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薑維平

1982年至2000年,作者先後任大連日報,新華社大連支社和香港文匯報記者,2000年12月至2006年,作者因揭露薄熙來貪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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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籍港商鍾安平,獄中發出兩封公開信

(2015-12-10 19:52:20) 下一個
加籍港商鍾安平,獄中發出兩封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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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關押在大連南關嶺監獄的加籍港商鍾安平,通過在港親友,借助網絡媒體發出兩封公開信,一封是《告全球華人的申冤信》,一封是《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的公開信》,因鍾安平寫作水平所限,文中語法,標點,修辭等均有錯誤,但為了保持申訴狀的原汁原味,我隻是轉發,未做修改。我很同情鍾先生,但公開信隻代表他本人的觀點和訴求,但願國家有關部門能把“依法治國”落到實處,能盡快異地重審鍾安平案。
第一封公開信內容如下:
全球華人同胞們:
懇請您們百忙中傾聽我的心聲,我要控告遼寧省原省長陳政高、副省長劉國強,夥同原紀委書記王俊蓮、王雅嫻及大連東北特鋼董事長趙明遠,他們官商勾結,借國企改革之機,惡意合謀,搶劫外國投資者10億資產,這就是我鍾安平的遭遇,他們指使大連公、檢、法聯合製造冤假錯案。我現將高官團夥合謀陷害外商的內幕公布天下。讓全球華人知道地方高官是如何腐敗製造冤假錯案;如何違反法律有法不依;如何指鹿為馬顛倒黑白;法律、法規有清晰的法條規定。如今遼寧司法在高官的幕後指使下還在欺上瞞下,蒙蔽輿論。任憑你有千般委屈,萬般損失也不肯立即糾正。他們是在製造更有國際影響的冤假錯案。他們沒立案就能內完我貪汙罪(證據2012年6月領導批示)。沒立案就查封我在中國投資公司的所有賬戶,包括我私人賬戶。沒立案高官批示查鍾安平在中國投資的所有公司,批示共5條(2011年批示,有證人)。是誰在破壞依法治國?是誰在給中國的法治抹黑?
習主席在2014年1月7日說“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
李克強總理向全世界宣布:“中國是法治國家”。
但是在遼寧,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款,遼寧大連公、檢、法在遼寧省紀委王俊蓮、王雅嫻的幹預下就是有法不依。他們隻相信能給他們升官進爵高官的批件。置國家法律尊嚴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為達到陷害我貪汙罪的目的,執法犯法,用一連串的假證據來掩蓋假證據。用無辜者的鮮血染紅自己的頂戴,用無罪者的自由鋪設自己的仕途之階。製造冤假錯案者是冤假錯案的受益者,他們必然拚命維護冤案,阻撓檢舉揭發和調查糾正。
如今遼寧製造的冤案,是一起“控告遼寧高官貪腐的案件”。讓遼寧來自己糾正自己製造的冤案,是什麽結果可想而知。為什麽不能依法異地審案?
