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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

(2014-12-03 16:16:58)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31)
   
   --- 給無錫市市長的第28封信
    ---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主題: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
   
   
   您好!
   
   
   本信目的是麻煩您敦促您屬下盡快回複上述主題。
   
   
   一, 曆史背景:
   
   2014年6月26日,我在錫的合法房屋,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邊),在2014年6月26日遭到第四次嚴重偷拆,現似乎已被毀成一片廢墟。6月26日深夜12點30分左右(即27日0點30分左右),我哥哥接到一個電話,打電話的人說他(們)在打完麻將後回家的路上聽到有人在敲拆我家房屋的聲音,我哥哥就打電話給住在我家附近的姐姐家。他們立即到陽台上查看,影影約約能看見二個人在拆房屋,並能聽到敲拆聲。幾分鍾後,聽到一聲房屋倒塌的轟響及看到引起的彌漫塵埃。6月27日早晨,我哥哥和我姐夫去轄區的陽光派出所報案,但不知何種“原因”他們沒有報成案;中午我姐姐得知還沒有報案,就打110報案,但被告之要去轄區的派出所直接報案;我姐姐就打電話給轄區的陽光派出所報案,但被告之須本人親自去陽光派出所報案,她就親自去陽光派出所報了案。
   
   二, 《立案告知單》
   
   後來我被告知上述6月26日的房屋偷拆案件已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既然已刑事立案,按照江蘇省公安部門的法定程序,辦案部門就要向報案等人發送書麵的《立案決定書》。但上述案件裏的《立案告知單》被“告知”出了謊言、造假、推諉、敷衍、拖延,如:
   
   1.2014年6月30日,我打電話去無錫陽光派出所負責本案的副所長詢問能否得到《立案告知單》,該副所長說已經給了我姐姐了!我打電話問我姐姐,我姐姐說她根本沒有收到任何《立案告知單》!
   
   2.2014年7月6日陽光派出所才把《立案告知單》給我姐姐,但發現該“立案告知單”中的一些問題:報案時間不對、把我本人名下的房屋寫成我姐姐名下的房屋(張冠李戴已經是“第二次”了,第一次當地政府故意把《房屋拆遷告知》寫給我當時已故的母親,而不寫給我本人(合法戶主)。曲同工之妙在於能把“涉外”案件變成國內案件, 因為我是一名海外華裔),其次,把刑事案類寫成了“故意損壞財物案”,(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裏隻有“故意毀壞財物罪”而沒有“故意損壞財物罪”,所以該案件就能變成了一宗“無罪”案!)、而且,立案時間為2014年7月1日(即公安機關接到案件後在48小時後才正式立案!,按規定應該在24小時內立案。)
   
   3.2014年7月6日、7日我姐姐和我本人分別向陽光派出所提出質疑但被陽光派出所告知該《立案告知單》裏的內容沒有錯、其報案內容為電腦自動生成的,不能更改!
   
   4.2014年7月10日,本人打電話到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投訴其《立案告知單》中的問題。
    
   5.2014年7月11日,我姐姐同時收到了二份“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但二份告知單中的報案內容仍為被“電腦自動生成”(案件名稱 =“報案人+ 被 + XXX + 案”)!即,一份報案人是“許愛萍(我姐姐)”和報案內容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另一份報案人是“許建偉(我本人)”和報案內容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這二份告知單中,仍是“損壞”案而不是“毀壞”案;但報案人變成了二人(我姐姐和我本人,注:6月27日我根本沒去報案(以前幾次的房子被毀案件我都去報案,但都被拒絕,說我在國外不能報案!) 
    
   6.2014年7月13日,本人打電話給南長區公安分局,被分局告知,‘立案告知單’中的立案內容是計算機自動格式生成的 (立案內容是沒法人為改的);但應“你的要求”,陽光派出所已給了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注:我沒有要求他們這麽修改!) 
    
