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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31日 國共兩黨 達成並簽署軍隊國家化協議 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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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31日 國共兩黨 達成並簽署軍隊國家化協議 組圖










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達成軍隊國家化政協決議案(1946年1月31日通過)

一、總則  

(一)軍隊屬於國家,軍人責任在於衛國愛民。  
(二)軍隊建製應依國防需要,並按照國家一般教育及科學與工業之進步,改進其素質與裝備。  
(三)軍隊製度應依我國民主政製與國情實行改革。  
(四)改善征兵製度,公平普遍實施,並保留一部分募兵製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裝備軍隊之需要。  
(五)軍隊教育應依建軍原則辦理,永遠超出黨派係統及個人關係之外。

二、整軍原則

(甲)實行軍黨分立  

(一)禁止一切黨派在軍隊內有公開的或秘密的黨團活動,軍隊內所有個人派係之組織與地方性質之係統,亦一並禁止。  
(二)凡軍隊中已有黨籍之現役軍人,於其在職期間,不得參加其駐地之黨務活動。  
(三)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利用軍隊為政爭之工具。  
(四)軍隊內部的有任何特殊組織與活動。

(乙)實行軍民分治  

(一)凡在軍隊中任職之現役軍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實行劃分軍區,其區域之範圍,應盡量使與行政區不同。  
(三)嚴禁軍隊幹涉政治。

三、實行以政治軍辦法  

(一)在初步整軍計劃完成時,即改組軍事委員會為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  
(二)國防部長應不以軍人為限。  
(三)全國軍額及軍費應經行政院決議,立法院通過。  
(四)全國軍隊應收國防部之統一管轄。  
(五)國防部內設一建軍委員會,負建軍計劃及考核之責。(此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

四、實施整編辦法  

(一)軍事三人小組應照原定計劃盡速商定中共軍隊整編辦法,整編完竣。  
(二)中央軍隊應依軍政部原定計劃,盡速於六個月內完成其九十師之整編。  
(三)上兩項整編完竣,應再將全國所有軍隊統一整編為五十師或六十師。  
(四)軍事委員會內應即設置整編計劃考核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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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國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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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國家化,即軍隊不專屬於特定人士擁有,無政黨派係分別,屬一之全體人民所擁有的,使全國軍隊皆受國家的編組,尊重軍令與政令的統一,此亦是維持國家安定的關鍵基礎。[1]另一方麵,軍隊國家化也能視為是否為民主國家的判斷指標之一。而相反的情況是軍隊私有化或是軍隊黨化

軍隊國家化的實質是軍隊不得成為黨派或私人幹涉和影響國內政治的工具,即不得公器私用以槍杆子保衛政黨或政權,軍隊不受政黨指揮;軍人的職責僅為保衛國家,服務全體國民。

目錄

  • 1 概述
  • 2 軍隊國家化之標準
  • 3 軍隊國家化與民主政治
  • 4 中國軍隊國家化曆史
  • 5 爭論
  • 6 國家規範
  • 7 參考文獻
  • 8 參見



    概述[編輯]

    軍隊是一個特殊團體,軍人亦是一項身分特殊的職業,他們的言論、行事都受到嚴密的規範。平時,軍隊將堅守政治中立為原則,盡可能避免幹預政局[2];戰時,軍隊需聽命國家最高領導人指揮,捍衛國家領土與民眾安全。因為,軍隊的一切作為乃是維護國家利益為優先,捍衛國家領土完整與全國民眾安全。所以,更不應該淪為某特定人士或政黨派係所擁有,形成掌控政治局勢變化的工具。

    軍隊國家化之標準[編輯]

