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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風吃醋'中'吃醋'的由來

(2015-03-22 21:15:48) 下一個

關於“爭風吃醋”中“吃醋”的來曆,民間流傳著這樣一個有趣的傳說。

    據說唐朝時有一天,唐太宗看到重臣房玄齡的臉上有傷痕,隨即問起緣由。房無奈之下隻好道出真相:是被妻子抓破的。太宗大怒:“天下竟有如此悍婦,傷朕愛卿,罪不可赦”。

    唐太宗當即召房玄齡之妻上殿,對她說:“愛卿日夜操勞國事,汝不能盡伺候之責,反如此凶悍。朕今賜美女以侍愛卿,汝當領旨。”房妻表示不能接受。太宗又表示,她隻能在服毒自盡和同意丈夫納妾中選擇其一。

    性子剛烈的房妻沒有多加猶豫,拿起麵前的一杯“毒酒”就一飲而盡。但奇怪的是,毒性卻久久沒有發作。太宗哈哈大笑,原來杯中盛放的隻是醋。以醋來代替毒酒,目的僅在於嚇唬房妻而已。

    由於年代久遠,這段關於“吃醋”的曆史佳話究竟真實性如何,現在已無從考證。但“吃醋”一詞沿用至今,已成為兩性嫉妒對方另覓新歡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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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魔 回複 悄悄話 中國古代妻妾製度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製,外加丫環奴婢以及合法**。

一個男人隻能同時有一個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時間也隻能有一個皇後,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裏,妻與妾完全是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並論。當時的“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是“正室”;妾則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隻是“側室”、“偏房”,不可稱之為“妻”。當時的法律雖規定不可娶二妻,卻沒讓人不許納妾,娶“二妻”犯法,納“二妾”、“三妾”、“四妾”卻無關緊要,雖然在本質上與“一夫多妻”沒任何分別。漢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規定“凡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爭氣,生不出兒子,你即使想“從一而終”也辦不到,因為要逼你納妾。

“一夫一妻製”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規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就是說,你有了一個明媒正娶的老婆,還要明媒正娶一個老婆的話,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個老婆家也要被判刑,隻不過減輕一點罷了。所以,三妻四妾並不是說你可以娶三個老婆,而是說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個,但不能同時娶兩個。否則不僅要判刑,還要強迫與二婆離婚。

雖然老婆隻能娶一個,妾卻可以多娶,因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就是說,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愛的小妾升為妻的話,就是觸犯了刑律,一旦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

妾的地位當然不是家庭裏最低等的,妾下麵還有通房丫頭,就是有義務陪男主人睡覺,但隻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環。比如《紅樓夢》裏的襲人。隻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裏的趙姨娘。

在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而且,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但是,對於婢女和仆人來說,妾應該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權利卻是很受限製,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隻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隻呼其為“姨娘”。

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隻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隻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製家庭中是沒有什麽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主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係。

在一夫一妻多妾製的家庭中,性關係的平衡極為重要,得寵與失寵時時會引發家庭矛盾,而對於妾來說,唯有性生活,她們是與妻子一樣享有權利的,並且,由於負有生育的職責,她們比妻子更優越,能時常與丈夫接觸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完畢後即離去。

細講中國古代妻妾製度

中國古代的姬妾製度,堪稱世界奇觀。此一製度,打從母係氏族消失那天起,便開始萌芽,然後茁壯成長、勢不可擋。

用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中國式的「姬妾製度」,是一種極度沒有人性、極度殘忍無情的製度。因為它將「階級」帶進了家庭、帶進了同床共枕的人兒、帶進了手足之情中間,強行把血脈相連的一家人分成了壓迫和被壓迫的兩類。這實在是對人性莫大的嘲諷。光從製度含義來講,姬妾製度連阿拉伯國家的「四妻製」都不如。不能不說,這是「仁恕」之道背後的黑色幽默。

其實中國古人很早就對姬妾製度提出了異議。《易經》言:「二女同居,其誌不相得,曰革。」

然而,遠見卓識和人性平等,強不過享樂主義和獨裁,姬妾製度仍然存在,並且發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規矩。

現在很多人都說,中國古代是「一夫多妻製」。這話錯了,如果你當真生在古代而說這句話,一定會被人目為不守禮法之徒。中國古代,仍然是一夫一妻製,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說,那就隻能是「一夫一妻多姬妾製」。

氏族社會時期,國中有「媵製」,這是一種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製度。即女兒出嫁時,嶽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屬於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說了。

再往後,便正式出現了「妾」。()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著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

為什麽呢?最初的原因很簡單——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於妾。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

因此,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嶽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淩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她們隻能與丈夫親昵,卻沒有資格稱夫妻。

《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隻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家長製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也許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階層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就更要嚴格規定妻妾之分。

《禮記》:「奔者為妾,父母國人皆賤之」、「良賤不婚」。那就是說,假如小兒女們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沒有資格為妻,雙方家族都隻認為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