   7.2014年7月29日,我去電話南長公安分局,電話片刻接通我就被南長公安分局告知“由於你的身份不能確定,所以請委托你家屬和你的律師來派出所或這裏麵談,我們會當麵給他答複。”隨後電話就被南長公安分局掛斷了。
   
   8.2014年8月28日,無錫市公安局通過“無錫市長公開電話”回複我的投訴:關於案件名稱的情況,是關於報案人的需求已經改名為“許建偉被故意毀壞財物案”。 “立案告知單”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而是2005年江蘇省公安廳提出的一項便民服務措施,“立案告知單”也不是法律文書,不存在偽造的問題。關於案名中是否是“損壞”還是“毀壞”的問題。至於房產的破壞程度是“損壞”還是“毀壞”應由建設部門(的)專業鑒定部門予以鑒定後才能給出確定,目前經由上級部門審核案名已改為“財物毀壞案”,但不影響對案件的定性問題。
   評: 雖“立案告知單”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但是是(從2005年8月1日起)江蘇省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破案 執法告知服務”中的一項法定義務!即,“在不影響偵查工作的前提下,對受理的案件立為刑事案件後,由辦案部門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發送《立案告知單》”。而且,把蓋有“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大紅印章的《立案告知單》說成不是“法律文書”,所以根據上述邏輯即使在“《立案告知單》”有故意作假成分,也不能說成是“偽造”!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製?)
   
   9.2014年9月3日、9月6日和9月28日,本人分別寫信給“市長信箱”既然市公安局已在口頭上承認了以前發送給我姐姐(報案人)關於在2014年6月26日本人在無錫的合法房屋被故意毀壞一案中的三份“《立案告知單》中都有錯誤,並在口頭上作了更正,那麽再次請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書麵“立案告知單” (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給我姐姐(報案人)或本人(當事人)。
   
   10.2014年10月16日,本人收到市公安局的答複:“經查,因無法通過網絡或電話,明確核實訴求人真實身份,所以訴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已於2014年6月28日交予報案人許建萍(訴求人的姐姐),由其進行轉交訴求人。”
   
   11.2014年10月21日,本人寫信給“市長信箱” 聲明上述市公安局的“經查”部分全是偽造的謊言!(如我的“身份在電話裏不能確定”這個“理由”是在今年7月28日第一次才被南長區公安分局提出的。我姐姐在2014年6月28日根本沒有拿到任何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我姐姐第一次拿到的一份立案告知單是在7月6日,第二次拿到的二份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是在7月10日。)為此本人再次要求盡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它可給我姐姐(報案人)和/或可通過電子郵件、或通過“市長信箱” 等給我本人。
   
   12.2014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對本人10月21日的聲明和請求做出了模棱兩可、答非所問的答複:“訴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單已於前期交予報案人許愛萍由其轉交訴求人。”
   
   13.2014年11月4日( 9:44:59),本人給“市長信箱”寫信(信件標題:第五次請求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再次請求公安機關再次發送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給報案人(我姐姐)或我本人(當事人),“市長信箱”的回複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請等待答複” 但至今沒有給出查詢編號!
   
   14.2014年11月4日( 11:15:03)本人給“市長信箱”寫信(信件標題:請澄清市公安局聲稱的已於前期交予報案人的是哪一份立案告知單?)要求市公安局澄清在2014年10月31日的答複(“訴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單已於前期交予報案人許愛萍由其轉交訴求人。”)中的“前期”是指哪一期?我姐姐隻收到過三份(2014年7月6日的一份和2014年7月10日二份,在我以前的三封信(WX21040825015、WX20140826007和WX20140903038)中都有這三份“立案告知單”的複印件,我也把這三份《立案告知單》的全部內容附在本信後供公安局對照,所以請求市公安局澄清於其“前期”是哪三份《立案告知單》中的哪一份?如果這三份都不是則請給出詳細的相關信息。“市長信箱”的回複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請等待答複” 但至今沒有給出查詢編號!
   
   我本人與無錫市公安機關就《立案告知單》一事中的主要交涉記錄請詳見附錄(1)
   
   
   三, 請求
   
   我在錫的合法房屋在2014年6月26日第四次被嚴重毀壞已近半年了,但我和/或我姐姐至今僅拿到了三份全有嚴重虛假內容的《立案告知單》(從法律意義上講,這三份《立案告知單》都是無效的),雖市公安局已在口頭上作了“更正”,但仍以各種“理由”拒絕本人請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的合理要求。我的理解是,公安機關已有違於《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執法告知服務製度》、《市公安局深化“四個服務”百項承諾》和《〈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中的一些相關條例(一些相關的法規見附錄(2)供參閱)。
   
   為此本人再次要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盡快發送再次更改後的書麵 《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給我姐姐(報案人)和/或我本人(當事人)。如不能再次發送請作出合理的解釋。 
   
   友情提示:今天(中國時間2014年12月4日)是國家首個憲法日,也是全國法製宣傳日。。。
   
   
   
   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12月3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電子郵箱:(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4年12月3日(中國時間:12月•4日)
   於美國新澤西
   
