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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的誠信

(2020-06-11 12:30:20) 下一個

幾年前國內的朋友需要一台設備,如果買新的,價格很貴,買個二手經過調試的設備,可以用多年,並且價格便宜不少。所以就物色了一家在美國公司,和他們簽了合同。合同規定設備經過改造調試後要達到一定指標,並出具檢測報告。然後發到中國,我們再安裝上,就應該能使用。

合同簽完後,我方馬上把貨款及運費全部匯到賣方的賬戶。

三個月後美國公司說設備已經改裝調試和了,裝了箱,用快遞發給我的朋友。

朋友收到貨後,把設備安裝好, 發現不對勁,設備沒法使用。隻好在國內找了一個技術人員,打開設備看看怎麽回事。打開後發現關鍵器件用的低配的,更重要的是管路和電路沒有接上,用塑料帽蓋上。我們照了照片,發給美國公司,這個設備根本不能用。美國公司一開始還抵賴,後來經過多次交涉,他們隻好把所需要的零部件免費寄給我的朋友。雖然零部件是免費,我朋友還是花錢請了技術人員安裝上了。我朋友不僅多花錢,還浪費時間。這些工作美國公司都應該在發貨前做好,這才叫遵守合同。

我以前總認為米國法律完善,米國人講信用守合同。事實證明我的偏見是錯的。在簽合同之前我們說以後還需要3-5台類似的設備,如果第一個做的雙方都滿意,我們還要在他們這裏買。可笑的是半年後這家公司的銷售經理給我發信,問還需不需要買設備。誠信不誠信,沒有區別,隻有小心,不能有assu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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