唐朝時白居易便就這種「奔者為妾」的社會現狀寫過一首長詩《井底引銀瓶》:井底引銀瓶,銀瓶欲上絲繩絕。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與君別。憶昔在家為女時,人言舉動有殊姿。嬋娟兩鬢秋蟬翼,宛轉雙蛾遠山色。笑隨戲伴後園中,此時與君未相識。妾弄青梅憑短牆,君騎白馬傍垂楊。牆頭馬上遙相顧,一見知君即斷腸。知君斷腸共君語,君指南山鬆柏樹。感君鬆柏化為心,暗合雙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頻有言。聘則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終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門無去處。豈無父母在高堂?亦有親情滿故鄉。潛來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歸不得。為君一日恩,誤妾百年身。寄言癡小人家女,慎勿將身輕許人!

一個好好的良家女子,隻因為隨愛人私奔,便從此失去了為人妻的資格,「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頻有言。聘則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換不來男家的認可,她沒有資格參與家族祭祀,她生的兒子算不得夫家首選的繼承人。

從這個角度來看,姬妾製度,所蹂躪的,不僅僅是這些誤終身的女子,愛她而無自主權的男人、以及她的兒子,都在這種製度下有苦難言。男子隻能與父母認可的嫡妻同床異夢,眼巴巴地看著心愛的女人成為嫡妻的生育工具。

再換一個角度:姬妾製度,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為什麽同是私奔,女子便為妾,男子便安然無恙?這是個什麽道理?——此外,在這種情形下成為男子嫡妻的女人,又能有多少幸福可言?

此外,在禮法中,妾的數量是有嚴格規定的。

《禮記》規定:「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

《周禮》:「王之妃百二十人:後一人、夫人三人、嬪九人、世婦二十七人、女禦八十一人。」

天子可以擁有以皇後為首的一百二十個女人,皇後為嫡妻,她擁有單獨與皇帝相處的資格,其它姬妾不能與丈夫獨處,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經過皇後的批準。——這種製度在明清皇宮更進一步:皇帝選中侍寢的妃嬪後,要將名單送給皇後審閱,假如皇後應允,便加蓋皇後印。假如皇後堅決不蓋此印,皇帝也往往沒有辦法。如想廢後、更換嫡室,那往往要影響皇帝的身後名譽,除了昏君,沒有誰願冒這個風險。

皇帝乃是天子,他的姬妾數目最多,天子以下,妾的數目便在禮法上銳減:大夫隻能納兩妾,士族隻能納一妾。普通富民則要到嫡妻年過五十無子的時候才能納一妾。而且,所有的妾都不可以陪丈夫整夜,丈夫入睡後,她便必須離開。這個規矩對帝王的妾也一樣管用。

不過,規矩歸規矩,肯照辦的沒有幾個。

姬妾製度,原本就是擁有財富特權男子的享樂方式,他們又豈能讓規矩約束手腳?

於是,在「妾」之外,更有「姬」、「婢」、「伎」等等名目。每一個名目之後,都有一群生活在痛苦中的女子。

「姬婢伎」,她們事實上就是妾,但是由於沒有法律地位,她們的遭遇連妾都不如。

唐代筆記小說裏,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她的父親是堂堂霍王,可是她的母親卻僅僅是王爺的「寵婢」,因此,在父親去世之後,她連女兒的資格都被剝奪,母女倆一起被霍王正式的妻妾以及正式妻妾所生的兒女趕出了王府,淪為娼妓,最終遇上薄情郎鬱鬱而終。

由於法律以及社會觀念影響,大多數男子也並不把自己的「姬妾婢伎」當一回事。——與現代人的平等觀念恰恰相反,假如他們表現得把姬妾平等相待的話,反而會成為人們嘲笑的對象,認為他自甘墮落、沒品沒行。

唐朝喬知之愛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於她身份低賤,身為官員的喬知之不能娶她為妻,便甘願不婚。結果窈娘被武延嗣強奪,帶著喬知之的情詩投井自盡。武延嗣遷怒於喬知之,竟將他誣陷入獄,家破人亡。

——假若不是環境不允許,假如喬知之能夠娶窈娘為妻的話,也許事情不至於到如此地步。——在當時的人看來,奪妻與奪妾是兩個概念,時人在指責武延嗣之外,更覺得喬知之竟為婢妾破家毫無意義。

宋代大文豪蘇軾,文風豪邁,一代大家。很多人都知道他對自己的妻子王氏一往情深,一曲《江城子》令人潸然淚下。然而若是考察他對待婢妾的態度,可就足以讓現代人目瞪口呆,不得不對他的深情形象另作評價。

