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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Vegas的死難者致哀,我們六月份就在那街頭,晚上也看了音樂噴泉表演。我深知美國憲法修正案的意義,但是這種機關槍是應該禁止的,大家看看我去年在密蘇裏鄉下參觀槍展時的鏡頭所錄,那老美是興致勃勃地擺弄著自動武器。
雖然我是主張有限度地控製槍枝的,尤其是強力的殺傷性武器,全民禁槍在美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這涉及美國憲法修正案的第二條,禁槍是要重新修憲的。美國開國先父把修憲的門檻定得奇高,修憲必須通過三分之二的美國聯邦參眾兩院,總統擁有否決權。另外還需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準,才能成為修憲的條款,還需要總統簽署。當然美國人如果有決心,也有修憲的可能。現在說起來都有些娛樂效果,美國曾經為一項社會政策而二次修憲,分別為1920年的憲法第18條修正案的禁酒和1933年的憲法第21條修正案的解除禁酒令。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規定美國人民有權擁有武器,美國平民擁有武器的最原始的目的是為了反抗政府可能對平民權力的侵犯。當然時代發展了,這條隻是公民權力的象征而己。
關於憲法修正案第二條的前半句:"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這裏不同法律學者會給出不同的解釋,militia指民兵,當年英國殖民者在社會有維持統治或安全的民眾士兵,這裏的State指州而不是聯邦政府。所以指的訓練有素的民兵是州的安全的基礎,而這些民兵是由平民組成的,所以平民有權配備武器。這是對第二條修正案的一般解讀,其實圍繞此修正案也是爭論不斷,但是它是私人擁有槍支的憲法基礎。廣泛解釋起來就是每個人,以及這些個人組成的組織,他們擁有槍的權力神聖不可侵犯。
美國憲法產生於1789年,憲法修正案的前十條(權力法案,Bill of Rights) 為1791正式批準的。公民擁有武器的權力為僅次於憲法規定言論自由(第一條)的第二條憲法修正案,成為美國部分的立國之本。為什麽憲法和憲法修正案會有這個時間差呢?因為憲法簽署後有人不滿,認為聯邦(Federal) 的權力過大, 普通百姓的權力沒有保障。那群反對派又稱反聯邦人士(Anti-Federalist) 擔心聯邦權力過大後,總統可能變成另外性質的國王。所以他們希望限製聯邦的權力,甚至曾經威脅要另外起草新憲法,這樣才有政治妥協後的憲法修正案。這裏把修正案的目的說得很清楚:“to prevent misconstruction or abuse of its powers, that further declaratory and restrictive clauses should be added:”
美國區別於三流國家的標誌就是隻有一部憲法,並且修改起來十分困難,其他國家可以隨時為新政府修改憲法。我還記得當年Gore贏了populate votes但輸了總統,一位老中說應該修改規則,老美隻是聳聳肩笑笑,談何容易啊。
附錄:
美國憲法修正案的第二條原文:
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注意這裏Arms泛指武器,夠大法官們做文章的,如果關於限製自動機關槍訴訟到高院的話。
古英語呦口,我試著改寫後供參考:
Because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is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so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或者: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is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and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請看這三個不同的網絡譯文:
“譯文一:一支受規範的武力乃確保自由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可受侵犯。
譯文二:紀律優良的民兵部隊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害。
譯文三:紀律優良之民眾武裝(或者民團,武裝民團)乃自由邦國安全所必需,故,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之權不受侵犯”
如果militia和rights為並列主語,則翻譯起來與上麵不符。還有一個疑問是為什麽用“the right"而不是“the rights"?
美國步槍協會(NRA)在Bass Pro Shops的密蘇裏春田市總部有個巨大的展覽加銷售廳。展廳的樓梯的扶手全部由槍組成。
拿破侖的佩槍也在那裏展覽,價值以百萬美元計算。
殺一人與殺百人當然有差別!
甚麽自卩,反抗暴政 ,全是鬼扯,人擁槍就是自己力量的放大,致遠,有操控別人生命的自大感.使平凡的小人物澎漲.平常的抑鬱 有一個放出口.說不好聽的射擊的快感就如同射X一樣.
美國最偉大之處就是第二修正案。我等草民才擁有保衛自己的平等權利,而不是隻有權貴才有持槍保鏢。
弱不禁風的支那人支持禁槍,你搞笑吧?碰到壞人沒槍你打的過誰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