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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人權谘詢委員黃俊傑籲 應製定納保官專法解決稅務爭議

(2017-05-19 18:57:09) 下一個

 

《記者謝雯晴/台北報導》據統計稅務案件占我國行政訴訟案件一半,其中「萬年稅單」更是台灣絕無僅有的怪現象,造成纏訟不休,徒增司法資源浪費!國人期待已久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將於2017年底施行,是否真能保護納稅人,解除稅災之苦?立法委員黃國昌辦公室特別舉辦「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係教授黃俊傑針對納保法即將上路,提出目前部分法令有違憲疑慮,以及應該盡速製定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專法,唯有專法才能夠解決爭議。

 

  首先,黃俊傑建議現行納保法應增添的部分,分成四大要點。第一點,配合司法改革,建議稅捐裁判的見解若有違憲之疑,應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來做違憲審查。第二點,目前納保法第一條分成兩項,若為能真正落實納稅人權利保護,建議應增訂第三項,就是稅捐法令與本法相抵觸者應於兩年內修正後廢止,立即失效。因為若沒有這樣規定,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製度永遠沒辦法得到貫徹。第三點,納稅人權利保護官未來應可以做獨立的釋憲聲請,采取暫時權利保護的措施,所以20條的第一項應該有必要做第五款跟第六款的一個增訂。第四點,最重要的是未來應該盡速製定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專法,唯有專法才能夠解決爭議。

 

  其次,黃俊傑建議納保法未來應該修正的部分,分成五點:第一點,納保法第三條第二項同時並列行政規則跟解釋函令將來會有很大的論證空間,徒增困擾,應予修正。第二點,已宣告違憲的部分,大法官在746號解釋宣告滯納金加上利息,明確違憲;所以針對納保法第七條實質課稅與租稅規避責任的第七項還有第十項,均應在施行前做好修法,如同行政程序法在施行前也已經做過相關的處理。第三點,納保法第九條關於解釋函令之公開限製,目前實際上找不出來所謂的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會用解釋函令的方式來做相關的處理,如果真的有必要,其實把姓名遮蓋,依照個資法仍有公開的必要。第四點,納保法第20條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規定,與會專家都很有意見,財政部對其定位是行政監督?還是尊重專業?甚至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否具專業及信賴度及獨立性?在條文中都應積極厘清。第五點,納保法21條的第四項未來可能違憲,因為用「自本法施行後」做為一個時間限製的差別待遇,明顯違憲,不如現在趕緊修正。

 

  最後,針對未來施行準備事項,黃俊傑也提出三大要點:第一點是納保法第17條訴願審議委員會,應注意其外部專家的重要性及獨立性,如此財政部在依法課稅部分才能受到人民的尊重。訴願委員實際上可以由各界來推舉,雖然外部專家不得少三分之二,然實際上建議財政部隻要占一個主持人就好了,很多單位的訴願會,做的都比財政部好,與其讓別人來罵不公正,不如把門打開讓大家來推舉,推舉完後再挑選適當的委員,相信一定不隻可以幫稅捐訴訟減量,也不用設那麽多行政法院。第二點關於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立,稅務本身極度專業,不論是依國稅、地方稅或稅目來分,稅務人員的養成時間漫長,不同的稅目有不同的稅法原則,因此稅務法庭應該專業分庭。法官若沒有會計專業,對於法院的處理永遠不敢自為判決,這點可從稅務判決中自為判決的數量,看出因法官不夠專業,而無法有效紓解訟源。第三點有關課程部分,綜合上述應是會計跟法律的整合,稅務法庭法官也應做會計的實習,避免因數學不好才來讀法律,導致誤國誤民,絶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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