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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摘要(三)

(2014-09-01 14:55:18)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二十二)
   

   一, 背景導讀
   
   我遠方的家 ---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邊),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國時間)第四次被嚴重偷拆(見係列報道6),在2014年8月4日(中國時間)早晨又發現該房屋被第五次偷拆(見係列報道13)。現在整棟房子似乎全被毀滅,已被夷成一堆廢墟(見圖1)。
   
   第四次偷拆事件後,公安機關給出了三張“立案告知單” (見圖2)。但在這三張單中發現了四個問題(報案內容不對、報案人不對、報案時間不對及立案時間不對,見係列報道7、8),為此本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質疑和其他一些問題(見係列報道9、10和11),但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和無錫市公安局分別在7月28日和8月11日均以當事人的“身份不能確定”為由拒絕回答(見係列報道11和19),為此本人提出了“確定身份”的一些具體建議,請求公安機關考慮是否可行(見係列報道19)。
   
   對於第五次偷拆事件,市公安局答複是,“。。。。。。根據無錫市氣象局通報,2014年6月27日後至今總共有十七次下雨,屋頂的損壞不能排除自然情況的影響,同時派出所已準備聯係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情況作鑒定以此來確定是人為毀壞還是自然毀壞。所以目前該案件不能根據當前情況以予立案偵查。” (見係列報道19)
   
   為此我於8月19日向“無錫市長公開電話”闡述了不同的觀點:房屋應該是被人為毀壞的也應該刑事立案(見係列報道19),並請求公安機關考慮和回複本人的觀點。
   
    828日(中國時間)公安機關通過“無錫市長公開電話”回複了關於上述我對確定身份的建議和第五次房屋遭毀壞的觀點,這些回複在下麵的“二”和“三”部分裏。


   二, 公安機關關於我的“確定身份”建議的回複
   
   1. 公安機關的回複
   
   公安機關這次沒有回複我的“確定身份”建議,而是通過“無錫市長公開電話”直接回答了我以前被他們拒絕回答的問題,回複如下:
   
   針對你2014年8月11日來電反映的一些情況,相關部門已給出了答複:
   
   首先,第一個關於案件名稱的情況,是關於報案人的需求已經改名為“許建偉被故意毀壞財物案”。
   
   第二個是關於立案的時間和“立案告知單”的情況,是根據刑事立案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案件後應該在24小時內立案,所以報案人是27日報案的(而)公安機關是28日出具立案通知書是正確的,不存在問題,給予報警人許愛萍二張立案告知單是應當事人你的要求更改案件名稱後一同更改一點這個立案告知單。“立案告知單”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而是2005年江蘇省公安廳提出的一項便民服務措施,“立案告知單”也不是法律文書,不存在偽造的問題。
   
   第三個是關於案件辦理權限的情況。根據我國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辦理規定,公安派出所作為基層執法單位,代表分局行使刑事偵查權辦理刑事案件符合相關規定,具體案件的處理是否需要上級部門介入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的案情來確定的。
   
   第四個是關於案名中是否是“損壞”還是“毀壞”的問題。至於房產的破壞程度是“損壞”還是“毀壞”應由建設部門(的)專業鑒定部門予以鑒定後才能給出確定,目前經由上級部門審核案名已改為“財物毀壞案”,但不影響對案件的定性問題。
   
   第五個是關於“立案決定書”的情況。立案後對立案的通知是由“立案告知單”並非“立案決定書”。“立案決定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審查即日起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需經法院和檢察院許可可以查閱和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在案件偵查期間一般不對外提供案件材料。
   
   第六個是關於指定負責人的情況。該案是由陽光派出所惠小龍(音譯)副所長分管負責,報案人許愛萍以及自稱許建偉的男子都跟他聯係過的。
   
   第七個問題的關於告知第三次被偷拆的情況。2013年6月11日,報案人許建忠到陽光派出所報案稱盛北許巷16號(西)許建偉的私房部分牆體塌陷垮塌,懷疑是人為毀壞,陽光派出所於同月12日已立案偵查,並已將立案情況告知報案人。
   
   第八個問題是關於拆遷事宜的情況。公安機關不是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建議由拆遷部門跟你解釋相關的拆遷情況。
    
   2. 回複中的一些問題
   
   (1)第一個問題中,公安機關“是關於報案人的需求已經改名為‘許建偉被故意毀壞財物案’”以前把它張冠李戴地寫成“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現在又張冠李戴地把它說成是“報案人的需求”而不是公安機關更正了他們以前的錯誤。
   
   (2)在第一個問題中,公安機關已將報案內容改名為“許建偉被故意毀壞財物案”。但沒有提及報案人是否改名為“許愛萍”?還是和以前一樣的“許愛萍”和“許建偉”?
   
