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的創造主

主啊!讓我看到我周遭的人,賜我以你的眼光把他們看待, 讓我把智慧和力量付諸於行,使人看到你海洋般寬深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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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 識 神 》第二部 看你的神 第十四章 神是審判者

(2010-01-25 20:39:20) 下一個




     巴刻 著


  一
  你相信神的審判嗎?我意思是說,你相信有一位神做我們的審判者嗎?

  很多人似乎不相信。對他們說:神是父親,是朋友,是好幫手,不顧我們一切的軟弱、虛謊和罪惡來愛我們,他們的臉龐立刻煥發起來,你們就立刻與他們“心有靈犀一點通”。但對他們說,神是審判者,他們就蹙眉搖首。他們不想這樣的問題,覺得這是不可接受、不屑一顧的思想。

  但沒有很多真理像神審判的工作一樣被聖經強調。“審判者”這字常用在神的身上。亞伯拉罕為神所要毀滅的古代倫敦——所多瑪城——求情的時候呼喊說: “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 18:25) 耶弗他在結束他向亞捫的侵略者發出的最後通牒時說:“原來我沒有得罪你,你卻攻打我,惡待我。願審判人的耶和華,今日在以色列人和亞捫人中間判斷是非”(士 11:27);詩人說:“惟有神斷定”(詩 75:7); “神啊,求你起來,審判世界”(詩 82:8);在新約,《希伯來書》的作者說神是“審判眾人的神”(來 12:23)。

  這不隻是說說而已;聖經曆史的每一扉頁,都呈展神審判的事實:神審判亞當、夏娃,把他們趕出伊甸園,咒詛他們在地上未來的生活(創3章);神審判挪亞時代敗壞的世界,用洪水毀滅人類(創6-8章);神審判所多瑪和蛾摩拉,用火山爆發式的大禍吞滅他們(創18-19章);神審判苦待以色列人的埃及人,正如他曾預言的(參創15:14),向他們施降可怕的十災(出7-12章);神審判敬拜金牛犢的人,用利未人做他的劊子手(出32:26-35);神審判向他獻凡火的拿答和亞比戶(利10:1等節);後來又審判可拉、大坍、亞比蘭,使地震開,吞吃他們;神審判私拿當滅之物的亞幹,除滅他和他所有的(書7 章);神審判進入迦南地以後對他不忠的以色列人,使他們被異邦管轄(士2:11;3:5;4:1等節);以色列人未進應許之地以前,神警告他的子民說,不敬虔的最後刑罰,將會是驅逐出境,結果,經過先知屢次的警誡,神終於實現他的警告,審判他們;北國(以色列)被亞述國擄去,南國(猶大)被巴比倫國所俘 (王下17章;22:15;23:26等節);在巴比倫,神審判尼布甲尼撒王和伯沙撒王的不敬虔,神給前者有機會將功贖罪,後者則無(但 4:5)。神審判人的記載也不限於舊約。在新約中,審判臨到拒絕基督的猶太人(太21:43等節;帖前2:14等節);臨到欺哄神的亞拿尼亞和撒非喇(徒5章);臨到驕傲的希律(徒12:21等節);臨到敵擋福音的以呂馬(徒13:8等節);臨到哥林多教會的信徒,使他們生病(有些致死),因為他們多有不敬,尤其幹犯聖餐(林前11:29-32)。以上隻是聖經所載很多神審判的行動一些選例而已。

  從聖經曆史轉到聖經教訓——律法、先知、智慧文學、基督和使徒的話語——會發現神審判人這概念掩蓋一切。摩西的律法,來自一位以公義審判者自居的神,他的子民若幹犯律法,他會毫不遲延地用直接的行動施行刑罰。先知們也實在把握到這主題,所記下來的教訓,大部分是闡釋和應用律法,以審判警告不法和不肯悔改的人。他們傳講審判的篇幅,比預言彌賽亞和他國度的篇幅還多!在智慧文學裏出現了同一觀點:在《約伯記》、《傳道書》和《箴言書》所有實際的格言中,一個基本肯定的論題是:“神必審問你”,“因為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傳11:9;12:14)。

