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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公安機關的荒唐邏輯和“公式”

(2014-09-08 20:41:23)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二十五)
   
   
   一、前言
   
   我遠方的家 ---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邊),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國時間)第四次被嚴重偷拆[1],在2014年8月4日(中國時間)早晨又發現該房屋被第五次偷拆[8]。現在整棟房子似乎全被毀滅,已被夷成一片廢墟。
   
   從6月27日至8月27日,本人(被偷拆房屋的合法主人)前後與陽光派出所(主要辦案單位)、南長區公安分局(立案單位)以及通過“無錫市長公開電話”和“無錫市長信箱”平台溝通的無錫市公安局進行了幾十次通話和/或通信,《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1]-[19])完整地記錄了在這二個月中當事人與公安機關之間的故事。
   
   跟蹤《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的讀者估計都會明白故事的主題:是圍繞,當事人如何理據力爭自己合法的知情權和要求依法立案,而公安機構如何設置種種障礙加以阻止。其中一些障礙可用二個字來形容 --- 荒唐!
   
   下麵“陽光”的一些“障礙術”中,有因果關係的稱為“邏輯”,被重複使用過的稱為“‘公式’”。
   
   
   二、荒唐的邏輯
   
   1. 立案內容是計算機“自動生成”的,(所以)不能人為更改
    
   把立案內容中張冠李戴的錯誤(“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說成是計算機“自動生成”的,(所以)不能人為更改[2]、[3]、[4]。把錯誤推給計算機,而且暗示電腦勝過人腦,說明南長區公安係統已提前進入了計算機智能時代。
   
   2. “立案告知單”不是“法律文書” (所以)不存在偽造的問題
   
   8月28日無錫市公安局通過“無錫市長公開電話”回複:“‘立案告知單’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 而是2005年江蘇省公安廳提出的一項便民服務措施,‘立案告知單’也不是法律文書,不存在偽造的問題。” [17]、[19]
   
   太有才了:把蓋有“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大紅印章的“立案告知單”說成不是“法律文書”,所以即使在“立案告知單”有故意作假成分,也不能說成是“偽造”。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都象征著權力和信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文書上蓋上國家行政機的大紅印章的就應該是法律文書,除非又回到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那個無法無天的黑暗時代。
   
   3. 把房屋偷拆成一片廢墟的破壞程度說成是“損壞”而不是“毀壞”
   
   “損壞”和“毀壞”是二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損壞(Damage)使財物失去部分價值或使用價值,而毀壞(Destroy)使財物失去全部價值或使用價值。明明房屋已被毀滅成一片廢墟,在“立案告知單”裏把房屋的破壞程度偏偏說成“損壞”而不是“毀壞”[2]、[3]。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最後不得不由專家“鑒定”和上級部門“審核”後才改為“毀壞”[17]、[19]。
   
   打個比喻:如有人把1+1(不是數論裏的“1+1”,僅是幼兒園裏的“1+1”)偏偏說成3,遭到質疑後,委托委托陳景潤“證明”和中科院“審核”後才改為2。眾人會說:荒唐!但事實上一點也不“荒唐”!:“損壞” 能為以後可能的罪犯或替罪羊作“無罪”背書,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裏,隻有“故意毀壞財物罪”而沒有“故意損壞財物罪”,所以以後即使破案,也沒辦法對罪犯或替罪羊“定罪”!
   
   4. 有十七次雨擊塌鋼筋混凝土板屋頂的可能
   
   就房屋第五次被偷拆事件,8月初市公安局在答複為什麽當前不能對其立案時,給出了其中一個神一般的理由:“2014年6月27日後至今總共有十七次下雨,(所以)屋頂的損壞不能排除自然情況的影響。”[12] ,真是不可思議,以前滴水穿石需用成千上萬年,現在才用了一個多月(2014年6月27日至8月4日)。
   
   5. 立案和辦案的信息隻能告知給報案人
   
   自從2008年以來的六年當中,公安機關主要以“立案和辦案的信息隻能告知給報案人”(立案和辦案的信息隻能告知給報案人,或立案和辦案的信息已告知報案人了)為借口,拒絕當事人一再要求也被告知立案和辦案信息的要求。
   
   8月28日市公安局回複本人在8月11日的本人(當事人)也要求被告知2013年第三次被偷拆的情況:“2013年6月11日,報案人許建忠到陽光派出所報案稱盛北許巷16號(西)許建偉的私房部分牆體塌陷垮塌,懷疑是人為毀壞,陽光派出所於同月12日已立案偵查,並已將立案情況告知報案人。”[17]、[19]--- 繼續以“已將立案情況告知報案人”為借口拒絕當事人要被告知案情的請求。[9]
   
   6. 如果屋主長期居住在國外、並不在事發現場,同時沒有對房屋鑒定的資質,則對房屋毀壞情況的判斷是“沒有依據的”。
   
   本人在8月11日向公安機關闡述了房屋第五次被破壞的有關觀點和提供最新發現的可能的作案線索,但市公安局在8月28日的回複中以“你長期居住在美國並不在事發現場,同時你沒有對房屋鑒定的資質,所以你對房屋毀壞情況的判斷是沒有依據的。”[17]、[19]的理由拒考慮本人闡述的觀點和提供的線索。
   
   按照上述邏輯,美國神探李昌鈺如來偵破此案而闡述有關觀點或提供相關線索時也會被無錫公安機關以上述三條同樣的理由說成是“沒有依據的”。
   
   7. 立案不立案由“第三方”來決定
   
   市公安機關在答複為什麽目前不能對房屋在8月4日遭到第五次嚴重毀壞而立案時,聲稱“已準備聯係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情況作鑒定以此來確定是人為毀壞還是自然毀壞。所以目前該案件不能根據當前情況以予立案偵查。”[12]、[13]、[14]
   
