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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請求無錫市政府部門查訊本人寄來的特快專遞的下落

(2015-01-04 17:10:33)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39)
    
   --- 給無錫市市長汪泉的第40封信
   ---再次請求無錫市政府部門查訊本人寄來的特快專遞的下落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您好!
   
   
   主題:再次請求無錫市政府部門查訊本人寄來的特快專遞的下落
   
   
   一,十幾封特快專遞
   
   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邊),於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間,遭到了三次嚴重地偷拆和一次強行非法入住。

   為此,我給江蘇省公安廳、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區公安分局、無錫市信訪局、無錫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和拆遷公司發了十幾封特快專遞,報案和投訴了那些偷拆和非法入住事件和反映了存在的一些違法拆遷問題。但這些特快專遞如石沉大海 --- 至今六年,我沒有得到任何一封特快專遞的回複。
   
   二,向“市長信箱”寫信求助查詢特快專遞的下落
   
   為此本人於2014年9月4日給“市長信箱”寫信(查詢編號:WX20140904025信件標題:石沉大海般的特快專遞),請市長敦促有關部門查一查這些特快專遞的下落、敦促相關官員盡快給我回信。這些特快專遞為:
   
   時間:2013-07-05, 特快專遞號:EH 807164592 US, 寄給: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局長,關於:第三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13-06-18,特快專遞號:EH 736507221 US, 寄給: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局長,關於:第三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08-12-16,特快專遞號:EH 514893823 US, 寄給:江蘇省公安廳廳長,關於:第一、二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08-12-08 ,特快專遞號:EH 341014360 US, 寄給:無錫市廣夏房屋中介拆遷有限公司總經理,關於:“拆遷告知書”。 
   時間:2008-12-04 ,特快專遞號:EH 341019628 US, 寄給:無錫市信訪局局長,關於:第一、二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和房屋被強行非法入住。 
   時間:2008-12-04,特快專遞號:EH 341019631 US, 寄給:江蘇省公安廳廳長,關於:房屋被強行非法入住。
   時間:2008-11-26,特快專遞號:EH 341012749 US, 寄給:江蘇省公安廳廳長, 關於:第二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08-10-16,特快專遞號:EH 341016683 US,寄給:無錫市公安局局長,關於:第一次房屋被嚴重偷拆。
   時間:2008-10-16,特快專遞號:EH 341016666 US,寄給:無錫市廣夏房屋中介拆遷有限公司總經理,關於:“拆遷告知書”。
   時間:2008-08-25,特快專遞號:EH 056737255 US,寄給:無錫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關於:反映一些拆遷問題。
   及其他一些特快專遞。
   
   三,“市長信箱”裏的忽悠回複
   
   對於上述本人的請求信件,2014年9月5日市公安局作了與上述特快專遞無關聯的忽悠答複:“您好: 關於訴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況、立案告知單情況、房屋損毀原因情況及房屋保護情況已分別在前期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況反饋中明確解釋。關於訴求人的房屋鑒定情況報告將在公安機關請第三方房屋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後予以告知。如有疑問,請聯係專辦民警惠小龍,電話0510-82223391。”
   
   四,對忽悠回複的質疑
   
   針對無錫市公安局的答非所問,本人於2014年9月6日再次寫給“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40906016,信件標題:請不要對來信作搪塞回複),聲明上述請求查詢下落的特快專遞與前期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沒有直接關聯。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中也沒有對特快專遞反映的問題作出“明確解釋”!因為特快專遞裏主要反映的問題是在2008年至2013年間的第一、二和三次嚴重偷拆事件,而市公安局所引用的那些“工單”僅與2014年的第四和五次的嚴重偷拆事件有關,所以特快專遞中的相關的時間和案件跟“工單”中的那些時間和案件沒有交集。我認為公安局的上述答複是典型的答非所問和敷衍塞責!
   
   五,不回複本人的質疑
   
   對於上述無錫市公安局的忽悠回複,本人再次去信“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40906016,信件標題:請不要對來信作搪塞回複)對上述的答非所問提出質疑,2014年9月9日無錫市公安局沒有直接回複與特快專遞有關的質疑,而僅回複上述信件中的與特快專遞無關的其中一個問題: “市公安局答複:您好: 目前公安機關對於訴求人關於指派其他人員進行溝通的要求將予以考慮,相關情況將及時通知訴求人或由其親屬轉達。” 不直接回複質疑也是一種忽悠回複。
   
   六,再次請求
   
   再次請求市長敦促無錫市有關部門查訊本人給其的特快專遞的下落、敦促相關官員盡快給我回信。
   
   
   謝謝幫助!
   
   
   致禮!
   
   2015年1月4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略) 
   電子郵件:(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5年1月4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5/01/0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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