    如何衡量軍隊的國家化程度,即軍隊國家化的外延,爭議較大。例如有觀點認為執政黨越過國家機關直接領導軍隊也應屬於軍隊國家化行為,還有觀點認為軍隊國家化就是指軍隊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3],效忠國家、愛護人民[4] ,更有觀點認為所有軍人應脫離黨籍[5]。中國共產黨在現今往往將軍隊國家化理解為“軍隊非黨化”,並將兩者同等批判[6]。但軍隊國家化的內涵則普遍指的是用於國防的且由全民供養的軍隊不得為內戰和政爭的工具,即不得利用槍杆子捍衛政權,以適應“公器公用”的原則[7]。周恩來在1946年1月16日曾代表中共公布軍隊國家化的具體標準[8]:
    1.軍隊不屬於個人。即軍隊不得為個人私有,成為私家軍隊。
    2.軍隊不屬於派係。即軍隊不得成為派係政爭的籌碼。
    3.軍隊不屬於地方。即軍隊不屬於地方軍閥,成為地方割據的資本。
    4.軍隊不屬於政黨。即軍隊不得為黨軍,任何政黨不得在軍隊中有公開或秘密之活動[9]。
    5.軍隊屬於國家。即軍隊應由代表國家的民主政權的機構來統帥。

    軍隊國家化與民主政治[編輯]

    由於規定政黨退出軍隊,軍人不得幹政,從而防止了暴力引起的非法(即非經選舉罷免等正規程序)政權更迭。因此軍隊國家化通常作為衡量民主國家的重要指標,並在根本上維護民主製度的和平與穩定。較為激進的觀點認為軍隊國家化應當為國家走向民主政治的前提,而也有觀點認為軍隊國家化是國家民主化的自然結果。

    軍隊國家化究竟屬於政治觀點範疇還是屬於事實確認範疇同樣有爭議。中共及偏左的人士認為軍隊國家化屬於政治觀點範疇,並將其視為西化分化中國的陰謀加以抵製和批駁[10],而持軍隊國家化為一既成事實的人則認為軍隊國家化即是將本由國家出資供養的軍隊納入國家管理的軌道,而國家的憲法對軍隊的任何規定都可以視為這種精神的體現和對軍隊屬於國家之事實的法律確認,即任何涉及軍隊的憲法都隻能是軍隊國家化的憲法。所以軍隊國家化並非政治觀點,因此也並無反駁的意義[11]。

    中國軍隊國家化曆史[編輯] 

    國共兩黨達成的1945年雙十協定明確規定了軍隊國家化
    中國最早的軍隊國家化努力始於清朝末年。清末甲午戰爭後,清朝編練新軍,全國統一番號,並仿效西方國家軍隊模式建立軍隊等級製度。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北洋軍奉袁世凱令鎮壓革命黨人。在北洋軍閥的脅迫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被迫將臨時大總統職務移交袁世凱,由此開始了北洋政府時期。在這個時期,軍人禁止入黨,軍隊內部禁止黨派活動。但是在此期間,各地軍閥混戰時斷時續,出現了各地軍閥相繼攻入北京,控製北京政權的軍人幹政場麵。軍隊國家化的努力最終以北洋軍閥出現,各地軍閥擁兵自重而告終。

    與此相呼應的是廣東的孫中山受蘇聯影響,建立中國國民黨指揮下的黨軍即國民革命軍。 1926年,國民革命軍北伐,並於1928年統一全國,結束了全國混戰的局麵,但也開創了軍隊黨化的先例。 1927年,中國共產黨也創建了自己的軍隊。相對於國民黨而言,共產黨通過三灣改編,把黨支部建立在連上,從而更加嚴密地控製軍隊。國共兩黨的軍隊在1927年至1936年開始了長達十年的內戰,最終以共產黨將軍隊改編為國民革命軍暫告一段落。 1937年,國共兩黨一同開始了抗戰。

