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退休聯合會

北美聯合會宗旨:1,幫助解答退休問題;2, 互通退休生活及活動信息;3,維護各種退休權益;4,動員和聯係社會各界幫助會員解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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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參考獻策----出國留學工作後的國籍改變後產生的國內工齡問題

(2015-01-31 20:33:48) 下一個

我們北美華人華僑退休者聯合會支持這個建言獻策參考。我們認為,國家的強大需要吸引海外留學人才回國工作,除了建立各種創業基金等吸引人才外,也必須必須建立完善的社保製度,保障留學人員的退休權益,以使他們看到未來老了以後的安排前景,才能後顧無憂。那麽,他們出國前的工齡必須得到保留,-----不能說是歸零;回國後的單位必須落實-----不能說是自動離職。在這一點上,我們有相同之處,我們即使不回國工作,工齡也一樣必須得到肯定。

建言獻策參考
 歐美同學會建言獻策委員會 / 中國與全球化研究中心 71 20142  

關於出國留學改變國籍或獲國外永久居留權的回國服務人員


要求認定出國前工齡的建議


 在留學回國人員中已加入外國國籍的華人或已獲國外永久居留權回國工作的華僑,在出國前、出國後或者回國後都有許多年的工作經曆,
在國內工作期間還可能交了一定年數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但由於加入了外國籍或者早年出國時被注銷國內身份證,他們在社保製度實行前的工作經曆無法被認定為工齡,在個人身份證件變化前後的工齡也不能被累計合算,導致到了退休年齡卻無法在中國享受到正常的退休待遇。又由於他們在國外工作和參加社會保險年數較少,所能獲得的退休養老待遇有限或根本沒有,因此在移居國的退休生活也很困難。

最近幾年在德國、日本和北美的一些華人華僑相繼成立了要求維護其在中國退休權益的三個協會組織,成員包含居住在國外的也有居住在中國的。目前協會已有在冊成員250餘人,並且人數還在聯係與擴大中。根據2014年初的調查,97%的協會成員年齡大於55歲,75%大於60歲、24%大於70歲、2%大於80歲;87%的成員出國前在國內的工作年數超過15年、60%超過20年、50%超過25年、13%超過30年。他們是一些中國改革開放初期最早的出國留學和工作人員,他們那時已有多年工作經曆,但是在國家還沒有實行社保製度之前離開中國,無法建立個人社保賬戶。他們那時還沒有到達退休年齡,但是後來發展的中國社保製度卻將他們忘卻,現在要融入變得十分艱難。這批人已不是當前國家重點引進人才的目標,數量不大,而且在塵減,但是對後來出國留學人員,對他們在國內外的下一代,以及對已經融入的當地社會都有相當的影響。應該看到,如果在保障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內退休權益方麵沒有穩定和清晰的政策,海外留學人員會在回國服務的決定前猶豫彷徨,即使選擇回國服務的也會有可能選擇二次移居國外。


目前我國退休養老政策的製定與執行,沒有充分考慮到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內的退休權益,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我國缺乏維護華人華僑退休權益的法律法規。我國的退休政策體係在完整性、相互銜接性、和細致性等方麵存在許多問題。上世紀90年代頒布的《保護歸僑僑眷權益法》雖然是一部比較接近的法律,但是不完全適用到原為中國籍居民的回國服務外籍華人和沒有回國定居但回國工作的華僑。


第二,我國吸引國際人才的相關政策不配套,隻給前期待遇,不講後期保障。相關工齡計算政策沒有在早期就預見到華人華僑的訴求就是問題之一。按規定,出國時工作關係的解除方式為“自動離職”或“辭職”,前者雖屬不辭而別,但其中也有上級不同意被迫而為,工齡都得重新計算,與刑事罪犯同樣對待,未免過於殘酷;後者雖屬有辭而別,國家還有政策出國留學可算工齡,但是現在隻要是外籍或被注銷身份證件的在外永久居留人士都不予認定出國前工齡。


