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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剖析公眾圍觀藥家鑫案:法律隻對自身負責

(2011-05-24 05:42:17) 下一個
媒體剖析公眾圍觀藥家鑫案:法律隻對自身負責
公眾“圍觀”審判,邊界在哪兒?
法律係統既要相對獨立,也要與外部世界交流,以保證民眾不會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憤怒圍觀,也不會被權力內部操縱;為此,需要強大的立法者,也需要陪審團、公開審判製度。“圍觀”審判越來越激烈借助網絡的力量,藥家鑫案現在幾乎已經成了盡人皆知的話題。很多人關注藥案,核心的觀點是“害怕藥不死”。
除少數人認為藥值得同情,或者應當從藥案開始廢除死刑以外,網絡民意幾乎一邊倒:都認為藥應當死。極端者如某教授:“藥長著一張殺人犯的臉……殺人手段非常凶殘……應當滿門抄斬才解恨。”人們害怕藥不死,體現的是對審判獨立缺乏信心,希望可以用圍觀的方式進行監督,避免權力、資本等因素對案件的幹預。網絡上瘋狂流傳著各種關於案情疑點的帖子。另外一種稍顯不同的觀點,基本上是由法律界人士發出的。他們認為按照現有的我國刑法規定,藥家鑫犯罪事實非常明確。
對於該案,就應該交給司法獨立判斷,既然民眾認為權力、資本等不能幹預司法,那麽公眾的憤怒圍觀就可以幹預司法了嗎?代表性的觀點是某法學教授的文章《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嗎?》法學界一些人士認為,公眾動輒說“藥不死、法律死”、“滿門抄斬”之類的話語,本身就是對司法獨立的幹預。這種觀點背後隱藏的理由是:法律應當是一個由專業人士獨立運作的係統,無論是權力資本,還是大眾的“民意”,都不應當幹擾這個運作。法律所要負責的對象,既不是權力,也不是民意,而是法律本身,“法律怎麽規定就怎麽判”。另外兩個引起輿論廣泛討論的案件:一個是李莊案,一名被指控妨礙證人作證的律師的命運,牽動了很多人的目光,尤其是律師;另一個是這幾天網絡上廣泛關注的沈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
相同之處在於,輿論都對司法審判發出了直接、明確的意見表達。我想,從一個法學專業的視角講,這些例子都指向了同一個問題:法律本身究竟是不是一個獨立的係統?究竟誰有權決定藥家鑫死與不死、李莊有沒有罪?是各種強勢權力,還是同情加憤怒的“民意”,還是法律本身?這個問題也是一個世紀以來,法理學研究的最核心命題,沒有之一。學界對法律獨立性存在爭議回溯人類曆史,古希臘城邦政治留給人們最重要的遺產就是“民主”。當“民意”認為一個人應當死的時候,無論這個人做了什麽事情,都應當被處死。到了古羅馬時期,情況有了非常不一樣的變化。
羅馬法的最大特點是成文法形式———如果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任何事情都不能視為是違法的,即便這件事情在公眾看來是危害極大的。現代化是以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與社會的理性化為特征的。現代以來的法律思想處處體現了理性化的趨勢。相對理性化這一總體原則,民主等方式則變得更加工具性了。韋伯認為,代表理性的法律從業人員經過不斷的理性分析、推演,會形成一個關於立法和司法的專業體係。這個體係即是一種理性的牢籠。隨著專業化和理性化水平的提高,外人很難進入到這個係統中,自然也就沒有辦法幹預法律體係的運作。
韋伯的這種觀點得到後人的發展,進而形成了所謂的“法律實證主義”觀點,代表人物是哈特與凱爾森等人。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形成於20世紀40年代左右,他認為法學應當是純粹的排除了一切異質的學科,既有別於政治哲學,也有別於社會學。法律科學唯一能接受的正義是法律下的正義———“借由忠實地適用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可見,這種觀點,是以把法律體係獨立於社會其他係統,作為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但是,法律實證主義者們同時也認為,法律係統可以經由專業的內部人員進行事後的改良,以保證法律係統的糾錯機製。與法律實證主義相對的是法律社會學的觀點,代表人物包括古爾維茲、龐德等等。他們認為,法律不是一個自我封閉的係統,法學也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它是社會文明、道德、政治等各方麵因素的表征,也必然與各種社會事實產生互動。
當我們審視法律的時候,也不能隻從法律內部去評價它,而應當更多地看它與外部社會狀況、思想狀況的聯係。研究法律的優劣、司法水平的高低,都應當遵循這種外部評價的視角。大哲學家哈貝馬斯,在一定程度上也持這樣的觀點。他的法哲學著作《在事實與規範之間》,德文原名叫作“事實性與有效性”。這兩個名字看起來都不知道他在寫什麽。但是法文版的名字大家一看就明白了———法律與民主。這裏的民主,哈貝馬斯指的不是投票民主,而是協商民主的形式。他認為,隻有建立在參與主體平等協商、並相互理解基礎之上的同意的法律,才是現代社會具有有效性價值的法律。在他的觀點中,不但立法階段適用這種協商民主的標準,在司法階段,協商民主的應用也不可少。法律無論在哪一個階段都需要接受民主的監督。建立法律與外部交流“連接點”以上是兩種看待法律的不同視角,都有合理的一麵,也有局限。我發現,即便是在通常認為的法律與民主對接的最主要環節———立法階段,法律的形成主要還是在於立法起草者的專業判斷。
但同時,這種專業的能力不光包括對於法律原理本身的熟悉,還包括接受、權衡、判斷各方麵影響信息的能力。也就是說,立法實施者本身一定程度上是法律係統與其他社會事實、思想進行交流的橋梁。這對立法實施者的要求是很高的,所以大陸法係國家的議員、英美法國家的法官,在現代社會所扮演的角色就尤為重要。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在承認法律係統相對獨立的基礎之上,盡量設置一些比較合理的“連接點”,使得法律可以與外部社會事實與思想進行交流。至於什麽樣的“連接點”才是恰當的,我想,除剛才所說的一個強大的立法實施者之外,一些設計精良、運作有效的機製也是必不可少的。這樣的機製至少不是讓民眾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憤怒地圍觀,也不是讓權力者肆無忌憚地通過內部手段來操縱法律。這樣的機製即便不是很完美,但卻可以在現實的情況下有效的運行。比如美國司法中的陪審團製度;比如一些歐陸國家立法實踐中的民主審議製度;比如公開審判製度,等等。
我們國家目前也有各種將民意與司法“連接”的製度安排。立法階段盡可能民主當無異議,關鍵是司法環節,民意多大程度介入、如何介入爭議極大。但我想,最重要的是把握一個邊界,就是既要尊重司法獨立性,又要保證信息公開透明,不被權力、金錢操縱,讓公眾對司法有信心。法官不能因為公眾憤怒就違背法律屈從民意;民眾也要尊重法官,不能走上街頭幹預個案。
公眾圍觀藥家鑫案,主要是擔憂背後可能存在權力金錢幹預,擔心法官不能依法判案。對法官而言,必須擺脫一切幹擾包括民眾圍觀獨立判案,但對整個司法係統而言,必須理解公眾對司法公正缺乏信心的焦灼,作出回應民意的改善,建立信任,實現司法與民意的有效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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