蘇東坡一生姬妾眾多,風流韻事層出不窮,而他對這些姬妾的態度,則基本無情無意,完全如宗法製度,僅僅是將她們視作私人物品而已。

蘇東坡貶官之時,將身邊的姬妾一律送人,這其中據說有兩妾已經身懷有孕,他也無暇過問(床頭人送人已是堪,更連腹中是否有兒女都不暇過問,是何態度?)北宋末年的宦官梁師成以及翰林學士孫覿,都自稱是蘇東坡送人之妾所生的蘇軾之子,就連蘇東坡認可的兒子蘇過,都對這種情形不予否認,反而與梁、孫親密無間。據說梁師成顧及兄弟情誼,甚至對家中帳房說:「凡小蘇學士用錢,一萬貫以下,不必告我,照付就是。」

帶著胎兒送人的妾還算好命的,更淒涼的是一位名叫春娘的妾。蘇東坡的朋友蔣某來為他送行,偶然看見了春娘,大為欽慕,便對蘇東坡說:「我有一匹白馬,願意與學士相換美妾。」蘇東坡一想,以名駒換一妾,劃得來呀劃得來,立刻點頭應允。但這消息被春娘聽說之後,這個才貌雙全的姬妾卻不肯,指責蘇東坡道:當年晏嬰尚且知道不能因馬罪人,你這個堂堂蘇學士,美其名曰憐香惜玉,卻要將人換馬!激憤之下,春娘當場撞槐而死。——雖然是姬妾,卻也是女人,女人而竟被自己所愛的男人視做馬驢,既恨且辱,真是了無生趣。

除了慘死的春娘,蘇東坡的姬妾中最有名的莫過於王朝雲。她是唯一一個沒有被蘇東坡送人、得以陪他流放嶺南的姬妾了。然而當時的蘇東坡雖然已經鰥居,盡管王朝雲與他同甘共苦、盡管王朝雲還為他生下了兒女,她仍然沒有能夠成為他的妻子,到她死後,蘇東坡也仍然隻是在她的墓碑上寫著「姬人」二字。——因為她出身卑賤,因為以妾為妻乃是當時社會大忌。這個聰慧的女子便隻能一生無聞。雖然她通曉經史、臨終大悟,也無力改變人生。

此外,妾雖下濺,妓女更下濺,這也是士大夫的觀念。雖然他們與名妓互相唱和、名士風流,但是心裏頭,他們鄙視她們,不曾當真愛護或疼惜過她們的身世遭遇。蘇東坡曾稱一名妓為「知己」,可是最終他仍然愛惜名聲,不肯納她為妾,名妓隻能在絕望之餘落發出家。

蘇東坡的待妾之道,在中國古代士大夫裏頭很有典型意義。他以豪邁豁達聞名,待妾也不過如此。試問,世上有幾個女人,會甘願做妾呢?

為人姬妾,是女子的大不幸。她們甚至連表現自己對丈夫的愛情都沒有資格。假如哪個男子與姬妾有深情,那是要貽笑方家的。

《國語》:春秋時期魯國大夫公父文伯去世,他的母親警告他的姬妾:舉行祭典有外人的時候,你們不準哭,也不準愁眉苦臉,更不準腫著眼睛給人看!可不能丟我兒子的臉,讓外人說他居然與姬妾有情!

光是不與姬妾有情,那倒也罷了,何況,更多的男子,都把姬妾視作取樂之具、任打任罵。

嚴挺之寵愛妾玄英,其嫡子嚴武非常不滿,趁玄英熟睡時用鐵錘把她的頭打碎。嚴挺之懲罰兒子了嗎?沒有!他倒是對兒子年紀小小便有殺人的勇氣讚歎不已!後來嚴武果然成了節度使,想來嚴挺之便更是得意了。玄英就這樣死了,還「愛妾」呢,愛個屁。

南宋時的名將楊政,殺妾更是家常便飯:「姬妾數十人,皆有樂藝,但小不稱意,必杖殺之,而剝其皮,自首至足,釘於壁上,直俟乾硬,方舉而擲諸水。」直嚇得幕僚口不能言。

清代,風流才子冒辟疆納妾董小宛,名為風流事,實際上董小宛在冒辟疆眼裏,也不過就是任打任罵之物而已。在戰亂中冒家舉家逃難,冒辟疆攙母扶妻,卻斥罵董小宛拖他後腿,就是一個明證。董小宛侍疾之時,冒辟疆對她呼來喝去,連打帶罵,說自己是病失常性。——既然失常性,為什麽打罵的都是董小宛?從來也不曾打罵過母親和嫡妻?很簡單,他心裏早已認定,姬妾是可打可罵之物罷了。

本應相親相愛的丈夫尚且如此待妾,嫡妻當然就更不用客氣。

這方麵的例子不用舉啦,翻開史書,簡直滿坑滿穀。

莫說尋常人家,就是皇宮,也不遑多讓。漢獻帝生母王美人,乃是五官中郎將的孫女,本是貴族小姐,但是她嫁的是皇帝,而且不幸為妾,那就隻能在嫡妻皇後手下認奴認婢。她為丈夫漢靈帝生下了兒子劉協,惹得皇後妒火中燒,連產床都還沒有來得及下,就被一杯毒藥葬送了性命。