    1945年抗戰勝利以後,人民不希望國家重現內戰,因而軍隊國家化的呼聲此起彼伏[12]。作為憲政的基本要素,軍隊國家化一直是信奉三民主義並致力於建設憲政國家的國民政府所無法回避的目標。實力尚為弱勢的共產黨出於統一戰線的需要,也宣稱支持實現軍隊國家化。 10月,國共兩黨最高領袖在重慶達成了雙十協定,協定明確把軍隊國家化作為共同目標。 1946年1月,國共兩黨及民主同盟在重慶召開了政治協商會議,中共代表周恩來作了關於軍隊國家化的報告[13],該報告詳細闡述了中國共產黨關於軍隊國家化的觀點。要點如下:第一,軍隊國家化與政治民主化應當同時進行。第二,軍隊屬於人民。第三,關於軍隊國家化實現的若幹步驟,其中包括“軍黨分開”,“軍隊不應屬於黨,應屬於國家”,“過去是黨國,不必再說,今後政府改組,就應把軍黨分開”[14]。中國民主同盟也與此同時提出了軍隊國家化的議案,明確要求“全國所有軍隊應即脫離任何黨派關係,而歸屬於國家”。隨後國民黨,共產黨及民主黨派簽署了《政治協商會議決議》,決議中和平建國綱領第三條即明定“確認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徑”,而決議案之軍事問題案更明定“禁止一切黨派在軍隊內有公開的或秘密的黨團活動”。 1946年2月,國共達成整軍協定,計劃將中共軍整編為國軍,但因國共內戰緣故而未能執行。


    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達成軍隊國家化政協決議案(1946年1月31日通過)

    一、總則

    (一)軍隊屬於國家,軍人責任在於衛國愛民。

    (二)軍隊建製應依國防需要,並按照國家一般教育及科學與工業之進步,改進其素質與裝備。

    (三)軍隊製度應依我國民主政製與國情實行改革。

    (四)改善征兵製度,公平普遍實施,並保留一部分募兵製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裝備軍隊之需要。

    (五)軍隊教育應依建軍原則辦理,永遠超出黨派係統及個人關係之外。

    二、整軍原則

    (甲)實行軍黨分立

    (一)禁止一切黨派在軍隊內有公開的或秘密的黨團活動,軍隊內所有個人派係之組織與地方性質之係統,亦一並禁止。

    (二)凡軍隊中已有黨籍之現役軍人,於其在職期間,不得參加其駐地之黨務活動。

    (三)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利用軍隊為政爭之工具。

    (四)軍隊內部的有任何特殊組織與活動。

    (乙)實行軍民分治

    (一)凡在軍隊中任職之現役軍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實行劃分軍區,其區域之範圍,應盡量使與行政區不同。

     (三)嚴禁軍隊幹涉政治。

    三、實行以政治軍辦法

    (一)在初步整軍計劃完成時,即改組軍事委員會為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

     (二)國防部長應不以軍人為限。

    (三)全國軍額及軍費應經行政院決議,立法院通過。

    (四)全國軍隊應收國防部之統一管轄。

    (五)國防部內設一建軍委員會,負建軍計劃及考核之責。 (此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

    四、實施整編辦法

    (一)軍事三人小組應照原定計劃盡速商定中共軍隊整編辦法,整編完竣。

    (二)中央軍隊應依軍政部原定計劃,盡速於六個月內完成其九十師之整編。

    (三)上兩項整編完竣,應再將全國所有軍隊統一整編為五十師或六十師。

    (四)軍事委員會內應即設置整編計劃考核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組織之。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重複了政協決議的內容,明確規定了軍隊國家化,軍隊超出政黨的原則:“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第一百三十八條)與“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第一百三十九條)基於此,1947年國民政府作為看守政府進行行憲準備時,依照憲法規定與政協決議之軍隊國家化程序,廢除了抗戰時期設置的國防委員會,並將國軍(此時其並非國民革命軍簡稱)移交行政院國防部指揮。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45年國民黨即已取消了國軍中的黨務組織,雖然國民黨中央委員仍有不少軍人,但雖有黨籍,卻不做黨的活動[15]。隨後由於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和台灣戒嚴的形勢,國軍在遷台後曾恢複國民黨黨務組織,但終在總統蔣經國解嚴,繼任的李登輝廢止動戡之後徹底實現了軍隊國家化。

