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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

(2011-07-26 13:14:12) 下一個
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
管軍軍 勾總國


一 西方法律思想產生與發展的宗教基礎 

  (一)法與宗教的關係  

  1.法與宗教的一般關係 

  宗教泛指信封並崇拜自然神靈的社會意識形態。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過是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的幻想的反映,在這種反映中,人間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間的力量形式。”

  宗教需要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依靠其在一定的宗教團體製定的一係列適用於宗教團體內部的行為規則來控製信仰著的感情皈依。它通常製定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則,宗教組織的結構,神職人員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違反教規行為的懲罰措施等。具有相當完善的篇章體係,一般情況下,能夠非常有效和可靠地維持宗教團體日常的秩序與宗教崇拜活動。因此,在早期的宗教改革中,能夠在某種廣闊在領域裏影響到國家和民族政治,文化和經濟的體係,宗教往往能夠給予統治者穩固自己階級地位的規章的引導作用。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來源於原始或者傳統的宗教規範,不能不說其對法律的影響意義重大。因此,兩者之間也便不約而同地形成了相當複雜的關係,在不同類型的社會裏,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奴隸製社會,封建製社會及當代極少數國家實行正教合一製度,宗教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據中心地位。在這些國家,法律與宗教相互滲透,自然地融合在了一起。宗教規範成為了法律的淵源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淵源之一。資本主義社會雖然實行正教分離的製度,但是由於分離製度不夠徹底,宗教對政治,法律依然有不小的影響作用。而且,在國家製定的政治製度和法律中,甚至把某些宗教的儀式作為了法律認可的規定,承認某些宗教規範具有法律效力。這就體現出,宗教與法律關係比較密切,相互補充和完善。例如,在西方國家,結婚儀式采取基督教的神父證婚製度,甚至在美國國家元首的就職以手按聖經來宣誓,都體現出宗教對法律重要的影響作用。 

  2.法與宗教的相互作用 

  法律和宗教實際上,在當今社會,尤其是西方國家成為了兩種社會控製的手段,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認為,在所有的文明裏麵,法律與宗教共享四種要素,即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表明法律與宗教彼此之間相互依賴,相互作用,一般在正教合一的國家體現的十分明顯;在正教分離的社會,盡管宗教的某些規範不能等同於法律,但是因為宗教具有理性的道德控製能力,對社會中一般公民的道德信仰起著隱形的導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宗教規範對立法的作用。許多國家,宗教規範所包含的價值原則與精神內涵,往往被立法者所吸收,並且對立法的本旨起到重要的影響。例如,在《聖經》中的誠實,公正觀念對西方國家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有直接的影響。 

  第二,宗教信仰對法律信仰的影響。在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一書中,他十分強調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他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行同虛設。”從兩者關係來看,法律信仰對宗教信仰具有依附性。在人類社會發展早期,某種事物要想獲得神聖權威就必須依附於宗教信仰之上,概世界法律莫不如此。

  第三,宗教信仰對公民守法的作用。許多宗教規範都提倡人們要忍讓,博愛,與人為善的精神,這客觀上有利於引導人們棄惡從善,遵守社會法紀,從而引導人們守法的自覺性。
 
  (二)奠定西方法律宗教基礎的條件 

  在談及西方法律思想的宗教基礎時,首先我們要確定法的曆史淵源有哪些,當然作為法的曆史淵源,在一定的程度上都是對法律產生和形成具有重要的奠基或生成作用,比如,社會習俗以及傳統某些道德禁忌,這裏不作細論。宗教價值原則或思想為何能夠成為法律的曆史淵源,實際上在從人類社會法律文明進程來取攜理由,不難作出回答。在西方法律的發展史,尤其是中世紀以來的西歐大陸,從羅馬法,到教會法以及最終形成日耳曼法,從曆史背景來分析,基督教文明實際上成為了近現代大陸民法體係形成與興盛最大的補充。基督教與教會法對於11,12世紀西方法典的編撰,不僅給予教會法體係創立的綜合研究與分析的體係標準,而且他承襲了羅馬帝國的傳統,作為一個教高層次的文明使者,帶著羅馬法的威望和羅馬人的名字來到了野蠻民族中間。羅馬帝國政治製度的崩潰留下了一個任何蠻族王國或著酋長也不能彌補的巨大的空隙,而這個空隙作為新興民族的導師和法律製定者的教會填補了。因此,對於一種宗教來說,能否成為某一體係化的法的宗教基礎,首先它必然要與法天然有著深厚的曆史淵源。其次,宗教的信仰也要對法律信仰的評價起著決定作用,下麵一一細述: 

