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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探索實行“官邸製” 哪4類人群將住進“官邸?

(2013-11-18 07:09:25) 下一個
中國探索實行“官邸製” 哪4類人群將住進“官邸?

人民網


中國“探索實行官邸製”,相關課題組人員認為,住官邸者將限定在4類人群: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 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以 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 長、紀委書記、公安廳局長等。而對於不適用官邸製的正部級以上官員,政府將提供公宅。

“探索實行官邸製。”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的短短幾個字,如同吸鐵石般牽動中國社會的神經,這個過去曝光率很低的詞兒,瞬間成為社會熱點。昨天,“中國特 色官邸製研究”課題負責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製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向外界披露了一份上報中央的建議方案,就官邸製進行了詳細闡述。

研究

課題形成三個研究報告

據汪玉凱介紹,“關於建立中國特色‘官邸製’的建議”,是中國行政體製改革研究會2013年初設立的重大研究課題。

課題在今年6月初步完成,共形成三個研究報告:《國外官邸製研究》、《中國古代官邸製研究》、《當前我國領導幹部住房現狀分析與改革趨勢》。

今年7月,由汪玉凱撰寫的官邸製建議方案,經中國行政體製改革研究會上報中央。這份方案不僅詳細介紹了我國領導幹部的住房現狀,還對官邸製的含義、意義、曆史沿革、國外做法及實施建議進行了具體闡述。

汪玉凱“中國特色官邸製研究”課題負責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製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現狀

部分幹部永久占用房產

這份建議指出,新中國建立後,我國沒有按照國際慣例實行官邸製。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典型的福利分配製度。改革開放後,隨著住房製度改革的深入,除黨和國 家領導人之外,所有公務員都參加了住房製度改革。但是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住房製度改革雖有重大突破,但同時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

領導幹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成為腐敗的新形式。其突出表現是,房改後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出現了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建房的現象,多占、低價套購或者超標準侵占國家公共資源的問題也很突出,有的甚至還出現了官員建造別墅的熱潮。

一些腐敗官員涉及房產腐敗問題,令社會震驚。原鐵道部長劉誌軍貪汙腐敗案中,僅涉及的房產竟然高達374套。

此外,幹部交流、異地任職等,客觀上為官員濫用權力“以權謀房”提供了便利。領導幹部住房在內的特權泛化,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一 個領導幹部到某地任職,地方大都為其準備好了“住所”,這個“住所”往往就成了其個人的資產。調離後多數不退,實際上為永久占用,還可留給後代。

建議中,汪玉凱寫道:實行“官邸製”是遏製領導幹部“以權謀房”的根本途徑。

官邸製建議方案

何為官邸製?

所謂官邸製,就是由國家為重要官員在任期內提供住房的一種製度。

哪些人實行官邸製?

就實行官邸製,課題組提出四點建議。

首先是明確實行官邸製的適用範圍和主體資格條件。方案建議,確立官邸製範圍不一定隻與官員的行政級別掛鉤,主要是從國家的尊嚴、工作性質、工作需要、有利於廉潔四個原則出發。

範圍宜限定在四類人群:

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公安廳局長等。

哪些人實行公宅製?

對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可以實行公宅製。實行公宅製度的官員群體,主要指那些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的、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製的那些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為 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卸任後搬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國家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 協副主席等。

幹部異地任職怎麽辦?

任職期滿後必須從官邸搬出

課題組的第二個建議是探索異地任職幹部“官邸製”的改革路徑。

汪玉凱介紹,在異地交流任職的領導幹部中,最高的隻涉及正部級。鑒於我國正部級以下的領導幹部都參加了房改,所以原則上在異地任職入住官邸時,不管其是否帶家屬前往,領導人的原房屋都應該保留。但任職期滿後必須從所住官邸搬出。

考慮到房屋在不同地區間的價格差異很大,對那些從低房價地區交流到高房價地區的領導人,比如進京,就要考慮相應的補償政策,如確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後,可以容許其在京購買相應麵積的經濟適用房。

年輕領導幹部也可以自己到市場上按市場價租房或買房,國家提供租房補貼,如果不擔任領導職務後就不能繼續享受租房補貼。

官邸房源都從哪裏來?

官邸公宅由國家統一購建

建議三是對於官邸和公宅,一律由國家統一建造、購買或租賃,並按照嚴格的製度,配置設施和修繕。汪玉凱介紹,按照國際慣例,絕大多數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費入 住的,即使交費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國的國情,對於所有國家擁有的官邸和公宅,實行免費入住較為合適。這些官邸和公宅的內部設施配置和維修,國家要建立統 一製度,予以規範。

課題組認為,在建立官邸製和公宅製的過程中,首先要按照實行官邸製和公宅製的範圍、對象等,明確現有房源;還要對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經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幹部的住房現狀等,進行詳細的統計和調查。

如何清理幹部現有住房?

多占住房逾期不退要加倍收取租金

建議四是建立嚴格的住房監察製度。汪玉凱建議,全麵清理領導幹部的現有住房。特別對那些曾經在多地任職、交流、進京的領導幹部的住房情況,進行認真清理, 對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場租金標準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程序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

建立領導幹部住房申報製度及住房檔案,加強動態管理。建立和健全領導幹部住房腐敗的問責製度,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程序、內容、方法和責任追究範圍。

推進幹部住房公開製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鏈接

美國:總統州長必須住官邸

美國對民選的聯邦、州、市主要官員,如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和市長(隻有相當規模的大、中城市市長),法律規定政府應提供官邸,任職期間可享用,任 職期滿則應搬出。基於安全理由,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必須居住官邸,市長則可選擇自願放棄居住官邸的權利,自購居所居住。官邸的購買、日常使用和維 護費均由政府預算支出,居住者則隻需交納象征性的年租金1美元。

德國:總理等必須居住官邸

德國實行“官邸製”的對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級公務員,包括總理、聯邦政府各部部長。除了總理等必須居住官邸外,各部部長則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居住官 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國家為兩間房間配備相應附屬設備和承擔相應的房租。所有的聯邦官邸,均由聯邦政府出資,根據現有財力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家具、維 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做出嚴格規定。

法國:各部部長住房補貼製

法國的官邸製範圍比德國還要小,除政府領導人外,國家對各部部長也沒有實行統一的官邸製度,而是實行了住房補貼製度。國家資助的部長公寓最大麵積限定為80平方米,部長家庭中每增加一個孩子,房屋的麵積可以擴大20平方米。

日本:兩類官員免費用住宅

日本的情況比較特殊。在小淵惠三執政時,除了首相和房屋長官保留官邸外,其餘官邸一律廢除。但是仍有兩類官員可以免費使用住宅:一類是內閣大臣以上的政府 高級官員和國會有關領導;另一類是特殊工作需要的官員。在這些享受免費居住公務員宿舍的高級官員的住宅中,應配備桌、椅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家具等財物,免費 提供給他們及其家屬使用。

韓國:四個職位有專門官邸

韓國隻有總統、總理以及國防部長、外交部長四個職位有專門官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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