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辱偷生,還是奮起反抗?評於歡殺人案
廖康
在評論於歡之前,我先自問,如果是我自己,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母親被一群索債者淩辱長達一小時之久,我會怎麽做?一開始,也許我會盡力忍受、勸阻、講理、哀求。但他們不住手,還耍流氓,用手機放黃色錄像,把我母親踩在腳下,脫下自己的褲子羞辱我們,逼我叫他爸爸。如果我是那個青年男子,我會怎麽做?繼續忍受嗎?叫他爸爸嗎?保持冷靜嗎?尋求法律幫助嗎?假裝沒看見逃走嗎?那,我還是男人嗎?我還有一點點血性嗎?有誰能夠在這種情況下還保持頭腦清醒?有誰能夠在這種情況下還跟他們講理?有誰能夠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法律的幫助?在這種情況下隻有兩種可能:或忍辱偷生,或奮起反抗。於歡忍了一個小時,但他忍無可忍了,血往上撞,終於奮起反抗了。他抄起現場一柄水果刀亂刺,刺傷四個,其中一個叫杜誌浩的不治而亡。我不禁自問:難道我不會這樣做嗎?難道我會當個膿包,甘心受辱?我問讀者諸君:難道你們不會這樣做嗎?難道你們會當膿包,忍受侮辱嗎?
然而,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竟然認為於歡沒有受到生命威脅,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因而“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在此情況下,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因而法院認定於歡犯下了故意傷害罪,判處他終身監禁。
中國人民憤怒了。大多數人都認為判決不公。這是濫用法律、侮辱法律。這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而是執法不公。很多人甚至指出這是公然的“官匪勾結、魚肉鄉民”。個別人認為老百姓的這種反應出於傳統的孝道和狹隘的宗法觀念,但更多人援引古今中外的許多案例,昭示類似案例古代中國是怎麽審理判決的,當代西方國家是怎麽審理判決的。大家所舉案例都一再表明,公道的判決會以“正當防衛”為理由無罪釋放於歡,這絕非中國特色,而是普世認同的。我認為,還可以用“臨時性神智失常”作為理由判於歡無罪,並讓他接受治療,恢複精神健康。
在美國有很多因“臨時性神智失常”(temporary insanity)殺人而判處無罪釋放的先例。其理由是案犯一時失去正常理智而激情殺人,事後又恢複了理智。此觀念產生於1859年紐約國會議員丹尼爾·西柯斯(Daniel Sickles)妒殺妻子情人一案的辯護。最近的西方案例是2015年英國布拉德福德市(Bradford)一名14歲女孩刺傷一個56歲的男人布塔(Zabhullah Boota),原因是女孩六年前曾遭受布塔猥褻,而罪犯並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僅僅被判強製性社區服務。這女孩一直生活在心理陰影中,罹患偏執症等心理疾病。五年後她終於不堪羞辱,舉刀複仇。刺傷布塔後,女孩平靜地去公安局自首。被刺傷的布塔由於搶救及時、醫療技術先進,沒有死。一年前,霍爾法官(Jonathan Durham Hall)以“神智失常”為由,不僅釋放了女孩,而且說:“如果把你這樣的幸存者送入監獄會令法律蒙羞。法律已經背叛過你一次,絕不能再次背叛你。如果有人強迫你賠償,讓我來付醫療費好了。”不用說,霍爾法官得到了廣泛好評。
從“臨時性神智失常”的觀念產生到今天這185年中,美國有百分之一的案件以此理由為殺人者辯護。有興趣者,可以很容易查找到相關案件,了解具體案情和判決。當然,不能排除有人利用“神智失常”為真正的罪犯辯解。但細看於歡案情,他絕不是預謀殺人,刀不是他預先準備好使用的。而且出事前他已經忍受了一個小時的羞辱,最後實在是忍無可忍才奮起反抗。不僅如此,在案發的前一天,那個惡霸曾把於歡母親的頭按入馬桶,馬桶裏有惡霸的糞便。案發之日,惡霸在淩辱於母時說:“沒錢你怎麽不去賣啊?一次一百,我給你八十。”惡霸還把自己那肮髒的東西掏出來,當著於歡的麵羞辱她。是可忍,孰不可忍?於歡被徹底激怒了,終於血性爆發,奮起反抗。這場景比我們在舞台上看到的黃世仁逼債還可惡。但那畢竟是編出來的文藝作品,而這是令人發指的現實。如果於歡的反應不是被逼急了,臨時性神智失常,我不知道還有什麽行為可以稱作“臨時性神智失常”?
書呆子們可能會說,於歡應該報警,應該訴諸法律。但問題是於歡和他母親確曾向法律求助,但當地警察對此視而不見,無所作為。於母曾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沒有回應。惡霸臨門,到於母公司來逼債並淩辱他們,員工也報警了,但警察隻是來於母公司看了看,就要走。公司的員工告訴警察情形嚴峻:“你們走了,他娘倆就沒命了。你們要走,就從我身上軋過去,把我軋死。”但警察隻是說了句:“要賬可以,但不能動手。”之後便揚長而去。這才出現了上麵轉述的案情。讀者諸君設身處地為於歡想想吧,換做是你,你會怎麽辦?