我多次實名控告得不到答複。隻有將法律條文與事實證據向全世界公布我的冤情。希望能夠提醒黨和國家領導,知道遼寧高官腐敗團夥作惡多端,陽奉陰違,欺騙黨中央。破壞法律,在給國家抹黑。
陷害迫害外國投資者的違法證據如下:
一、違反《刑訴法》116條對我外提出看守所進行刑訊逼供(證據外提單由2012年8月2日~8月19日)。
刑訊逼供地點“遼寧省消防培訓基地”。(證據8月4、6日口供第一頁)。口供造假塗改後手寫複印交法庭。
刑訊逼供人員:“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曲健、於建新。大連市公安局經偵董恩江、光頭的警察。
刑訊逼供方式“將我扣押在老虎凳上輪流折磨不準睡覺長達5晝夜。期間(1)大力摳抓掖窩;(2)用竹棍子(粗約1.6 cm長50 cm)打小腿骨,腳底骨;(3)左手中指被竹棍子打骨折(可驗傷)。(4)揪頭發打嘴、臉、手臂。前麵三夥下門牙被打斷裂,大牙被打掉(可驗傷)。嘴被打成他們稱呼為的饅頭嘴,當時根本不能講話。
我在生不如死多次自殺不果的情況下向於建新、董恩江、光頭的警察求饒。“我說別打了,你們讓我說什麽我就說什麽,讓我寫什麽我就寫什麽。(證據外提時自述寫的口供)。
二、違反《刑訴法》18條管轄權,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貪汙賄賂犯罪由檢察院負責”。大連市公安局經偵孫偉、董恩江違法辦理貪汙案件。(證據外提期間8月4日、8月6日錄取的口供)。
三、違反《刑訴法》52條“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公訴人宋文東,法官殷傳茂,遼寧省高級法院法官王鈺,辦案人員曲健、於建新、孫偉、董恩江、光頭警察(以下稱公、檢、法人員)。合謀造假隱匿證據:(1)隱匿外提我出看守所對我進行的口供同步錄音錄像日期8月7日。錄像中能見到我的手傷、臉傷及於建新、張滿玉給我照稿讀口供的多個鏡頭。如今隱匿錄像光盤,造假說外提期間沒有口供同步錄音錄像。錄像單位“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訊問人於建新,記錄員張滿玉,錄像員不知名。(2)8月7日曾送我回看守所,因我身體多處有明顯外傷,看守所拒收。現場有曲副所長、張醫生、佟管教及門崗錄像證明。(3)隱匿韓玉臣8月17日、8月20日、11月1日入所體檢表正本。隻提供塗改後的複印件充當證據。(4)造假入所體檢表,人在沈陽羈押卻能提供沈陽看守所入所體檢表蓋大連看守所公章(有證據)。(5)造假提審單,當庭出具的韓玉臣2012年11月1日提審單造假。如今該提審單不翼而飛(證據庭審錄像)。(6)沈陽242醫院體檢單能證明11月1日口供是外提時間錄製(有證據)。(7)我與韓玉臣的口供標點符號都能一致。(8) 2012年8月19日後的所有同步錄音錄像口供全部是假的。口述和錄像大部份不同。根本見不到他們打字,是於建新、張滿玉、馬寶華提前設計好的。他們以再次外提威協強迫我簽字畫押(證據8月19日後所有同步錄像光盤)。(9) 2012年10月22日~10月24日對我再次外提。由馬寶華、程喜民、郝繼紅、張滿玉教唆假口供。馬寶華說“不按我們說的講就踹化你的睪丸”。程喜民說“不管誰問都要這麽說”。
四、違反《刑訴法》53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公、檢、法人員卻采信口供,能用口供否定撫順市中級法院2005年的判決。(證據(2013)大刑二初字第33號判決(以下稱33號判決)23頁4、5、6項)。證人口供說“為保資產做假訴訟”。但是當初2006年來我公司出售博瑞非流通股股票時卻拿法院判決來證明該批股票是撫鋼集團工會職工擁有(證據33號判決27頁7項撫鋼法律處處長趙光晨證實“2006年12月底我帶上股票的法律手續到安平公司”,並說明“股票申請人和權利人是工會”。
大連公、檢、法人員在幕後高官指使下合謀陷害。他們以密謀為理由指控我貪汙罪。並在起訴書中指控我在2006年11月在撫順南海綠洲大酒店客房內與韓玉臣進行密謀。我提供我不在現場證據。出具香港政府出入境處證明。證明我“2006年11月在香港,沒有可能回到撫順密謀”。法官殷傳茂當庭說“不在現場也能密謀”。沒有時間、地點、人證、物證、憑空捏造“密謀”判我貪汙罪。
五、違反《刑訴法》54條不做“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違反《刑訴法》55條“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公、檢、法人員已經合謀陷害,他們怎麽能監督。
我在2013年1月3日及5日向公訴人宋文東說明被外提刑訊逼供的詳細情況。宋文東不做記錄,並告訴我說以錄像為準。(證據1月3日口供同步錄像)。
六、違反《刑訴法》59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官違反《刑訴法187條》“證人鑒定人出庭程序”。
