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住房(Primary residence)和出租房之間轉換帶來售房盈利(Capital gain)的免稅問題, 在壇子反反複複地討論了許多次,我們隻知道,在過去的5年中,隻要住滿2年就能合格享受全部或部分售房盈利的免稅,個人到25萬,夫妻到50萬。但對我來說,對於需要交稅的售房盈利份額計算還是十分模糊。比如說,我們對以下這三個例子,有明確的答案嗎?
(一)若擁有房子10年,在過去的5年中住滿了5年,也就是一天都沒出租,那麽售房盈利就100%免稅嗎?但是我忘記告訴你,這個房子在7年前被出租了一年,這個被出租的一年,真的可以放心地拋在腦後嗎?
(二)若擁有房子10年,隻在過去的5年中出租了2年,我要為這兩年付出多少代價,是售房盈利的2/5還是別的?
(三)若房子出租了8年後,為了自住房售房盈利免稅的好處,在最近這2年才轉成了自住房,不少人這麽做。那麽這個需要交稅的售房盈利份額又該怎麽算呢?這種做法靠譜嗎?
這些問題困擾我有一會了,於是我花了點時間研究了一下 IRS Publication 523的相關部分,頓時覺得豁然開朗,所以急急忙忙把我的體會寫下來。現在,我貼在壇子裏,各位老大看有無什麽錯誤。
首先,我發現我之所以困惑,是因為我混淆了IRS的自住房合格年限和需要交稅的售房盈利份額計算的年限!前者隻和最近5年有關,後者和你擁有房產的整個時間有關,不僅是最近的5年!
簡單地說就是兩點:
1) 在過去的5年中,隻要住滿2年就能合格為自住房(這個隻用作自住房合格與否的判斷,與稅額無關)。
2)出租期間盈利份額=售房盈利*所有出租期/所有擁有期+累計申報過的折舊(這個計算不限於5年)。
3)自住期間盈利份額=售房盈利*所有自住期/所有擁有期。個人25萬,夫妻50萬以內忽略不計,超出部分須納稅。
根據上麵的原則,可以判斷,以上三個例子都符合自住房標準,要交稅的售房盈利份額如下:
(一) 若擁有房子10年,在過去的5年中住滿了5年,但在7年前被出租了一年,需要交稅的出租期間盈利份額=售房盈利 * 1/10+累計申報過的折舊。 這叫出來混總是要還的。自住期間盈利份額,個人25萬,夫妻50萬以內免稅,超出部分不享受免稅。
(二) 若擁房子10年,隻在過去的5年中出租了2年,需要交稅的出租期間盈利份額=售房盈利 * 2/10+累計申報過的折舊,是2/10不是2/5。售房盈利是10年均攤的,自住房轉出租沒有那麽糟糕,尤其對在那住了很多年的房主。自住期間盈利份額同上。
(三) 若房子出租了8年後,最近這2年才轉成了自住房。需要交稅的出租期間盈利份額=售房盈利 * 8/10+累計申報過的折舊。這種策略並沒得到人們所期望的大好處,隻是在自住的這段時間得到了優惠,你仍然要為所有的出租期納稅。自住期間盈利份額同上。
可以看到,這種計算是將售房盈利平均的分配到你擁有房產所有年限,其中出租的年限和累計申報過的折舊都需要納稅,不論是不是發生在5年之內。
——萬楓
[為了上麵的計算更為清晰,加入了自住期盈利份額的計算,這個計算在贏利不超過個人25萬,夫妻50萬的情況下,沒有意義,但如果自住盈利份額超過免稅範圍的部分需要繳稅,這個本沒有什麽異議,所以在原版沒有加入,謝老大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