   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

   圖1 房屋於2014年6月26日第四次被偷拆後的照片
   
   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

   圖 2“原先”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愛萍”,立案內容:“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

   圖 3 “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愛萍”,立案內容:“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

   圖 4 “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建偉”,立案內容: “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附錄(1)本人與無錫市公安機關就《立案告知單》一事項中的通訊錄
   
   2014年6月27日、28日、29日、30日,本人打電話去無錫陽光派出所詢問立案情況,被回複要問負責刑事的惠副所長,但惠副所長每次都不在。
2014年6月30日晚上,本人終於打通了惠副所長的電話。惠所說,目前還沒有結果但他們已做了很多偵查工作;問及是否刑事立案,惠所說已經立案了;問及能否給我《立案告知單》,惠所說已經給了我姐姐了。我打電話給我姐姐問是否收到了這次偷拆事件的《立案告知單》,我姐姐說她根本沒有收到《立案告知單》!
   
   2014年7月6日,早上8點多鍾,我姐姐就去陽光派出所索取立案材料,被告知《立案告知單》還沒有寫好及寫好後還須去(南長)區(公安)分局蓋章,所以要她到下午3點多鍾再去拿。她在下午3點多鍾又去陽光派出所,取了“立案告知單”。但我姐姐和本人先後發現了“立案告知單”中的一些問題:報案時間不對(寫成了6月28日,而應該是6月27日);報案內容不對(寫成“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即把本人名下的合法房屋寫成了我姐姐的名下的房屋;另外,把刑事案類寫成了“故意損壞財物案”,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裏找不到對應的“罪”,隻有“故意毀壞財物罪”而沒有“故意損壞財物罪”,所以這變成了一宗“無罪”案!而且,立案時間為2014年7月1日(48小時後才立安),也違反了刑事立案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案件後應該在24小時內立案)。
   
   2014年7月6日及7月7日,我姐姐多次聯係陽光派出所質疑“立案告知單” 中的問題,但都被推諉。派出所說報案內容為電腦自動生成的,不能更改。
   
   2014年7月7日,我姐姐去陽光派出所找到主管刑事的副所長要求更改其錯誤的報案內容,但所長說《立案告知單》的報案內容(“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那樣寫沒有錯!所以不能更改!恰好我給我姐姐打電話,我姐姐告訴我她正在派出所裏,副所長說他們寫的報案內容沒有錯不能更改,就把她的電話給了副所長,要他給我直接解釋為什麽沒有錯,副所長用了一些法律上的術語向我解釋了為什麽他們寫的報案內容沒有錯。我聽得沒有太明白,就對他說你是所長,我尊重你的專業權威,但請你們寫一個書麵解釋給我,把上麵你所說的寫一下就可以了。副所長停頓了一下說他們討論後會給我一個答複。 
    
   2014年7月10日,本人打電話給南長區公安分局,對“立案告知單”裏的問題闡述了我的觀點。我被告知分局將去了解情況。
   
   2014年7月11日,我姐姐收到了“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並隨即把其複影件傳給了我,我看到“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後吃了一驚。報案內容仍被“電腦”自動生成為“報案人+ 被 + XXX + 案”!而且有二份:一份報案人是“許愛萍(我姐姐)”和報案內容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另一份報案人是“許建偉(我本人)”和報案內容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比以前的“立案告知單”問題更大:首先,一單二案: 同一個案件編號的“立案告知單”裏有二個不同的案子,即“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和“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其次,我“被”報案:“許建偉: 你於20140627向我局(報案、控告、舉報)。。。”而6月27日我根本沒去報案(以前幾次的房子被毀案件我都去報案,但都被拒絕,說我在國外不能報案!),我是6月28日(中國時間,即美國6月27日晚上)才打電話給陽光派出所了解情況的。 此外,存在於原單中的問題在更改單中一個都不少:繼續套用“電腦格式”--- “報案人+ 被+ XXX + 案”;我姐姐的財物仍然“被故意損壞”;我的房子仍然是被“損壞”而不是被“毀壞”。
   
   2014年7月13日,本人打電話給南長區公安分局聽回複:
   1.分局答:了解到了,“立案告知單”中的立案內容是計算機自動格式生成的 (立案內容是沒法人為改的);但應你的要求,陽光派出所已給了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2.反映了其三張“立案告知單”中的問題,分局的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而是“會把你提的這個問題給領導反映。”
   3.為什麽“立案告知書”中有“一單二案”?許述問:我認為修改後“立案告知書”中還有問題。這一次我收到了二份“立案告知單” ,二份“立案告知單” 中的立案號均相同,但立案內容不同:一份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而另一份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能否給我解釋一下為什麽會有一單二案?分局答:會把你提的這個問題給領導反映。
   
