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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是中美兩國貿易戰的核心問題之一。
知識產權保護有幾個方麵:專利在技術保護中的作用,專利和發明創新,技術轉讓(自願?),商業機密偷竊,專利訴訟等很多方麵。
專利是什麽? 專利就是用國家機器禁止某些發明的使用(未經許可)。專利並不授予該項發明的使用權 (包括發明者)。
專利是社會和發明者的一種交易。沒有專利和專利法以前,人們也搞發明創新。但是絕大多數發明者,不會公開他的發明, 因為,傻人很少,不想給自己搞出一係列的競爭對手。雖然不公開,但是發明者也有潛在的風險, 也許有人會搞出同樣的發明,結果先發明者同樣會遇到競爭對手。
於是社會,其代表是政府,製定了專利法。 專利法鼓勵發明者公開自己的發明,作為交換,社會保障其發明者在一定時間內,對其發明有專門的利己行為,即未得發明者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應用其發明。所以專利的第一目的是限製(禁止) 某項發明的應用。專利並不授權於某人(包括發明者)對專利的應用
有人可能要問,專利是限製發明的應用,這不是和社會發展進步相悖嗎。專利法限製專利的應用是有時間限製的。例如在美國,過去的時間是十七年,現在大約是二十年。過了限製期,任何人都可以應用所公開的發明。社會這樣做的目的是鼓勵發明者公開自己的發明,因為一段時間的限製,會換來全社會的受益。所以,專利是社會和發明者的交易。
鑒於此,專利法要求其發明,要有新穎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說,隻要社會上有人知道的某項發明(或應用),就不再新穎,也不算作發明,就不能申請專利。
什麽叫做社會上有人知道?就是和發明者不相幹的人知道,就算是社會已經知道。當然有文章發表,別人用過算有人知道。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有了某個發明,和你表哥說了你的發明。如果你表哥和你沒有生意上的來往和約定,你的發明就喪失申請專利的資格。如果第三者能向專利局證明,在你申請專利前,你表哥已經知道,完了,你的專利就不應該被批準。因此,有業務來往的公司之間經常要簽署“保密協議”,原因之一是,兩國公司之間的(所有人)不再是“毫不相幹”的人了。
專利可分為三大類,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 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 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一般來說,發明,才是所謂的“高質量”專利,才是衡量一個國家創新發明的能力和程度。實用新型,特別`是外觀設計,很多是屬於商業化功能的。 就是說,專利的數目的多少,並不能反映一個國家的創新能力。
對於發明專利來說,必須要呈現出你最好的技術方案,並且別人能夠重複的方案,否則無效。如果打起專利官司,對方如果能證明你把最好的方案,有意隱藏了,沒有在專利中公開,就可以申請你的專利無效。結果他的“侵權”就不算是侵權。因為你是從開始就在“欺騙”社會。關於“別人能夠重複”的方案的要求,其實沒有多大意義。因為當你侵權了,肯定是“重複過的”,不然怎麽能侵權?
有些專利申請人,故意把最好的方案隱藏起來,結果可能在專利官司中受到損害。舉例來說,如果你發明的一種配方,在你的專利中聲明,某種成份的含量是從5%到20%。 其實你知道從10%到15%的效果特別顯著的好。而你有沒有在專利中說明,10%到15%的效果特別好。專利局批準了你的專利。
後來老王發現了10%到15%特別的好,他還可以再申請新的專利,老王的專利範圍為10%-15%,專利局也可能會批準, 如果老王能證明10-15%是特別的好。
將來如果你應用你的專利在12%生產產品,老王有權告你侵權。你會說你的專利5%-20%包括了12%,但是因為你沒有在你的專利中聲明,12%特別的好,老王的專利就有了新穎性,因為沒有人知道12%比10-15%以外的含量特別的好。
結果會怎麽樣呢?你可以應用老王專利範圍以外的任何含量,但是用老王專利範圍的含量,就構成侵權。當然老王也不能應用他自己的專利,因為會構成對你專利的侵權。大家隻好都瞪著眼睛扛著,這就是專利隻是限製應用(你和老王互相禁止對方對1%-15%間含量的應用),並不授權應用的例子。除非你和老王互相授權。
專利費。除了申請費外,還有繳納每年的維持費用(也可一次繳納多年費用)。維持費用的一個功能性目的是讓專利申請人,及早放棄專利權,放棄知識產權,而把其發明無償貢獻給社會大眾。
如果申請,因為一些原因沒有被批準,則該發明知識也將屬於公共知識範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這時候公開的知識產權, 將不再受到專利法規的保護。 但是如果你沒有申請專利,你的配方,發明,製造工藝,則屬於你的商業機密,屬於沒有允許不能仿製或移用的知識產權保護範圍。例如有人偷竊了你的商業機密,你可以起訴要求禁止使用,並要求賠償,而和前者(申請沒有被批準)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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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是律師。就我對專利法的理解。1) 老王可以申請專利,因為有新穎性。社會都不知道的,專利局有可能批準(要看如何特別的好)。2)如果批準了,如果老王控搞老張。老張隻要能證明在老王申請專利以前就在生產,老張可以要求豁免。同樣的,如果你有配方在生產, 別人後來申請了專利,隻要你能證明你是在他專利以前就有的生產,你還是可以申請豁免。3) 第三方要用 10-15%區間,大概要同時征得老張和老王的同意(付錢)才行。
接續上麵的例子,討論一個情況。假設:老張發明一種配方,在老張的專利中聲明,某種成份的含量是從5%到20%。其實老張知道從10%到15%的效果特別顯著的好,但沒有在專利中說明。專利局批準了老張的專利。
老張或其他公司在產品中實際運用了12% 的含量,但別人不知道具體含量。在老張將12% 運用於產品,進入市場之後,老王發現了10%到15%特別的好。
三個問題:(1)老王是否還可以再申請新的專利?老王的專利範圍為10%-15%。如果老王能證明10-15%是特別的好,專利局會批準嗎?(2)如果批準了,老王控告老張侵權,老張與老王對薄公堂,誰會贏?(3)如果第三方老陳將 12% 運用於他的產品,老陳應該向誰支付專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