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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談the Good Samaritan見義勇為者

(2014-08-06 20:48:00) 下一個

雜談the Good Samaritan見義勇為者

在英美澳國家生活,常常聽到一個詞組叫作:“the Good Samaritan”,直譯是“好撒瑪利亞人”,意譯就是“見義勇為者”。

“the Good Samaritan”一說源於《聖經·路加福音》(10:30-35)耶酥講的寓言:“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裏,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裏去照應他。第二天拿出二錢銀子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外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

這個聖經故事直接影響西方人的道德價值觀和法律。現代西方各國法律中的“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就是最好實例。

Good Samaritan law主要鼓勵見義勇為和救死扶傷,但具體到不同國家或地區,內含有不小區別。

在美國,各州的Good Samaritan law細節各異,但共同點是該法律目的在保護受過培訓的專業人員,比如醫生、護士、警察、消防隊員和急救人員等,未必向laypersons提供保護。參見美國各州的Good Samaritan Laws

在我生活的澳洲,各州Good Samaritan law也有不同。共同點是提供救助的Good Samaritan自身必須未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而且確實出於善意(in good faith)。在紐省,Good Samaritan必須非肇事者本人;在維省,隻要出於善意即可受到該法保護。

在加拿大,比如安大略州的Good Samaritan Act, 2001, section 2這麽說:除非確定因救助帶來的damages是因為the gross negligence of the person造成,否則Good Samaritan受到該法保護。

在以色列,Good Samaritan隻要出於善意,就不必對任何damages負責。

在德國,不提供急救可能受到刑法323c條款的懲罰。但Good Samaritan提供的任何救助都不必擔心承擔damages。作為相應的補充法,獲得德國駕照必須通過急救知識考試。

順便說一下,damages在法律上大致意為“賠損補償”。

在中國,眾所周知的彭宇一案,認定Good Samaritan為肇事者,判決支付賠償。這個有點像我們澳洲紐省的有關法律,要受到Good Samaritan law的保護,Good Samaritan本人必須不是肇事者。

但是要認定是否肇事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彭宇一案,徐壽蘭老太太手裏拎著保溫瓶,向第三輛公交車跑去。她跑到第二輛車的車尾時,不知為什麽就跌倒了。這時,從第二輛車後門下車的彭宇走了幾步,上前幫忙扶起。事後,徐壽蘭反而說是彭宇撞倒她,是肇事者。

這件事其實說明關鍵點之一,就是Good Samaritan一旦被指為肇事者,百口難辯。相關法律必須解決這一問題,否則Good Samaritan law意義有限。

據說國內第一個Good Samaritan law《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已經在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我還沒看具體內容,希望能夠一方麵解決上述“肇事者”難點,否則Good Samaritan救人時還是會心理負擔太重。

另外一方麵,讀到過另外一則報道,說2013年8月15日山東省濟南市一老人從樹上墜落受傷,過路女子好心撥打120。豈料老人拒絕救助,次日昏迷後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意外的是,老人親屬認定老人遭謀害,並將矛頭指向報警女子。

也就是說,不去觸碰或攙扶受傷者看來還不足以免除責任,打電話報警也可能惹上麻煩。這也是國內的Good Samaritan law需要麵麵俱到的事例之一。

說了半天Good Samaritan,不得不說被Good Samaritan出手相助的那個受傷者本身也應該是一個起碼的good person,否則Good Samaritan不免要成東郭先生,麻煩總是會層出不窮的。。。。。。不過這個話題太大,不說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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