   2014年7月20日,本人打電話給南長區公安分局聽回複:
   1. 關於 “為什麽“立案告知單”中有“一單二案”?”分局答複:我們去派出所問了,派出所說隻給了你們一份,是報案人“許建偉”和報案內容“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的那一份。
   2. 我說: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給了我們二份,我再重複一遍:後來給了我們二份,一份是報案人“許愛萍”和報案內容“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另一份是報案人“許建偉”和報案內容“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二份的報案號都相同,報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7日(以前的是6月28日),立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8日(以前的是7月1日)。分局:那我就不知道了,派出所說隻給了你們一份。
   2014年7月29日,我去電話南長公安分局,電話片刻接通就被我南長公安分局告知“由於你的身份不能確定,所以請委托你家屬和你的律師來派出所或這裏麵談,我們會當麵給他答複。”隨後電話就被南長公安分局掛斷了。
   
   2014年7月29日、30日,本人向“市長公開電話”投訴其三份"立案告知單"中的問題和南長區公安分局在7月29日電話裏的粗暴行為,數日後被“市長公開電話”告知,無錫市公安局已在調查和處理我反映的情況。
   
   2014年8月25日,本人寫信給“市長信箱”(查詢編號: WX20140825015信件標題:三份張冠李戴的“立案告知單”)反映了公安機關向我姐姐(報案人)發送的三份“立案告知單”中錯誤和公安機關拒絕更正的荒唐的理由。市公安局於2014年9月3日的答複:“ 您好: 關於訴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況、立案告知單情況、房屋損毀原因情況及房屋保護情況已分別在前期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況反饋中明確解釋。 關於訴求人的房屋鑒定情況報告將在公安機關請第三方房屋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後予以告知。 如有疑問,請聯係專辦民警惠小龍,電話0510-82223391。”
   
   2014年8月28日,公安機關通過“無錫市長公開電話” 答複要點:關於案件名稱的情況,是關於報案人的需求已經改名為“許建偉被故意毀壞財物案”。 “立案告知單”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而是2005年江蘇省公安廳提出的一項便民服務措施,“立案告知單”也不是法律文書,不存在偽造的問題。關於案名中是否是“損壞”還是“毀壞”的問題。至於房產的破壞程度是“損壞”還是“毀壞”應由建設部門(的)專業鑒定部門予以鑒定後才能給出確定,目前經由上級部門審核案名已改為“財物毀壞案”,但不影響對案件的定性問題。
   
   2014年9月3日,本人寫信給“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40903038,信件標題: 對市公安局回複中一些質疑和要求) 。雖然市公安局於8月28日通過“無錫市長公開電話”口頭上更正了他們以前發送的三張“立案告知單”中的錯誤,但繼續以“立案和辦案信息隻能告知報案人”或“立案和辦案信息已告知報案人”為借口,拒絕當時人(受害人)也要被告知的一再請求;公安機關繼續為以前在“立案告知單”中的故意作假辯護,等。為此本人寫此信對對市公安局的前期回複進一步提出質疑和要求。其中的一個請求就是:既然“立案告知單”已被更改,當事人和報案人什麽時候能拿到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
   市公安局於2014年9月5日( 11:04:33)給予答複:“ 您好: 關於訴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況、立案告知單情況、房屋損毀原因情況及房屋保護情況已分別在前期工單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況反饋中明確解釋。 關於訴求人的房屋鑒定情況報告將在公安機關請第三方房屋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後予以告知。 如有疑問,請聯係專辦民警惠小龍,電話0510-82223391。”
   
   2014年9月6日,本人寫信給“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40906016,信件標題:請不要對來信作搪塞回複),請求市公安局直接回答和回應查詢編號為WX20140903038(信件標題:對市公安局回複中一些質疑和要求)信中的提問和請求,那裏其中的一個請求就是:既然“立案告知單”已被更改,當事人和報案人什麽時候能拿到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市公安局在2014年9月19日( 9:09:29)的答複是:“目前公安機關對於訴求人關於指派其他人員進行溝通的要求將予以考慮,相關情況將及時通知訴求人或由其親屬轉達。”
   