律師及我本人向一、二審法院多次書麵提出要求證人,鑒定人及外提期間對我的看護人(東北特鋼保安6人)、看守所曲副所長、張醫生等出庭接受質證。但一、二審法官全部不允許。
七、遼寧省高級法院法官王鈺違反《刑訴法》223條應開庭審理而不開庭審理。不依法接收新證據。如此高級別的法院都能包庇作假。對觸犯刑法的人不追究刑事責任。(證據33判決第23頁4、5、6項證明撫鋼集團董事長趙明遠觸犯刑法162條妨害清算罪)。
違反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兩高三部關於實施刑訴法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法司法解釋等等數不勝數。
大連公、檢、法人員為錢辦案,為人辦案。為了搶劫外商財產。他們越權非法否定撫順市國資委批件。否定國資委批準的評估報告(有證據)。否定遼寧省外經廳批件、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成交價。否定撫鋼集團董事會決議、黨政班子會議紀要。否定董事長趙明遠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否定我公司與撫鋼集團簽訂的合資入股合同。(全部有證據)。
法官能夠采信撫鋼集團工會主席法人趙明銳口供說“合同是我簽的,但我沒看內容”(證據33判決28頁8項)。
能夠采信撫鋼集團董事長趙明遠口供說“授權委托書”上麵的“趙明遠”簽名是我的,但是我沒簽過(證據33判決78頁2項趙明遠證實)。
能夠采信趙明遠自己否定自己授權的口供(證據33判決36頁第1、2行)。授權“資產處置、招商引資、合約簽署、債權債務清理”等。
能夠認定非流通股股票要賣流通股股票價錢。如果不能賣到流通股價錢,就是低價賣股票。
能夠用股票上升金額定外商貪汙金額。股票上升的越高我貪汙越多,股票升跌我控製不了。股票下跌了應定我什麽罪?如果以股票升跌來定罪,那麽應該定市場的罪,不應該定鍾安平罪。
能夠認定撫順市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價是低價掛牌。不懂競標隻有“底價”沒有“低價”。如果競標低過底價可以收回標的。怎麽能產生低價?低價掛牌與外商又有什麽關係?價錢合理我買,不合理我不買。如果說低價掛牌唯一解釋就是欺騙外商來投資。
法官能夠使用2012年底,公、檢、法重新評估報告比較2007年撫順市國資委批準的評估報告,認定兩個評估報告差額是貪汙金額。可以說我投的越多,建築的越好我貪汙的金額就會越多。賣爛尾樓撫鋼集團收益過億,有目共睹。
公訴人宋文東、法官殷傳茂指鹿為馬,2012年11月1日韓玉臣錄像光盤放映明明是外提錄像,公訴人及法官硬說是在看守所提審室內提審(證據11月1日錄像光盤)。
我投資二億多元,沒有拿走一分錢的外商卻變成貪汙犯。真是千古奇聞。
撫順特鋼屬下公司西進房地產開發的爛尾樓,在2007年4月29日撫鋼集團公司黨政班子會議紀要清楚說明“請趙明遠拿主意,是否抽回投資,或者大連聖轁地產接管”。由國長虹副總向趙明遠進行的匯報。(大連聖轁房地產是東北特鋼子公司)。當時白送給東北特鋼都不要(證據會議紀要)。如今事隔6年我建設完成了。所有驗收手續完成了,老百姓平安入住了。商場生意好了。我還沒有拿走一分錢。趙明遠卻夥同高官政企合謀來實施搶劫。
不但搶我在遼寧撫順的投資,還搶劫我在中國其它省市的投資。將資產全部判給大連東北特鋼。
遼寧高官腐敗團夥處心積慮預謀陷害搶劫。2007年大連市檢察院對韓玉臣立案偵查。查完結案,證明韓玉臣沒有犯罪事實。2010年在由高官團夥指使東北特鋼所在地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調查。同樣沒有犯罪事實。
2012年大連東北特鋼搬到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又由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再查。並由紀要書記王俊蓮批件“這是政高省長的案子,一定要查出事”(批件在省國資委記委處)。由王雅嫻主辦。大連公、檢、法在拿到批件後,同樣查不到任何問題。最後對我和韓玉臣進行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製造假口供,對證人刑訊逼供,強迫證人否定事實證據(證人韓玉國、周暉)。能判證人假口供罪。用陷害口供來定案。達到搶劫鍾安平財產的真實目的。
經濟案件是根據證據事實來定案。如今整個第33號判決用造句的方式寫作,沒有拿出一樣實質的證據證明我貪汙,騙購外匯。遼寧高級法院照抄襲第33號判決來定外商貪汙罪,騙購外匯罪。判外商鍾安平無期徒刑,搶劫鍾安平10億資產判給大連東北特鋼趙明遠。
我根據《刑訴法》第242條一、二、三、四規定提出申訴,但至今渺無音訊。
是依法辦案還是開門招商關門打劫?
