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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兆奇:南京大屠殺中的日軍屠殺令研究

(2013-11-25 22:45:20) 下一個
程兆奇:南京大屠殺中的日軍屠殺令研究  
  提 要:65年前日軍攻占南京後對中國俘虜進行了大規模的屠戮,這一暴行出自日軍高層的命令,還是基層部隊的自發行為?由於現存材料殘缺不全,給認識這一問題帶來了困難,日本虛構派也因此否認屠殺出自自上而下的命令。但通過對今存的日軍組織和官兵個人記錄的鉤稽梳理,可以證明中島今朝吾、山田二日記和第六十六聯隊第一大隊戰鬥詳報中的有關記錄,就是屠殺命令的記錄。
關鍵詞:日軍屠殺令 虛構派 否定論調

1937年12月13日日本軍隊攻下南京後犯下了一係列違反戰時國際法【1】的罪行,在這些罪行中,對戰俘的屠戮是最主要的一項。因此,多年來日本“虛構派”【2】特著筆墨,聲稱日軍在南京除了對少量有害於治安的“便衣兵”的“合法”處決,大量的俘虜或釋放,或使役,或關押,並沒有屠殺俘虜。日本記述“南京事件”【3】的“正史”《南京戰史》說:根據以上記述,我各部隊不論在什麽樣的戰況下,接受什麽樣的任務,對敵人的投降兵、敗殘兵、便衣兵等有什麽樣的對應,盡可能給予了闡明,但不明的部分依然很多。對應的結果,可以分為五種情況: 1•作為正式的俘虜收容, 2•解除武裝和釋放, 3•作為俘虜收容後逃跑, 4•收容後的處置不明, 5•處斷的處置.
這個處斷的處置,作為日本軍是基於任務命令的戰鬥行為,還是因為發生了抵抗暴動, 或是對此有很大的擔憂,都是可以推定的理由,但具體的說明,在戰鬥詳報中幾乎沒有記述【4】。
《支那事變陸軍作戰》說:關於各項目,舉出正確的數字是不可能的,但南京附近的屍體大部分是由戰鬥行動造成的結果,不能說是有計劃、有組織的“屠殺”。【5】
畝本正己在《真相•南京事件》中說:沙爾芬貝格、拉貝以日記和文章將日本軍的行為擬為成吉思汗的征服歐洲戰爭,擬為希特勒、斯大林、波爾布特的大屠殺,但具體的例證一條都沒有。僅是個別的、偶發的事件,不是也沒有具體的例證麽?【6】
而新近出版的日本虛構派的代表性著作《再審“南京大屠殺”》【7】則斷言連最有處決“理由”的“掃蕩”中被捕的“便衣兵”也沒有被處決:通過掃蕩作戰,日本軍逮捕的許多中國兵,都被收容在城內的南京監獄。被收容的俘虜大約在1萬左右,其半數12月末被作為勞力送往上海,餘下的被編入了1940年創立的汪兆銘的南京政府軍。絕無被處決之理。【8】
“絕無”的斷言,在虛構派中並未一統天下,但即使承認確有“處置”,也決不會承認是“組織行為”,更不會承認有“自上而下”的屠殺令。中村粲在《應該反省過去曆史的是中國》中說:對一般中國人有過不法殺害是事實,但這隻是一部分官兵造成的突發、散發的事件,而決不是部隊規模的有計劃的行為。【9】
因為屠殺戰俘不僅有大量文字影像記錄(其中最關鍵的是日軍組織和個人當時留下的有關記錄【10】),而且遺骸等鐵證至今仍存於天壤間,在事實層麵所謂“絕無”並不是問題,所以本文的重點是解決日軍屠殺俘虜有沒有自上而下的命令的問題。

在日本侵華戰爭中,日軍各級部隊曾留下了大量的記載,但由於戰敗後日本為了逃避製裁,其中的相當部分已被燒毀,今天存世的隻是一小部分;又由於“日中戰爭”為舉世公認的侵略戰爭,隨著戰敗,在價值層麵已遭到徹底否定———像林房雄那樣公然提出“大東亞戰爭肯定論”【11】在日本也隻是支流———,所以比日軍組織記載更為龐大的個人記載,無論本人還是家屬大多不再願意公開,今天能看到的更隻是極小的一部分【12】。
