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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敬龍案:不要混淆一般拆遷和強製拆遷的概念

(2016-11-15 19:33:21) 下一個
 

   評:法製日報刊文評賈敬龍案:輿論對司法應保持謙抑
   
   2016年11月16日,法製日報刊文評賈敬龍案:輿論對司法應保持謙抑。文章裏說:
   
   “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律是衡量一切善惡是非的標準。不是所有的拆遷都是惡的,也不是所有的強拆都是違法的。我國對拆遷和強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隻要被拆遷人得到了合理的補償,也經過了合法的程序就不能把拆遷一律斥之為惡行。”   

   “最高法刑庭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對這個問題也進行了解釋,他指出,舊村改造工程是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並經市政府批準,統一規劃、統一實施。賈敬龍家也得到了合理的補償,組織拆除賈家舊房,並非村委會主任個人獨斷所為。”
   
   “但在賈敬龍案中,最高法的法官也指出,村委會主任何建華的做法確有不當,但這不是賈敬龍藐視法律、肆意殺人的理由,也不能成為對賈敬龍殺人行為從輕處罰的情節。這也就說明,何建華的行為並不構成司法實踐中由於受害人有重大過錯而導致被告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
   
   本人認為,法製日報甚至最高法的法官在混淆“一般拆遷”和“強製拆遷”的概念。按照中國頒布的行政法,行政強製執行隻能由法律設定,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強製拆遷屬於行政強製執行,所以北高營村村委會盡管有很多理由,如,舊村改造工程是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並經市政府批準,統一規劃、統一實施。賈敬龍家也得到了合理的補償等,但北高營村村委會在沒有獲得法院授權的情況下組織強拆的方法不是“不當”而是明目張膽地違法!“行政強製執行必須獲得法院授權”在很多國家好像都有這一條,如這裏美國,人家租住你的房子但不交你租房錢,你可以讓他走,但他如不走,你不能以違法租賃合同為由用暴力手段強製讓他走,你必須把他告上法院,由法院來強製執行。
   
   所以本人認為,基於在北高營村村委會沒有獲得法院授權的情況下組織強拆的方法不是“不當”而是明目張膽地違法!雖然作出對賈敬龍家強製拆遷的決定可能是由北高營村村委會和/或村黨支部集體作出的,但何建華是北高營村所謂的“父母官”——村主任兼村支書,必須對非法強拆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中國好像也有明文規定:黨政第一把手要負主要責任),不能以這是集體的決定不是村主任兼村支書“個人獨斷所為”為借口為被害人何建華推卸責任。所以被害人何建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也存在重大過錯。
   
   賈敬龍藐視法律、肆意殺人犯了重罪,但被害人何建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也存在重大過錯,所以賈敬龍有重罪但罪不該死。
   
   輿論對司法應保持必要的謙抑的同時也應保持必要的監督。沒有監督隻有謙抑那是對司法的褻瀆。
   
   
   三鞠請安
   
   2016年11月15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6/11/1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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