靈帝做為丈夫,並沒有把王美人當一回事,她不過是姬妾而已,所以何皇後有驚無險地過了關。而獻帝後來雖然成為皇帝,也不曾當真為母親報仇雪恨:何皇後是他的嫡母,就算死了,劉協也不能怎麽著她。王美人(其實她死的時候,隻不過是個孩子)就此死得無聲無息。

北魏皇室更將殺妃視作理所當然。按規矩,太子生母必須自盡。那麽自然地,不會有哪個皇後願意去送死,所有無辜被殺的都是妃妾。在北魏皇宮,妃妾不但成了嫡妻的代孕工具,更成了嫡妻的替死鬼。

明朝有宮妃殉葬製度,這些殉葬的女子,都是姬妾,從來也沒有過一個嫡後。清朝時,努爾哈赤大妃阿巴亥殉葬,成了史書奇談。所有的人都議論皇太極逼宮殺繼母,為阿巴亥鳴不平——其實同時被逼殉的還有努爾哈赤的兩個姬妾,幾曾又看見有人注意過她們的姓名和遭遇、為她們鳴冤了?阿巴亥這個正妻死得冤,她們做姬妾的難道就該死嗎?

所謂的「寧為英雄妾,不做庸人妻」,其實也是無可奈何之下的選擇。說這句話的女子,並不是當真甘於做妾的,不相信你問問她,如果「英雄妻」可做,她還想當「英雄妾」否?

《詩經》有歌雲:「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年輕的女孩子們滿心傷悲,因為她們害怕自己被選中做女公子的媵嫁,她們不願意做妾,隻希望好好地嫁為人妻。

唐朝的寧王李憲,在他的王府附近,有戶賣餅人家,餅師的妻子遠較王府中的姬妾美麗,於是寧王將她納入府中(其實就是搶)。餅師妻在王府極受寵愛,錦衣玉食,生活奢侈。一年後,寧王偶然問她還記不記得做餅師傅?王爺積威之下,她雖然口不敢言,卻眼有淚光。座中貴客都很是感歎,紛紛賦詩。於是寧王不得不將她送回家中,重新恢複正常的人妻身份。

以寧王之尊,餅師妻都不願為其姬妾,甘願與貧寒的餅師在一起。為什麽?除了舊情難忘,姬妾卑賤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如果當真可以選擇,世上為姬妾的女人都願意為妻,而為妻的女人,也都不願意丈夫納妾。可惜的是,在那個年代,在那種法律製度下,她們都無法選擇。

其實姬妾製度,對於男子,也並不都是那麽風光耀眼的。

首先,當然是妻妾間、嫡庶兒女間,不能夠和平相處。——都是生而為女人,都是生而父親的兒女,憑什麽姬妾和庶子女就要低正室一等?他們能夠甘心嗎?於是奪嫡之事紛至遝來。

反之,嫡妻與嫡出兒女,也不可能不提防。

尤其是處於峰口浪尖的幾個女人,就更是身不由己。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一防一害之間,男人也就沒有什麽好日子可過。

話再講回來,姬妾製度的根本,就是建立在不把女人當人看的基本準則上的。所以,不光是姬妾不幸,嫡妻也一樣不幸。她們的人生安全、婚姻完整,基本上也都是依靠丈夫的好惡、依靠娘家的勢力。

北涼皇後李敬受原是丈夫沮渠牧犍的發妻,但是由於她的娘家西涼王國被滅,這位昔日的公主沒有了依靠,很快便被北魏武威公主擠掉了皇後的位置,由妻變妾,鬱鬱而終。

同樣遭遇的皇後在中國古代宮廷數不勝數。順治帝的發妻、表妹博爾濟吉特氏便被廢後為靜妃,由妻變妾。本來所有的妃嬪都要向她下跪叩頭的,如今她卻要向新皇後自稱奴婢了。

唐高宗的王皇後亦複如是,這位結發妻子被姬妾武氏擠下了後座,囚禁冷宮,最終死於非命。

為了避免奪嫡、更為了報複爭夫,嫡後對妃嬪所用的手段都很殘忍。

呂雉與戚懿,就是其中最為人知的一對妻妾。

不過,好歹戚懿還曾經試圖奪嫡,我們同情她淒慘可怖的遭遇,但是從宗法製度來說,她的奪嫡行為是無法讓人同情的。因為奪嫡成功的姬妾會做些什麽事,曆史上的血淚記載太多了。

曆史上有一些姬妾,究其遭遇,更為無辜。

隋文帝背著皇後召幸了一個姓尉遲的宮女,獨孤皇後得知消息,立即就把這可憐的少女一刀殺死。宋光宗偶然稱讚一個宮女的手長得好看,皇後李鳳娘便將她的雙手砍斷,後來更將名份僅次於皇後的黃貴妃隨便找個理由就亂棍打死。