然而,即使是這極小的一部分,仍保存了相當數量的日軍暴行記錄。而這些記錄由於是加害者的“不打自招”,從證據的有效性上說具有特別的價值。所以日本虛構派要否定日軍在南京的暴行,就不能不否定這些記載。而要否定這些記載,又不能像對待中國的各種證據那樣,視而不見或以“編造”一語否定,而必須予以“合理”的解釋。這是一條走不通的路,因為不論如何的穿鑿附會,“有”都不可能變為“無”。但經虛構派“篤行不倦”的反複“解釋”,這些記錄確實被籠罩了一層迷霧,以至於今天討論日軍暴行已不能不對這些“解釋”作出澄清。
在日軍屠殺俘虜的記載中,有三段表明屠殺命令的記載“歧異”最大。一段是進攻南京的主力部隊之一、第十六師團師團長中島今朝吾中將12月13日的日記,一段是第一百十四師團步兵第六十六聯隊第一大隊的戰鬥詳報,一段是第十三師團步兵第一○三旅團旅團長山田二少將12月15日日記中的有關記錄。以下就此三段記載進行討論。
在今天仍存於世的日軍關於屠殺俘虜的明確記載中,中島今朝吾12月13日的一段日記是層級最高的記錄。其謂:一、因為原則上實行不留俘虜的政策(重點號為引者所加,下同),所以從開始即須加以處理。但由於是1 000人、5 000人、1萬人的群體,連武裝都不能及時解除。惟是他們已全無戰意,隻是絡繹不絕地跟來,似已安全,但一旦發生騷亂,仍將難以處理。因此用卡車增派部隊,負責監視和引導。
13日傍晚,需要大批出動卡車,但由於戰鬥剛剛結束,計劃難以迅速執行。因為此一處置非出當初預想,所以參謀部極忙。【13】
這一記錄近年已被日本一些教科書采用,如一橋版的《世界史B》和實教版的《日本史B》。日本否定“南京大屠殺”的虛構派和所謂“中間派”因此把它作為一個重要的攻擊點,找出種種理由,試圖對這一記錄加以否定。板倉由明《真相是這樣的南京事件》以為:在此最大的問題,是關於“原則上實行不留俘虜的政策”,有各種各樣的解釋,但筆者仍不能不說:步三十八(指步兵第三十八聯隊———引者)戰鬥詳報12月14日所記步兵第三十旅團命令中之“各隊依師團指示準許接受俘虜”也是同類,這是“將俘虜解除武裝後釋放”的意思,這是最有力的。但話雖如此說,如果清楚地寫明就好了,那樣就不致有紛紜的議論了。【14】
東中野修道的觀點和板倉由明相近,不過發揮得更加淋漓盡致。他在《“南京屠殺”的徹底檢證》中說:把中島今朝吾的命令作為“殺俘令”,“疑點”很多,概括起來有如下七點:一、“實行不留俘虜的政策”,如果曾是“立即處決降兵”的方針,那麽這一立即處決的命令不僅要傳達給第十六師團,也會傳達給其他師團。但這個“處決命令”在十六師團以外的正式記錄中沒有出現。/二、也可以認為這是中島師團長獨斷給十六師團下達的“處決命令”。但在這種情況下,有疑問的“處決命令”理當在十六師團的正式記錄中出現,但卻沒有出現。/三、第十六師團“從開始就加以處理”,亦即不作任何區別,遇到便殺, 10人, 20人,開始就斷然處決,無疑從開始也就槍聲不斷。那為什麽還會有想遠逃而未能逃走的“1 000人、5 000人、1萬人的集群”來投降呢? /四、被槍殺的屍體堆積如山,看到這一情況的降兵為什麽沒有騷亂,乖乖地接踵前來呢? /五、中島師團長讓“部隊增派卡車監視和誘導”。如果從“在隨處立即槍殺”的方針出發,那中島師團長不是應該把投降士兵不斷地處決麽? /六、上述之“五”不是違反了其他命令麽?既然違反了命令,中島師團長為什麽還要拘泥於“解除武裝”呢?“未按當初預想”,何至於急派部隊、卡車,“極其忙亂”呢?