  1.宗教與法具有深厚的曆史淵源 

  法的宗教淵源作為法的淵源之一,在法理學的理論當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為了避免法律淵源的多義性帶來的不便,美國法學家R。龐德將法律淵源與法律形式做了區分,他認為法律淵源即法律所來自的淵源,包括慣例,宗教……六個方麵,可見宗教在法律淵源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雖然在傳統的認識中,常常將法律,道德與宗教混為一談,但是隨著近代法理學的發展,法的淵源的曆史發展總體上由習慣法向製定法,由多元向單一,由野蠻向文明,由法律,道德和宗教一體向逐漸分離的方向過度。這一發展,就必然使得道德和宗教的法律曆史淵源的地位越來越受到學者研究的重視。 

  第一,宗教本土化。不同的宗教對不同的民族和國家法律的製定有著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種宗教都是在一定的曆史時期,一定的文化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因此無不打上所處時代和民族文化的烙印。宗教作為一種信仰,或者某一特定群體內的社會規範,它有著本土化,或者說信仰該種宗教的民族,從生活的存在狀態,社會習慣和經濟文化的發展都與他們信仰的宗教息息相關。一旦,宗教遠離了特定的曆史文化背景,那麽在信仰群體中,反映在信仰者的精神理念,道德準則以及生活的習俗都相差很大。由於它反映了特定文化狀態下,一種現實的人們的生活狀態和行為習慣,因此宗教往往與國家政治製度的製定,統治者的意誌有著深厚的淵源關係。它甚至左右著一個國家法律的製定,甚至對於罪惡懲罰的觀念的不同。這種現象在正教合一的國家裏,能充分的得以體現。 

  第二,理性和道德意識。宗教的觀念和價值體係,往往成為了不同民族之間信仰法律道德觀念的不同。在西方國家,基督教基本上涵蓋了西方人特有的信念。西方人政治自由的觀念,即人人自由,平等,獨立,人具有理性和道德性,這些理念共同組成了西方社會良好的秩序。西方文明體係,包含著宗教體係中所映射出各種道德觀和價值觀,這些內涵都來源於:西方聖經.這是伯爾曼的精彩論說,他認為: 

  聖經不僅設定了一套統一,一致的真理觀,而且對民眾和體製已產生了極大的塑造性.在其縝密的思想中,某些哲學理論首先對西歐早期的社會體製,法律體係提供了一個前提框架。 

  尤其是對西歐大陸,羅馬法,教會法,日耳曼法影響更為深遠.近現代的西歐法律都來源於古希臘羅馬並通過漫長的中世紀三大法律的衝突與融合而來.而且基督教的產生和壯大根源於羅馬帝國的衰敗,也得益於希臘理性思想發展的必然.因此,對於源於古希臘法,羅馬法.尤其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至中世紀演化,基督教信仰和一套完整價值體係是其能夠得以成熟的思想的鼻祖.所以說西方法律具有基督教的宗教性。 

  不僅在西方法律國家,在伊斯蘭教的國家,人們對真主的信仰,也源於伊斯蘭教的著名經典聖書:《古蘭經》。仰於伊斯蘭教的《古蘭經》,映射出各種道德觀和價值觀,這些內涵基本上服從於某種特定的宗教信仰。 

  第三,守法的習慣。一個國家公民的守法程度,不僅反映出社會法律秩序完善與健全,同樣也體現出宗教文明程度。西方國家信仰“上帝”,認為神的無私之愛就是一種救贖的力量,即耶穌基督的犧牲是為了挽救舊有的生命,使人得以起死灰身,有了新的生命,所以人類就必須要遵守現有的國家法律製度,哪怕是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而不單純強調人類因為神被惡劣製度而釘死仇恨這個世界的不公平,這表麵上看是為了維護政府的所作出的錯誤決定庇護,實際上強調了國家與法律尊嚴的重要性。那麽,在基督教的上帝的絕對準則之下,人們要接受雙重製度的考驗,這是對法律和宗教信仰理性的遵從。而在伊斯蘭教或者東方的佛教文化觀下,守法者往往在追求其法律尊嚴和宗教終極意義下兩者不可兼得。法律和宗教規範衝突性較為強烈,使得宗教對人們的蠱惑性成分很大,宗教麻痹作用喪失了理性的成分。 