    1949年,中國共產黨攻占中國大陸,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此,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成為不容置疑的話題,即所謂的'黨'指揮'槍',軍隊國家化的提法成為“敵對勢力全盤西化,分化中國”的手段,該說法至今仍未改變[16]。軍隊黨化的後果之一即為六四事件。然而憲法非黨法,在憲法層麵上如何授權共產黨越過國家機構直接占有國家供養的軍隊卻難以入手。起初,1954年中國共產黨製定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規定了對全國人大負責的國家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兼任國防委員會主席,這樣將意味著黨既無法直接越過國家機關,也無法成立一個軍事委員會以國家名義領導軍隊。因此1954年憲法版本是中共執政以來的最接近軍隊國家化的憲法版本,但也是將中共直接領導軍隊的行為最大限度置於違憲狀態的版本。為解決此違憲問題,在1975年和1978年重新製定憲法時,都規??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這種說法混淆黨政,公器黨有,違背憲法原則,使得憲法成為了黨法。因此在1982年重新起草憲法時,規定了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在名義上完成了公器公有的憲法原則。在操作上為確保黨對軍隊的控製,該委員會與另外一個無法律地位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即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人員組成完全等同,使之具有了國家的名義而合乎憲法[17],兩者通常對外統稱中央軍委回避屬性,以同時適應憲法與黨章[18]。因此,僅名義上,也實現了軍隊國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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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政協決議

    爭論[編輯]

    在大部分國家,軍隊國家化被寫入憲法,並成為信條;在少數國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軍隊國家化議題仍然屬於敏感話題。對於此問題,這些國家的政府和民間的觀點存在分歧。

    支持軍隊國家化觀點[編輯]

    一些國家的民主運動人士和1946年的中國共產黨持有軍隊國家化觀點[19][20],支持軍隊國家化觀點如下[21][22][23][24]:
    軍隊給養來自國庫,而非黨庫。因此軍隊天然屬於國家。
    軍人服兵役乃是依據憲法“公民有服兵役義務”條款之規定,乃是參加國防軍而非黨衛軍,屬於國家行為,而非黨派行為。 “青年參軍是基於作為公民的義務和國法的強製,並非是基於對某黨主張的向往和信仰,以國家的名義征兵加入的卻是黨軍,這是以公謀私,是非法占有。”[ 25]
    軍隊國家化往往為憲法所明定或間接規定,例如“武裝力量屬於人民”,或武裝力量的職責在於“保衛祖國”,而並非保衛政黨。因此反對軍隊國家化屬於違憲行為。
    民主社會的政黨應以人民的選票來保衛執政地位,而非槍杆子。
    黨指揮槍在操作上往往成為槍指揮黨,而釀成政變。

    反對軍隊國家化觀點[編輯]

    一些國家的執政黨,例如中國共產黨,在1946年曾支持軍隊國家化,並簽署了廢除黨軍的整軍協定,但在這之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至今均反對軍隊國家化,並把軍隊國家化與“軍隊非黨化”同等批判,觀點如下[26]:
    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暴力革命原則決定了黨必須要有自己的軍隊。
    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軍隊建設發展的最高政治原則,是人民解放軍永遠不變的軍魂。
    敵對勢力大肆鼓吹“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企圖挑撥和離間黨與軍隊的關係,使我軍脫離黨的領導,進而顛覆我國的基本社會製度。使中國喪失自己特有的政治優勢,最終變成西方的附庸。
    “軍隊非黨化”掩蓋了政黨與軍隊之間的內在聯係,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極其荒謬和虛偽的。
    列寧認為:“軍隊不可能而且也不應當保持中立”
    政治製度決定軍事製度,政黨製度的不同決定了黨軍關係的差異。不同的黨情、國情和軍情,必然會派生出不同的黨軍關係模式。

    國家規範[編輯]

    中華民國[編輯]