   首先,先立案後偵查是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必須嚴格按照進行,不能隨意顛倒。但陽光派出所的“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情況作鑒定”應該屬於“偵查”範圍。
   
   其次,如果“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原因鑒定花了“較長”時間,可能不能及時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更可能錯失了破案的良機。現在情況就是這樣:由於“第三方”的“鑒定”變成了“第三者”的“攪和”,公安機構至今(一個多月了)還沒對是否立案做出決定。
   
   8. 由於在電話裏“不能確定”當事人“身份”,所以不能告知立案和辦案信息給“當事人”。
   
   南長區公安分局和無錫市公安局都曾經以“因為我們對你的身份不能確定,所以請你委托你家屬或你的律師去派出所麵談,他們會當麵給他答複。”為借口拒絕當事人的一再要求的知情權。[6]、[11]、[14]
   
   上述借口明顯地違反了無錫公安深化“四個服務”的百項承諾中的第27項承諾:27、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偵查終結)後,以短信、郵件、電話等方式在7日內告知案件當事人,全麵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16] 
   
   
   三、荒唐的“公式”
   
   1. 報案內容公式 = “報案人+ 被 + XXX + 案”
   
   6月27日許愛萍(我姐姐)代我(許建偉,房屋屋主)報案其房屋第四次偷偷拆[1]。根據“報案內容公式”公安機關在第一、二張的“立案告知單”中把立案內容寫成“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後來公安機關把立案內容更正為“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後,根據“報案內容公式”可推出報案人是“許建偉”,所以公安機關在第三張的“立案告知單”中把報案人“更正”為“許建偉”![2]、[3]
   
   這是一個十分荒唐的計算機“自動生成”公式。可推出比上麵更荒唐的:如張三被殺,李四看到了並報案,公安機關就把立案內容寫成“李四被殺案”!
    
   2. 回複問題的推諉公式 = 問題A的答複已在以前問題B的答複中已有“明確解釋”(注:問題A和B是二個似乎沒有交集的獨立問題,而且A和B是不同平台上的問題)
   
   如我“市長信箱”發的一封信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對另一平台“市長公開電話”中前期工單為A、B、C、D、E情況反饋中的一些故意不解釋和一些荒唐解釋提出質疑和為此進一步提出的一些要求;發的另一封信的主要內容是關於請市長敦促有關部門查一查我主要在2008年期間給無錫市有關單位的十封特快專遞的下落、敦促相關官員盡快給我回信。與其前期工單為A、B、C、D、E中的問題和答複似乎沒有直接關聯;發的其他幾篇與其A,B,C,D,E由部分交集的信件,但公安機關對上述幾封信的回複均是“關於訴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況、立案告知單情況、房屋損毀原因情況及房屋保護情況已分別在前期工單為A、B、C、D、E情況反饋中明確解釋。” [17]、[19]
    
   所以上述公式是一個答非所問的公式,其實質是想把不想回答的問題推給其他問題裏去“回答”!
   
   3. 偉光正糾錯公式 = 應別人的“需求”/“要求”,改正自己犯的錯誤。
   
   計算機會有錯誤、別人會有錯誤,但自己是偉光正。所以即使要改正自己的錯誤也要在前麵加“應別人的需求/要求”的定語,如, 是關於報案人的“需求”已經改名為‘許建偉被故意毀壞財物案’。。。。。。[17]、[19],又如,給予報警人許愛萍二張立案告知單是應當事人你的“要求”。。。。。。 [17]、[19]
   
   我們沒有“需求”、也沒有“要求”,我們僅僅質疑“立案告知單”中的荒唐,上述偉光正糾錯公式的實質就是想把自己的錯誤推給別人。
   
   
   四、結束語
   
   什麽叫荒唐?荒唐就是錯誤到使人覺得奇怪的程度。如大躍進時代創造了早稻畝產36956斤的高產記錄、文革時代農民養雞是資本主義、前幾年(現在?)在房屋強拆中由“征”府、公檢法、拆遷公司等浩浩蕩蕩組成的、配備警車,救護車的這種“政府行爲”
   
   以及現在本文中提及的邏輯和“公式”。。。。。。
   
   怎麽來糾正?以前的鄧小平時代的撥亂反正,就是糾正過去文革中的荒唐,現在的習近平時代的依法治國,應該糾正現在法治中荒唐。
    
    
    三鞠請安
    
    2014年9月8日
    於美國新澤西
   
   
   參考文章
   
   [1]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六) 遠方的家遭到第四次偷拆
   [2]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七)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
   [3]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八)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4]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九)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
   [5]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二)
   [6]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一)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三)
   [7]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二) 《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上的按
   [8]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三) 遠方的家遭到第五次偷拆
   [9]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四) 公安人員電話裏的推諉忽悠術
   [10]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五) 石沉大海般的特快專遞
   [11]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六) 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摘要(一)
   [12]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七)房屋是被人為毀壞還是被自然毀壞?
   [13]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八)房屋被毀壞後能立案還是不能立案?
   [14]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十九)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摘要(二)
   [15]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二十) 寫給無錫市市長的幾封信
   [16]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二十一) 一諾值多少?百諾為幾何!
   [17]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二十二) 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摘要(三)
   [18]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二十三)在保護公、私財產方麵為什麽沒有平等承諾?
   [19]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二十四)請不要對“市長信箱”作搪塞或選擇性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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