好啦,做姬妾的,沒資格與丈夫情意綿綿,也沒有資格做親生兒女的母親,更分分鍾要被嫡妻或丈夫喊打喊殺,她們畢竟是人,她們不可能忍受這樣的命運。

因此,為妾者必然不甘心做妾,而為妻者自然也不能坐以待斃。

這種嚴苛而泯滅人性的製度,自然就要催生出一批又一批泯滅人性的行徑。

這也就成了中國的封建王朝史格外血腥殘酷的另一個原因。

姬妾雖然遭遇悲慘,但是一但讓她們脫離自己的階層,她們的狠毒卻不遜於從前的發妻原配。

東漢時,章帝曾有六位同樣地位的姬妾:竇氏姐妹、宋氏姐妹、梁氏姐妹。然而妻子隻能有一個,於是他最後選擇了竇氏小妹。這位竇氏一但擺脫姬妾身份成為嫡妻,立刻開始對從前同命相憐的姐妹們下殺手。很快,宋氏姐妹和梁氏姐妹就在不到三年的時間內相繼死於非命,宋梁家族都被流放抄家。

同樣翻身忘本的姬妾還有趙飛燕趙合德姐妹。想當初趙飛燕初入皇宮時,麵對做姬妾的命運,竟閉目泣下,惹得皇帝對她無比愛憐。恐怕這時候打死漢成帝,他也不會相信,這個嬌柔無骨隻會眼淚汪汪的小女子,會是一個可怖的殺手。他怎麽看怎麽覺得趙氏姐妹可憐,想方設法要讓她們過上好日子,不讓她們被不懷好意的許皇後欺負。於是許皇後遭了殃,很快就被廢為庶人,趙飛燕成了皇後、趙合德成了昭儀。

成了皇後昭儀的趙氏姐妹,立即忘了自己當年的辛酸(當然,更大的可能是她們把當年的辛酸記得太清楚了)。於是,西漢皇宮成了這對美女蛇吃人的洞窟,從前的許皇後班婕妤都被廢黜,許皇後最終被灌下毒藥而死。——而其它的可憐姬妾呢?對不起,趙氏姐妹以己之心度她們之腹,唯恐她們也想學自己來奪嫡,於是一個個地把她們連母帶子一起殺光。()

同樣靠眼淚汪汪戰勝一切的,漢朝還有一個著名的鄧綏。想當年她做姬妾的時候,對嫡妻陰皇後簡直畢恭畢敬,在老公麵前更表現得誠惶誠恐,甚至於願意代老公去死,以至於皇帝丈夫覺得她好生可憐可愛。其實一切都隻不過是騙草包男人的手段而已。不到兩年工夫,她的陰柔手段便成功地離間地皇帝皇後之間的感情,並使得皇帝相信皇後在對丈夫進行「巫蠱」之術,終於取皇後而代之。等到丈夫死掉,她強悍蠻橫的本色更是暴露無遺。為了能夠執掌朝政,她公然廢長立幼,當幼子夭折後,她更把丈夫年長的親生兒子甩到一邊,另立旁枝親王為皇帝,親叔叔勸她不要執迷不悟,她居然把親叔叔斥貶、把進諫的官員扔進亂葬崗。

更殘忍的姬妾害嫡,當然不能不提武則天。在妒恨之下,她對有恩於自己的丈夫發妻王皇後所做的事情,足以令後來的嫡妻們引為戒律。看著這樣的曆史記載,嫡妻們還敢對嬌滴滴的姬妾們禮遇嗎?

這是一種很無奈的輪回:姬妾製度由男子製定,用來欺淩女人,可是最深重的災難,卻是在這製度下由女人們互相施加的。

男人假如愛女人,就不應該讓她做姬妾。那不是愛,更不是什麽「無後為大」,——因為在姬妾製度下,姬妾所生的兒女們,都從小生活在壓抑和痛苦中。製造出這樣兒女的父親,有父愛嗎?

隻有男人的占有、隻有男人的自私。這才是姬妾製度的根本。

在這種製度下,女人與女人之間的生死戰爭,都是無奈之舉,真正沒有人性、真正要被痛斥的,既不是嫡妻,更不是姬妾,而是樂於其中、自命風流快活的男人們。

然而男人們製定的姬妾製度,發展到後來也成了男人自己的緊箍咒。那就是:迫於嫡庶、卑賤之分,他們隻能眼看著所愛的女人遭殃而無能為力——假如他們還能夠有愛的話。

劉邦後期最愛的女人肯定是戚懿無疑,然而她隻是他的女人,呂雉卻是他的嫡妻,更是他的工作夥伴。在宗法與現實需要情況下,劉邦選擇了放棄戚懿。當他決定不再幫助戚懿奪嫡的時候,其實他早已預知了寵妾幼子將會死於非命(當然,假如他能夠全部預知呂雉日後「危及宗稷」的作為,也許他會做另一種選擇——但那不是為戚懿,而是為了劉氏天下)。於是他也隻能為戚懿唱唱楚歌了。