  2.宗教信仰對法律信仰評價的決定作用 

  宗教信仰體現在法律上的規則與精神,在基督教聖經新舊約體現的十分完全。而相反,在其他佛教或伊斯蘭教等教體現甚弱。首先,在東方佛道信仰中,宗教規則強調信仰者要積極出世,要善於“看破紅塵”。盡管在修善養性的道德培養上,著重強調清靜而為,但是它割裂了宗教信仰對於法律信仰的普遍教育意義。也就是人們為了追尋到尚善若水的高尚品格,或者佛家的六根清淨的道德境界,隻有度如空門或者超出凡塵俗世才能得償心願,這是多麽艱辛的努力。而且這種虔誠之舉,既然遠離了社會也便無從於法律的精神道義相匯合。法律的信仰和宗教信仰背道而馳,雖然在終極關懷上有恰似之處,但是履行的方式天壤之別。其次,我們再來分析伊斯蘭教國家的宗教信仰觀,我們非常了解,在伊斯蘭教的文化中,信仰者是反對宗教偶像崇拜的,那麽理所當然信仰的最終目標便毫不猶豫地落在神聖的教經之上。可是,教經的規定是近乎教條或者千年不變的,這樣的一種亙古不變的信仰產物,自然使得教徒們對於教律的尊重便勝於法律。而遠離了法律真理的信仰,人們對於國家製度的認同和維護隻能停留在法律教條之上。伊斯蘭作家、研究員卡瑪勒。哈比卜的觀點側重於:“教律要先於自由”,他說:“我及所有持相同態度的人都會認為顧問瑪蒙。哈敦彼所主張的教律該放在首位是正確的”。可以見得,教律的信仰超出了法律信仰,那麽法律的地位也必然位居其次了。 

  從總體上對比了幾種不同宗教觀下的法律信仰以後,我們發現基督教對於法律的信仰是開誠公布在每一個信仰宗教或者非信仰的理性之中。法律是理性的,作為一種對可知世界解釋的理性發端於對因果關係的追尋,具有客觀普遍性; 宗教是信仰的,是在事物未被判定為真實或不真實的情況下, 對於該事物的接受、同意或肯定的態度, 具有主觀性。理性的法律具有現實性, 惟其現實而明確, 而蒙昧的宗教信仰具有虛妄性, 惟其虛妄而模糊,理性與信仰之於人猶如聰明和愚笨、理性與信仰之於世界猶如現實和虛妄人們在作出正確的信仰時,既是給予基督教的一種全民文化觀,也是得益於法律的真理。

  所以,基督教的信仰對於法律規則終極關懷的評價是具有決定性的。這決定性就體現在“上帝”是絕對的道德與理性的準則,與法律信仰的終極意義異曲而同工之妙。 

  二 基督教成為西方法律宗教基礎的理由與現狀 

  (一)理由: 

  1.在觀念層麵 

  基督教在西方人的靈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懷,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幾乎完全統治了人們的精神世界,教會法的效力甚至高於世俗法。人們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種發自人們心靈深處的神秘的感情,它源於人們對未知世界的渴望與敬畏,不會隨著生活狀況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具有極大的穩定性。人們信仰上帝,實質上是追求生命的永恒。宗教產生於人們在意義世界裏的無限追尋,在這裏,理性超越了感性,規定著感性。對上帝、對教會的法律的這種恒穩的信仰,使人們容易以一種寧靜而平和的心態去接受神聖的權威,當法律站到這個聖壇上時,法治大廈就有堅實的基礎了。從現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飾(假發、法袍)中的強烈的宗教色彩,從西方法官、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或證人宣誓的那種宗教氣息,我們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記。另外,基督教教義中倡導的一係列理念,也為現代法治社會成長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麵前人人平等,重視生命的價值,弘揚博愛和人道主義,講究信義與誠實信用,等等。教義中蘊涵的倫理道德和善良習俗也作為一種社會規範發揮作用,成為軟化法製的剛性的潤滑劑。 

  2.在製度和法技術層麵 

  由於教會法是一個達到係統化和較完備狀態的法律體係,它的一些製度和法技術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在西方一直發揮著作用,至今仍為各國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麵,教會法對感化、矯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給後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啟示;在訴訟法方麵,教會法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以國家追訴原則取代私力報複,廢止神明裁判而采證據裁判原則,較原來的彈劾式訴訟是一個進步,為後世刑事訴訟製度奠定基礎。

  由於中世紀各國天主教的聯合,羅馬教廷位居各國之上而可以充當仲裁者的角色,教會的一些教義也往往成了調整國際關係的準則,呼喚和平和以協商解決國際糾紛的做法對後世國際法產生了影響。 

