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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腐敗的配套政策

(2010-08-30 10:15:37) 下一個
轉貼 :腐敗的配套政策
劉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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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貪官
死刑 生命價值
文化
分類:雜文

十一屆人大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擬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還有委員提出,經濟犯罪死刑應逐步取消,理由主要是“人道主義”,說是生命的價值是最高的,任何經濟價值都不能與人相等,而且還加上了“國際接軌”的老套路,說是國際上也大都取消了經濟犯的死刑,保留死刑對引渡貪官不利,等等。此言一出,遭到90%以上民眾的反對,顯得現在的主流精英與民眾的距離已經越來越大。

曾記否,為了盡快達到私有化的目的,一些海外歸來的學者公開宣稱“腐敗次優”論?如今,又要從法律上徹底解除經濟犯的死刑,感覺這就是一個遙相呼應的政策配套,再加上早已準備好的“人權”、“人道”之類,理由冠冕堂皇,令人難以辯駁。於是我們看到,先有學了西方精髓的學者宣傳“腐敗次優”;其次,當有貪官出現,便有律師本著西方法律精神,一邊收取百萬元數量級的高額辯護費,一邊黑白手段互用,竭盡全力地為貪官辯護、撈人;律師這招有點失靈後,如今,法律界高層又直接說要取消經濟犯的死刑。不由得不令人佩服,這些學了西方理論,拚命把中國往西方道路上引的精英們,在貪官問題上配合得有多默契,一板一眼、一步一個腳印,最終要給中國的所有貪官發一個當年隻有皇帝才能發的“免死牌”。

我也支持減少死刑罪名,減少死刑數量。世界法律史上,中國曾經是死刑罪名最少的國家,唐朝甚至還一度廢除過死刑。唐太宗時,他聽說大約有400個死刑犯情緒不穩,牽掛家庭,便將他們放回家,史稱“縱囚”。唐太宗與死囚犯們約定,一個月時間,回家處理私事,一個月以後再回監獄。時隔一個月後,400死囚犯全部回來,一個不少。最後,這些死刑犯沒有被執行死刑,而是改為流放。貞觀四年,“天下斷死罪三十九人”,這也是貞觀之治所謂“盛世”的一個標誌。宋朝法律也以寬刑著稱,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兩個問題。一是當時治理社會以道德為先,而非像後來的武則天那樣一味嚴刑峻法,因而,整個社會風氣較好,嚴重犯罪也就較少。第二,即便唐宋都有“寬刑”、“慎刑”,對於貪官依然處置嚴厲。例如,唐律規定:“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十五匹絞”。古代社會絲綢是重要財富,甚至成為財富衡量標準,因此,這裏的“尺”、“匹”是指折價後等值的絲綢。宋朝也一樣,雖然宋朝的“寬刑”人所共知,但是,對於貪官,宋朝規定可以“棄市”,即處死後把屍首扔在街上讓老百姓看。

所以我們看到,中國古代社會即使再怎麽“寬刑”、“慎刑”,對於貪官始終是非常嚴厲的。為什麽?因為官員腐敗對社會的危害太大,在古人看來,它甚至比普通人打死人還要嚴重。我們現在的精英們一方麵凡事都要用金錢價值來衡量,另一方麵,在為貪官開脫的時候又說“生命不能用價值衡量”,這首先是自相矛盾的雙重標準。其次,即便精英們的榜樣美國,生命同樣是有價的。比方說死一個士兵賠多少錢,飛機失事死一個乘客賠多少錢,都是明確的。西方有人指出,飛機製造商其實可以把飛機的安全標準提到更高,把事故率降到更低,之所以沒有這麽做,原因就在於:那樣的話,飛機的造價、成本會更高,一條命又值多少錢呢?換句話說,美國飛機的安全標準就是按人命值多少錢換算出來的。所以,生命不能用經濟價值衡量這是對的,但是,貪官的生命不能用經濟價值衡量,不等於他的生命就高於他對社會的危害。

而且,對於經濟犯免除死刑問題,我覺得提出的時機非常重要。宋朝的貪官概念比較寬泛,它包括官員經商。前文說宋朝對貪官有“棄市”的法律,但是,王安石變法以後對於貪官的懲治確實輕了。為什麽?因為王安石變法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發展經濟、增加國庫收入,因此,提拔了大量善於理財的“火箭幹部”,由此造成貪官的土壤變得肥沃,因而不得不減輕對貪官的懲罰。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至少在近代梁啟超之前,在長達800多年的曆史中,中國古代主流社會對於王安石一直持批評態度。這也可以從側麵看出,中國古人不管怎麽“寬刑”,對於貪官從來都不主張輕饒。於是,我們似乎看到了否定中國曆史的另一個作用:對於貪官也可以網開一麵,不用像中國古代那麽嚴厲了。中國古代對待貪官最嚴厲的皇帝大概要數朱元璋,再看到當今某些人(如最牛曆史老師)想盡辦法從各個角度醜化朱元璋,其中是否也有一些別用用心?

死刑慎用、少用是對的,但絕不是取消死刑的理由,尤其是單獨對於貪官取消死刑更是荒唐。以生命的價值來說,單獨為經濟犯免除死刑,是否意味著經濟犯的生命價值比其他死刑犯更高?麵對當今腐敗猖獗的現象,對於貪官的死刑,即便“備而不用”,至少也是一個巨大的威懾。在這種問題上與“國際接軌”沒有必要,外國人怎麽做,從來都不應該是中國必須怎麽做的理由。說什麽引渡貪官困難,為何不說貪官怎麽就那麽容易跑到外國去了?難道國外給中國的貪官提供了保護傘,我們中國自己也要造一個貪官保護傘?這就是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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