唐朝喬知之,雖然心愛婢女,卻不能娶她為妻,隻能一生不婚,男無妻女無夫,沒名沒份委委屈屈地過日子。

到宗法製度完全建立的明清兩朝,就更讓人喘不過氣。

萬曆皇帝心愛的女人是鄭貴妃,對這個女人他是完全地平等相待。可惜的是他已有嫡後,而照製度,嫡後是不能輕廢的,無故廢後之帝都要留下罵名。鄭貴妃固然不是好女人,但是光從夫妻感情來說,萬曆皇帝實在過得很痛苦,臨死之時,他最大的願望就是希望兒子代自己冊鄭貴妃為嫡室,好讓自己能夠與心愛的鄭氏生死相隨。可惜,這隻能是癡人說夢,鄭貴妃再怎麽與他深情,也隻能葬到妃嬪墓裏去,最終陪著萬曆皇帝共赴來生的,恰恰是他一輩子都看不順眼的嫡後和王恭妃。

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宗法製度、姬妾製度,不光是不把女人當人,其實也沒有把男人當人。它隻是為維護特權階級、為維護家族利益而設置的。在這種製度下,男人沒有權力選擇自己的伴侶,納妾與否,也全視延續家族政權子嗣的需要。大家都一起成了生育機器了也。

另外還有一個常識,那就是老天爺在製造人口的時候,男女兩性數目基本相當,既有人倚仗勢富廣納姬妾,自然就有平民寒戶男子一生無妻可娶,想要一個女人都找不著。曆代帝王將相,姬妾眾多,平凡人世便曠男怨女,杜鵑泣血。因此,姬妾製度,不僅僅殘害女子,也一樣殘害數不盡無權無勢的男子。

如今許多有錢有勢的男人,背地裏養二奶三奶,已經成為社會現象。

這種現象,實際上還是複製了古代的姬妾製度:這種被包養的女人,如果放在古代,就是劃入「寵婢」範圍內的了。——比妾更低一級,無名無份的那一種。

現代社會已經沒有了姬妾製度,如果還有人想要三妻四妾,不怕惹來夫妻間分崩離析、兒女間手足相殘的悲劇;若是還有女人願意以姬妾自居,或者表演嫡妻所謂「賢而無妒」的節目,硬把自己劃拉到做男人腳底泥的檔次,那就隻好讓她們自求多福了。

中國古代也是男尊女卑的社會,但是女子地位之低,莫以姬妾為最。

這是唐律:

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

這條法律很明顯了:丈夫無故打傷妻子,比打傷別人的罪過要輕兩等,但是假如他無故打死了妻子,就和打死別人一樣論罪。

而夫妻殺妾則如下:

【疏】議曰:嫡、繼、慈母者,名例並已釋訖。此等三母殺其父,及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並聽告。若嫡、繼母殺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雲殺其父者聽告。

嫡繼母殺死庶子生母(即妾),庶子不得迕逆嫡母,不得向官府告發生母之冤。

當然,假如丈夫要告,那就不同了。

不過當然嘍,就算丈夫出首去告,嫡妻也不用抵命.

更何況,絕大多數的丈夫,都是不會去告的,因為這就代表他治家無方、夫綱不振,為了保住男人的麵子,姬妾死了就死了吧!

古代由妾扶正之妻,基本都與原配之妻有關係——比如說,隨發妻媵嫁而來的姬妾。如《紅樓夢》中的平兒,高鄂續本中讓賈璉扶平兒為正,可不敢讓他扶秋桐為正。再如漢朝大將軍霍光,他扶正的妾室霍顯,就是原配東閭氏的陪嫁丫頭。另外就是嫡妻生前認可之妾,這種妾往往生有兒子。如賈雨村之妾。假若尤二姐生下了兒子,她本也可以越過平兒扶為嫡妻的,可惜,她被原配王熙鳳連母帶子一起逼死了。——而身為丈夫的賈璉,卻連為她去向王熙鳳理論的膽量都沒有。賈母等人更是直接把尤二姐的棺木扔到了荒郊野外,不允許她葬入賈家墳地:因為她是妾,也因為她沒有生下兒子。同樣遭遇的姬妾,賈府裏成群成隊,趙姨娘就是最典型的一個。

而妃嬪升後,也是一樣的道理。沒有兒子的妃嬪,是難以立後的。如衛子夫,如武則天。明嘉靖帝無故廢後,另立無子之妃,便成就了他「昏君」的名聲。

一、婦女在婚姻權中地位的提高

一是女性的定婚權。定婚雖是當事男女本人之事,但傳統習俗和法律卻認為這是雙方家長之間的行為交涉。一般很少顧及個人,因為在“父為子綱”以及“在家從父”綱常倫理下,男女雙方家長是實際的主持者,因此法律對於幹涉婚姻的違例行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責任。