  不認真讀聖經的人煞有信心地向我們保證:從舊約進到新約的時候,神審判的主題就消聲跡匿了;但當我們研讀新約,即使粗心大意地讀吧,立刻會發現舊約中 “神是審判者”的重點,不但沒有退減,益且更為強烈。全本新約籠罩著將來宇宙性審判日的肯定性,以及因此引起的問題:罪人應如何趁有機會與神和好?新約聖經前瞻“審判的日子”,“忿怒的日子”,“未來的忿怒”,並宣告神聖的救主耶穌是神委任的審判者。“審判的主站在門前了”(雅 5:9), “將要審判活人死人”(彼前 4:5), “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將賜保羅冠冕(提後 4:8),他是主耶穌基督,“他是神所立定的,要作審判活人死人的主”(徒 10:42)。保羅對雅典人說:“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徒 17:31);又對羅馬人說:“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 2:16) 耶穌自己也說同樣的話:“父……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父……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裏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複活得生,作惡的複活定罪。”(約5:22、26、28等節)新約中的耶穌,是世界的救主,也是審判者。

  二
  但這是什麽意思?父或耶穌是審判者這概念有什麽涵義?最少有四方麵:

  一、審判者是有權柄的
  在聖經時代,皇帝常常是最高的審判官,因為他有最高的統治權柄。根據聖經,神是世界的審判者也基於此。他是我們的創造者,故擁有我們;既是我們的主人,就有權柄揮使我們,因此,他有權柄為我們製定律法,根據我們是否遵守律法而賞罰。現代多數國家立法司法分權而立,以致法官不製定他所執行的法律;但古代並非如此,神也不是這樣。他是頒法者,也是審判者。

  二、審判者是與良善和公正認同的
  現代人以為法官應該鐵麵無私、不徇情麵,這種想法在聖經中並找不到。聖經的審判者是要喜愛公平公義、憎惡一切惡待人的惡行。以聖經的標準來說,不愛公平、不以善勝於惡的法官,簡直是怪物。聖經給我們清楚地看見,神愛公義、憎恨罪惡,在他裏麵完全實現了一位完全與良善和公正認同的理想審判者。

  三、審判者是有智慧分辨真理的
  在聖經時代,審判官的首要任務是衡量麵前案件的事實。他沒有陪審團,他有責任,而且隻是他的責任,要查詢、盤問、偵察假話,拆穿托詞,找出事情的真相。聖經描寫到神審判的時候,就強調到他的無所不知和智慧,能鑒察人心,尋找事實。沒有東西能逃過他,我們或能騙人,卻瞞不過神。他認識我們,以我們的本相審判我們。當亞伯拉罕在幔利的橡樹看見神以人形顯現的時候,神要亞伯拉罕明白,他現在要去所多瑪,查究那地道德情形的真相。“耶和華說:‘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甚重,聲聞於我。我現在要下去,察看他們所行的,果然盡像那達到我耳中的聲音一樣嗎?若是不然,我也必知道。’”(創18:20-21)神總是如此,神必知道!他的審判是根據真相——事實的真相,以及道德的真理。他審判人的隱秘事情,而不單看人公開的假麵具。保羅並不憑空說:“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林後5:10,新譯本)

  四、審判者是有權執行判刑的
  現代法官隻宣判刑罰而已;另一個司法部門就執行判刑。古代也是這樣。但神卻是他自己的執法者。他頒令、宣判,也執刑。一切司法功能都集中他身上。

  三
  從上所述,聖經宣告神審判的工作,顯然是對他位格的一部分見證。它佐證了聖經其他地方所說,神道德的完美、公義、公平、智慧、無所不知、無所不能。我們也看見,那彰顯神性情的公義,其中心是賞罰分明,人當得什麽就給他什麽;這是審判者職務的要義。以善報善,以惡報惡,對神來說是自然的。因此,當新約說到最後審判的時候,總說到賞罰。它說,神會“照各人的行為”審判萬人(太16:27;啟20:12等節)。保羅補充說:“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因為神不偏待人。”(羅2:6-11)神賞罰的原則是一致的,基督徒也好,非基督徒也好,都“照各人的行為”受賞受罰。基督徒很清楚的被包括在保羅所說的話裏麵:“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使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到報應。”(林後5:10,新譯本)

