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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無錫市公安機關發送一份不含虛假信息的書麵“立案告知單”

(2014-12-10 18:55:14)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32)
   
   --- 給無錫市市長的第33封信
   ---請求公安機關發送一份不含虛假信息的書麵“立案告知單”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主題:請求公安機關發送一份不含虛假信息的書麵“立案告知單”
   
   您好!
   
   下麵是就上述主題的背景和請求:
   
   1,曲線發送:江蘇省公安機關自從2005年8月起就實行刑事案件立案的告知製度,即,“在不影響偵查工作的前提下,對受理的案件立為刑事案件後,由辦案部門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發送《立案告知單》”“發送”二字表明《立案告知單》必須是書麵的而不是口頭的。“告知的內容必須真實否則必須重新告知”的製度也是不言而喻的。而市公安機關對本人的在錫房屋在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毀壞一案,先發送了三份都含有虛假信息的書麵《立案告知單》(存在的問題如,報案內容不對、報案時間不對、房屋破壞程度不對、立案時間不對和報案人不對),然後再以口頭形式“更正”前麵三份《立案告知單》裏的虛假內容後,就認定辦案部門已向報案人“發送了《立案告知單》”
   
   2,強詞奪理的回複:不顧當事人的“公安機關發送‘再次更正’後的《立案告知單》給報案人和/或轉送當事人”的一再請求,市公安局在我的《市長信箱》信件裏的回複中一口咬定“《立案告知單》已經給了報案人,如:2014年10月16日的“訴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已於2014年6月28日交予報案人”、2014年10月31日的“訴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單已於前期交予報案人”、2014年“11月27日”(應該是12月4日或以後)的“陽光所先期已將立案告知單給予訴求人的姐姐”和2014年12月9日的“陽光派出所已於早先將立案告知單交予訴求人的姐姐”但我每次打電話給我姐姐均被告知她隻拿到前麵的前麵三份《立案告知單》!報案人在10月16日根本沒有收到《立案告知單》!;請問“前期”、“先期”是指哪一期?“早先”早在什麽時候先了多少工日?
   
   3,上訪變下訪、來回踢皮球:對於陽光派出所發送的三份都含有虛假信息的《立案告知單》本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並要求得到“再次更正後的”(不含虛假信息的)《立案告知單》,但本人的上述合理要求均被陽光派出所拒絕,為此本人被迫至今已有整三個月的“上訪”--- 向“市長公開電話”打電話(已有十幾次電話)和向“市長信箱”寫信(已近有三十封信)。但報案人或本人還是沒有拿到再次更正後的(不含虛假信息的)書麵《立案告知單》,更甚至,市公安局把《市長信箱》當成踢皮球的場所:把已被陽光派出所拒絕了我的“報案人或當事人得到‘再次更正後的’書麵《立案告知單》”這個請求再次踢回給陽光派出所,如, 2014年“11月27日”(應該是12月4日或以後)市公安局的回複:“如訴求人對立案告知仍有疑慮或是認為不妥之處,可直接到陽光派出所進行溝通”,又如2014年12月9日市公安局的回複:“如訴求人有疑惑可直接或委托親屬到陽光派出所進行當麵溝通”本人認為,《市長信箱》不是踢皮球的地方,《市長信箱》裏應禁止推逶、敷衍、拖延。。。
   
   4,造假答複時間:我在2014年11月4日向《市長信箱》發了一封題為“第五次請求拿到再次更改後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的信件(查詢編號:WX20141104032),但在較長時間內沒有得到回複(沒有得到查詢編號和信件仍被顯示還在“後台組”)(根據《市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應該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複來信人),為此本人於2014年12月4日(中國首個憲法日暨法治宣傳日)向“市長公開電話”打電話詢問為什麽沒有得到回複的原因,隨後不久便得到了查詢編號和市公安局的答複,但不可思議的是其市公安局的答複時間顯示為“2014年11月27日”! --- 執法部門在中國首個“雙法”日中造假答複時間,無語!
   
   5,今天(中國時間 2014年12月10日)又是一個特殊的日子 --- 國際人權日。公安人員肩負著保護人權的神聖職責。我相信在“天時和人和”的神助下,我在不久能拿到一份不含虛假信息的書麵的“立案告知單”
   
   
   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12月9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Email: (略)
   電話: (略)
   手機: (略)
   家址: (略)
   
   
   三鞠請安
   
   2014年12月10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4/12/1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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