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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期成功的禁煙運動與鴉片戰爭zt

(2005-09-26 22:05:20) 下一個

清朝末期成功的禁煙運動與鴉片戰爭

嗬嗬,看到一捆人在討論鴉片,插個空,說一下清朝末期成功的禁煙運動與之前的鴉片戰爭。鴉片是中國近代史的一塊瘡疤,也是中國近百年來恥辱的標誌。1836 年清廷關於鴉片問題曾經有一次著名的辯論。這次辯論中有三派,一派以太常寺少卿許乃濟為代表,主張允許鴉片合法進口,以增加稅收,並以自種鴉片來抵製鴉片的輸入,阻止白銀的外流;另一派以湖廣總督林則徐為代表,主張嚴禁鴉片,並對吸食和販賣者嚴懲。第三派以大學士穆彰阿為首,既反對弛禁也反對嚴禁,主張維持現狀,這派人從鴉片貿易裏得到了不少好處,故有此說,所以是三派人中最卑鄙的。拋開第三派的意見不說,隻前兩派就爭吵了兩年多,後來“嚴禁派”勝出,林則徐到廣東去禁煙,便有了後來的鴉片戰爭,從此以後鴉片為禍半了個世紀,直到清朝晚期才再次成功的禁煙(這次成功被後來的辛亥革命破壞了,直到1949年才再度恢複)。但是有趣的是,清朝末年禁煙成功的原因正是被動的采用了許乃濟提出的策略。

鴉片戰爭前中國基本上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外交。在西方,“主權”這一概念在200年前已經形成,到了鴉片戰爭前已成為慣例。但對於那時的中國來說,主權卻是新鮮事物,中國並不理會或是尊重別國的主權,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蠻夷之地的國家理應對中國稱臣納貢,並無主權平等一說,所以在鴉片戰爭前中國處理對外關係是比較霸道的,譬如東印度公司解散後,英國派出了第一任駐華商務監督律勞卑,此人到了中國後自以為是英國的官方代表,希望會見廣東地方當局的官員。但是廣東的地方官仍然像對待東印度公司的“大班”一樣,拒絕會見律勞卑,讓他去見中國洋行的行商。律勞卑堅持他的主張,兩廣總督便下令“封艙”停止對英貿易。林則徐的禁煙其實也差不多,單方麵的給出一個最後通牒,然後禁煙,並沒有和英國展開正式的官方貿易會談,通過協商解決鴉片的問題。當然,在那時即便是協商了,也未必能和平的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鴉片問題的最終解決卻恰恰是中英雙方通過談判,簽訂條約禁止鴉片貿易的。

鴉片戰爭後,英國輸入中國的鴉片數目大幅度增加,1863年鴉片進口7萬箱,1879年進口103000箱,但是從1880年起,鴉片的輸入開始下挫,其原因正是因為中國本地鴉片的產量大大增加,並逐漸占領了國內市場(如許乃濟所預料的那樣)。以1900年為例,進口自英殖民地馬爾瓦的鴉片613兩一箱,印度巴塔納的鴉片639兩一箱,印度巴納拉斯的646兩一箱,波斯的284兩一箱(質量很差),土耳其的500兩一箱,而四川產的隻要327兩一箱,雲南產的360兩一箱,江蘇產的400兩一箱。特別是後來中國自產的鴉片在質量上並不比外國進口的差,國內市場開始青睞自產的鴉片,“國貨”占領市場。

事實上,從英殖民地進口的鴉片價格本來也沒有那麽貴,價格較高主要是因為繳納的關稅和厘金比較多。《天津條約》規定中國可以對每箱進口的鴉片征收 30兩的關稅(事實上,根據《天津條約》的Rules of Trade, Rule 5, Subsection 1,中國可以單方麵提高鴉片的關稅,甚至到通過關稅禁止鴉片進口的程度,但是中國在那時自然也不會那麽做),隨後根據《煙台條約續增條款》又對每箱征收 80兩的厘金。英國的鴉片一到岸即由海關封存,在提貨時需繳納30兩關稅和80兩厘金才能提走,也就是說英國的鴉片平白的就貴上了110兩。另外還有一個運輸成本的問題,因為根據條約規定,英國的鴉片隻能在通商港口貿易,並不能由英商帶入內地,也不能在內地建倉庫大量儲存,所以鴉片經過中國商人運到內地價格又要高出很多,而本地產品的成本又相對很低,所以英國鴉片無法和中國的鴉片競爭。另外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從1873年到1903年,銀價與金價的匯率下跌了2/3,使用銀本位的中國貨幣相對使用金本位的英國貨幣貶值了不少,導致進口的價格上漲,出口的價格下跌,所以外國進口的鴉片的價格就更貴了。更有趣的是,那時中國已經開始從雲南向中南半島出口鴉片了(類似人民幣幣值偏低,中國產品出口量增加)。

鴉片貿易的衰落為中英正式協商解決鴉片問題奠定了基礎。但是仍麵臨很多困難,一方麵鴉片貿易仍然為英國帶來很多利潤,另一方麵中國當時的國內建設也需要鴉片帶來的稅收,李鴻章,張之洞等人都在這個問題上搖擺不定(左宗棠倒是一貫主張嚴厲禁煙),因為鴉片帶來的關稅和厘金占當時財政預算的5%-7%。但是當在印度調查西藏問題的唐紹儀得知英國對日益衰落的鴉片貿易有放棄的意思後,立即向慈禧太後報告,而慈禧也當即決定開始與英國協商,國內國外同時禁煙。於是1906年12月,在中國第二代外交官的努力下,中英達成協議,從1908年起中國每年減少國內鴉片的產量10%,英國也減少出口的10%,暫行三年。結果到了1911年,中國國內鴉片的減產數量已經大大的超過了規定的時間表,於是1911年5月8日,中英簽訂《禁煙條約》規定本國生產和外國進口的鴉片在1917年以前完全停止。注意看這個條約的簽訂時間是1911年5月8日,離清帝遜位已經不遠,不知道這是不是清政府簽訂的最後一個國際條約,不管怎樣,這個條約算得上一個平等條約了。禁煙也勝利在望。但是隨後的辛亥革命打破了一切,雖然英國繼續恪守這個條約,對華的鴉片出口逐年減少,但是國內禁種鴉片的努力卻失敗了。沒有了外國的進口,國內的自產的鴉片卻大行其道,直到1949年新中國建立,秩序再次建立之後。

嗬嗬,若是泉下有知,不知道林則徐和許乃濟會怎麽想。另,中英《禁煙條約》刊登在《美國國際法期刊》1911年的第5卷第4期上,完全的引用如下: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hina Relating to Opium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5, No. 4, Supplement: Official Documents. (Oct., 1911), pp. 238-243.
在Jstor上可以查到。一般學校的圖書館裏也有。一年多前,在我們學校的圖書館裏無意中翻到這個條約,唏噓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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