   (3)在第一個問題中,既然“立案告知單”已被更改,當事人和報案人什麽時候能拿到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即第四張“立案告知單”)?
   
   (4)在第一個問題中,公安機關回複“報案人是27日報案的(而)公安機關是28日出具立案通知書是正確的,不存在問題。”但立案時間是存在問題的:第一張的“立案告知單”中的立案時間是2014年7月1日!
   
   (5)在第一個問題中,公安機關回複“給予報警人許愛萍二張立案告知單是應當事人你的要求更改案件名稱後一同更改一點這個立案告知單。”本人(當事人)以前在電話裏多次強調,質疑是我的權利,至於改不改是你們的權力。本人更沒有要求公安機關發二張“立案告知單”:尤其是,一張是“報案人是許愛萍及報案內容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另一張是“報案人是許建偉及報案內容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6)在第一個問題中,公安機關回複“立案告知單”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 而是2005年江蘇省公安廳提出的一項便民服務措施,“立案告知單”也不是法律文書,不存在偽造的問題。”偽造有二個要素:故意和造假。第一,當報案人和當事人發現第一張“立案告知單”中的內容為假的時,立即向公安機關提出質疑,但陽光派出所和南長區公安分局均以“是計算機係統自動生成不能人為更改”這個假的理由拒絕更正,而且更為故意的是又發了二份假的“立案告知單”(一張是報案人是許愛萍及報案內容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報案內容是假的),另一張是報案人是許建偉及報案內容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報案人是假的)。),所以是典型的偽造。第二,“立案告知單”也是一份文書。第三,從2005年8月1日起,江蘇公安機關實行執法告知製度,即,在不影響偵查工作的前提下,對受理的案件立為刑事案件後,由辦案部門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發送《立案告知單》;在案件偵破後,由辦案部門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發送《破案告知單》。即“立案告知單”是法定製度規定的,所以也是一份法律文書。綜合上述,第二和第三份“立案告知單”應該是二份偽造文書。
   
   (7)在第七個問題中,公安機關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這六年中,我房屋被屢次偷拆,屢次報案,但每當問及立案和辦案情況時,常被分局或派出所以“立案和辦案的信息不能給我隻給報案人”或者“已經告知了報案人”為由拒絕告知當事人(受害人),所以我當時的問題是,是哪個法律文件規定了立案和辦案的信息隻能告知給報案人而不能告知給當事人(受害人)?和哪個法律文件規定了如果告知了報案人就不能再告知當事人(受害人)?如沒有這些法律文件則我再次請求被告知。
   
   (8)在第七個問題中,公安機關答複第三次被偷拆的立案情況已告知報案人。幾月幾日告知的?是口頭告知還是書麵告知?

   
   三, 公安機關關於對我對第五次偷拆觀點的回複
   
   1.公安局的回複
   
   今年8月4日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許愛萍報警稱屋頂晚上被人偷拆了,民警到現場經查看僅是房屋屋頂被毀壞。同時你(當時)是在美國的,並沒有在現場, 所以並不存在訴求人許建偉所投訴的完好無損的房子被偷拆的情況,盛北許巷16號(西)因以前毀壞後房屋結構已被損壞,也不存在完好無損的情況,同時當事人也未能向公安機關出示相關證據證明當時盛北許巷16號第三間房間的完好程度。第三是你長期居住在美國並不在事發現場,同時你沒有對房屋鑒定的資質,所以你對房屋毀壞情況的判斷是沒有依據的。
   