  因此,賞罰顯然是神性位格自然和預定的表現。神決定要做每一個人的審判者,根據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賞罰是創造裏不可避免的道德律;神必使到各人遲早接受他應受的報應——不在今生,則在來生。這是人生基本事實之一。而且,我們既是照著神的形像而造,就心知肚明這是對的。這是順理成章的。我們卻常常像流氓(他並無很好的理由)一般埋怨說:“有公理嗎?”詩人看見義人被害,惡人“不像別人遭災”,反而在安逸中興旺(詩73章),這問題在人生經驗中也屢見不鮮。但神的位格卻保證,總有一天一切罪惡必遭報應;當“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 2:5) 的時候,賞罰必會分毫不差,再不會有天理不公的問題困擾我們。神是審判者,必秉公行義。

  那麽,為什麽人怕想到神是審判者呢?為什麽他們覺得神不屑有這思想呢?原來,神完善的審判,就是他完美的道德的一部分。一位不注意分別善惡的神,會是一位良善可愛的神嗎?神若不分辨誰是曆史的野獸如希特勒、斯太林(如果敢指名道姓的話),和誰是他自己的聖徒,他還完美、配受我們歌功頌德嗎?神的道德若模棱兩可,他就不完全,而非完全的神。不審判世界,就顯出道德模棱兩可。神是道德完全的神,對善惡的問題不會模棱兩可,其最後的明證,就是他已決定審判世界這個事實。

  很明顯,神審判的實在,必會直接影響我們的人生觀。我們若知道在人生道路的盡頭,要麵對賞罰的審判,就不會活得好像沒有賞罰一樣。但我要強調,神審判的教義,特別是最後審判,不可把它當作妖怪來嚇唬人,使人隻有外表的“正義”。它對不信神的人有阻嚇的作用,這是真的;但它的要義是啟示神的道德性格,帶給人生道德的意義。正如李昂莫瑞士(Leon Morris)說:

  “最後審判的教義……強調人要向神負責,並肯定公義最後必勝過現已成為人生一部分的一切罪惡。前者為最卑微的行為賦與尊貴;後者為在爭戰中的人帶來鎮定和確據。這教義使人生有意義……基督徒‘審判觀’的意義是:曆史朝向一個目標邁進……審判確保神和善良必勝的想法。現今善惡之爭會持續到永遠是不可想象的。審判的意義是:罪惡必有權柄地、決斷地、最後地被解決。審判的意義是:最終神的旨意必圓滿地成就。”(參莫氏著《聖經的審判教義》The Biblical Doctrine of Judgment第72頁)

  四
  我們不常知道,新約時代對審判的主要權柄,正如對天堂和地獄的權柄一樣,乃主耶穌基督自己。聖公會在喪禮中一口氣說:耶穌是“聖潔慈悲的救主,是最夠資格、永恒的審判者”,這是很對的。因為耶穌常常肯定說,當那日,所有人在神的寶座前佇立,接受他們一生中最後,且是永恒的結果,他自己將是父的審判代理人,他要決定接受人或拒絕人的判語。應注意的經文有:《馬太福音》7:13-27;10:26-33 節;12:36;13:24-49;22:1-14;24:36-25:46;《路加福音》13:23-30;16:19-31;《約翰福音》 5:22-29。

  最清楚把耶穌預先化成審判者身分的經文,是《馬太福音》25:31-41:“人子……要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萬民(即聖人)都要聚集在他麵前。他要把他們分別出來……於是王要向那右邊的說:‘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王又要向那左邊的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永火裏……’”。最清楚記載耶穌有做審判者大權的經文,《是約翰福音》5:22-29:“父不審判什麽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父……因為他是人子,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應許給他國度,包括司法功能,但7:13等節)。……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裏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複活得生,作惡的複活定罪。”神親自委命,耶穌基督推也推不掉。他站在各人生命的盡頭,誰也沒有例外。阿摩司給以色列的信息是“你當預備迎見你的神”(摩 4:12); “預備迎見複活的基督”是神給今天世人的信息(參徒17:3I)。我們可以確實知道,那位又是真神又是完人的,必能做完美、公義的審判者。