唐、元、明、清律關於定婚條例一般都是規定對“已報婚書及私有約而輒悔”的許嫁女,對許嫁女實行處罰,隻是在撂上稍有差別,對於許嫁女另許他人,各朝仍視為違法行為,對此女及各夫實行處罰外,又都無一例外規定:“女歸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還聘禮,後夫婚加法。”可見,在定婚效力上,明代婦女與前後期基本一致。

在男權至上的封建社會,女性的婚姻和情感被限製在狹小的範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條,導致女性在配偶選擇上,處於“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悲慘境地,而封建倫理壓製著女性真實的情感,要求她們恪守婦道,成為男人所需要的所謂賢妻良母,這種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會的普遍現象。

在明代社會後期,一些女性在愛情對象選擇上,逐步摒棄“媒妁之言”,“門第相當”的舊原則,提倡男女雙方要相互尊重,互敬互愛。比如《宿香亭張浩遇鶯鶯》[1]中的李鶯鶯,就表露出這種新的思想性格特點,她在愛情的追求中熱情主動,執著大膽而且勇於鬥爭,作品寫出宦門之家的李鶯鶯對盛負才名的張浩久已傾慕,於是主動向張浩表達“願成兩性之好”的“衷心”。後來又多次傳書與張浩私會,特別是當她得之張浩為季父所逼已另訂孫氏,自己麵臨被遺棄的命運時,她先是把自己“女行已失”的事實真相告訴父母,以“此願若違,含笑自絕”的堅強意誌,逼迫過去曾不同意她與張浩間不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私約當麵陳訴於官,並在壯文中,以卓文君和司馬相如的故事為例,揭示“女非嫁不嫁”的封建“至論”,亦有未然,是虛偽的謊言和欺騙,並且提出在愛情婚姻上,應當是“所得歸人”,“禮順人情”,逼得龍圖閣待製隻好“曲與成之”。在這裏,李鶯鶯沒有借助“才子及第,奉旨成婚”為情尋找歸宿,而是用自己的真摯感情與禮進行抗爭,從而最終實現了建立在真情指出之上的幸福婚姻,這是一種具有“現代”的自由平等的婚姻。《王嬌鸞百年長恨》[2]中的王嬌鸞也與李鶯鶯一樣,具有超出她們出身、經曆以及所受的閨教思想的特質。這種對真情的頌讚,在出身市民階層的婦女身上表現的尤為突出。《樂小舌拚生覓偶》[3]中,生動而細致地刻畫了商人與順娘之間如癡如狂的愛情。這些都反映了婦女們進步的婚姻觀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權。

二是女性的退婚權。定婚之後而解除婚約,稱為退婚權或悔婚。明律對女性可以退婚分為三種:即“妄昌”、“犯奸盜”、“男家故違成婚期”。其中,“犯奸盜”是明朝開始製定並實施的,而“男家故違成婚期”始於元朝,明朝因襲。

這三種情況在明朝具體表現為:首先,在男犯罪的情況,“其定婚夫作盜及犯徒、流移鄉者,女家願棄,聽還聘財。”[4]第二,定婚後男子無故五年不要女子的情況,“無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財禮。”[5]三是在男家妄昌的情況,“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6]

可見,在退婚方麵,明代女性較之於以前幾個朝代,權利更為廣泛,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婦女在婚姻方麵的權利。

三是違律嫁娶範圍的擴大。嫁娶違律是指對於不合適法律規定的嫁娶,應當依法予以解除,且處以相應的刑罰。《唐律》戶婚律對於違律為婚應行離異者幾種:同性為婚、尊卑為婚、良賤為婚、娶親屬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8226;戶律#8226;婚姻》的規定大體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樂人為妻及僧道娶妾等條。

在娶親屬之妻妾一條中,元朝蒙古族“收繼婚”的風俗,父死子可以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準弟亡而兄收弟婦。由於“收繼婚”是蒙古族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對廣大蒙古族婦女造成必須接受的婚姻事實,大大限製了她們再嫁對象的選擇自由。而《明律》則堅決矯正這一“胡風”,對“收繼婚”的處罰大為嚴厲,“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這一規定符合漢族的風俗習慣,對明代婦女的再次婚姻締結,具有一定積極作用。

二、未嫁女法律地位的提高

中國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適人者,即稱之未嫁女,又稱在室女。關於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觀念影響,未嫁女在家服從祖輩、父輩,即“未嫁從父”;另一方麵,又受“長幼有序”倫理影響,同輩中年長之女,不僅對年幼之女享有相對優越權,即使對年幼之男子,有時也有優勢,正如趙鳳喈所言:“中國的禮教,素重視倫常,而‘長幼有序’,即五倫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雖較同輩男子為卑遜,而長幼之名分,仍然保持。”[7]明代對於“諸毆兄姐者”判刑較重,與唐宋律相似。可見,明代為人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從父輩,而在同輩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長幼之序”劃分其地位的高低。

