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薑維平

1982年至2000年,作者先後任大連日報,新華社大連支社和香港文匯報記者,2000年12月至2006年,作者因揭露薄熙來貪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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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慕陽案發回重審,因為鳥魚相遇

(2015-08-04 05:55:11) 下一個
程慕陽案發回重審,因為“鳥魚相遇”
薑維平
廣大讀者的共識是,中國公布100名涉嫌經濟犯罪外逃人員全球通緝名單之後,加拿大的中文媒體跟風強勢,由於程慕陽案件的知名度太高,關注的人比較多,故與論充滿期待,假如順利遣返他,對第二批即將出爐名單的追逃行動是一個鼓舞,對那些企圖逃往海外或已經隱身異國它鄉的嫌犯,是一個有力的震懾,但實際上發生的故事,並非如此。據報道,中國高調宣傳的“紅色通緝令”百名追緝犯之一程慕陽,7月15日贏得加拿大聯邦法院對他的難民案司法複審的上訴,法官將他之前被拒絕的難民案發回加拿大難民署複審。英文國際媒體稱這一步是程慕陽迄今贏得的一個關鍵性的法律上的勝利。有法律學者稱,這是中國“獵狐 ”行動在加拿大受到的重大挫折。
毫無疑問,不論各方對程慕陽如何印象,對獵狐行動如何評價,都不得不承認:加拿大與中國是司法製度和程序完全不同的國家,中國至今還有政法委,黨管司法是流行語,而加拿大的司法是獨立的,法官判案與其它黨派政客無關,雖然,加國與中國有關方麵達成了一個口頭上的協議:加拿大不是中國貪官汙吏藏身的天堂,但實際上由於體製原因,且無引渡協議,警方在協辦涉嫌刑事案件方麵,尚無法對接,正如古人言:鳥魚相遇,萬世而不語,中加兩國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尤其在證據方麵,有不一樣的衡量標準,如何叫沒有政法委領導的法官認同中國警方提供的證據?
我不是律師,但因坐牢而對中國法律略知一二,簡言之,中國的官員,隻要有一點權力,膽子大,肯花錢,會運作,都能把他恨的人關進監獄,而在加拿大就非常困難,由於我不懂北美的法律,故仔細閱讀了有關報道,據悉,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的法學博士陳小平告訴美國之音,恰恰就是羅伊法官的裁決內容,說明了中國的獵狐行動在加拿大遭遇了一次重大挫折。陳小平說,讀一下羅伊法官的裁決書,就會發現他不僅批評了加拿大難民署做事毛毛糙糙、沒有認真搜集證據、完全拿中國政府提供的材料來搪塞,而且,還批評了中國法院提供的證據完全不符合加拿大司法程序對證據的要求。
    
顯然,這是兩種不同社會製度和司法體係的碰撞,固然有一致的地方,否則不會合作,但也存在“鳥魚相遇”般矛盾的問題,現在,激烈碰撞的結果是,程慕陽案擱淺,我感到奇怪的是,許多中文媒體似乎忽略了腳下這塊土地,與中國內地不一樣,中國的“土豆”是黃不拉吉的,而愛得華王子島的“土豆”卻是有其它顏色的,報道說,羅伊法官指出,加拿大難民署去年10月31日做出的拒絕程慕陽難民申請的決定,是根據他們相信他犯有嚴重罪行的“重大原因”。羅伊法官說,難民署的根據過於依賴中國法院的結論;而這些證據,要不就是加拿大難民署無法得到的,要不就是“模糊不清和第三手的。”我想,陳小平的分析一針見血,加拿大的司法程序對證據的要求完全不同。下一步怎麽辦呢?
    
我不認識程維高,但他曾是河北省委書記,並與江澤民關係密切,在任時曾相當強勢和專權,他把一個敢於批評他的下級官員郭某送進監獄,這些都有報道,他的秘書李真因貪腐和失勢被判死刑,也都是事實,但是,他兒子是否利用他的權勢而謀取私利,中國法院的判決認為,程慕陽在1997年河北省政府在北京購買一筆地產的交易中扮演了中間人,他和經紀人將這筆交易價格被抬高部分的收入占為己有。他被指控侵占人民幣280萬元。對此,了解中共官場的人會輕易相信,因為在中國,由於缺乏監督製約,幾乎無官不貪,大概程慕陽也不例外。
 
但是,羅伊法官不是中國人,也不是任何黨派,團體能左右的人物,他依據職業操守和法律條文,自由心證,所以,他寫道,他“難以理解的是什麽證據可以證明程慕陽為共犯”。他說:“我並不是說不存在證據,而是說這些文件並沒有包含任何可以顯示資金轉移到程慕陽賬號、能被中國法院裁決為欺詐的證據。”陳小平說,這是他所知道的加拿大法官第一次對中國法院的判決書進行的批駁。中國司法的這種忽悠人、不講證據,先定性、再入罪的做法,在加拿大遇到了麻煩。”另一位在紐約從事移民律師工作10多年的高光俊律師說,西方法庭對證據的要求非常嚴格,而且要經過驗證;而對於證人陳述的證詞,則必須要給辯方的律師質問證詞可信度的機會。
 
這樣一來,天上的鳥和水裏的魚相遇,沒有共同的語言,中國警方認為證據確鑿,充份,派幾個警察把他抓起來送走就行了,但對於加拿大警察來講,卻根本做不到,他們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他在中國以權謀私,行賄受賄,而他老爸已經死了,死無對證,一死百了,而他爸當權時整肅的官員不少現在走紅,是否有可能打擊報複兒子的嫌疑呢?這些都很難講,不用說加拿大的法官,就是較熟悉中國公檢法的我,也不敢下結論。高光俊概括得有一些道理,他說,“尤其是在牽涉到中國司法不公正的情況下、在麵臨黨對司法控製的情況下,中國法院提供的司法文件,其可信度通常會受到質疑。”
 
因此,以王歧山為首搞的獵狐行動,威震一時,大得民心,但出師不利,在海外第一仗就打敗了,用陳小平的話說,加拿大聯邦法院針對程慕陽的這一判決之所以非常關鍵,是因為它對未來類似的、中國政府追拿的遣返案具有範例指導意義。以後加拿大政府在做遣返中國貪腐人員的案子時,他們會拿這個裁決做為參考;否則,他們還會遭到跟這一上訴案同樣的結果。既然如此,假如再搞一個第二批名單,就沒有意義了,人們會說,你看引渡回去的嫌犯,除了自投羅網的,就是藏身東南亞地區的,而逃到美國,加拿大,澳洲的,一個也沒有。連高嚴都找不到,還忙乎個啥?
 
在筆者看來,反腐敗打老虎,甚至抓虎崽,都是有必要的,但貪官汙吏太多,永遠抓不完,一是要改變官員選拔,任用製度,叫貪官難貪;二是打蛇要打頭,把高嚴,曾維,薄瓜瓜,賈曉霞等大的“虎妞”,“虎崽”,一定要抓回去判刑,那樣做才證明敢於碰硬,而且他們貪腐數額大,證據多,情節重,易於被加拿大法官認同,相反,類似程維高兒子程慕陽之類的小螞蚱,就算了,可以采取勸返,交易,赦免的辦法,靈活處理,有的把錢轉回中國就拉倒吧,那樣還不用加國警方分一半呢。而且追逃的人搞運動,一大幫子紀委的辦案人住在這裏,也浪費公款,有的謊報軍情,故意拖延時間遊山玩水的,還是早點打道回府吧。
 
2015年7月27日於多倫多大學梅西學院。
《公民議報》2015年8月1日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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