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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裔學生拿D遭開除, 告大學無理給分終敗訴。

(2013-09-16 19:36:13) 下一個

2012年2月2日,得克薩斯南部大學Thurgood Marshall法學院(Texas Southern University's Thurgood Marshall School of Law)兩名學生以自己一門課程得到了“武斷而莫名”的低分數為由,對學校及學校一前任教師提起了訴訟。

這兩名學生為26歲的喬納森·陳(Jonathan Chan,音譯)以及27歲的卡拉·福特(Karla Ford,音譯),他們均是法學院一年級學生,2011年5月,兩人因為在合同法(二)的課程中拿了D-而被學校開除。

不久前,聯邦得克薩斯州南部地區休斯頓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Texas Houston Division)在即決審判(summary judgment)階段已撤銷了案。

課程拿到D-成績  學生要求解釋被拒

起訴狀稱,兩原告自2010年秋季學期到2011年春季學期在法學院學習,2011年5月,兩人在被告Shelley Smith教授的合同法(二)中拿到了D-成績,這導致他們的平均績點低於了學校要求——一年級學生平均績點需達到2.0,學校開除了兩名原告。

兩人在申訴期限內對期末成績提起了申訴,稱教授Smith武斷的給了他們一個低分數,這一分數並非他們考試成績的真實體現,而僅僅是為了將他們趕出法學院,明知分數有誤卻拒不改正。

原告表示,在春季學期,他們曾為期末考試前的三次考試成績而參加Smith的考試審查會,但Smith一直拒絕告知原告自己是怎麽評判分數的,也拒絕將扣分得分情況告訴原告。

原告甚至無法查詢期末考試試卷以判定自己的分數是否合理。

學校和Smith蓄意扣留了原告最終成績的相關信息,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具體得分情況。

盡管原告要求被告方提供期末試卷複印件、標準答案以及最終得分的解釋,但學校卻一直拒絕提供相應信息。不僅如此,學校還解雇了Smith,以此來防止原告收集必要信息,進一步防止原告進一步上訴。

未能提供充分證據  原告更改成績申訴被駁  慘遭開除

2011年9月2日,在原告申請更改成績後數月,法學院教學標準委員會(Academic Standards Committee)同原告召開了一個5分鍾的短會,會上,委員會告知原告,“教授已經通過電郵告訴委員會,稱自己在給予兩人成績時不存在歧視,也不存在 計算錯誤”,但學校並沒有在會議上提供任何信息和證據,也沒有提供原告方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2011年9月6日,教學標準委員會向原告發送信件,拒絕了他們更改成績的要求,委員會同時陳述了拒絕理由——原告方沒有提供充足證據來論證自己的申請。

最終,兩人因成績問題而被學校開除。

原告:此事讓他們受到了羞辱  被告:學校的分數評定公平,沒有問題

陳是亞裔,擁有休斯頓大學(University of Houston)管理和營銷的學士學位,福特則擁有得克薩斯州南部大學司法行政學士和碩士學位。

福特表示,證據全在學校手中,作為原告的他們根本拿不出被告所持有的證據。福特進一步表示,當一個人覺得自己做得很好,但最終成績卻十分不理想,這是十分令人沮喪的,尷尬而充滿羞辱。

陳也表示,作為一名亞裔,他在成長的過程中已經經曆了很多困難,他隻覺得現在這件事讓他倍感丟人現眼。

法學院院長Dannye R. Holley則表示,他認為學校的教學十分公平,在對待一年級新生的評分以及統一考試政策上尤其如此,學校從未想過利用不理想的分數來開除學生。

Holley表示,最終程序是由公式得出的,教師會根據學生的課堂表現給出分數,這占最終分數的50%,而統一的單選考試則占另外50%。考試的評分及最終成績的計算都是由獨立的承包人完成的。

要求陪審團審理  索賠7.5萬美元

原告方主張被告故意/過失施加精神壓力,在雇傭、培訓及監督上存在過失,違約以及違反了學生的憲法權利,要求被告方支付超過7.5萬美元賠償,並要求本案經由陪審團審理。最終,本案經由陪審團審理,在即決審判(summary judgment)階段已遭法官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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