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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政策此長彼消

(2014-10-20 08:49:28) 下一個
一黨專政的中國,開始幾乎沒有法律、靠政策管製,到了建立法律、逐步取代政策的時候,必然經過目前這樣一個:政策與法律並存的雙軌期。由於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維護黨的利益,所以,出現與政策看不出明顯區別的現象。比如,法律有定義比較明確、全民適用、接受檢查等特點;而政策則為權宜之計、故意弄得概念模糊、語義不明,以便相機行事。
 
一建國,毛澤東就宣布:“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指導我們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斯列寧主義。”當然,主要是“毛澤東思想”。這類的話進入過憲法。所以,“憲法”也者,不過是“黨章”的“補充文件”,並非“國法”。翻開現行憲法,未見賦予共產黨法律地位,天然地淩駕在國家之上。“根本法”如此,其它法規訂得像政策一樣,不是必然趨勢、順理成章嗎。
 
建國伊始、千頭萬緒,需要時間摸索和積累執政經驗。先立幾部做樣子的法律,以免束縛手腳,先用政策管理,也還說得過去。政策不僅模糊,而且靈活,列寧同誌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個案分析當然也就個案處理了。有“法”管著就不行,惟有“政策”有此靈活性。慣享政策之便的政黨和黨員主持立法,能不帶有明顯和政策痕跡?
 
1949年至今,中國的憲法幾經修訂。從法律徒具其名、人大是橡皮圖章,到目前黨開始借用法律的名義,已是不小的進步了:法律漸進、政策稍退。過去隻有紅頭文件哦。現在,黨把需求揉合在法律詞句之中。不止是統治手法的花樣,也反映了統馭力度的弱化。
 
蘇共最強盛的時候,斯大林肆意清洗,全民噤若寒蟬;經過赫魯曉夫的“非斯大林化”和“解凍”,削弱了鐵腕和極權的社會基礎。到了勃列日涅夫,“古拉格群島”逐漸為“精神病院”替代。雖然還是關押政治犯,名義之變,說明政治在退步,不然何必多此一舉。那時的蘇聯也有經曆了類似過程:雖然政治色彩濃厚,畢竟法律開始出現;先與政策並行,最終取代黨的意願,實現蘇共倒台。
 
回顧文革時期前後,執行“殺、關、管”並無一定之規。同樣因言獲罪,運氣好時,單位開會批鬥一番,算“寬大處理”;抓到牢裏關幾年,是罪有應得;碰上“嚴打”,就拉出去斃了。一切根據形勢需要而定。時代不同,中共為所欲為的日子一去不複返了。但是,維權與異見分子,人還在,心不死。“死法律”如何能管“活思想”?懲罰“思想犯”若是需要湊條件、等審批,豈不誤事?隻能歸入刑法,授予特權、便宜行事。
 
平心而論,修訂法律能討論、許質疑,已經是進步了。社會轉型,法製與政策彼消此長。大方向是“國進黨退”,然而,建設偌大的法製社會哪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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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成涵 回複 悄悄話 說得好,是這樣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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