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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揭秘 | 屠呦呦與國家科技獎勵辦的一次糾葛

(2016-01-14 05:03:46) 下一個

史料揭秘 | 屠呦呦與國家科技獎勵辦的一次糾葛

文|周程(北京大學哲學係暨科學與社會研究中心教授)

近 日,摘得 2015 年度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的屠呦呦,並未被授予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在社會上引起了熱議。國家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給予的解釋是,“屠呦 呦先生發明的青蒿素為保護人類健康做出了重大貢獻,她獲得諾獎也為國家爭得了榮譽,但是最高科技獎有自己的法定程序——如果沒有人推薦她,我們也沒有辦 法。”

的確,國家最高科技獎采取的是推薦製,而不是申報製。因此,在至少上百個有資格推薦 2015 年度國家最高科技獎的單位和專家均未推薦屠呦呦的情況下,按照程序,屠呦呦自然不可能獲得國家最高科技獎。問題是有關單位和專家為何沒有推薦屠呦呦?是屠 呦呦的科技成就和貢獻不夠突出?還是國家科技獎勵辦法不夠合理?

2015 年國家科技獎的推薦材料報送截止時間為 2015 年 1 月 15 日。此時,屠呦呦尚未獲得諾貝爾獎,因此屠呦呦沒有被推薦也不難理解。但是,屠呦呦在 2011 年就獲得了被視作為諾貝爾獎風向標的“拉斯克”獎,而且 2012 年還一度獲得了國家科技獎的提名,隻是在後續評審環節落選,為何此後上百個有推薦資格的單位和專家中竟無一家單位或一名專家願意再度站出來推薦屠呦呦?

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屠呦呦“特立獨行”的性格惹惱了國內專家,致使專家們都不肯出麵推薦她。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大,一是屠呦呦不可能把國內所有專家都得罪了;二是 100 多個單位和專家不至於都失去了理智和良知。如果是這樣,那就得找找評獎規則方麵的原因了。

最 近幾年,國家最高科技獎推薦通知中都會強調:“請注重推薦一線工作的傑出科學家”。屠呦呦現已年滿 85 歲,雖然她是中國中醫研究院中藥研究所的終身研究員,但是多數專家恐怕不會將她看成是仍在一線工作的傑出科學家,在這種情況下,不推薦她也就非常正常了。 然而以“仍在”一線工作的準繩去衡量不難發現,自 2000 年設立國家最高科技獎以來的 25 位獲得者平均年齡超過了 80 歲,而且 85 歲的屠呦呦和他們比並不是年齡最大的。既然如此,將“曾在”一線工作的科學家屠呦呦推薦給國家科技獎勵辦並不違規,但是也能理解的是,屠呦呦確實曾經獲得 推薦卻最終落選,可能就不會有人再度不知趣地推薦她了。

值得注意的是,2016 年國家最高科技獎的評獎規則發生了細微變化,上述條款改成了“請注重推薦仍在一線工作的傑出科學家”。加上“仍在”二字之後,專家們就更不方便推薦“曾 在”一線工作的老科學家了。這樣,已退居二線的屠呦呦要想獲得 2016 年國家最高科技獎難度更大。即使再次通過了推薦關,如果評審中有人不想讓她獲獎,也很容易在後續評審環節將她拉下馬。譬如說,早在 1977 年青蒿素項目就已在全國科學大會上獲重大成果獎,1987 年青蒿素全合成成果又獲得了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擺出沒有必要為一個項目重複授獎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評審專家很難不予以附和。

總之,即使 是諾貝爾科學獎獲得者,要拿中國的國家最高科技獎也沒那麽簡單。人們不禁要問,國家科技獎勵辦咋就不肯傾聽民意,為屠呦呦網開一麵,給她一次獲中國科技界 最高榮譽的機會呢?這一問題,顯然不那麽容易回答。國家科技獎勵評審自有嚴格的流程。不過,通過考察一下屠呦呦在處理 2003 年度泰國瑪希隆醫學獎一事上與國家科技獎勵辦之間產生的摩擦,或許有助於我們加深對這一問題複雜性的理解。

2003 年 11 月,泰國瑪希隆王子基金會鑒於中國研製的青蒿素類藥物在東南亞乃至全世界治愈了大量瘧疾患者,經過提名與篩選,決定將當年的瑪希隆醫學獎授予“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

如眾所知,屠呦呦等人寫的第一篇青蒿素結構論文是以“青蒿素結構 研究協作組”的名義於 1977 年在《科學通報》上發表的。1979 年,屠呦呦等人又以“青蒿研究協作組”的名義在《藥學通報》上發表了“抗瘧新藥青蒿素的研究”,並以“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 Research Group”(抗瘧藥青蒿素研究協作組)名義在《中華醫學雜誌》英文版上刊發了“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青蒿素的抗瘧作用研究)英文論文。同年,中科院生理物理研究所也以“抗瘧藥青蒿素協作組”的名義在《中國科學B輯》上發表了“青蒿 素的晶體結構及其絕對構型”。

