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爹娘注意:孩子起名最少可以選跟六個人的姓

(2015-10-04 23:54:57) 下一個

我們都知道孩子可以隨父姓,也隨母姓,可是你可知道,為孩子取名時,不但名子可以選擇,而且姓也除父母姓之外還有更多的選擇。孩子起名最少可以跟六個人的姓!

爹娘注意:孩子起名最少可以選跟六個人的姓,這六個人是誰?

解釋這個問題之前先看兩個案例。

案 例一: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名為“北雁雲依”,辦理戶口時被當地派出所拒絕。呂某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 案。該案被中止5年後,2015年4月,山東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駁回原告要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滎陽市夏先生的父親姓耿,母親姓夏,夏 先生隨了母親的姓。2009年6月,夏先生和趙女士結婚,並於2010年4月9日生下一子。夏先生一家決定孩子隨老耿家的姓,起名耿耿(化名)。當地派出 所稱,新生兒入戶必須隨父或者隨母姓,不為耿耿辦理戶籍登記。夏先生將滎陽市公安局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原告起名“耿耿”並進行出生戶籍登記,雖然沒有 和原告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被告滎陽市公安局依法為原告辦理戶籍登記。

這兩個案例有一個共同之處是,兩家的父母在這孩子上戶口時,都沒有選擇父母的姓,但是,為什麽一個勝訴一個敗訴呢?

爹娘注意:孩子起名最少可以選跟六個人的姓,這六個人是誰?

有關公民的姓名權問題有兩個基本法律的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相關司法解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係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在 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 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同時,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至此,我們明白,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 姓或者母姓。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北雁雲依”之名是父母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所以法院沒有支持。

“耿耿”之名其姓是祖父的姓,符合法律解釋中“選取其他直係長輩血親的姓氏;”的規定,所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爹娘注意:孩子起名最少可以選跟六個人的姓,這六個人是誰?

但從“選取其他直係長輩血親的姓氏。”這一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孩子起名可以跟六個人的姓。

所謂的直係血親是指有著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直係長輩血親(生育自己的)和直係晚輩血親(自己所生育的),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一個孩子的“直係長輩血親”父輩有爸爸、媽媽,祖輩有爺爺、奶奶、姥爺、姥姥。這六個人是最基本的直係長輩血親,孩子取名時選取這六個人的姓氏法律是支持的。

當然,有律師認為,理論上來說,類似太祖母或外太祖父這樣的親屬也屬於直係長輩血親,他們的姓氏也可用作孩子的姓氏,但是可能需要向警方提供經過公證,且具有法律效應的族譜作為證據。

另外,選取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還有直係長輩血親之外的其它情形可以考慮,因而,孩子起名最少可以跟六個人的姓!

爹娘注意:孩子起名最少可以選跟六個人的姓,這六個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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