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上法庭有幾百次了,說起來人家以為我是律師。其實都是當事人。
記得在1991年一天,我去 Kroger買菜,一進門,見大幅廣告,有部分食品免費,但需購買30元以上。結賬時,我發現Kroger收銀機先按原價總額收一次稅,然後減去免費食品後得到價格,再收一次稅。
我當場向收銀員質疑,收銀員叫我找經理。經理振振有詞:食品免費,稅還是要收的,要交給州政府。
於是我在小額法庭對本地 Kroger提訴訟,我的抱怨是,1)Kroger對不免費食品,收了2次稅,貪汙了政府稅費;2)欺騙了顧客 customers,3) 違反了廣告法,如果一個承諾給以優惠的廣告,結果卻是讓買家 受到了傷害,那麽這條廣告是不合法的欺騙性廣告。我當時計算了一下,如果顧客購買了 90多元以上的話,優惠後實際購買價,超過沒有優惠的原價,4)嚴重挫傷 用戶 client 對 Kroger的信心,。。。我當時在法庭上列了 Kroger十大罪狀。自我感覺非常有理,誌在必得。
Kroger 隻派了律師一人出庭,律師隻說了兩點,一是這個收銀機流程不是本店控製的,是總部製定的,二是我沒有什麽具體索賠。
法官二話不說,就把我的case給dismiss掉了。
後來發現,不管有沒有理,沒有律師的一方總是輸給 有律師的一方。法官同學總要照顧律師同學的飯碗啊。
也可以說,律師方勝在知識和智慧之上。
另一次,我和對方都沒有律師,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戰,不分上下。
突然,法官眼睛一亮,問我,你是理學博士?
我答:和本案有關嗎?
法官說:你的知識和智慧,應在常人之上,所以你是以自己的知識和智慧,來 take advantage of the other party,所以如果我聽不出來誰對誰錯,那麽一定是你錯了。
所以,如果沒有律師,知識和智慧就是你的軟肋。
哈佛教授 vs 餐館,如果餐館有律師,教授必輸。如果雙方都沒有律師,教授也輸。隻有在餐館沒有律師,而教授有律師的情況下,他才能贏。
有人說,美國沒有真正的正義,隻有程序正義。這種說法隻有當美國法庭有律師時才成立,不管多有理,隻要有一點程序不對被對方律師抓住,就功敗垂成。所以法庭上經常是放著西瓜大的事實不管,隻對芝麻小的程序吹毛求疵。
有些人自我感覺非常聰明,不需要律師。但一上法庭,往往出師未捷身先死,為什麽呢?不僅僅是cross examination 吃虧,更重要的是,如果你不是律師而使用程序正義,法官可能判你 take advantage of 法律 而失去官司。律師可以利用程序正義欺負對方,而你不可以。這就是法庭邏輯。
舉個例子,法律規定你必須通過可證實的郵局郵件通知對方,如果你僅僅通過email,或者短信通知了對方,對方律師抓住了抱怨,法官可能立刻dismiss你的case,甚至如果對方是兩個人,你用一封信通知了兩人,幾年前聯邦法律已經定義無效。但是如果對方僅僅是通過手機短信通知了你,你抱怨給法官,法官可能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喝斥你利用法律占對方的便宜,因為事實是你已經通過短信知道了。
至於誰對誰錯,即說不清,也沒人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