盡管這一時期,一些學者也開始以個人名義發表一些與青蒿素研究有關的期刊論文,但絕大多數都是用中文寫的。唯 一的一篇個人署名英文論文是屠呦呦等人 1982 年在 Planta Medica 雜誌上發表的“Studies on the chemical constituents of Artemisia annua L.Part Ⅱ”(青蒿化學成分研究Ⅱ)。不過,在國際學術界產生了廣泛影響的乃《中醫雜誌》英文版 1982 年以“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名義刊發的一組英文論文。這組英文論文是從世界衛生組織等機構 1981 年 10 月在北京聯合召開的“青蒿素專題”國際會議參會論文中篩選出來的,由 5 篇構成,內容涉及青蒿素的化學結構、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抗瘧作用與作用機製、代謝與藥代動力學、毒性以及臨床效果等。泰國瑪希隆王子基金會決定將 2003 年瑪希隆醫學獎頒發給“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應該與《中醫雜誌》英文版上刊發的這組論文有著很大的關聯。實際上,該基金會在網頁上介紹 授獎理由時列舉的主要是這組英文論文的研究內容。

2003 年瑪希隆醫學獎是頒發給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的,但授獎時不能沒有受獎人。經過深入調查之後,2003 年 11 月 20 日,泰國瑪希隆王子基金會國際獎委員會主席 Natth Bhamarapravati 經由科技部國際合作司給屠呦呦傳了一份獲獎通知。這份通知寫道:

中 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獲得了 2003 年度的瑪希隆王子獎。為了尋找合適的受獎人,我們正在考慮將您作為中國中醫研究院的代表。但由於中國科學院是該協作組的另一個創建者,我們想知道誰可以代 表該組織受獎,或者您也可以作為其代理人受獎?瑪希隆王子獎基金會的總幹事將會宣布您是該獎的全權受獎人,與此同時,請接受我的祝賀。我們希望您能夠在頒 獎前將您的協作組研究成果用 3 到 4 頁 A4 紙作一介紹。我們期盼您在方便的時候盡可能及早使用電子郵件予以回複。

很明顯,此時,瑪希隆王子基金會隻知道屠呦呦有權代表中國醫學研究院受獎,但是尚不清楚誰有資格代表中科院受獎。鑒於屠呦呦的研究貢獻,瑪希隆王子基金會國際獎委員會主席認為讓她全權代表“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受獎也未嚐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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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述獲獎通知是泰方委托中國科技部國際合作司轉傳給屠呦呦的,所以科技部國際合作司、科技成果司以及掛靠在科技部的國家科技獎勵辦應該很早就知道了泰方正在尋找可代表中科院受獎的合適人選以及準備讓屠呦呦作為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的全權代表受獎一事。

實 際上,此前科技部(當時是國家科委)1993 年 3 月曾受理過中科院上海有機化學所學部委員周維善研究員和吳毓林教授通過該所報送的一份意見信。在該意見信中,周維善、吳毓林二人對屠呦呦發明的二氫青蒿素 和片劑被評為 1992 年中國十大科技成果之一一事提出了異議,並強調“值此中國經濟科技發展的新時期,科技成果的評價鑒定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導向性問題,希望科委能對此事組織必 要的調查處理。”因此,科技部有關部門知道國內學者對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識產權存有爭議,如果讓屠呦呦全權代表“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 組”赴泰國受獎肯定會遭到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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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是,如果讓中科院的周維善、吳毓林等人和屠呦呦一起去泰國領獎也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麻煩。因為 2003 年,盡管科技部的科技成果司針對周、吳二人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調查,並作出了有利於屠呦呦的結論:雙氫青蒿素項目“作為一種新藥參加評選,從申報條件、程 序、審查確認是符合評選規定的。”但是,屠呦呦認為科技成果司的複函說得仍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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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93 年 11 月 10 日給科技部科技成果司的二位處長的信件中,屠呦呦強調道:“我們與科學院生物物理所及有機化學所的協作內容隻有一個——即就是解決青蒿素的結構!”“應該 明確的是中藥研究所不僅在 1973 年創製發明了雙氫青蒿素,[還]確定了其化學結構。”

在該信件的末尾處,屠呦呦還感歎道:

“作 為一線的科研人員深感成果獲得後,種種幹擾的沉重負荷!有些事表麵上是通過組織形式向上反映問題,實質上卻起到逐級擴散,竭盡其侵權誣告之能事,影響是惡 劣的!對您們肩負科研管理重任的同誌,也是不得不投入很多時間精力去‘應付’去‘解決’……為了有利於振興科學事業,使人們能最大限度的集中精力,致力於 有價值的事業上去,切盼您們在考慮保護有關知識產權措施中,能夠充分應用法製加以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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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 於國內學者尚未就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識產權問題達成共識,科技部有關部門收到泰方寫給屠呦呦的上述郵件後,為避免家醜外揚,當然會采取一些防患於未然的 措施。屠呦呦收到 11 月 20 日的上述郵件後,“鑒於國家科技獎勵辦的意見,以及某些‘權威人士’一向以‘合作研究’抹殺我們首先發現青蒿素的事實,不願將國內的矛盾暴露給國外,沒有 給予回複。”

