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樓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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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爾蓋茨離婚能保留多少財產?

(2021-05-15 08:33:02) 下一個

離婚時如何分財產(續)上期文章上說離婚如何分產取決於你住在哪個州、是哪個州的居民 (resident),如果住在那9個community property州,法律規定簡單、粗暴,婚前財產各自保留,婚後財產平均分配,各拿50%;如果是另外41個州的居民,則按照公平(equitable)原則來分產,怎麽算公平就給雙方和他們的律師留下了很大的討論空間,要考慮很多因素,但中國大陸新聞和電視劇常常宣傳的那種一方放棄財產,淨身出戶是不可能的,大多數人的離婚案件少的一方也能分到三分之一。而且美國的離婚案件並不會因為一方的過錯(如出軌)就給對方更多的財產份額。

是平均分配好還是公平分配好,取決於你在婚姻中的地位,如果你是不賺錢或少賺錢的一方,你肯定想平均分配,相反如果你是賺大錢的一方你會希望公平分配。就蓋茨夫婦離婚案而言,如果他們夫婦不是住在華盛頓州,而是住在某一個common law property 州,比爾蓋茨也就不用分一半財產給梅琳達。當然最後結果不一定是比爾與梅琳達平分那高達1200億美元的財產,各拿600億走人,如果他們達成財產分割協議,也可以不平分,隻要他們倆人願意,法庭不會幹預。像亞馬遜老板貝佐斯的離婚案也是在華州進行的,他們的財產就不是50:50 平分,而是貝佐斯保拿了大頭,主要是亞馬遜75%個股份,其前妻小說家麥肯琪分到了亞馬遜25%的股份,價值380億美元,但自願把投票權給了貝佐斯。按說貝佐斯夫婦也沒有簽婚前協議,亞馬遜是他們夫妻倆最早在自家車庫聯手打造起來的,如果麥肯琪非要平均分配,她拿一半於法於理也是說得通的,但如果那樣,也就意味著雙方撕破臉,為爭產而在法庭上鬥個你死我活。注重隱私的富豪大部分是不願意走到這一步的,一般都會在正式離婚前談好一個和解條件(Settlement), 再呈交法庭批準。所以盡管蓋茨夫婦財產龐大而複雜,我相信他們離婚前就財產分割一定已經達成某種協議。根據貝佐斯夫婦的離婚協議,我大膽推測一下,蓋茨夫婦離婚分產也不會是50:50對半分,而是比爾拿大頭,梅琳達拿小頭,至於以他們夫婦名字命名的基金會早已經獨立出去了,不在分產之列。

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不論是9個平均分配州還是那41個公平分配州,如果你有婚前協議,婚前的財產不用拿來分割,但蓋茨夫婦並沒有婚前協議,大多數美國人也沒有婚前協議,一是簽這種協議很傷感情,二來大多數人都是白手起家,結婚時多半還沒有什麽資產,沒有簽的必要。但如果一方或雙方都從家長那獲得了可觀的財產,或者是有紀念意義的東西,那最好還是簽婚前協議,當然雙方要進行充分溝通,獲得對方的理解和同意。

     那麽簽了婚前協議,婚前財產就萬事大吉、就一定可以避免離婚時被對方分一杯羹的命運嗎?回答是不一定。舉例說,婚前你父母給你一棟房子,房契上寫了你的名字,婚前協議也標注了這個房產,一旦離婚你的配偶一般是不能分這個房產的,但如果婚後你把配偶的名字加進房契,或者是你從夫妻共同收入中拿錢去付房貸,又或者這個房子拿去出租,你的配偶也參與管理,日後離婚你的配偶就有理由也要分割這個房產。所以保險起見,如果你簽了婚前協議,婚前帶來的財產一定要與婚後獲得的財產分別開來,收入要進獨立賬戶,報稅也不要與夫妻聯合報稅混在一塊。

     總體而言,夫妻在美國被視為單一的經濟共同體(Economic entity),除了婚前協議外,婚後的財產都要拿來分配,不論這個財產在誰的名下,所不同的是“平均分配”還是“公平分配”。後麵的文章我們重點討論不是夫妻分產問題,而是探討做什麽樣的安排、什麽樣的計劃不會受債權人的追討,放在什麽地方的財產有官司保障,如果惹上官司乃至輸掉官司,對方拿不到這些資產。                 

在美國打官司是快速致富捷徑之一 有人總結了在美國快速致富的三條捷徑:中彩票、離婚、打官司。買彩票中大獎的概率太低,而離婚、打官司則是常有的事,而離婚一旦牽涉到財產分割最後也往往走到法庭見真章的地步。美國是個官司泛濫的國家,全球70%的律師在美國,全世界80%的訴訟案件都發生在美國,要想一夜致富,打官司是一條捷徑。打官司盡管表麵上理由都是冠冕堂皇,但背後的理由大都是為了錢,所謂“匹夫無罪,罪在懷璧”。我有個醫生客戶, 曾卷入車禍,對方年輕力壯,什麽事也沒有,但一年後給她發律師函,稱 “精神受傷害、失眠” ,向她索賠100萬美元,其中原因就在於後來發現她是個醫生,可以敲一筆。所以對高資產、高收入人士來講,資產保障尤其重要。如果做好了安排,可以減少被告的可能,即使惹上官司,對方要知道你做了周全的安排,就不會獅子大開口,甚至知難而退。

何時做資產保障 曾有好幾個讀者或客戶出了車禍了或者是已經有人起訴他了,然後打電話問我可不可以現在買大額人壽保險,把錢藏在保險中,以免被人告走。我告訴他,事情已經發生了再做這些安排為時已晚。事情發生後再來轉移財產,法律上叫“欺詐轉移”(Fraudulent transfer),不僅沒用,而且罪加一等。就是在夫妻離婚案件中,離婚期間未經雙方同意的財產轉移也是非法的、無效的,在加州,離婚法庭會直接把這種非法轉移的財產全部判給另外一方。所以第一條原則是任何資產保障的安排和財產轉移都必須在官司或有關的事件發生之前進行。發生之後你隻能自求多福,請個好律師幫你打官司,爭取荷包少出血。重申一下,本人不是律師,本文不構成任何法律谘詢。 (範琦勇原創,2021年5月12日,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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