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80)
2024 (1)
看到網上有一種說法解釋為什麽範冰冰不像劉曉慶一樣被收監?這種說法是:劉曉慶當時用的還是1997年的刑法,叫偷稅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改成逃稅罪了。其中最主要一個區別,就是修改以後有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即如果初次逃稅,稅務機關會找上門,然後進行稅務行政處罰,包括交稅款、繳納滯納金。這樣一來,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算犯罪。
實際上用刑法變更來解釋不追究刑事責任範冰冰根本站不住腳。雖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改成逃稅罪,可以當作不將範冰冰收監的依據,但如果範冰冰觸犯了其它法律條款,同樣可以將範冰冰收監。比如說“陰陽合同”是不是觸犯了合同法?是不是存在商業欺詐問題。如果就這樣把範冰冰給放了,顯然不是百分之百的依法辦事。
為什麽這一次沒像對待劉曉慶一樣“痛打落水狗”?因為現在的社會的大環境於當時不同。簡單的說,如果那時候就一個劉曉慶加一個毛阿敏,現在可能要成百上千,甚至更多。他們背後還有更多的人。從社會和諧的角度來講,這樣的處理,雖然沒有在法律上一碗水端平,但警示的作用還是能起到的。
有人說範冰冰漏稅案應當對稅務機關追責。如果稅務機關明知範冰冰逃稅而不去追繳,當然應當被追責。如果範冰冰的公司和經紀人通過陰陽合同逃稅,欺騙稅務機關,後者在知情後積極收繳,應當沒有太多的法律責任可以追究。
不過,在範冰冰案中有一個政府部門確實應當被追責,這個部門是,審計部門。我不太清楚國內的審計部門的角色是否和國外一樣。如果一樣的話,財務運作中充當刑偵角色的審計部門首先應當被追責。如果參與範冰冰公司審計的部門查的這麽仔細,不可能查不出陰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