   2. 回複中的一些問題
   
   (1)2014年6月27日第四次偷拆後唯一幸存下來的是南邊的第三間房子,所以2014年8月4日的第五次偷拆就是對這間房子動手, 主要是把這房子的一整塊鋼筋混凝土屋頂平板拆掉了。所以我在8月19日在“無錫市長公開電話”裏講的似乎“完好無損”主要是指那塊被拆掉的鋼筋混凝土屋頂平板。我承認我當時是在美國,並沒有在現場,但我有在2014年8月4日以前那間房子似乎“完好無損”的照片(見圖3,4),我已於中國時間2014年8月25日(6:06:45)發給了中國無錫政府網的“市長信箱”,處理結果顯示:“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請等待答複!”
   
   (2)我在8月19日在“無錫市長公開電話”裏提供了人為毀壞的線索:從現場的照片中顯示,一牆體被人為鑿開了二個貫通牆體的槽道(呈八字型);從現場的照片中顯示,有一卷粗長的麻繩丟留在現場。所以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假設:作案人先在牆體上鑿上貫通的槽或洞,然後把繩子通過槽或洞栓住牆體,最後(眾人)合力“拔河”把牆體拉塌,然後可能對屋頂施加人為荷載將其屋頂毀壞,和/或由於屋頂的鋼筋混凝土板失去足夠的支撐而墜塌。牆體被鑿和一卷粗長的麻繩的照片也於中國時間2014年8月25日(6:06:45)發給了中國無錫政府網的“市長信箱”。
   
   (3)“你長期居住在美國並不在事發現場,同時你沒有對房屋鑒定的資質,所以你對房屋毀壞情況的判斷是沒有依據的。”這個說法的依據是不充分的,如我提供的“完好無損”的照片、牆體被人為鑿穿的照片和可能的作案工具的照片都是對房屋毀壞情況的判斷的依據。
   
   (4)以“你長期居住在美國並不在事發現場,同時你沒有對房屋鑒定的資質,所以你對房屋毀壞情況的判斷是沒有依據的。”為由,沒有回複我在8月19日在“無錫市長公開電話”裏闡述的房屋被人為毀壞的六個觀點和房屋應該立案的九條理由(見係列報道19)。
   
   
   四, 總結

1.公安機關改正了以前的錯誤
   
   (1)公安機關回答了以前以“在電話裏不能確定當事人身份”為借口拒絕回答當事人的問題。
   
   (2)公安機關把以前故意張冠李戴的報案內容“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改名為“許建偉被故意毀壞財物案”。
   
   (3)公安機關以前在立案名中把已被毀壞成一片廢墟的房屋說成“損壞”而不是“毀壞”,當事人質疑時,被告知他們是按“相關文件”的,現在經建設部門(的)專業鑒定部門“鑒定”,公安機關把案名中的“財物損壞”改為“財物毀壞”。
   
   2.公安機關繼續敷衍塞責
   
   (1)公安機關繼續以“立案和辦案信息隻能告知報案人”或“立案和辦案信息已告知報案人”為借口,拒絕當時人(受害人)也要被告知的一再請求。
   
   (2)公安機關繼續為以前在“立案告知單”中的故意作假辯護,更甚至把“立案告知單”歪曲成“不是法律文書,不存在偽造的問題”
   
   (3)公安機關把當事人“長期居住在美國、並不在事發現場、沒有對房屋鑒定的資質”作為當事人不能對房屋毀壞情況的作出判斷的“依據”。
   
   (4)7月29日(中國時間)本人向“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投訴了南長區公安分局有關人員在電話裏的推諉和粗暴行為,也被告知此投訴已轉交給市公安局處理,當時也被告知5 至10個工作日內會有回複,但至今沒有得到任何回複。
   
   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摘要(三)

   圖1 房屋第四次被偷拆後的照片
   
   
   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摘要(三)

   圖2 房屋第四次被偷拆後的“立案告知單”
   
   
   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摘要(三)

   圖3 房屋第五次被偷拆後的照片
   
   
   無錫市長公開電話摘要(三)

   圖4 房屋第四次和第五次偷拆後後比較的照片
   
   
   
   三鞠請安
   
   2014年9月1日
   於美國新澤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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