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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母殺女竟無罪

(2011-08-19 16:56:00) 下一個

中國有句俗話虎毒不食子,可在美國就不成了,電視裏經常看到有父母謀殺自己親生兒女的事。77日,殺害自己2歲女兒凱莉的24歲凱西·安東尼被陪審團裁定無罪,並於716日從監獄釋放,一時間成為全美最大的毒母殺女竟無罪新聞。此判決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大多數美國民眾認為安東尼殺了自己的女兒。這位年輕母親身上有四大疑點:第一,孩子失蹤1個月都未報案,反而搬到男友家裏尋歡作樂,並在胳膊上刺上美好生活的意大利文刺青;第二,在凱莉失蹤前一個月,安東尼曾給朋友發過短信,稱女兒是整天流鼻涕的討厭鬼,讓她心煩;第三,警犬曾在安東尼轎車的行李箱裏嗅出過腐屍的味道;第四,安東尼在女兒失蹤後謊話連篇。不過,陪審團認為這些指控並非殺害凱莉的真正證據;換句話說就是證據不足,因而安東尼殺女罪名不成立。

看到這裏也許有人會問,美國的法律是否公正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就讓我們來了解一下美國的辦案方式。在美國,處理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兩種方式:一是控告方和被告方私下達成調解,這是最省錢,省工和省事的辦法;二是去法院打官司,讓法院來裁定。法院的裁定方式又有兩種,一種是聽從法官的裁定,也就是說控告方和被告方把各自的理由在法官麵前進行陳述,法官再按照自己的判斷來裁定,這種方式必須是事前雙方都同意采用才行;第二種方式就是使用陪審團,采用這種方式的時候,隻有陪審團才有權力裁定;也就是說法官沒有權力判案,他(她)的職責是監督陪審團和控告方及被告方所用的法律是不是正確,等到陪審團有了結論後最終由法官宣讀陪審團的裁定。對於刑事情案件的處理,一般就得經過法院陪審團的裁定(判決)了。

陪審團一般由1223人組成。例如,一個12人的陪審團,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決的投票結果達到9票以上;指控謀殺成立的案件則要求一致通過,全票同意。也就是說,如果陪審團中一人不同意,那麽指控謀殺罪就不會成立。因此,選擇陪審團成員就至關重要了。

在美國,陪審團實際上就是由那些普通的老百姓組成,幾乎都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每個法院按照案件的多少確定每天需要的陪審團成員人數,然後先由計算機按13(也許比例不同)的比例在所管轄的居民裏隨機抽取候選人;再由法官將不符合條件的剔除後,交由雙方的律師對候選人進行篩選;篩選的原則很簡單,即將不利於自己當事人一方的候選人剔除;如果篩選完後仍然沒有達到規定人數(如12人),就會按編號由法官確定餘下的候選人。控告和被告任何一方想要在經過用這樣的方式篩選出來的陪審團成員裏找到一點關係,真可以說是比登天還難了。

其實,陪審團製度的獨特之處在於它由非法律專業人士擔任裁斷事實問題的法官,並且這些外行人在事實判斷上麵享有獨立於專業法官的權力,法官僅僅解決法律問題。這種製度就有點像我小時候在鄉下的生產隊,如果兩家有爭執發生時,大家開會來決定哪一方有理一樣。

話說開頭的毒母殺女案,經過一個多月的討論,就是因為還有陪審團成員認為證據不足而沒法裁定她有罪。那麽,這樣判案公平嗎?答案應該是不完全,例如此案就是一個最好的證明。盡管好多美國人對這次陪審團的裁定不認同,甚至氣憤,但他們最終還是接受了這樣的判決。美國的偉大也就在於此,國家對法律的執行決不是絕對的簡單化的,而是由全民參與的具有人性化的方式。正如我之前所說,在美國,犯罪與違法本沒有多大的區別,也許對於同一件事,無意為之為違法,有意為之乃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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