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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古董保險箱

(2014-10-07 09:38:18) 下一個
中國的語言文字真是言簡意賅、傳神達意。過去有個“太子黨”,現在又出來了“官二代”。“太子黨”就是長大成人的“革命事業接班人”,與老百姓找工作有一比。那時,社會安排不了那許多回城知青和中學畢業生的工作,就發明了一個辦法叫“頂替”,讓當工人的父母提前退休,給待業子女讓出位子-----不是“繼位”而是從學徒做起哦。所以也叫“接班”。此“接班”非彼“接班”,高幹子弟接的是革命的班,“一家一個副部級”,起點就這麽高!順便說一句:“盧布黨”出身的中共,在這個事情上與老大哥不同。據說,蘇聯開國元勳的子女中,隻有蘇斯洛夫的兒子從政了,其餘人等走的都是“白專道路”。
 
那麽“官二代”呢,看似與“太子黨”區別大致在於父母級別不夠高、本人還未作官,都有特權可享是一致的。做官的特權始自封建官僚體製,比共產主義製度源遠流長。說起來,這個特權大約分成兩個部分,一是給官吏本人的,另一部分惠及親屬。其兌現,除了名譽、地位、俸祿等等之外,還能減免罪責。簡單說來是這樣:
 
官本位的國家,政府對官員照顧得無微不至,還為他們預設了違法時的脫罪之道。最早載於文獻的相關法律是《晉律》中的“雜抵罪”。意為削爵位、除名籍或免官抵罪。到了南朝,這一製度以“官當”為名沿用千年。“官當”簡稱“當”,又叫“以官當徒”例如,五品以上官員犯罪可當徒兩年,九品以上當徒一年。令人想起“一張黨票抵三年徒刑”之說。古代,現有的官品不夠當罪,可以用曆任官品來當;有所剩餘就不再罷官了,“交銅贖罪”即可(有點像“積極退賠”哦)。成文的規定束手束腳,元代以後便不見於律法,行使的學問可更大了。“官當”之法用於現在,就是“個案處理”。
 
做官多辛苦啊,個人能力又局限,一旦有事業成多半先謝家人襄助。所以,官僚製度沒有忽略這批無名英雄,就是“蔭客製”。見諸法律也在兩晉:官吏按品級蔭庇親屬和家奴,多者可以至九族,少者也可以蔭三世;沒有官職的宗室、國賓、先賢後人及士人的子孫也都享此待遇。曆朝曆代的具體規定雖有不同,卻不外免罪、減刑、輕徭役、少稅賦。從而造就了魚肉鄉梓的宰相家人、豪門惡少……。後來也因不便靈活掌握而不再明文,但其意識早已滲入國人骨髓,不怕公檢法中無人自覺遵循。當今之世,給“官二代”之類的人脫罪最好使的說辭如:不要影響/幹擾他父母的工作雲雲,已成定式;有背景的人“折了”,不用打招呼,“局子”自己就掂量該怎麽辦了。既如此,不肖子孫能不有恃無恐?
 
這其中,還有“官官相護”作為利益維係法則傳承至今。今天我按民意處理了你或你的子弟,明天我或我的子弟犯了事怎麽辦?大家都按“習慣”辦案,讓社會適應官家特權,咱們不是就能放開手腳、子弟們也就無所顧忌了嗎!行文至此,耳邊響起文革中幹部子弟紅衛兵的名言:天下者、我們的天下,國家者、我們的國家,社會者、我們的社會!我們不說誰說!我們不幹誰幹!難怪,古往今來的人都想躋身官僚階層,那是福祉無邊、深不可測的“保險箱”啊。
 
改革開放到如今,變動最小的恐怕就是人事處理方式了。在他們把責任往文化傳統積重難返上推的時候,故意不提自古還有“十惡不赦”的執法原則。《齊律》“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此十者不在論贖之列。”範仲淹所倡“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的道德標準,才是國家民族需要的為官之道。“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私罪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用現代的話說就是:為國為民堅持原則,不怕得罪上級、不怕受罪、操守清白,不貪贓枉法……。噢,現在說這些不合時宜-----“公仆”二字好像久已無人提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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