有人可能會問,那些人為什麽會這樣淩辱於母?那是因為她借了135萬元的高利貸,還沒有按時還清。其實,她已經還了184萬元現金,並用70萬元的房子做抵押,但由於每月利息是10%,仍欠17萬元。注意,是月息,有人說那等於年息是120%。其實,利滾利,年息要高於120%。這在古今中外都是驚人的高利率,遠遠超過中國法律認可的34%年利率,是違法的。當然,你可能說那是兩廂情願,願打願挨的事。但退一萬步說,任何人都不能以欠錢為理由淩辱他人。人之尊嚴是無價的,也是平等的。淩辱於歡的母親和淩辱第一夫人在法律上是同樣的罪行。
而且惡霸還打了於歡一耳光,他們也是非法侵入於母公司來逼債並淩辱於母。在英美等國家“家即城堡”是一個人盡皆知的概念。那意思是說一個人的家就如同城堡一樣不容侵犯,在自己家裏殺死入侵者是正當防衛,不是犯罪。由於中國人還沒有這個概念,由於那些惡霸侵入的不是於家,而是於母的公司,他們淩辱於母,扇於歡耳光,但沒有使用武器,用正當防衛作為理由為於歡辯護可能有相當大的困難。但如上所述,我們都明白於歡的反抗是可以理解的,隻是需要一個說法在法律上解釋他的行為。用已經在西方國家為法律接受的臨時性神誌失常為理由應該能夠開釋於歡。
法律還要考慮被於歡刺傷的惡霸杜誌浩是怎麽死的。他晚上十點半左右被刺傷,堅持自己開車去一個較遠的醫院看傷。他到了醫院,竟然與醫務人員發生爭執,沒有及時得到治療,於淩晨兩點左右因失血過多而死亡。當然,他的直接死因是被於歡刺傷,但這些間接原因也不容忽略。
法律更要考慮警察的失職。據報有三名警察到達於母公司,明明見到於歡母子受到人身限製的違法行為,為什麽毫無作為,轉身離去?在此之前,於歡眼見母親受辱,但一直在忍受。警察視若無睹,揚長而去無疑助長了杜誌浩等惡霸的違法氣焰,也關上了於歡母子獲救的大門。警察瀆職,於歡眼見獲救無望,又挨了耳光,精神崩潰,這才奮起反抗。
中華民族向來重視案件的公正審判。早在2500年前的《左傳·曹劌論戰》中就有論述:小小的魯國之所以能夠抗擊強大齊國的入侵是因為魯莊公對於本國大小訴訟案件雖不能一一明察,但一定誠心誠意地認真處理。正是由於魯莊公盡忠職守,取信於民,人民才會拚死保衛這樣的國家。《曹劌論戰》亦選入《古文觀止》,廣為中國的文化人熟稔。中國人不僅重視孝道,更深知公正實施法律的重要性。每次不公正的判決都會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反彈和不滿,這不僅是因為我們的正義感受到了傷害,也是因為人們很清楚,沒有公權和法律的保護,我們千千萬萬普通百姓都可能成為受害者。
令人安慰的是,在當今的互聯網時代,言論自由已經成不可阻擋的潮流。以前出了這類事件,新聞媒體如果不報道,就很少有人了解情況,贓官汙吏也比較容易躲過公眾輿論的指責。多少人不得不含冤忍辱,終生不得昭雪。但如今,這類案件很難遮掩了。當然,這次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後,不僅有民眾的不同意見在網上流傳,還有《南方周末》一個月後刊登“刺死辱母者”的報導,引起更多人的關注,使這一案件在中國社交媒體上洶湧刷屏,導致《人民日報》也發表文章,對二審於歡更加有利。當然,司法獨立,不應受輿論影響。然而,在地方的司法機構做出如此不公道的判決時,強大的公眾輿論有助於監視並督促司法機構依法行事,公正判決。
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派人到山東進行全麵審查。我希望法律能保護弱者,讓惡霸知道,平民百姓麵對淩辱時可能奮起反抗,可以正當防衛;也讓人民知道,我們應該保留血性,那是我們維護自身尊嚴的正當權力。人性使我們成為善良的人,但首先要有血性,才能保證我們作為物種存活於這個世界。
2017年3月28
殺人的話,直接紮太陽穴,割脖子才能算目的是真殺吧。看報道,僅僅是對著肚子亂刺,屬於氣憤後的神經瘋狂動作。
我實在不懂,一個不知感恩,報恩的人,是如何教育他的子女?
那要看在什麽情況下殺人,正當防衛或被逼瘋殺人應減刑或無罪。錢借了135萬,還了180萬,抵押房產70萬,還差17萬,可以慢慢還。
法治建設當然需要,那是長久之計。
廖老的文章不夠深度,應該鼓勵健全法製。美國這點很齊全,收錢電話還要分時間,更不能搞人生威脅。中國最缺乏的是法治,此案類似文革,嚴格法治就不會發生,起碼破壞程度有限。
caoc 發表評論於 2017-03-30 22:54:23
淩辱惡霸夫人是英雄,勇士? 麵對英雄勇士的淩辱時同樣可奮起反抗,可以正當防衛
霧裏南洋 發表評論於 2017-03-30 20:12:05
借錢不還的才是惡霸吧。持刀殺人的成弱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