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樓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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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與資產保障

(2021-06-24 12:55:03) 下一個

上麵幾期文章介紹了哪些財產可以不少或少受官司的影響以及債權人的追討,也簡單地說了傘險(umbrella insurance)的作用,文章刊載後有好幾位讀者和群友打電話問有沒有什麽辦法能保障夫妻離婚時自己的財產能夠不被或少被離婚配偶瓜分,坦率說基本沒有,除了婚前協議注明了的財產可以各自保留外,婚後產生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都要拿來分,不管這個財產是在誰的名下,所不同的是平均分還是公平分.有人問買的人壽保險是否也要分,回答是當然也要納入瓜分清單,但人壽保險的分法與401k、IRA不同,不是把保險取消,而是把人壽保險中的現金值(不是死亡理賠也不是投入的保費)計入某人的財產拿來分配。比如張先生前幾年買了100萬的人壽保險,一共付了10萬保費,目前現金值有4萬,離婚時這4萬現金值要計入張先生的財產參與離婚分配。永久性的人壽保險頭幾年沒有或隻有很少一點現金值,如果現金值很少,也就沒什麽可分的。前麵的文章講過各種資產保障做法都必須在官司或事故發生前做完,官司已經登場了再來轉移資產不僅無效而且非法。人壽保險也是如此,如果你明天要離婚了,今天花10萬美元去買人壽保險這顯然會被視為故意轉移資產,而且你買人壽保險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自己沒有保險,或者保險不夠,或者買的保險有一些你需要的benefit,如長期護理福利等。

      今天再講講資產保障和財富傳承中常常要用到的一個工具:信托。信托這個詞已經被人說爛了,但大部分人對信托並不了解,或者有很多誤解,並不是每一種信托都有資產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先說什麽是信托,簡單說信托就是一種實體(entity),某某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設立了一個實體。信托一定有三個角色:設立人(Grantor or Settler),管理人(trustee)和受益人 (beneficiary),這三個角色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如公司),我們一般人用到的大都是自然人設立的信托。信托可以分為兩類:可撤銷信托(Revocable)和不可撤銷信托(Irrevocable),前者可以更改和撤銷,後者不可以更改也不可以撤銷,或者很難更改和撤銷。常見的可撤銷信托如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後者如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托。可撤銷信托可以用自己的社安號作信托的ID, 而不可撤銷信托則一定要向國稅局申請專門的稅號. 從資產保障角度看,可撤銷信托並沒有保障的功能,如果你打官司輸了,債權人完全可以從你可撤銷信托中拿錢,因為你依然是這個信托的所有人、管理人甚至受益人。真正能夠保障你的資產安全的是不可撤銷信托。我前幾期文章介紹過一個客戶惹上官司,被政府沒收了他名下的幾乎所有財產,包括公司、自住房,但他事發前幾年設立了一個不可撤銷信托,把好幾個物業放在這個信托中,指定別人做這個信托的管理人,並規定信托的受益人是他的子女。他本人栽了進去了,但這個信托以及信托中的物業就安然無恙,信托中的物業每年產生的租金收入資助他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大學費用。

      為什麽不可撤銷信托可以躲避官司訴訟、避免債權人追討呢?其根本原因是放入不可撤銷信托中的財產已經不屬於你,從放入信托的那一刻起你已經不是這些財產的管理人,也不是受益人,你隻是最初的建立人,盡管設立信托的目的是圖利你的家人,但隻要不是圖利你自己就Ok.美國法律的基礎都是保障所有權的,在你名下的財產你敗訴了別人可以追討,不在你名下的財產債權人當然拿不到。但由於要放棄對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一般人很少願意設立這種不可撤銷的信托,我有一些客戶身家幾千萬,這些財產他們生前肯定用不上,日後肯定是要留給子女和孫子女的,但他們就是不願意設立這種不可撤銷信托,並把財產轉入這種信托,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這些財產是他們成功的標準,帶給他們安全感和成就感;二是對子女不放心。

      盡管大部分人不願意設立一般的不可撤銷信托,但對設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托(ILIT)很有興趣,因為這種信托隻是Hold 一個大額的人壽保險,並不需要把財產放進去。這種信托規定保險人百年後,這筆保險理賠進入這個信托,按信托的規定分給你指定的受益人,而且信托文件可以事先規定受益人日後如何使用這筆錢。由於你的子女隻是信托理賠的受益人,如果有官司債權人拿不到,如果離婚配偶也不能分這個信托中的錢。(重申一下,本人不是律師,本文隻是介紹基本概念,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範琦勇原創,2021年6月2日,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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