上列六個疑點之外,其實還有一個。如果立即槍殺是既定的方針(重點號為原文所有———引者),中島師團長從一開始就會依據“投降士兵立即槍殺”的方針,並為這一方針的貫徹而奮鬥,但1 000人、5 000人、1萬人的集群數量過大,無論如何也無法槍殺,中島一定會為此感歎。【15】
東中野修道在排除了各家解釋後,聲稱發現了所謂“真正含義”。這個“真正含義”,就是“陣中日記作者所說,因為‘連武裝都無法解除’,‘實行不留俘虜的政策’根本不可能貫徹。換言之,作為實現‘不留俘虜方針’這一最終目的的手段,是支那兵的‘解除武裝’。”也就是說“所謂‘實行不留俘虜的政策’,就是指‘投降兵解除武裝後驅逐而不作為俘虜的方針’。”他並強調如果“實行不留俘虜的政策”是指槍殺,那就一定會寫成“不留俘虜的槍殺方針”【16】。
日本會議《再審“南京大屠殺”》與上述看法完全一致,稱:從文脈上考慮,不能將“對俘虜的適宜處置”單純地解釋為“對俘虜處刑”,而毋寧說考慮為“適宜釋放”才是妥當的。【17】
“處理”意味著什麽?是否等於“釋放”?不是由“文脈”所能決定的。但從“文脈”上說,東中野修道等的觀點也是滯礙難通的。我們不妨來逐一加以檢討。
(一)所謂“‘處決命令’在十六師團以外的正式記錄中沒有出現”,並不能證明沒有這一命令。因為: 1•東京審判之前,日本焚毀大量檔案,今天留下的記錄已極不完全,以此極不完全之記錄,不足以證明其他師團有或者沒有記錄; 2•即使其他師團沒有同樣的命令,也並不表明十六師團沒有接受命令,並非任何命令都必須由所有部隊承擔,平時如此,戰時更如此; 3•戰場的變化瞬息萬千,各部隊本來有應變的自主權,所以“處決命令”完全可能隻是第十六師團的獨家決定。
(二)所謂“‘處決命令’理當在十六師團的正式記錄中出現,但卻沒有出現”,這裏的“理當”並不成立。因為今天尚存的《第十六師團“狀況報告”》、《第十六師團“作戰經過之概要”》兩個“正式記錄”都十分簡略。“報告”在狀況、軍紀風紀、教育、兵器、經理、衛生、馬衛生七個項目中根本未提及“敵軍”———包括被捕和被殺。如以這兩個簡略的文件作為“有”或“無”的判準,不僅中島今朝吾日記中的主要內容在“十六師團的正式記錄”中找不到,大量的中支那方麵軍、上海派遣軍的命令在“十六師團的正式記錄”中也找不到。這些找不到的內容是否也都不存在呢?顯然不是。
(三)所謂“‘從開始就加以處理’10人, 20人,開始就斷然處決”,問題是從“開始”來的就是“1 000人、5 000人、1萬人的集群”,中島今朝吾正是為此才感到難以措手的。
(四)所謂“被槍殺的屍體堆積如山,看到這一情況的降兵為什麽沒有騷亂,乖乖地接踵前來呢”,因為降兵所來之處並不是屠場,從稍後引述的中島今朝吾日記,我們可以看到將俘虜誘往他地屠殺的具體記載。
(五) (六)所謂“部隊增派卡車監視和誘導”,所謂“拘泥於‘解除武裝’”,而非“在隨處立即槍殺”,理由與“三”同,因為日軍所麵對的是大兵團而非散兵遊勇,要想既避免自己的損失,又能“處理”降兵,隻有“解除武裝”,這不是“拘泥”,而是無奈。
至於所謂“數量過大,無論如何也無法槍殺”,一點不錯,但此點既明,何至有三、四、五、六的疑問?兩相對照,這正是個舛互的悖論。東中野修道所謂“疑問”,完全不能成立。
上引中島今朝吾日記之後,緊接著還有兩段話,可以作為上引的一個回答:一、據事後得知,僅佐佐木部隊所處理的,就約15 000人,守備太平門的一中隊長處理的,約1 300人。在仙鶴門附近集結的,約七八千人。此外,投降者仍陸續前來。緊接著這一條之下有一段對尚未“處理”者的設想:一、此七八千人,對之裁處需要相當大的壕溝,但不易找到。作為一案是分成一二百人,誘至適當地點加以處理。【18】
這兩條記錄,一記“處理”的結果,一記“處理”的計劃,是屠殺俘虜和屠殺意誌的最明確的證據。而所謂“實行不留俘虜的政策”如指“槍殺”就一定會寫成“不留俘虜的槍殺方針”,更是毫無道理的強詞。因為我們不是同樣也可以說:如果不留俘虜的政策是指“釋放”,就一定會寫成“不留俘虜的釋放方針”麽?
如果將此處兩段與前引合觀,可以說中島今朝吾這一天的日記,從預想到結果,是日軍屠殺俘虜“自上而下”的一個相當完整的記錄。從“疑問”的角度說,已經了無餘意。如果稍有平心,從這樣的記錄中是找不出破綻的。但東中野修道居然還有後語:
這個“處理”可以有三種解釋。/一是對投降兵全部處刑的解釋。如果實際在紫金山和南京城東北一帶有15 000人被處刑,在太平門有1 300人被處刑,在仙鶴門附近(正確地說應是仙鶴門鎮附近———原注)有七八千人被處刑的話,其屍體的埋葬記錄(乃至目擊者證言)是必要的。但沒有這樣的屍體,在沒有屍體的情況下,投降兵悉數被處理便不能考。/二是限於處決反抗的投降兵的意思。海牙陸戰法規第八條強調“一切不服從行為發生時,可以對俘虜施以必要的嚴重手段”。這在戰時國際法上是合法的。但處刑的投降兵數量不會那麽多吧。/最後,如迄今所述,是“投降兵解除武裝後驅逐而不作為俘虜”的意思。【19】東中野修道這裏的“解釋”,疑非可疑:中島今朝吾尋找“壕溝”“誘至適當地點加以處理” 的一段,彰明較著,不已是最有力的答案了麽?東中野“束書不觀”,對上引做如此實用的取舍,隻能說明他毫無求真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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