  3.從法律思想層麵看 

  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之不自覺的成為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傳遞者,教會法也成為從古希臘、古羅馬法律思想到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古希臘法律思想以及經過“希臘化”時期而深受古希臘思想浸潤的羅馬法曾創造了輝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蠻族”的入侵給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擊。正是基督教馴服了“蠻族”,並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上發揮了重大作用。教會法受到過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特別是吸收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製度,而在日珥曼王國時期,由於教會法地位很高,許多僧侶同時又是法學家,他們在各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揮著作用,對日珥曼法產生了影響,同時也使羅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紀羅馬法複興的過程中,正是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為羅馬法的傳播和羅馬法學家的培養做出了貢獻。在這裏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將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和亞裏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結合。他承認人的理性,有將其歸功於上帝的賦予。他在對法律的分類中用自然法作為永恒法與人法之間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參與。這就使自然法披著神的外衣在人間發揮作用,並成為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了近現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4.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的強勢 

  基督教的強勢,造成了宗教勢力與世俗政治勢力之間的製衡,客觀上為人們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間。盡管從整個曆史進程來看,這兩種勢力或此消彼長,各有占統治地位的時期,或勢均力敵,而且互有滲透,但總體而言,基本上形成了兩相匹敵的政治法律權威,即精神的權威和世俗的權威,達到“愷撒的歸愷撒,耶穌的歸耶穌”所言的狀態。既然不存在絕對、唯一的權威,也就不容易產生鉗製一切的專製。一個追求自由的人可以兩邊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會;得罪了教會,可以請求國王的庇護,”教會與世俗政府之間的張力給人們帶來了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 

  伯爾曼在其兩本傳世名著《法律與革命》和《法律與宗教》中對教會法與西方法律傳統之間的關係作過充分的闡釋。他認為以11世紀末教皇革命(格裏高利七世改革)為起點,教俗兩方麵的一係列重大變革構成了西方法律傳統得以產生的基礎。他甚至認為教會法是西方第一個近代法律體係。由此我們也可窺見教會法對西方法律製度的貢獻。 

  (二)現狀: 

  1.基督教文明的實現 

  基督教在歐洲文明的繼承上起到了巨大作用。構建中古西方文明的第一種元素是古典的希臘文化,希臘人所崇尚的主要是個性和理想主義;第二種基本成分是羅馬的文化,羅馬文化是劍的文化,它強調理性、功利和實用,因此製度和法律在羅馬帝國時表現得很充分;第三種基本成分是日耳曼文化,它具有具大的生命力,它的野蠻傳統、地方主義和強調血緣的傳統對中古歐洲封建製度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把這三種文化聯係起來的紐帶就是第四種元素:基督教文化,它融古代的倫理和教理於一身,逐步發展成為一種超個人、超家庭甚至超越國家的普遍的精神紐帶,並且期望通過傳教把強調個性的希臘文化、強調國家、軍團和法律的羅馬文化和強調血緣、家庭的日耳曼文化結合起來,形成基督教文明的時代特征 

  2.基督教帶來了西方政治法律的發達 

  古時代的教會開始擁有精神方麵的領導權,掌管世俗世界的倫理和信仰。主教、神甫、修道院的僧侶,以及一大批長於神學和邏輯研究的學者成為教會的重要支柱,為基督教的發展不斷提供理論支持,使得基督教充滿了理性的思辨,促使西方的法律思想步入明鏡高堂的地位。無論是在政治製度的選擇上還是社會秩序的維持上,基督教文明始終以最高精神主旨指引著人們擁有理性和愛的政治幻想。由於基督教滲透,在司法製度上,基督教會主張的廢除落後的神判法,反對刑訊逼供,並且限製私戰和複仇,以及教會曾創立上帝和平運動以限製戰爭,這些都有利於社會的發展。 

  3.基督教擴充了民主,人權的極大思維 

  西方人多數信仰基督教。他們認為,一個人一旦出生,上帝就賦予以做人的基本權利,即稱天賦人權。人權的主要內容是自由權和平等權。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平等即指任何社會成員在人格尊嚴和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除了自由權和平等權外,人權還包括生存權、財產權等。
 
