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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鞠請安《我遠方的家》(44)

(2015-04-01 15:53:57)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44)
    
   --- 給無錫市市長的第53封信
   --- 請求無錫市公安局不要作“栽贓陷害”式的回複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您好!
   
   
   主題:請求無錫市公安局不要作“栽贓陷害”式的回複
   
   
   一,十幾封特快專遞
   
   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邊),於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間,遭到了三次嚴重地偷拆和一次強行非法入住。
   
   為此,我給江蘇省公安廳、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區公安分局、無錫市信訪局、無錫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和拆遷公司發了十幾封特快專遞,報案和投訴了那些偷拆和非法入住事件和反映了存在的一些違法拆遷問題。但這些特快專遞如石沉大海 --- 至今六至八年,我沒有得到任何一封特快專遞的回複。
   
   二,向“市長信箱”寫信求助查詢特快專遞的下落
   
   為此本人於2014年9月4日給“市長信箱”寫信(查詢編號:WX20140904025信件標題:石沉大海般的特快專遞),請市長敦促有關部門查一查這些特快專遞的下落、敦促相關官員盡快給我回信。這些特快專遞為:
   
   時間:2013-07-05, 特快專遞號:EH 807164592 US, 寄給: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局長,關於:第三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13-06-18,特快專遞號:EH 736507221 US, 寄給: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局長,關於:第三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08-12-16,特快專遞號:EH 514893823 US, 寄給:江蘇省公安廳廳長,關於:第一、二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08-12-08 ,特快專遞號:EH 341014360 US, 寄給:無錫市廣夏房屋中介拆遷有限公司總經理,關於:“拆遷告知書”。 
   時間:2008-12-04 ,特快專遞號:EH 341019628 US, 寄給:無錫市信訪局局長,關於:第一、二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和房屋被強行非法入住。 
   時間:2008-12-04,特快專遞號:EH 341019631 US, 寄給:江蘇省公安廳廳長,關於:房屋被強行非法入住。
   時間:2008-11-26,特快專遞號:EH 341012749 US, 寄給:江蘇省公安廳廳長, 關於:第二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08-10-16,特快專遞號:EH 341016683 US,寄給:無錫市公安局局長,關於:第一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08-10-16,特快專遞號:EH 341016666 US,寄給:無錫市廣夏房屋中介拆遷有限公司總經理,關於:“拆遷告知書”。
   時間:2008-08-25,特快專遞號:EH 056737255 US,寄給:無錫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關於:反映一些拆遷問題。
   及其他一些特快專遞。
   
   三,“市長信箱”裏的忽悠回複
   
   1. 對於上述本人的請求信件,2014年9月5日市公安局作了與上述特快專遞無關聯的忽悠答複:“您好: 關於訴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況、立案告知單情況、房屋損毀原因情況及房屋保護情況已分別在前期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況反饋中明確解釋。關於訴求人的房屋鑒定情況報告將在公安機關請第三方房屋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後予以告知。如有疑問,請聯係專辦民警惠小龍,電話0510-82223391。”
   
   2. 針對無錫市公安局的答非所問,本人於2014年9月6日再次寫給“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40906016,信件標題:請不要對來信作搪塞回複),聲明上述請求查詢下落的特快專遞與前期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沒有直接關聯。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中也沒有對特快專遞反映的問題作出“明確解釋”!因為特快專遞裏主要反映的問題是在2008年至2013年間的第一、二和三次嚴重偷拆事件,而市公安局所引用的那些“工單”僅與2014年的第四和五次的嚴重偷拆事件有關,所以特快專遞中的相關的時間和案件跟“工單”中的那些時間和案件沒有交集。我認為公安局的上述答複是典型的答非所問和敷衍塞責!
   
   3. 對於上述無錫市公安局的忽悠回複,本人再次去信“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40906016,信件標題:請不要對來信作搪塞回複)對上述的答非所問提出質疑,2014年9月9日無錫市公安局沒有直接回複與特快專遞有關的質疑,而僅回複上述信件中的與特快專遞無關的其中一個問題: “市公安局答複:您好: 目前公安機關對於訴求人關於指派其他人員進行溝通的要求將予以考慮,相關情況將及時通知訴求人或由其親屬轉達。” 不直接回複質疑也是一種忽悠回複。
   
   4. 2015年1月5日,本人再次去信“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50105006)要求“再次請求無錫市政府部門查訊本人寄來的特快專遞的下落”,但在2015年1月15日收到的還是敷衍塞責的答複:“目前情況還在調查處理中,結果會第一時間反饋給訴求人。”
   
   5. 2015年3月23日,本人再次去信“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50323024;信件標題:第N次請求無錫市政府部門查訊本人寄來的特快專遞的下落),但2015年3月27日無錫市公安局作了“栽贓陷害”式的回複“您好:訴求人可依照特快專遞號向特快專遞收發機構進行查詢收發情況,如有遺失可向快遞公司進行索賠。”
   
   
   四,反“栽贓陷害”的措施
   
   上述無錫市公安局的答複“訴求人可依照特快專遞號向特快專遞收發機構進行查詢收發情況,如有遺失可向快遞公司進行索賠。”純粹是一種“栽贓陷害”式的惡劣忽悠行為(讓快遞公司背黑鍋),也是對西方民主法治/製國家不甚了解的一種表現。本人在西方民主法治/製國家生活了二十多年,已有較自覺的法製意識;另外本人在祖國大陸生活了三十多年,對大陸的“社會主義中國法治/製”也有所了解。所以可以說對上述市公安局的答複在發信前就想到了:本人用的都是較昂貴的美國特快專遞(EXPRESS MAIL),在網上有24小時信件的自動跟蹤係統(Track & Confirm)並記錄了收信單位在幾月幾日幾點幾分的簽收時間。所以本人不但打印了信件的自動跟蹤記錄,而且有些也作了“後續”跟蹤如打電話給簽收單位直到聽到說“收到了”為止,或者發電子郵件直到收到“收到了”為止。我這裏完整地保存了自動跟蹤、電話錄音和電子郵件的記錄,如需要我可以通過電子方式傳給你們。另外美國特快專遞也沒有你們想象得那樣“笨”,如沒有寄到就會立即通知寄信人,否則可能有官司問題,不象在大陸那樣賠償那麽簡單,這些隻有到了美國才會知道什麽叫“法”。
   
   五,再次請求
   
   再次請求市長敦促無錫市有關部門查訊本人給其的特快專遞的下落、敦促相關官員盡快給我回信。這些“有關部門”應該是相應的收信單位,所以建議“市長信箱”機構也轉送給相應的收信單位,不要讓市公安局“大包大攬”,讓公安機關集中精力處理“破案”事宜。
   如收信單位由於疏忽已找不到該信件,請來信告知,本人會寄給電子複印件。
   另外,請無錫市公安部門在回複中不要再用以前的“盡快答複”、“正在調查”等搪塞性回複。
   也請求無錫市公安部門盡快兌現2014年9月19日的“目前公安機關對於訴求人關於指派其他人員進行溝通的要求將予以考慮”(查詢編號:WX20140906016)的承諾。和“盡快”兌現在“市長信箱”裏無錫市公安局“N” 次(很多次)就 “訴求人要求指派交流人員的請求”的回複:“將盡快安排專門人員”的承諾。
   
   
   謝謝幫助!
   
   
   致禮!
   
   2015年3月29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電子郵件:(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5年4月1日
   於美國新澤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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