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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最突出的犯罪行為是侵犯人權、殘害生命

(2009-06-01 17:32:42) 下一個

“法輪功”最突出的犯罪行為是侵犯人權、殘害生命

 

李洪誌的歪理邪說,是對練習者精神控製的主要手段,也是造成“法輪功”各種危害和犯罪事實的直接根源。在李洪誌精神控製下,1000多名“法輪功”練習者因按照李洪誌關於“法輪功”練習者有病不能吃藥的歪理邪說,拒醫拒藥而死;幾百名練習者自殘、自殺,30多人被“法輪功”癡迷者無辜地殺害。例如:20011237名“法輪功”人員按照李洪誌“放下生死”、“追求圓滿”的要求,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集體自焚,造成2人死亡、3人重傷致殘。199894,山東省“法輪功”練習者馬建民為了尋找李洪誌聲稱的給他“安裝”在肚子裏的“法輪”,剖腹身亡。遼寧省“法輪功”練習者張誌芹身患糖尿病,自從練了“法輪功”後放棄藥物治療,靠其他練習者給她念李洪誌的書、聽李洪誌的錄音講話“治病”,導致病情惡化而死。2003525626的一個月內,浙江省“法輪功”人員陳福兆為了提高自己修煉“法輪功”的所謂“功力”,用投毒方式殺害15名拾荒乞討人員和1名佛教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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