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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幾:小議“反不當行為”法律

(2013-06-03 04:35:22) 下一個

小議文明社會反“不當行為”法律

 

老祖宗說過,“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失而後禮,失禮退求法,法不治求兵,失兵而後天下亂,天下亂而後道可悲的是,幾千年去了,人類還是沒有能力跳出個怪圈這萬維網失禮已久,不得不反複求法。可又沒有人很具體說這個法。今天我就來個拋磚引玉,說說有關反不當行為的法律

反不當行為的法律主要針對惡劣不當行為(SERIOUS MISCONDUCT),包括歧視(DISCRIMINATION),騷擾(harassment),欺辱(bully)三個方麵。 這篇以澳洲為例,簡單探討一下有關反不當行為的法律問題。我相信民主社會大體理念相同,歡迎大家補充指正。

反不當行為法律,主要適用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不可以用於私人場合。比如你可以在自己家裏私下罵日本人是豬中國人是狗, 不可以在商場公開這樣說。這就是你的自由和不自由。

澳洲民事法律是由獨立的州法律執行的。各個洲法律不同,但在針對惡劣不當行為問題上,都是毫不含糊的。以筆者所在州法律為例。具體規定如下:

When is it against the law?

The Act says it is against the law to treat you unfairly because of your: 

sexrelationship or parental statusracereligious belief or activity

political belief or activityimpairmenttrade union activity

lawful sexual activitypregnancy breastfeeding needs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gender identitysexualityage 

(煩請英文好的網友翻譯一下)

這法律條款清清楚楚,不可以拿種族,性別,信仰等等不同,而對人進行歧視,欺辱和騷擾。

歧視可以是各種情況,而一般性的欺辱和騷擾,大致要重複性的行為才算。比如,你老板偶爾一次對你發脾氣,可能夠不上欺辱,除非情節十分嚴重;經常性的發脾氣就有欺辱的嫌疑。再比如你摟抱異性同事,以示親熱,對方要求停止,表示抗議,下次再犯,即可算性騷擾。

可以看出來,這個法律的主觀性很強,完全是個人感受。隻要對方抗議,原則上你必須停止對對方的行為,否則很危險,弄不好要被解雇甚至吃官司。

需要說明的是,任何公共活動,或者公共場所,都需要有公共保險(PUBLIC LAIBILITY INSURANCE),而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是有要求的,那就是必須履行投保人的責任(DUE DILLIGENCE),否則是不支付賠償的。DUE DILLIGENCE包括投保人有沒有明確責任界限,負責範圍,防險措施等等。比如兩個人在俱樂部口角,其中一人將另一人打傷。這時傷者律師可能建議不起訴打人者,而以俱樂部沒有及時保護對俱樂部進行起訴,這是因為俱樂部較私人有錢,有較大賠償能力。(這樣的例子很多。有些人認為西方社會法律是為了保障公平,很幼稚;說明這些網友對西方社會缺乏了解。“法律根本不是為了保障公平”,這是我們所請法律專家講課時反複強調的,絕不是開玩笑。)如果俱樂部沒有適當的應對,結局會很慘。

不過啥事都有例外。歧視,欺辱和騷擾上司相對較安全,特別中層和頂層 “黨和國家領導人”。 最無風險的事是罵總理和議員,好像專門就是給人罵的,而這是我最喜歡聽的。我成人以後最害怕的,就是專門替領導考慮的那些草民。在我看來,人都是有惰性的,正是草民的“理解”“寬容”,給了當權者惰性的發揮提供了可能(這裏且不說“惡”性),覺得沒有盡力把事情做好的必要。“有什麽樣的人民,就有什麽樣的領導”,這話是沒有錯的。實際生活如此,網上能不能例外?

最後一點,表述個人的政治觀點(POLITICAL OPIONION),無論如何的尖銳,隻可能影響政治“品德”,似乎並不構成違法。比如經常見到勞動黨人肆無忌憚地惡意攻擊自由黨人(很少會涉及家人),或者反過來,司空見慣。這中間如何界定,就非我這外行可以說的清楚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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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評論  
  作者:寄自美國   留言時間:2013-05-12 12:20:43  
  老幾兄這篇不錯,說得很清楚了。“這萬維網失禮已久,不得不反複求法。可又沒有人很具體說這個法。” - 正是如此。

不知道海外華人們對海外了解多少。有些人不了解,還不願意別人去了解。別人一談論當地的事情,就是揭西方自由世界的短,就要你高抬貴腳了。所以那一天,這網絡上大家能夠步調一致,隻談中國的問題,隻唱西方的頌歌,那就太平了,禮就恢複了,法也不需要了。咱們等著那一天的到來吧。
 
 
     
 
  作者:沙之舟   留言時間:2013-05-12 14:12:39  
  老幾,這個法律似乎是講對個人的待遇吧。  
 
     
 
  作者:蜉蝣之暮   留言時間:2013-05-12 15:16:22  
  老幾兄好!
在下不明白的是,很多規則和法律都寫得明明白白的,不得對他人進行侮辱,人身攻擊;不得散播種族仇恨, 為什麽還是有人視之為無物,把對個人及種族的人身攻擊作為一己之心理滿足的手段。而萬維作為一個傳媒平台,竟對自己的法規有法不依,任由侮辱謾罵人身種族攻擊發展到今天這種這種地步,真的是無語了!
 
 
     
 
  作者:蘆鶴   留言時間:2013-05-12 16:07:16  
  老幾、蜉蝣兄:

萬維的情況不算複雜,就是“隊員兼裁判”。
 
 
     
 
  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2 19:58:51  
  老幾兄好
對於有法不守,有規則不依,正直的人當然不會閉起雙眼,聽之任之。那樣的話就是奴性了。

吾丁一事也是法製觀念的試金石。現在的當務是護法維權。萬維失禮,不能縱容。
 
 
     
 
  作者:侃侃   留言時間:2013-05-13 07:42:17  
  我給萬維博客寫了一個小建議,萬維已經給了一個“謝謝建議”的回複。隻是不知道萬維博客服務小組是否真正能夠意識到問題之所在。倘若某天真的有人起訴萬維博客,不知道萬維如何應對。

僅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博給出的這篇文章:
http://blog.creaders.net/fthj2012/user_blog_diary.php?did=128793

如果有以此人跟萬維找茬作對,萬維恐怕就吃不消。
 
 
     
 
  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3-05-13 13:05:38  
  謝謝寄美兄,沙兄,蜉蝣兄,蘆鶴兄,pia兄,侃侃兄。各位好!
我知道的能說的就這麽多了,很多地方自己也不明白。鹹吃蘿卜淡操心,願咋地咋地吧,用咱們當地土話說,把誰球也咬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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