  民主即由人民作主,以使人權中的各項權利得到保證。民主的最大原則是主權在民原則。即權力是屬於人民的;權力的運用是為了保障和促進人民的利益。如果權力的運用不是為了實現這一根本目的,相反是損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權取消這樣的權力。同時,為了使人民能充分行使民主權力,並防止權力在運用中出現問題,權力在運用時要盡可能地讓全體人民來共同參與決策,或讓由人民選舉產生、受人民委托的組織和代表來參與決策,並遵照法定程序進行,這些都是源於基督教思想的最大體現。 

  三 中世紀基督教教會法對西方法律的影響 

  (一)教會法起源與發展 

  教會法起源於1世紀末,5世紀開始流行於歐洲,9世紀權威已在歐洲普遍確立。出現了教會法官方匯編,以及僧侶對教會法的研究與注釋。羅馬法同教會法的相互影響早已開始,尤其是在公元3世紀和4世紀期間,羅馬法律受到基督教思想的衝擊就是一例,值得注意的是,總的說來,羅馬法頂住了這些衝擊。除了某些特殊的規定,如結婚、離婚、親子關係等之外,基督教對羅馬法的影響在其它方麵微乎其微的”。到了中世紀教會法形成與確立,宗教的影響才更為廣泛,最終導致一些新製度。基督教會取代了先前的羅馬帝國的統治,成為羅馬帝國的政權機構的繼承組織,教會通過以下的方式把羅馬文化及羅馬法傳向日耳曼人的歐洲。 

  (二)教會法對羅馬法的影響 

  1.教會法成為了羅馬法的法律淵源 

  羅馬法同教會法相互影響,在於羅馬教會本身也是一個強大的行政組織,除了學習羅馬帝國的一套管理外,無法從蠻族中學習到,而且教會在中世紀又擁有龐大的地產,又是最大的“封建主”。因此,教會也麵臨著諸多的新的社會關係去調整,而且羅馬帝國的僧侶,並延續了羅馬傳統的教會,從他們熟知的羅馬法中借鑒,來調整這些關係則順理成章。這樣在教會法中則保留了很多羅馬法的內容,正是教會法對羅馬法的內容進行了保留和發揮,從而使得羅馬法在漫長的衰敗時期不至於被湮沒。為羅馬法向西歐其他法律國家傳播,尤其是傳播到日耳曼民族,進而形成了與羅馬法,教會法相對立的第三支法律文明起到了重要作用。 

  2.教會法對羅馬法內容的補充 

  羅馬法被認為是“刑法的矮子”,“民法的巨人”,恰恰教會彌補了“矮子”。盡管二者存在矛盾與衝突,如是世俗法;一是宗教的。再如教會法禁止放債取息,對離婚的極嚴格的限製等。但羅馬法某些製度上的不足,以時代的條件變化,教會法反而發展或彌補了它們。在早期,由於基督教的影響,羅馬法重修了家庭法,在法律上予妻子比以前更平等的權利,取消父親對子女生殺予奪的權力。 

  3.教會法對羅馬法司法原則的啟迪 

  教會倡導“良心原則”,法律不僅可以在學究式的推理中發現,而且可以在立法者或法官的心中求得,法官在審判被告之前必須先審判自己,他就會比罪犯本人知道更多關於罪行的情況。教會法院創造一種新的程序,如對證人的知識等狀況決定證據的效力,采用書麵證據,書麵審理。同時依據良知,所有當事人是平等的,良心遂與羅馬法的衡平法觀念相結合。 

  4.教會法促使羅馬法體係化 

  教會法因為擁有一套完整的從教會組織,到權力中心以及會典和完善的宗教規範,自然對羅馬法典的編纂而提供了教材。基督教要求將法律係統化,這是他它體現博愛之路。而由於這種博愛使得教會法學者運用了一切法律淵源,促進了羅馬—天主教會的法律體係的形成。 

