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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談墮胎問題

(2022-05-08 09:12:44) 下一個

墮胎權的問題在最高法院由超過半數的保守法官組成的時候就不可避免的要被重新提出來,而且很大可能的會被推翻。 這裏我從個體和個體之間的關係的角度來談談這個問題。

一個離開母體都不能存活的嬰兒不是獨立的個體,也就無從談論這個個體的生存權。因為它的生存權是和另一個個體連在一起,必須要通過另一個個體的身體進行。這另一個個體因為完全有理由決定自己的身體選擇,也就是可以決定依賴自己身體而生存的嬰兒的生存權利。通俗的來說,不要和老娘談生存權,有本事自己去活去。

依照上麵的原則,什麽時候墮胎合法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那就是,以嬰兒離開母體之後能通過簡單自然的方法存活的時候,在此之前墮胎應該是合法的, 在此之後墮胎應該是不合法的。 按照這個原則, 以聽到心跳的時候來決定墮胎合法與否就不正確,因為這個時候的嬰兒是不能離開母體而自然存活的。

這個原則是 fetal viability 原則, 由最高法院在判決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提出的。我認為這是一個邏輯上講得通的原則,可以作為標準來衡量現實世界的選擇。   

另一個附帶問題是最高法院的組成形式。 最高法院法官由現任總統提名,由參議院半數支持通過。 這種方式問題不大,也沒有更好的方法。 但在美國政治譜係極端化的時候,應該看到它的弊端。總統的極端化會導致法官的極端化,這樣最高法院就成為政治的衍生物,而不是獨立的最高司法機構。可以微微調整下法官的產生方式,由現任總統和前任總統在有法官空缺的30天內各提名一個,由參議院投票選擇,多數票勝出。這種方式可以防止產生的法官太極端,也防止某一位總統會提名太多的法官, 讓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更能接受時間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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