一個連法律都不遵守,一個連合同也不願意遵守,連投資者利益都不能保障的遼寧,還有什麽誠信可言。
我講的一切全部有證據支持,我願意承擔我講的一切的法律責任。
如果沒有消息,我將會公布遼寧高官為造假業績給各市區下招商任務。各市區為完成招商指標造假欺騙中央的文件公布於世。我就是被害者。被誣陷騙購外匯。介時產生的影響於我無關。我是實事求事拿證據公布。
 
控告申訴人  鍾安平
第二封公開信內容如下:
尊敬的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先生閣下:
您好,我是應遼寧省長陳政高邀請,於2006年底來遼寧撫順市投資的加籍華人鍾安平。當我投資建設完成後,事隔6年後2012年5月10日,我被遼寧大連公、檢、法違反管轄權合謀陷害,以莫須有的騙購外匯罪將我批捕。並將我送交遼寧省看守所羈押。在長達三個月調查期間,調查不到我有任何觸犯法律的情況。
大連市公安局經偵董恩江、光頭的警察夥同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曲健、於建新、張滿玉於2012年8月2日~8月19日違法將我外提出遼寧省看守所,對我長達18天的刑訊逼供。逼迫我簽署他們精心設計有貪汙罪的假口供(證據外提證)。對我刑訊逼供地點:“遼寧省消防培訓基地”。刑逼方式:“5晝夜不準睡覺,期間對我進行(1)鎖在老虎凳上大力摳抓掖窩;(2)用竹棍子(粗約1.6 cm,長約50 cm)打小腿骨、腳底骨;(3)左手中指被打骨折(可驗傷)。(4)揪住頭發打臉,前麵三顆下門牙被打斷裂,大牙被打掉(可驗傷)。嘴被打成他們稱呼為饅頭嘴,當時不能講話。(5)手臂、臉後部軟齶身體多處被打腫變青紫色。我在生不如死,多次自殺不果的情況下向於建新、董恩江、光頭的警察求饒。我說別打了,你們讓我說什麽我說什麽,讓我寫什麽我寫什麽。(證據外提時自寫的口供)。簽字畫押完成後才停止對我刑訊逼供。在製造完成我的假口供後,再對撫順特鋼集團黨委書記韓玉臣外提(證據外提證)。於2012年8月13日~8月17日進行刑訊逼供,逼迫韓玉臣承認我簽字的有貪汙罪的假口供。韓玉臣照抄我的假口供,甚至標點符號都一致(證據8月17日及8月20日兩份入所體檢表正本)。2012年8月2日後對我秘密羈押,不準我律師會見。直至2013年1月3日才允許我見律師。
我被殘酷迫害的起因是我幫助韓玉臣在香港上網舉報“遼寧省長陳政高、副省長劉國強夥同大連東北特鋼董事長趙明遠政企合謀貪汙東北特鋼30億國有資產及挪用上市公司資金,虛假破產。將破產企業資金用來填補挪用虧空的上市公司資金”等。才慘遭高官團夥指使遼寧省紀委書記王俊蓮、王雅嫻指使的大連公、檢、法合謀以莫須有的貪汙罪、騙購外匯罪陷害入獄。
大連公、檢、法在幕後高官指使下肆無忌憚破壞法律。視法律規定如廢紙。大連市檢察院宋文東違法幫助隱匿證據。不依法提交正本證據,作假使用修改後的複印件當證據。隱藏我外提期間同步錄音錄像光盤。隱匿入所體檢表正本。合謀造假入所體檢表(證據體檢表)。睜眼說瞎話,錄像明明是外提錄像硬說是在看守所提審室錄像。(證據11月1日光盤、醫院體檢表、提押證)。隱匿我無罪證據。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副庭長殷傳茂在大連中級法院審案時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指鹿為馬、知法犯法、枉法裁決。違法否定撫順仲裁委(2005) 61號仲裁書。否定撫順市中級法院(2005)撫執二行字第50號裁決。否定撫鋼集團黨政班子會議紀要,董事長趙明遠授權。