但是,這麽大的事情是不可能一個人想中止就能中止得了的。一周後,也就 11 月 27 日,國家科技獎勵辦的工作人員於某經由中醫藥管理局通知中藥研究所,盡快把中英文材料傳給泰國駐華使館的毛女士。據屠呦呦回憶,毛女士當天接收傳真時還告 訴她,請她 1 月份去泰國領獎。十天後的 12 月 8 日,國家科技獎勵辦於某又打電話給中藥研究所說,材料需要縮寫至 350 餘字,並附上中藥研究所的工段照和屠呦呦的個人工作照,同時囑咐材料備齊後及時傳給泰國,並抄送獎勵辦。可是,進入 12 月中旬後,形勢急轉直下。

於某首先打電話給中藥研究所,要求提供研究工作背景資料和科研小組的集體照,並說無需屠呦呦提供個人工作照了。屠呦呦當時就回答說沒有所需的集體照,至於研究工作背景資料則於當月底派人送交給了於某。

其 次,於某打電話通知屠呦呦,將由屠呦呦報告青蒿素的提取和雙氫青蒿素的合成,由吳毓林的妻子——中科院上海藥物研究所的李英報告蒿甲醚的合成,由中科院有 機所的周維善報告青蒿素的結構測定與合成,由廣州中醫學院的李國橋報告臨床療效研究。屠呦呦當即提出,青蒿素的結構並非以中科院有機所為主測定的,而是由 中科院生物物理所使用 X 衍射法最終確定的。

很明顯,這一階段,屠呦呦與國家科技獎勵辦的溝通不是很順暢。在國家科技獎勵辦決定安排李英 等人前往泰國領獎的情況下,李英加快了同泰方的聯係節奏。相反,屠呦呦很少直接同泰方聯係,以至泰國瑪希隆王子基金會總幹事還要通過李英索要屠呦呦的電子 郵件地址。不過,瑪希隆王子基金會當時雖然知曉屠呦呦可以代表中醫研究院受獎,但並不清楚李英是否能代表中國科學院受獎;而且不清楚該獎是分發給兩個機構 好,還是隻需頒發給一家代表機構。由此可見,瑪希隆王子基金會對中方當時的安排仍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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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1 月 5 日,國家科技獎勵辦的於某打電話給屠呦呦問她去不去泰國,並言明如果去,對方將會送機票,但是該獎是集體獎,不會出現個人名字,而且隻安排李英一人全麵發 言。本來瑪希隆王子基金會隻是通過科技部國際合作司同屠呦呦取得聯係,由於屠呦呦未能及時有效地同瑪希隆王子基金會進行溝通,以至逐漸被邊緣化,使掛靠在 科技部的國家科技獎勵辦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

2004 年 1 月 6 日,屠呦呦發現瑪希隆王子基金會的郵件中有安排與李英一起發言的內容,並要求屠呦呦給予回複。屠呦呦將此情況向中藥研究所作了匯報。中藥研究所決定 1 月 7 日派人去國家科技獎勵辦當麵稟報,但用電話同科技獎勵辦的於某聯係後獲知,於某因父喪已回長春,因此屠呦呦赴泰手續已來不及辦理。於是,中藥研究所隻好將 該郵件轉發給時任國家科技獎勵辦主任的陳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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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1 月 20 日,屠呦呦攜帶獲獎資料親赴科技部向程津培副部長作了匯報,並申明李英的報告內容拜托部長把關,如果她的報告內容有不實之處,中藥研究所保留申訴的權利。

2004 年 1 月 29 日,科技部副部長程津培親自率團前往泰國曼穀參加瑪希隆醫學獎頒獎活動,陪同人員有:科技獎勵辦主任陳傳宏、國際合作司巡視員李朝晨,以及中科院藥物所教 授李英、中科院有機化學所教授吳毓林等 6 人。一個研究協作組獲一個影響並不是很大的國際獎,竟然驚動了科技部的一名副部級領導和兩名司局級幹部,這在中國的科技發展史上可以說是絕無僅有。

當 日下午,泰國國王普密蓬親自為獲獎者頒發了獎章。頒獎典禮後,泰國國王、詩琳通公主和他信總理分別會見了程津培副部長、陳傳宏主任以及獲獎專家代表。科技 部程津培副部長代表中國政府和中國獲獎科學家對泰國授予瑪希隆醫學獎表示了感謝。科技獎勵辦陳傳宏主任代表獲獎集體領獎,並代表中國抗瘧藥青蒿素及其衍生 物研究協作組致答謝詞。李英雖是該研究協作組中的科學家代表,但是既沒有受獎,也沒有發言。

一個頒給科學家的獎,最終由國家科技獎勵辦主任代領,謝詞也由國家科技獎勵辦主任代致。這在其他國家,簡直不可思議。

然而,瑪希隆醫學貢獻獎頒獎典禮後,事情並未就此結束。當年 3 月,國家科技獎勵辦的一份征求該獎獎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以及此後李英發起的獎金使用倡議書,再度掀起波瀾。

欲知詳情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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