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美軍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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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簽證類別和免簽證赴美國家

(2009-05-28 03:51:43) 下一個

                                                                                 美國簽證類別和免簽證赴美國家


歡迎您到美利堅合眾國 !
                                                                                          


美國簽證類別如下 :

( 1 ) A 類簽證(即外交公務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A-1 :外國政府派駐 美國 的大使、公使、職業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家屬成員;
   A-2 :外國政府駐美軍事人員;
   A-3 : A1 和 A2 類簽證獲得者的隨從、仆人、私人雇員及其家屬成員;
( 2 ) B 類簽證(即商務旅遊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B-1 :以經商貿易、考察訪問等處理有關事務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員;
B-2 :短期探親訪友、旅遊觀光者;
( 3 ) C 類簽證(即過境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C-1 :過境的外國人;
   C-2 :過境去聯合國紐約總部的外國人;
   C-3 :過境的外國政府官員、隨從、仆人、私人雇員及其家屬;
( 4 ) D 類簽證(即機組人員,海員簽證)的簽發對象為:各國國際航班上的機組人員和輪船上的海員;
( 5 ) E 類簽證(即國際條約或協議投資者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E-1 :根據國際條約或協議在 美國 經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 :根據國際條約或協議在 美國 投資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3: 澳大利亞公民赴美國工作簽證


 



( 6 ) F 類簽證(即留學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F-1 :留學者(即自費留學者);
   F-2 : F-1 簽證獲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 7 ) G 類簽證(即國際組織員工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G-1 :政府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組織的首席常駐代表、代表下屬的工作人員 及上述人員的家屬成員;
   G-2 :政府未承認的外國政府國際機構組織的代表及其家屬成員;
   G-3 :政府未承認的外國政府國際機構組織的代表及其家屬成員或者非國際機構組織成員的外國政府代表及其家屬成員;
   G-4 :國際機構組織官員,雇員及其家屬成員;
   G-5 :上述 G1G4 簽證獲得者的隨從、仆人、私人雇員及其家屬成員。
( 8 ) H 類簽證(即臨時雇員及接受訓練者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H-1 :有特殊專業技能的臨時工作的外國人;
   H-2 :因國內所缺乏的某種工種或職業而臨時工作的外國人;
   H-3 :接受各種培訓的外國人;
   H-4 :上述 H1~H3 簽證獲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 9 ) I 類簽證(即新聞從業人員簽證)的簽發對象為:
  駐 美國 的各國新聞、廣播、電視等組織機構的代表、記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 10 ) J 類簽證(即交換訪問學者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J-1 :根據政府批準的雙邊交換訪問學者計劃派遣的留學生、進修生及各種科學研究人員;
   J-2 :簽證獲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 11 ) K 類簽證(即結婚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K-1 :須赴 美國 美國 公民結婚的外國人;
   K-2 :簽證獲得者的成年子女。
( 12 ) L 類簽證(即跨國公司職員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L-1 : 美國 跨國公司在外國的子公司、辦事機構或國際企業派駐 美國 臨時工作的人員;
L-2 :簽證獲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 13 ) M 類簽證(即非學術性留學生簽證)的簽發對象為到 美國 職業大學或所在學院進行全日製學生的外國學生。
( 14 ) N 類簽證(即某些特殊移民的隨同父母和孩子的簽證)的簽發對象為某些國際組織的工作人員在 美國 任職期間所攜帶的家屬(父母和孩子)。
( 15 ) O 類簽證(即具有傑出才能的人員的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O-1 :在科學、教育或商貿、體育、文藝方麵受到國內或國際公認的人士;
   O-2 :上述體育或文藝人士的隨員;
( 16 ) P 類簽證(即傑出的娛樂行業和體育界人才的簽證)的簽發對象為傑出的娛樂行業的表演人員、參加比賽的傑出運動員中的個人或團體。
( 17 ) Q 類簽證(即文化交流簽證)的簽發對象為短期赴美參加文化交流的人士。
( 18 ) R 類簽證(即宗教工作者的簽證)的簽發對象為短期赴美進行職業性宗教工作的人士。
( 19 )國防科研項目工作人員簽發對象為赴美進行殘疾人教育培訓項目的人士(元簽證代號)

免簽證赴美國家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2009 年 1 月 12 日公布名單 :35 國

Andorra

Iceland

Norway

Australia

Ireland

Portugal

Austria

Italy

San Marino

Belgium

Japan

Singapore

Brunei

Latvia

Slovakia

Czech Republic

Liechtenstein

Slovenia

Denmark

Lithuania

South Korea

Estonia

Luxembourg

Spain

Finland

Malta

Sweden

France

Monaco

Switzerland

Germany

the Netherlands

United Kingdom

Hungary

New Zealand

該名單成員國國民 , 赴美國旅遊和商務活動 , 逗留在 90 天內 , 無需美國簽證進入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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