能認定非流通股股票要賣流通股股票價錢才合法。賣不到流通股票價就是低價。能認定股票上升金額是貪汙金額。股票上升的越高我的貪汙金額就越多,罪就越大。如果股票下跌了又定我什麽罪?能否定撫順市國資委批件。撫順市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結果。否定遼寧省外經局批件。能認定2007年國資委批準的評估比較2012年底辦案人員的評估,將兩個評估差額認定為我貪汙金額。可以說我投資的越多,貪汙金額就越多。這樣的迫訴邏輯荒唐透頂。我出具香港政府出入境處出具的我不在現場,不可能有按起訴書中說我在撫順與韓玉臣密謀。法官竟能說不在現場也能密謀。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遼寧省高級法院法官王鈺,在高官幕後指使下不來了解案情,不依法接收新證據。照抄襲大連中院判決。並將外商投資在中國的10億資產判給大連東北特鋼。達到搶劫外商資產的真實目的。
我可以肯定的說任何來遼寧的投資者,在公、檢、法如此配合搶劫,都必死無疑。
我在多次控告渺無音訊的情況下,隻有寫這封公開信,揭發我被大連公、檢、法合謀製造陷害外商的“冤假錯案”內幕。來警示想來遼寧投資的外商。
一個連法律及合同都不遵守,一個連投資者利益都不能保障的遼寧,還有什麽誠信可言。誰敢保證下一個投資者不是鍾安平的下場?
經濟案是拿證據說話的,拿出證據就能定案,真的假不了。如今大連公、檢、法在幕後高官團夥幹預下卻能將錯就錯,死不認錯,拒不改正,置國家法律尊嚴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還知法犯法用一連串的假證據來掩蓋假證據。他們在用無辜者的鮮血染紅自己的“頂戴”在用無罪者的自由鋪成自己的仕途之階,製造冤假錯案者是冤案的受益者,他們必然拚命維護冤案,阻撓檢舉揭發和調查糾正。在遼寧,高官批示勝過習主席指示,高官能給他們升官封爵。曲健說習主席離我們太遠了。
刑法的三大原則“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有利歸被告”。習主席2014年1月7日說“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李克強總理向全世界說“中國是法治國家”。但是為什麽法律明文規定:“定案書證要求原件、采信證人口供要當庭質證、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嚴禁外提嫌疑人出看守所、非法證據排除、貪汙賄賂案由檢察院負責”等等,如此清晰的法律條文,大連公、檢法為什麽不執行?他們在打誰的臉?
我多次實略控告,但是在遼寧至今還在為了害怕被追責,拚命掩蓋事實,尋找借口逃避責任,企圖蒙混過關,無限期拖延下去。任憑我有千般委屈,萬般損失,也不肯立即糾正。他們還在欺上瞞下,蒙蔽輿論製造更有影響的冤假錯案。
我得不到答複隻有將我的冤案證據向全世界公布。讓全世界人民來評論我觸犯了哪條中國法律?下一步我將會公布遼寧高官為了自己的仕途製造假招商、假業績、陷害外商騙購外匯的內幕。
我講的一切如有虛假,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控告申訴人:鍾安平
201512月於大連南關嶺監獄十二監區(外籍犯監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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