  五
  前麵看過,最後審判將根據我們的行為——就是我們的所作所為,整個人生過程。我們的“所作所為”的中肯解釋,不是說它們配從法庭受什麽獎賞——它們離完美太遠了——它們是為我們的內心提供一個指數——即是說,每人的真本性是什麽。有一次耶穌說:“凡人所說的閑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太12:36-37)我們說的話(當然,說話也應算是“行為”)有什麽重要呢?重要在此:你的話顯出你裏麵有什麽。主耶穌曾說明這一點。“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你們既是惡人,怎能說出好話來呢?因為心裏所充滿的,口裏就說出來。”( 太12:33-34)同樣,綿羊和山羊的比喻,也說到人是否顧及基督的需要。這是什麽意思呢?不是說一種行為值得獎賞,另者則否;乃是說從這些行為,可看出人對基督有沒有愛——源於信心,在內心的愛(參太25:34等節)。

  我們一看到在最後審判時,行為的意義乃是屬靈個性的指數時,就可以回答一個困擾很多人的問題。這問題可以這麽說。耶穌說:“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 5:24) 保羅說:“因為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使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到報應。”(林後5:10,新譯本)這兩句話怎能吻合呢?白白的赦免和因信稱義,怎能與根據行為審判相符?答案似是這樣:首先,稱義的賞賜確實保護信徒免於以罪人的身分被定罪,在神麵前被剪除。從《啟示錄》 20:11-15審判的異象中可見,除了那些記錄各人行為的案卷(The books)之外,另有一卷“生命冊”(The book of life)打開了,名字寫在上麵的,不像其他人一樣“被扔在火湖裏”。然而,第二,稱義的賞賜並不保護信徒免於以基督徒的身分被評估,如果發覺他們身為基督徒,卻閑散、作惡、破壞,他們也不能享受別人享受的好處。保羅警告哥林多人要小心他們在獨一的根基——基督——身上建造些什麽生活方式。“若有人用金、銀、寶石、草木、禾秸在這根基上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日子要將他表明出來,有火發現……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裏經過的一樣。”(林前3:12-15)“賞賜”和“虧損”指著與神豐富或貧乏的關係而言,究竟如何卻非我們現今能力所能知道。

  最後審判也會根據我們的認識。每個人即使沒有學習過律法或福音,卻從普通啟示中多少知道神的旨意,因此每個人也因不盡己所能去認識神而定罪。但刑罰也是按照這所謂“盡己所能的知識”而定;看看《羅馬書》2:12,並比較《路加福音》12:47等節。這裏的原則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48節)其中的公平是明顯的。無論怎樣,審判全地的主必會公正。
  
  六
  保羅說,我們眾人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是“可畏的”(林後 5:11),他說得好。主耶穌像他的父一樣,是聖潔無瑕疵的;我們則不然。我們活在他眼目之下,他知道我們的私隱。在審判之日,我們過去的整個人生都會在他麵前照從前一樣“重播”一次,重新閱覽。我們若有自知之明,就知道我們根本不配見他。怎麽辦呢?新約的答案是:求未來的審判者做你現今的救主。作為審判者,他是律法;但作為救主,他是福音。現在逃避他,將來就會遇上他,在審判者麵前是毫無希望的。現在尋求他,就會尋到他(因為“凡尋找的就尋見”),然後你會發現,你竟憧憬將來喜樂地與他見麵,因為知道“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羅 8:1)。因此:

  當我此生年日逝,
  當我臨終閉目時,
  當我飛進永世間,
  當我到你寶座前,
  永久磐石為我開,
  讓我藏身在你懷。

  (錄自《頌主聖歌》第77首第4節)

  問題討論:
  1.神是審判者這真理包含哪四個觀點?為什麽神能夠履行這四種司法功能?
  2. 賞罰是什麽?為什麽作者說它是“創造裏不可避免的道德律”?
  3.耶穌基督和神的審判有什麽關係?
  4.回答作者的問題:“白白的赦免和因信稱義,怎能與根據行為的審判相符?”
  5.《哥林多前書》3:12-15教導基督徒什麽?這對我們每天的生活有影響嗎?
  6.我們對神的認識會影響他對我們的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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