關於未嫁女的財產繼承權,在我國在古代社會,未嫁女按照“長幼有序”倫理,確定了她們的名份地位,但是在財產繼承權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長幼有序”的特權,因為以男權為中心的封建社會,男子是法定繼承人,而女子則不是繼承門戶的法定繼承人,直到唐代,對於女子的繼承權才從法律上予於承認,唐律《開元令#8226;產令》規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姐、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由此可見,唐朝在室女有財產繼承權。在份額上依法律規定獲得未婚兄弟聘財的一半。

明律隻是在戶絕的情況下,才承認未嫁女的法定繼承權,即“果無同宗應繼,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8]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規定,內容上大致相同,承認在戶絕情況下,財產由女繼承。所不同之處,宋律的《喪葬》令規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剝奪未嫁女繼承遺產權利。而元律則明確則明確肯定戶絕,女可繼承,可見,宋時還受遺囑的製約,元代則享有絕對的繼承權,相比之下,明律對此規定稍顯苛刻,那就是必須“無同宗應繼承者”的情況下,女子方可繼承,這種有條件的繼承比之唐、元律無疑是女性繼承權的削弱。總之明代未嫁女的財產繼承權較之前代大大削弱。

三、既嫁後地位的提高

在古代社會,妻的概念很寬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說的“生母”,此外還有妾。限於篇幅,本文所討論的明代“為人妻”,是以正妻為研究對象,明代“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襲漢以來傳統社會中家庭主婦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綱”之一的“夫為妻綱”原則,從而造成在法律上“夫尊妻卑”局麵,但是在明代的一些法律條文也透露出一定的保護婦女權利的氣息,這為明代婦女地位提高提供了法律保證。

一是為妻的人身權。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現在夫妻相互犯罪時的“同罪異法罰”,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權的損害,如妻子打丈夫,“仗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類似規定,可見,在相同鬥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於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二是為妻的財產權。唐朝,妻的財產權既包括出嫁時的嫁妝,也包括“戶絕”情況下,依法繼承本家家產,唐文宗元成元年《教節文》規定,戶絕時“無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財產”[9]元朝一般的婦女,可以自由處分嫁妝,《元典省戶部#8226;#8226;》“五兄弟分爭家產事條例”規定:“應分家財,若因……妻家所得財物,不在分限”:“對於改嫁的婦女,不論是生前離異,還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隨嫁妝”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許隨身搬取。

明代以後,隨著統治者對婦女貞節控製的日趨嚴格以及統治者對女性離婚改嫁及寡婦再嫁行為的歧視,原屬於出嫁女的個人財產—嫁妝已逐漸演變為夫家財產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對此作出限製:“凡婦人夫亡無子……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嫁妝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對於寡婦守節者則允許其繼承遺產,同時還做出“合承夫分”的規定,可見,明律規定妻子實質上沒有財產權。

但在明代的實際情況中,並非如此,比如《蔣興哥重會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後改嫁吳進士,原夫蔣興哥並不阻攔,臨嫁之前,“將樓上十六個箱籠,原封不動”送去,當個陪嫁。孟玉樓、李瓶兒改嫁時也帶走許多財產。

三是為妻的離婚權。唐以後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作為離婚原則,也就是離婚隻要在兩廂情願的前提下即可實現,即協議離婚。此外還規定“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壯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還完聚。”[10]這“七出”是指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七出又稱七去,或七棄,是為中國古代傳統之休妻條件,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貪賤後富貴。”這是明律對於出妻所作的限製性規定,在一定範圍內維護了婦女的權利。但在實際情況中,若婦犯惡疾,犯奸,“三不去”的限製往往無效。夫縱容妻、妾與人通奸,夫逃之過三年者,毆妻折至折傷以上,典雇妻子、被夫之父母非理毆傷以上情況,妻子可向丈夫提出離婚,但明代很忌諱離婚的。

四是為妻的改嫁權。明律規定寡婦改嫁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會風氣大變,婦女在實際生活中有了較寬泛的改嫁權。女教書對於寡婦守節與否,認為應由自己作決定,比如《水滸傳》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蓮說道,初嫁從親,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理。”潘金蓮最終自己主婚,再嫁西門慶,而且夫喪改嫁已成為一般民間婦女的基本價值取向,社會輿論也持認可態度,有的地方還有夫未病死時媳婦就被聘為他人之婦的風俗。

明代中葉以後,由於封建社會禮教束縛鬆弛,以及人們價值觀念的改變,人們對於寡婦是能夠接受的。《金瓶梅》中潘金蓮改嫁兩次,最初是張大戶之妾,後改嫁給武大,最後又改嫁給西門慶。孟玉樓由布商楊家改嫁西門慶,後又改嫁李衙內,李瓶兒在丈夫花子虛死後先後改嫁給蔣竹山、西門慶。仆婦改嫁者也不少,可見女子改嫁已成為習以為常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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