    依中華民國憲法須超出黨派之公職人員


    類別

    憲法規定

    對應條文

    法官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80
    考試委員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88
    監察委員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增§7V
    國軍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黨派關係以外§138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實行解嚴後,隨著多元社會和政黨政治的民主化的發展趨勢,過去黨軍關係的運作機製逐漸調整,並開始不斷要求落實軍隊國家化,軍方的角色也在黨退出軍隊後已從涉及政治逐漸轉到國家化的軍隊。 [27]
    《中華民國憲法》第138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中華民國憲法》第139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國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
    《國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共產黨一直宣稱“完全讚成軍隊國家化,軍隊應變為國防軍,隻為國防服務,不為黨派服務,黨則全力辦政治”,並要求國民黨實行軍隊國家化,結束一黨專政。而實際上,即使在八路軍和新四軍中,也利用層層的共產黨政治機構牢牢控製了軍隊,這些軍隊名義上屬於中央政府,實際上則是絕對聽命於共產黨的軍隊不完全服從中央政府調動。軍隊國家化的口號在共產黨奪取政權後被完全拋棄。結束一黨專政、實現軍隊國家化從共產黨的革命口號轉變為一種反對國家反革命的罪行。

    實際上,和中國共產黨的初期宣傳不同,中國共產黨從一開始就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而不聽從於除共產黨一黨專政以外的中國中央政府(如中華民國的政府)。實際上軍隊被當作是一黨專製的工具,並保證中國不會出現多黨輪流執政的體係。 [28]黨指揮槍,把軍隊視為捍衛社會主義江山的工具,即“用槍杆子鞏固政權”[29],反對軍隊國家化[30][31][32]。

    1975年和1978年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有當時作為中共中央主要負責人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之規定,故這兩部憲法均明確肯定黨領導軍隊,而排斥軍隊國家化。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於1982年,其對軍隊有以下的規定[3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有評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未能明確寫出“軍隊國家化”,但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之規定從程序上已經規定了軍隊統帥應由國家機關而非政黨選舉產生,且其法律條文並未排除全國人大選舉中國共產黨外其他政黨人員或無黨派人士統帥軍隊之可能,故該憲法名義上具備軍隊國家化的形式。 [34]

    德意誌聯邦[編輯]

    鑒於納粹德國時期,納粹黨私設衝鋒隊和黨衛軍的教訓,《德國基本法》對軍隊歸屬有嚴格規定:
    第60條 任命,赦免,豁免
    1.聯邦總統任免聯邦法官、聯邦公務員、軍官和下級軍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87a條 武裝部隊的建立和投入使用
    1.聯邦為防禦而建立武裝部隊。預算計劃中須載明武裝部隊的數量及其組織規模的基本情況。
    2.除用於防禦外,武裝部隊隻有在本基本法明確準許時,方能投入使用。
    3.在防禦狀態和緊急狀態下,武裝部隊在履行其防禦任務的必要範圍內,有權保護平民財產、執行交通管製。此外,在防禦狀態和緊急狀態下,武裝部隊可受委托承擔保護平民財產的任務,以支援警察的行動;屆時,武裝部隊與主管機關進行合作。
    4.具備第91條第2款所指的前提條件,且警察和聯邦邊防部隊力量不足時,為抵禦有關對聯邦或州的生存和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構成的緊迫危險時,聯邦政府可動用武裝部隊支援警察和聯邦邊防部隊以保護平民財產和平息有組織的軍事武裝叛亂。如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要求停止使用武裝部隊,則應於停止使用。
    第87b條 聯邦國防軍的行政管理
    1.聯邦國防軍的行政管理由聯邦行政機關和其下屬機構進行。聯邦國防軍的行政管理機構執行武裝部隊的人事任務和直接充實軍需的任務。救濟殘廢軍人和營建工程的任務,隻有依照聯邦參議院批準的聯邦法律,方可交予聯邦國防軍的行政管理機構執行。此外,凡授權聯邦國防軍行政管理機構幹涉第三人權利的法律也需經聯邦參議院的批準;但有關人事方麵的法律除外。
    2.此外,有關國防的聯邦法律,包括征兵和民防的聯邦法律經聯邦參議院批準,可規定全部或部分由聯邦行政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自行執行,或由聯邦委托各州執行。如此項法律由聯邦委托各州執行,經聯邦參議院批準可規定??把根據第85條屬於聯邦政府和聯邦最高主管行政機關的職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聯邦高級行政機關;與此同時,此類法律還可以規定,聯邦高級行政機關在按照第85條第2款第1句頒布一般行政規定時,不需取得聯邦參議院的批準。

