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退休聯合會

北美聯合會宗旨:1,幫助解答退休問題;2, 互通退休生活及活動信息;3,維護各種退休權益;4,動員和聯係社會各界幫助會員解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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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兩會的跟帖,提案---四協會建言

(2015-03-09 17:46:56) 下一個
改革開放初期出國的華人華僑要求保障正當退休待遇申訴建議書

       我們是一個於上世紀八十和九十年代,在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因留學、工作、探親等原因出國的華人華僑群體,現居住在世界上的十幾個國家。目前這個群體中的成員有的留在當地,有的回國服務或定居,有的仍在國家間往來工作,但大多年事已高。我們出國時已經人到中年,擁有在中國十幾年甚至二、三十年的工齡。當時國家退休養老社會保障製度還沒有建立,有關法律還不健全。現在我們到了或早已超過退休年齡,卻因為1.出國時國內戶籍和身份證件被注銷;2.獲得了國外永久居留權或加入了外籍;3.公職被原工作單位作“自動離職”處理等原因,而不予承認我們過去在中國的工齡,使一個對中國有過貢獻的群體被排斥在中國的退休養老製度之外。由於在所在國工作年數有限,我們隻能獲取有限的退休金,有的成員甚至領不到退休金,導致了我們到了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正常的退休生活,國內半生的勞動所得被剝奪。

   幾年來,我們曾發出了上百封訴求信,我們的代表還專程從德國、日本和美國來到中國,向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職能部門反映這一情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一再為我們的退休待遇問題呼籲,但是至今沒有得到具有正麵進展的回應。我們找過原工作單位及地方主管部門,他們的態度更是被動和消極,借以“上麵沒有對你們的政策規定”而推脫。

     我們認為這一問題拖延至今,一直不能解決的三大障礙是:

一、中國社保部門仍沿用不合時宜的陳舊規定,即:人辦函(1998)101號文以“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不承認我們過去在中國工作時的工齡。 

這一錯誤規定和處理方法產生了最基本的法律錯誤,導致我們的退休權益失於保障:

1.將“自動離職”刑法化,取消當事人工齡。

      對於改革開放初期未到退休年齡的出國人員,國家各單位以“自動離職”、“辭職”、“開除”等行政手段,單方麵的清理不在位人員,我們予以理解。可這種行政處分的真正法律解釋隻是解除了當事人在原單位的職務和工作合同!並不意味著可以取消當事人的工齡和憲法賦予的退休權利。但是,人事部卻製定了:人辦函[1998]101號文,以部門法規明文規定“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此文將一般的人事行政解除合同視同為犯罪性質的懲罰性法律規定。


  經查證這種“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的其他法規還有:


 1)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第42條規定:“因反革命罪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工齡應自恢複政治權利之日起算起,其他罪行應合並計算。


 2)勞人險局(1982)2號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工齡從恢複政治權利重新計算。”


 3)勞人險函(1984)15號規定:“因職工勞動教養開除公職時,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起計算連續工齡。”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人辦函(1998)101號文將這部分在改革開放時期相應黨流動開放的號召,被單位批準出國的人員視為“反革命罪”、“有期徒刑”、“勞動教養”一樣的犯罪人群,取消當事人原在中國的工齡,
剝奪其退休待遇, 將“自動離職”刑法化。


  2 .人辦函(1998)101號法規違背憲法、勞動法的規定。


 1)憲法第四十四條[退休製度]國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製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2)憲法第四十五條[獲得救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


 3)憲法第五十條[華僑、歸僑的權意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政權利和利益。


 4)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以上憲法和勞動法規定得很清楚:國家保護勞動者的退休權利。作為當時的人事部,本應通過立法來具體化憲法和勞動法的意誌來保障公民的退休權益,建立統一的出國人員檔案管理,規範其退出各單位後的華人華僑及歸僑的退休管理程序,進而保護華人華僑歸僑的權益。但遺憾的是,人辦函(1998)101號文卻背道而馳,違背了憲法和勞動法。   


  3 .人辦函(1998)101號規定逾越了自已的立法權限。


       憲法第十三條[保護私有財產]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刑法第91條規定:“公民的合法收入屬於私人財產”。那麽,我們曾在中國辛勤勞動少則十幾年,多至三十幾年,應該得到的退休金是屬於私人財產,卻因人辦函的規定而被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一節立法權限第八條的(六)規定:“對非國有資產的征收,隻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因此,人辦函(1998)101號文規定取消我們過去在中國的工齡,即取消了我們的私人財產退休金,已逾越了原人事部的立法權限,此法規已屬違憲,而應改變。 如果要征收我們的退休金,必須由人大特別立法


      二、因加入外籍,而不予辦理退休。

     我國1980年就製定了國籍法中國公民有定居國外,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在國際社會遷徙自由的權利。根據國際慣例,取得別國國籍定居國外,並不等於可以取消原在國的私人財產如:退休金、存款、房產等,原在國有義務對其原應有的利益權利給予履行和保護。因此加入外籍並不等於可以抺煞改革開放初期出國人員在中國工作幾十年的工作事實,這個工作事實的存在就意味著當事人有獲得退休的權利,政府有社會保障的職責。


    
此外,中國已製定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也就表明,退休金與國籍無關,隻與工作國有關。但對改革開放初期出國人員,因加入別國國籍,而取消其在中國工齡,拒絕辦理退休,這種不公正對待的法律基礎是什麽?是否是一種對原中國公民的歧視政策?

     2011年頒布的《社會保險法》,應該是目前最具權威的法律。其中規定: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之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麵申請終止職工養老保險關係。這裏的可以二字的法律觧釋就是:加入外籍可以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也可以不終止養老關係。那為什麽要終止改革開放初期出國人員的退休養老待遇?我們在中國工作十幾﹑二十幾乃至三十幾年時間內,以低工資高積累的形式向國家交納了高比例養老基金,那麽同等條件下的出國人員,理應同等對待。

我們懇請2015年的兩會能將我們的訴求作為正式提案交給代表們討論,並轉達各級職能機構。


linghu@gm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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