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卷雲舒

寵辱不驚,閑看庭前花開花落;去留無意,漫觀天外雲卷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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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憤,有人私刑處死自家狗狗,還大談其所謂不幸遭遇

(2008-05-08 17:53:22) 下一個
最近多次在幾個加拿大華人論壇上看到這樣一篇文章,作者私刑宰殺了自家狗狗,還大談其所謂“不幸”遭遇。隻怕是該文在網上的廣為流傳,又要誤導許多人。

原文轉貼如下

移民苦樂:一個錯誤決定毀了我幸福平靜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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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無憂 2008-04-23 10:42:33

  2003年,我們一家三口懷著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踏上加拿大這片美麗的土地。和大多數同胞一樣,我們也逐步經曆了興奮、新奇、失落到開始適應這裏平靜的生活方式,然而,一個決定——養狗——給我們家帶來了幾乎稱得上滅頂之災的災禍。

  話說出國之前,我和老公都在國內任職於有名的外企,有相當不錯的薪水,所以落地多倫多後不久就買了房,老公也找了一個馬馬虎虎的工作,雖然談不上高薪,但由於我們不需要供按揭,所以我就在家帶孩子,除了每天接送小孩就顯得很無聊,再加上總覺得房子的後院不安全,於是就決定養一隻狼狗。以前在國內從未養過寵物,也算是一個嚐試吧。幾個月後小狗迅速長大,看起來已有幾分威風凜凜,可我卻沒有意識到危險的來臨。

  一個陽光明媚的下午,我象往常一樣牽著狗在公園的小河邊散步,一切都和平常一樣,這時一個中年人迎麵跑步過來,看起來在鍛煉,可是就在經過我旁邊的時候,狗一下子像受了什麽刺激,一下就撲向那個跑步的先生,它的舉動太突然,我一下沒有反應過來,更沒有拉住繩子,那位先生也沒有站穩,被狗撲倒在地;當我拚命拉開這條畜牲時,那位先生的臉已經被咬出血,我驚呆在原地死死地拉住狗,腦子裏卻是一片空白。在那位先生的提醒下,我才把繩子係在路邊的樹上。在他打過電話以後警察很快就到了並把他送去了醫院。

  以後的一年裏,我們平靜的生活完全被打破,在經曆了無數惶恐的不眠之夜之後,事情終於有了一個了結:我們賠償精神、誤工、護理等各種費用遠遠超出想象,其中最大的賠償部分是所謂精神上留下的後遺症(類似於我們說的精神損失費)。客觀地說,咬傷的部分並不嚴重,恢複後也看不出太明顯的疤痕,但這是在加拿大,賠償的標準和原則和國內是不同的。


  拿到判決的當天我和老公把狗拉到一個荒無人煙的地方處決並埋了,是啊!動物畢竟是動物,你不知道哪天她就野性難馴、獸性大發,可一旦它獸性發了往往就帶來不可挽回的惡果。

  賣掉房子賠款後所剩的錢已不多,我們家一下子就回到了解放前。和老公商量後決定把小孩送回國跟姥姥,這樣我就可以工作了,不管如何悲傷、悔恨,生活還是要繼續,一切都隻好從頭再來。

  本來事情都過去一年多,不願再提起這段傷心的往事,更不願拿著高音喇叭到處宣揚,影響大家的情緒,畢竟在網上有太多移民同胞在加國這樣或那樣的不幸的報道,我更願意與大家分享快樂,可是上個禮拜久未聯絡的溫哥華朋友Frank電話裏講述的類似遭遇使我感到有必要把這種血的教訓告訴大家。Frank也是在遛狗時,他的小狗可能看見那個老外麵相不善(Frank是這樣說的),所以一下撲在那人的身上,比較冤枉的是他的小狗沒有咬人,但這麽一撲卻在那人的腿上留下一小道抓痕,那位女士立刻就報了警,大半年後的結果是Frank為小狗的這一撲付出了一萬七千多元,賠償的大部分仍然是精神上的賠償。

  我想把自己的教訓告訴朋友們,希望大家在以後的生活中注意一些我們不了解的甚至認為微不足道的東西。遠離故土,異國的環境我們並不熟悉,我們通常認為是小事一樁的事情這裏就不是小錯誤,而所謂小錯誤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甚至災難。希望我們移民朋友不要再為這種事情付出代價了。

  







引述轉貼文中句子“拿到判決的當天我和老公把狗拉到一個荒無人煙的地方處決並埋了。”私自宰殺(或虐待)寵物,不管是不是自己的,是相當嚴重的違法行為 ,在美國有些州屬重罪,最高可判三年徒刑,在加拿大很多省也可判入獄6個月至一年。這原帖的作者自己犯了法還好意思在網上大肆宣揚。搞清她是誰,早該報警了。自己都承認罪行了,判刑應該不難。她自己本身養狗的目的就不端正,狗狗是要悉心訓練,而且外出時要在主人的有效控製之下。如果發生事故是主人沒有負起足夠的職責,不能推給狗狗了事。既然法庭並沒有把該狗定性為“烈狗/危險犬”(要定性為該類犬,政府早把該犬沒收了),說明並非狗生性凶猛而無法教化,而反映出主人訓導失職,理當處罰。作者把自己包裝成絕對的受害者,誰又為葬身荒野的可憐狗狗伸張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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