   2014年9月28日, 本人寫信給“市長信箱”(WX20140929007),信件標題:當事人再次請求能盡快拿到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既然市公安局已在口頭上承認了以前發送給我姐姐(報案人)關於在2014年6月26日本人在無錫的合法房屋被故意毀壞一案中的三份“立案告知單”中都有錯誤,並在口頭是作了更正,那麽再次請求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書麵“立案告知單” (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給我姐姐(報案人)或本人(當事人)。2014年10月16日收到市公安局的答複:“經查,因無法通過網絡或電話,明確核實訴求人真實身份,所以訴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已於2014年6月28日交予報案人許建萍(訴求人的姐姐),由其進行轉交訴求人。”
   
   2014年10月21日,本人寫信給“市長信箱” (查詢編號:WX20141021077信件標題:第四次請求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在信中本人聲明10月16日市公安局的“經查”的全是偽造的謊言!(如我的“身份在電話裏不能確定”這個“理由”是在今年7月28日第一次才被南長區公安分局提出的。我姐姐在2014年6月28日根本沒有拿到任何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我姐姐第一次拿到的一份立案告知單是在7月6日,第二次拿到的二份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是在7月10日。)為此本人再次要求盡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可通過電子郵件、或通過“市長信箱”、或通過我姐姐給我。如我不能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請給出詳細的理由。2014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做出答複:“訴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單已於前期交予報案人許愛萍由其轉交訴求人。”
2014年11月4日( 9:44:59),本人給“市長信箱”寫信(信件標題:第五次請求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對於我在錫房屋在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毀壞後南長公安分局分別2014年7月6日和2014年7月10但這三份“立案告知單”都存在問題(如,報案內容不對、報案時間不對、房屋破壞程度不對、立案時間不對和報案人不對),本人(當事人)再次(第五次)要求盡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它不是2014年7月6日的那一張,也不是2014年7月10日的那二張,而是“再次更正“後的即第四張的“立案告知單”!可通過電子郵件、或通過“市長信箱”、或通過我姐姐給我。如果市公安局認為市公安局已經給了我口頭更正就不能再給我書麵更正的“立案告知單”了,那麽請給出詳細的理由。“市長信箱”的回複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請等待答複” 但至今沒有給出查詢編號!
   
   2014年11月4日( 11:15:03)本人給“市長信箱”寫信(信件標題:請澄清市公安局聲稱的已於前期交予報案人的是哪一份立案告知單?)要求澄清市公安局於在2014年10月31日答複(“訴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單已於前期交予報案人許愛萍由其轉交訴求人。”)中的“前期”是哪一期?我姐姐隻收到過三份(2014年7月6日的一份和2014年7月10日二份,在我以前的三封信(WX21040825015、WX20140826007和WX20140903038)中都有這三份“立案告知單”的複印件,我也把這三份“立案告知單”的全部內容附在本信後供公安局對照,所以請求市公安局澄清於其“前期”是哪三份“立案告知單”中的哪一份?如果這三份都不是則請給出詳細的相關信息。“市長信箱”的回複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請等待答複” 但至今沒有給出查詢編號!
   
   
   
   附錄(2)一些相關的法規
   
    1.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執法告知服務製度:
   從2005年8月1日起,江蘇省公安機關實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 執法告知服務製度,即,“在不影響偵查工作的前提下,對受理的案件立為刑事案件後,由辦案部門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發送《立案告知單》;在案件偵破後,由辦案部門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發送《破案告知單》;八類主要刑事案件未能及時破獲或久偵未破的,定期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發送《未破案件偵查進展告知單》。”
    
    2.市公安局深化“四個服務”百項承諾:
   27、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偵查終結)後,以短信、郵件、電話等方式在7日內告知案件當事人,全麵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30、向全社會公開刑事、行政執法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信息,讓群眾充分享有對公安機關權力運行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63、堅持“是警必處”,嚴格落實警情處置“第一責任”,對指揮不力、出警遲緩、推諉塞責、保障不力,導致貽誤戰機或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
    
    3.《〈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
   六、《市長信箱》要充分發揮網絡傳遞信息快捷、簡便的特點,做到快交、快辦、快複。對轉交地方和部門直接辦理的來信,從收到交辦來信之日起,建議、谘詢類的,3個工作日內答複來信人;需要調查處理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情況特別複雜的,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報告進展情況。需要轉辦的信件,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轉出。轉辦單位可以先簡要回複來信人,告知轉辦去向,便於來信人查詢和監督。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製、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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