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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淩兵:為什麽中國拒絕南海仲裁有損中國的權益?” 提幾個問題

(2016-07-16 15:03:51) 下一個

不是律師。但是對這過程的邏輯性很關注。

1. “中國雖缺席法庭仍能裁決(附件7-9)”

有人(見下)貼出附件不能overwrite條約本身。所以淩所說的邏輯上可能不成立:

2. “法庭裁決中國有義務遵守(296條) ”

中國早在2006年即根據《公約》第298條將涉及海洋劃界、曆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等方麵的爭端排除出《公約》強製爭端解決程序。所以中國有理由不接受也沒義務遵守。

3. 為什麽沒解釋中方不參加仲裁另一重要原因: “菲律賓在認真進行合法程序之前就提出仲裁“?(菲律賓既無視共同通過的守則,也沒有與中國討論/協商/處理問題就直接要仲裁)

4. 這標題本身誤導。應該是“為什麽中國拒絕參與南海仲裁有損中國的權益?”

 

http://bbs.wenxuecity.com/currentevent/831242.html

國際海洋公約附件7,一共13條。第9條:「不到案」。

來源:  於 2016-07-15 18:47:38

其他12條解釋仲裁庭的組成和運作程序。

由於附件不是修訂,它的性質是在不違背原文的基礎上,對原文加以細節上的說明。國際海洋公約第298條,規定締約國有權選擇,使用或不使用「仲裁」為解決爭議的方式。附件不可以淩駕原件。附件7第9條隻適用於當事國已經接納仲裁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而又臨時缺席聆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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