    法國[編輯]

    因法國軍隊國家化曆史悠久,故現行憲法並無特別章節規定法國軍隊之職權和行政管理。 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十三條:共和國總統任命國家的文職人員和軍職人員。
    第十五條:共和國總統是軍隊的統帥。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
    第二十條:政府掌管行政部門和武裝力量。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編輯]

    蘇俄紅軍創建之初即為軍隊單位配備政委職務以強化黨對軍隊的領導,50年代朱可夫元帥試圖讓蘇軍更為正規化,專業化,並建議取消政委,後被蘇共中央列為他的主要罪狀之??一[35]。此後蘇軍雖未停止政黨在軍內的活動,但其軍隊國家屬性較強,幾乎不參與國內政治(除八一九事件)。 1977年蘇聯最後一部憲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保衛社會主義祖國是國家最重要的職能,是全民的事業。為保衛蘇聯人民的社會主義成就與和平勞動、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而建立蘇聯武裝力量,實行普遍義務兵役製。蘇聯武裝力量對人民的職責是可靠地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經常保持戰鬥準備以保證立即反擊任何侵略者。
    第三十二條國家保證國家的安全和防禦能力,給蘇聯武裝力量提供一切必要的裝備。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職人員和公民保證國家安全和加強國家防禦能力的義務,由蘇聯立法規定之。
    第七十三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管理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8)決定和平與戰爭的問題,捍衛主權,保衛蘇聯的國界和領土,組織國防,領導蘇聯武裝力量;

    第一百二十一條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14)組織蘇聯國防委員會和確定其成員,任免蘇聯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蘇聯部長會議有權解決屬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權限內的、按照憲法不包括在蘇聯最高蘇維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職權範圍之內的一切國家管理問題。蘇聯部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5)對蘇聯武裝力量的建設實行總的領導,規定每年征集服役的公民人數;

    第一百五十一條蘇聯的審判權僅由法院行使。蘇聯設有蘇聯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邊疆區、州和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專區法院,區(市)人民法院以及武裝力量軍事法庭。
    第一百五十一條軍事法庭審判員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人民陪審員由軍人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半。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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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蔣中正關於軍隊國家化的講話

    引用[編輯]

    1.^ 實行民主憲政提高人民生活(蔣中正主持國民黨第六屆二中全會開幕致演講稿)
    2.^ 許智偉:中華民國軍隊國家化不會發生軍事政變,〈台灣之音〉
    3.^ 這並不意味著軍人不可以入黨,但卻意味著不能進行政黨活動,例如台灣軍方:嚴守中立不幹政
    4.^ 參見:中華民國憲法,民國三十五年,國民大會秘書處編印
    5.^ 中國民主同盟提出實現軍隊國家化並大量裁兵案,新華日報1946年1月17日
    6.^ 堅決抵製“軍隊國家化”思想
    7.^ 例如參見08憲章,08憲章
    8.^ 新華日報,1946年1月17日。周恩來在政協會議上關於軍隊國家化的發言。
    9.^ 此說法也可見於經國共代表簽字後的政協決議原文,參見《政治協商會議紀實》,重慶出版社,1989
    10.^ 解放軍上將:堅決抵製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2007-4-19 網易新聞
    11.^ 鄭永年:對中國軍隊國家化的一個體察
    12.^ 例如1945年8月24日,胡適自美國發電報給王世傑,請他麵交毛澤東,要求廢除黨軍

