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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四日 聖經利未記廿四章

(2010-02-04 03:36:32) 下一個
上帝是光

利未記廿四章一至九節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著。3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麵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界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4他要在耶和華麵前常收拾精金燈台上的燈。

    5『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6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麵前精金的桌子上。7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記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麵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9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象征對信仰很重要。上帝是靈,人不過是受造之物。因此人自己無法想像上帝的樣子。但是全部妥拉(創世記至申命記)相信永生的上帝實在臨格在他的百姓中。因此我們把兩件事聯在一起。(一)上帝曾對摩西說:『我必與你同在』(出三12)。但是既然摩西是以色列『全體』的『首領』,那麽上帝便會與他的全體百姓同在。(二)在創世之初,上帝曾說:『要有光』(創一3)。從此以後,光便已經是上帝大能與慈愛的象征。詩人可以說:『耶和華是我的亮光,是我的拯救』(詩廿七1)。新約宣告:『那吩咐光從黑暗裏照出來的上帝,已經照在我們心裏,叫我們得知上帝榮耀的光,顯在耶穌基督的麵上』(林後四6)。因此,『亞倫』(那就是從亞倫源遠流長地傳下來的祭司)把關於上帝的兩方麵真理聯結起來:(一)上帝與我們同在,那就是他是以馬內利,與(二)上帝是光。光要不斷地在會幕裏點著,會幕是上帝拯救的慈愛特別與他的百姓同在之地方。

    以色列人必須從其他的象征性行動,學會每周向耶和華獻祭。我們由這裏知道,在教會裏不『征集捐錢』;那可能是俗世的作法。我們毋寧是『舉行奉獻』,這是因為我們所捐出的是歸耶和華。大衛晚年對亞勞拿說:『我不肯用白得之物作燔祭,獻給耶和華我的上帝』(撒下廿四24)。當他說那話的時候,他並未知道他要買的那地有一天會成了所羅門聖殿的地址。

    這裏所提及的餅的成分,隻可以是最精最好的。我們每周所獻的,除非是最好的,我們不知道上帝有一天用它作什麽。維持教會要花錢。祭司或牧師,正如工人一樣,是要工得其值的(9節)!

    但是這裏還要注意另外一點。奉獻不隻是我的奉獻,更是主禱文中所教導的:『我們在天上的父……』。我們不隻是個人,我們是上帝百姓身體中的肢體。百姓的奉獻要分成十二堆擺在上帝麵前,這是因為以色列是由十二支派組成的。因此,以色列人借此知道,放在壇上的是他合成的『我』,這壇是精金造成的,這樣他獻上的愛和感恩可以配蒙上帝悅納。
褻瀆的處罰

利未記廿四章十至廿三節

    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閑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鬥。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裏,要得耶和華指示的話。

    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上帝的,必擔當他的罪。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20以傷還傷,以眼還    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照利未記所說的故事,上帝對摩西啟示他的律法,可以說是用不惜嚐試失誤之法。這裏所提出的問題,是一個特別個人不軌的行為,使摩西要找出上帝對他的處理。那決定便成了以後的先例。這就是我們今天所稱的『案例』。

    故事中的那男子是一個半埃及人,不是立約民族的一個真正成員。他顯然采取故意挑撥的行動,『閑遊在以色列人中』,引起麻煩。不論那麻煩是什麽,他激動一些以色列人不忠於耶和華。我們從出埃及記三章十四節知道,上帝的名是『自有永有的』,那就是說,永活的神:『耶和華是我的名,直到永遠』(出三15)。但是問題還不隻此。正如我們較早所注意及的,這意指『自有永有的』(IAM)的字,可以同樣從希伯來語譯成『我必與你同在』(出三12)。永生的上帝,其偉大之處遠過於人對神的純粹哲學觀念,因為上帝表現他的偉大,其法與我們所想像的相反(有如保羅在林前一章所說的)。他這樣行,是用他的謙卑,他的愛的殷勤,他的虛己,成為他所提出與一個有罪而又愚昧的百姓維持聖約之一個合作者。上帝這種對他百姓的『同在性』實際上是他的名字。因為在那時代,名字乃是那個人的實際描寫或形像。(參看創十七5;卅二27--28)。他的母親與這個半埃及人多不同啊!她的『名字』叫示羅密(Shelomith),意思是『和平的女人』,就是『活在與上帝相交之中的女人』。

    用上帝的名發誓與這人的所作所為的是無法相比。他實際上是借著說耶威,即耶和華的名不符實,試圖摧毀以色列人的信心。所以他可能暗示,聖約的觀念是胡說八道,主張創造主能與地上一個民族同在是荒謬絕倫。我們現在可以明白,他的罪行是可憎可惡的。

    以色列樂於與任何住在他們中間的非以色列人分享上帝的愛。這樣的『寄居者』(16節)共負把一個故意反抗上帝慈愛旨意的人處死的責任。上帝的旨意乃是要使用以色列和她的友邦去拯救全人類。順便一提,這是舊約惟一提及監牢之處。監獄不是用以對罪犯懲罰的,它隻是用以拘留他等候審訊。他是上帝的兒女,我們不可以剝奪他的自由作為懲罰。這人並非犯法而是得罪上帝。因此全以色列(這當然是個比喻的說法一百萬人不能用石頭打死一個人)必須把他們當中的這種窮凶極惡的勢力除掉,而又必然不能讓摩西單獨一人采取這行動。換句話說,死刑來自上帝的律法而非摩西的律法。

    現在一條一般的原則,那就是惟有賜人生命的上帝能以取去人的生命,已經建立,本章進而描述這特殊案件。那半埃及人試圖『扼殺』上帝的旨意與計畫。因此現在已經顯示出,一切凶殺是怎麽一回事——它在上帝眼中是可憎惡的事。因此,就連『部分凶殺』,那就是隻摧毀人的一部分,例如眼睛,也必須嚴厲對付。每一案件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其決定也視乎『寄居者』的良心,因為他與東道主以色列的兒女一樣,承受上帝立約的慈愛的一切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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