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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歸?誰稀罕你?!國內還沒銷戶口的這次跑不掉了!!

(2010-08-22 22:20:50) 下一個
【 以下文字轉載自 Returnee 討論區 】
發信人: short298 (short298), 信區: Returnee
發信站: BBS (Sat Aug 21 03:37:54 2010, 美東)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北京今起入戶摸底,重點包括應銷未銷戶口人員情況如出國(境)
定居或入外國籍人員為確保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的準確,今天起至9月15日北京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戶口整頓和摸底工作。外籍人口和港澳台人員也被納入這次戶口整頓的範圍。

新華社報導,北京市10萬名普查員統一著裝佩戴證件,在公安人員的配合下從15日開始深入到北京市每一戶居民家中進行戶口整頓和摸底、核對、登記工作。

北京市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將進行兩次入戶調查。第一次入戶調查主要是進行戶
口整頓和摸底工作,其目的是摸清人口底數,糾正戶口登記項目中的差錯,解決戶口登記中存在的問題,為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提供準確的基礎信息。

北京市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蘇輝說,此次戶口整頓和摸底的對像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入戶登記是按照現住地原則,即每個人必須在現住地進行登記,沒在戶籍登記地居住的人員,戶籍登記地要登記相應信息。

蘇輝說,此次戶口整頓和摸底工作將摸清以下六種人的情況:具有北京市戶籍人員生育的小孩未落戶口情況,包括收養、抱養小孩未落戶口情況;手持各類證件未落戶口人員情況,主要包括持遷移證、準遷證、複員轉業證、刑滿釋放證、護照等應落未落戶口人員情況;應銷未銷戶口人員情況,主要包括參軍、出國(境)定居或入外國籍、死亡等應銷未銷戶口情況;人戶分離人員情況,包括有人無戶和有戶無人情況;戶籍地在外省市的在京居住人員情況;常住在京的外籍、港澳台及無國籍人員情況。

今年11月1日零時,北京市將進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正式入戶登記。無論北京人、外地人,還是外國人都要按照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全國人口普查條例」依法進行人口普查,對於阻礙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者,將依法進行處罰。


有關人士對注銷在國外定居人員戶口政策的補充建議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10 年5月24日簽署第576號令《全國人口普查條例》,並於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按《條例》規定,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為0的年份為普查年度。今年是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年,普查的標準時點為今年11月1日零時。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又是一項龐大的社會係統工程。為人口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曆次人口普查的經驗表明,在普查登記前全麵進行一次戶口整頓,是保證人口普查登記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為人口普查打下堅實的基礎。這次戶口整頓主要有五項內容,其中“應銷未銷常住戶口人員”是重要組成部分,在該項整頓內容中尤以出國定居與加入外國國籍喪失中國國籍人員的戶口整頓引起國外華僑華人的密切關注。

(1)華僑華人在國內的戶籍狀況
公安部於1994年下發規定,出國一年以上的應辦理注銷戶口手續。2003年8月7日公布一項便民措施規定,自即日起,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至於在國外、境外定居的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居住國內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簽證後,應當在出境前辦妥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注銷戶口。”然而,由於戶口與居民身份證聯係在一起,注銷了戶口,也就注銷了居民身份證。身份證又是公民唯一核發的身份證件,又沒有其它證件可作身份證件,已在國外定居入籍人員都不會主動去注銷戶口。因此,造成目前國內有大量在國外定居或已入籍者保留有戶口與居民身份證件。

(2)注銷在國外定居與喪失中國國籍人員的戶口
這次戶口整頓是近幾年戶口管理功能弱化的必然回歸。注銷在國外定居與已喪失中國國籍人員的戶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外籍華人不是中國公民。按中國《國籍法》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若加入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若在國內依然保留戶口與居民身份證則造成事實雙重國籍,這是不符合戶籍管理條例與居民身份證法的。注銷外籍華人在國內戶口一直都在進行。比如,持外國護照入境中國,在辦理護照延簽與出境時,會要求注銷戶籍之後才可出境。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這次人口普查,按《全國人口普查條例》規定,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不列入人口普查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注銷戶口。”
“定居”的定義,按國務院僑辦國僑發(2009)5號文規定:(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居留不少於18個月,(二)中國公民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公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按《居民身份法》規定,居民身份證隻頒發給境內居民。因此定居在境外的中國居民,按法律規定要注銷戶口與居民身份證。

(3)注銷戶口與居民身份證後如何保護華僑華人在祖(籍)國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按《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不變。”
外籍華人曾經是中國公民,按國家政策,在國內離退休的也依然保留祖籍國的離退休待遇與醫療待遇。華僑華人在國內還保留有其它正當權益,如存款、不動產、投資等權益。華僑是中國公民,應享有中國公民應享有的平等地位,華僑在居住國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殊利益,不應成為在國內享有權利的障礙。要履行自己的權益都需要身份證件。注銷了在國外定居與加入外國國籍人員的戶籍與身份證後,使這部分人回祖(籍)國處於無證可用的困境。
華僑注銷居民身份證法之後,至少有二個問題,一是華僑回國什麽身份證件,二是用什麽作社會保障號。
關於華僑的社會保障號,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以人社廳發(2009)118號文規定了以護照為主編製社會保障號。這個問題總算有了解決方案。但是,華僑回國用什麽作身份證件,至今還沒有在法律上給與解決。公安部網站《辦事谘詢》欄目給筆者的答複:“目前國內很多行業和部門都認可華僑持用普通護照作為個人身份證件。”“認可”不是法律用語,公安部的回答不是在法律層麵上來回答這一問題,如果某些行業與部門不“認可”怎麽辦?可以從法律層麵上來講,華僑回國身份證件問題還沒有解決。
外籍華人的中國護照應作廢,國內的戶口與身份證應注銷。他們在祖籍國離退休與醫保,也有個社會保障號問題。另外,他們在國內要辦理的各種手續都是用中國居民身份證。如今,身份證被注銷,外國護照與原中國居民身份證對接的問題,尚沒有看到解決辦法。

(4)注銷國內戶口與居民身份證還應有政策關懷
注銷在國外定居與加入外國國籍人員的戶口與居民身份證還應當有相應的法律與政策推出,以解決他們在國內的身份證件問題。這是保障華僑華人權益的需要,是他們有尊嚴的回祖國(籍)的需要,是構成更和諧華社的需要。如無視這些問題的解決,會讓人們產生嚴重逆反心理,抵觸情緒,不利於對祖(籍)國的認同感。
隻要正視這些問題,在整頓戶口的同時,解決華僑華人在祖(籍)國的身份證件,注銷華僑華人的戶口與身份證件工作才會得到他們的支持。問題是不難解決的,中國領導人政治智慧完全可以解決這問題的。
以筆者之見,華僑的身份證件,可以采用“銷戶留證“辦法解決,即注銷戶口,保留身份證。戶籍與身份證分離。“居民身份證”改為“公民身份證”,或者增設 “境外居民身份證”。再一個是修改《護照法》或《出入境管理法》,修改時增加一條教,“華僑回國可使用普通護照作身份證件”,並在現有護照上加注公民身份證號碼。
外籍華人可以采取“銷證留號“辦法,戶口與居民身份證予以注銷,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檔案號予以保留。居民身份證注銷後退還本人,其公民身份號碼可與外國護照同時使用,證明原是中國公民,辦理曆史遺留手續的對接。
以上意見僅供討論參考。注銷華僑華人戶口與身份證,還應要有政策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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