  (三)中世紀以及以近現代教會法的發展與變遷 

  1.中世紀教會法的發展 

  第一,教會法與教會在保存古典完備的初級教育的學科體製過程中,通過繼續使用寫作、文獻編集、檔案管理,為政府機構提供了所需的基礎。從而,教會在西歐各君主王國的範圍內,形成了跨越封建的文化聯係。第二,由於教會,使法定的權力和裁判權觀念得以保留下來;隨軍事和市民政權的分離,拜占庭專製主義的觀念也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這種關於公務的觀念不同日耳曼人那種國王與其仆從之間個人關係的觀念,後者沒有為確定的權限和部門權力留下餘地。第三,製定法的觀念。日耳曼人及隨後的斯拉夫民族和部落,最初都沒有把法律設想為國家政權的控製,反而是作為一種傳統的生活秩序,所以,他們不得不借助於羅馬帝國晚期的概念而解釋製定法。從羅馬那裏,他們知道了法律不僅僅是已往的傳統,而且是權力與個人的意誌的一種表現。這時歐洲大陸法律文化獨特的製定法主義基礎已經打下,它以法律實證主義的形式繼續在當今存在。第四,除權限和製定法外,在教會的幫助下,一種對法律新的更深刻的觀念進入早期西方文化的意識中,即確信除了法律是已往的傳統和對地方統治者的控製外,還存在著一種地方性慣例和法令之上的世界範圍內普遍適用的法律,這種普遍的法律即是一種“萬民法”,它是基於人民的公共理性而產生的或者說是人們之間的公共理性的內容,這種理性在開始時是被一個其疆域與“地球”一樣大的帝國所滋長。 

  2.經院哲學的出現與教會法的變遷以及近代法學的發展。 

  第一,經院哲學的出現。歐洲封建化過程基本完成於9 世紀,最後完成於11世紀。在這個過程中,基督教哲學的第二種基本形態———經院哲學經院哲學是歐洲中世紀哲學的總稱,在查理帝國的宮廷學校以及基督教的大修道院和主教管區的附屬學校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簡單地說,首先是因為中世紀的歐洲教會幾乎是歐洲唯一有文化的場所,教士是唯一有知識的人群,基督教的聖經則被視為思想和知識唯一的總根源,所以作為人類思想的核心內容的哲學也主要發生於教會中。經院哲學本質上就是神學,其基本任務是論證上帝的合理性,以及《聖經》和教會的權威經院哲學中的“經”就是“聖經”,“院”就是“神學院”之意;其次,中世紀歐洲哲學的目的主要是為上帝和聖經教義提供合乎邏輯和可被人類理智理解的解釋和論證,所以馬克思等也稱其為宗教的奴婢;再次,經院哲學的主要論題就是上帝存在、靈魂不死和意誌自由,方法論以亞裏士多德的思想和邏輯體係為主,因此也有人斥其為形而上學;於此,經院哲學客觀上促進了羅馬法的發展。 

  第二,中世紀西歐大陸,羅馬法同基督教會法在一定的程序上存在衝突,二者也相互影響著。但表現的激烈衝突的羅馬法與日耳曼法,然而二者衝突的結果是羅馬法在西歐大陸法中取得了主導地位,當然這種法律文化與法律製度的移植,不是一種簡單的、生硬的混合或拚湊。它是一種有機的融合,是日耳曼人認同了基督教所代表的羅馬文化包括的法律價值、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秩序。 

  第三,教會法伴隨著近現代資本主義民主,平等思想的進步,最終在15。16世紀的人文主義法學的興起下逐漸瓦解。但是其依靠基督教的經典----《聖經》的權威,建立自己宗教製度的體係成為了以後法律發展的重要模板。其後的發展,在歐洲宗教革命風暴下陷入滾滾紅塵,但是基督教會法某些原則和精華的元素一直保留了下來,成為了大陸法係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16世紀人文主義法學崛起。西歐16世紀是理性、宗教、政治、文化、商業、發現新大陸的(地理大發現)巨變時期。突出的表現為民族國家的增多、競爭,出現了政治勢力的均衡,中央集權的強大,各自為政的時代結束。同時要求法律統一也日趨強烈。人文主義法學思潮不是唯一的同法律史相關的文藝複興時期的現象;在法國人文主義同宗教的聯係,導致了重大的變化,也影響了這些國家的法學說。以古典文學中的現實主義反對禁欲,無限擴大財富的願望,提倡人權,反對特權和神權,借助羅馬法中關於財產權和契約原則為市民階級服務。人文主義摒棄經院主義的繁瑣方法與堆砌觀點的陳舊作法,將曆史的、批評的、比較的方法引入羅馬法的研究中來。同時也利用文學、曆史和語言為法學研究服務。恢弘了古典羅馬法的精神,運用人文主義對羅馬法係統研究,建立了科學、係統、完整的法律體係。但是由於人文主義學說構造的是未來的資產階級王國的法律,而現實是中央集權促進了羅馬法的適用和法律的統一。但最終的現實封建經濟,無法使人文主義法律及思想成為現實。“在意大利,文藝複興運動進行了幾個世紀而對實踐幾乎無什麽影響。在德國,也很晚才繼受羅馬法,而它則源於它的注釋方式和延續下來的潘德克頓或者《學說匯纂》的現代適用,人文主義從法國向北部的歐洲傳播”。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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