    胡適轉毛澤東電報顯示▼

    13.^ 參見1946年1月17日 新華日報,重慶
    14.^ 政治協商會議紀實,上卷248頁,重慶出版社,1989
    15.^ 曆史文獻社,政協文獻,頁 101
    16.^ 曹剛川:聽黨指揮是建軍原則警惕軍隊國家化中新網2007年7月16日電“今天出版的《求是》刊登中央軍委副主席、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長曹剛川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80周年的文章說,敵對勢力把解放軍作為西化、分化的重點,竭力鼓吹“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妄圖使解放軍脫離黨的領導。要充分認清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強化軍魂意識,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
    17.^ 陳斯喜等:憲法確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經過
    18.^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兩個中央軍委在法律層麵並無關聯,因此交接手續也完全不同。在交接過渡時期,會出現兩個中央軍委主席,而其中的中共軍委主席並非法律授權,因此其以軍委主席身份活動並不合乎憲法。參見新華網
    19.^

    毛澤東:我們完全讚成軍隊國家化顯示▼

    1945年9月27日《新華日報》第二版頭條刊登,標題是《毛澤東同誌答路透社記者中國需要和平建國》。 1945年10月8日,《解放日報》的頭版頭條以“本報重慶訊”的名義,用同樣的標題全文轉載這篇答問。哈爾濱東北書店1948年出版的《毛澤東選集》也收錄了這篇答問。
    20.^ 參見1946年1月17日新華日報,重慶,政治協商會議上周恩來關於軍隊國家化的講話
    21.^ 《北京之春》“精忠保國”還是“精忠保黨”? --論軍隊國家化
    22.^ 《北京之春》2006年6月號六四與中國軍隊,(山東)呂耿鬆“六﹒四”與中國軍隊——再論軍隊國家化
    23.^ 《北京之春》是國防軍還是雇傭軍——三論軍隊國家化/呂耿鬆
    24.^ 《北京之春》呂耿鬆:中共抵製軍隊國家化不得人心— 四論軍隊國家化
    25.^ 《北京之春》2007.8 呂耿鬆:中共抵製軍隊國家化不得人心— 四論軍隊國家化
    26.^ 為什麽要堅決抵製“軍隊非黨化”
    27.^ 從支配到支援-1945年以來澎湖地區軍方角色之轉變
    28.^ 新華網北京2008年12月30日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近日在軍隊一次重要會議上提出,要圍繞強化官兵精神支柱,大力培育“忠誠於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新華網
    29.^ 《江澤民文選》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一卷487頁。 “中國人民解放軍又是執行黨的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它以黨的宗旨為宗旨,以黨的目標為目標。”“用槍杆子鞏固政權,捍衛社會主義江山。”
    30.^ 可大量見諸報端,例如《江澤民文選》第一卷,《求是》2007年7月16日,或者http://www.duanzhou.gov.cn/new/news_view.asp?newsid= 2565 “必須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製度,堅決抵製“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
    31.^ 中國官方報紙批“軍隊國家化”
    32.^ 建設一支與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曆史使命要求相適應的強大的人民海軍
    33.^ 新華網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34.^ 憲法、軍隊國家化及毛澤東思想
    35.^ 1957年蘇共中央十月全會決議

    網頁[編輯]
    軍隊整編與蔣介石軍事力量的崩潰
    陳斯喜等:憲法確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經過
    劉建安:反對軍隊國家化是違憲言行
    論我國軍人的“政治中立”:政黨輪替之檢驗(2000~2008年)
    我國軍人政治中立製度與實務之研究
    軍人行政中立之研究
    台灣政治民主化曆程中之文武關係轉型

    參見[編輯]
    軍隊政治工作學、政治作戰、政治委員、黨指揮槍
    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
    整軍協定
    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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