第三,我國的社會保障係統隻麵向國內中國籍居民,沒有兼容到“國際化”人才。除以上工齡認定上的問題,還有在辦理時必須由單位人事出麵辦理,但留學人員可能已不在編製內;辦理和查詢時必須要有身份證,但華人和部分華僑已經沒有國內身份證。


為吸引海外留學人才長期為我國工作,建議完善我國的社保製度,保障歸國留學人員在華的退休權益:


1、健全華人華僑在國內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


原為中國籍居民的華人華僑要求退休權益的維護,反映了社會民情的新變化,國家治理水平需要適應國際人才流動的需求。隨著這些華人華僑步入退休年齡,他們在國內關於社保和退休權益的申訴最終需要靠法律來解決。製定統一的保護華人華僑在國內權益的法律、梳理和修訂現有的政策,條件已經成熟並且已經非常迫切了。


2、保障各類國際人才在華的退休權益


退休權益是勞動者的生存權益,與公民的政治權利不同。無論是中國公民、外籍人士或改變國籍人士,凡是在中國合法勞動的,都應該認定他們可累計的社保退休權益。社保退休製度的設計要去除或淡化參保者關於國際遷居和國籍改變等個人行為的色彩,不應將個人因素去與社保權益認定建立關聯,這符合我國憲法的基本理念,也符合國際人權和勞工組織的基本精神。


3、國家人才政策要將人才的進入待遇和退出待遇結合起來


國家人才政策除了給予工資和簽證等前期的“進入”待遇外,還要向回國服務的華人華僑提供全職業生命周期的正當個人利益,鼓勵他們長期為中國服務,保障他們在職業後期的“退出”待遇也是公平合理的,使他們沒有後顧之憂。如果他們在國外受到的是同等國民退休待遇,在中國卻受到不利於個人的對待,就會產生消極心態,影響他們在中國的長期工作計劃。


4、優先解決符合退休條件的高層次華人華僑的退休問題


回國留學人員中的高層次華人華僑是國家引進人才的重點目標。高層次華人是外籍人才中的特殊群體,不宜與純外籍人士簡單等同。在國外,也是依據最低繳費年限來確定退休條件,依據繳費多少來確定領取退休養老金的高低。建議首先解決華人華僑中符合退休條件(已有15年以上工齡)的高層次或高職稱回國人員的退休養老事宜,這與國家吸引國外人才提供優惠待遇的政策合拍,與國家鼓勵出國留學和回國服務的政策相呼應,政策風險小,社會效益大。


5、解決華人華僑出國前的工齡認定訴求


在社保製度實施之前工齡的計算與認定,目前仍然沿用上世紀90年代的規定,還沒有涵蓋到出國後成為新華人華僑的實際情況。本著公正合理和以人為本的態度,認定客觀存在的工作經曆、妥善化解工齡計算政策中不合理部分、如實累計不同身份時期的社保權益,從而推動國家人才政策水平的國際化,最終建立我國統一的華人華僑權益保護法規和社會保險體係。


6、探索建立華人華僑海歸人才社會保險補交機製


對於已經在中國具有工齡和(或)已經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華人華僑海歸人才,如果他們的累計工齡已有相當年數,隻要他們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容許他們按照規定補交社保費,例如這些條件可以包括:回中國工作期間因身份問題不能參保而沒有交納、在國外留學就讀期間以及在國外沒有工作期間無法交納等情況。對原中國籍的這些華人華僑海歸人才施行寬容開放的政策,容許他們可補交社保,同時在可補交年數、可補交年份和補交基數上再有細致合理的設定,這將促進社保製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同時解決了社會矛盾和曆史遺留問題。


             本建言按照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周民立教授提供的材料整理而成

呼籲:不管你是年輕年老,都應當關心這個訴求,因為,每人都會有年老的一天。。。。。幫助國家處理好華人華僑的這一曆史遺留問題,也是大家要關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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