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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磐石之上》9 稱義

(2009-05-19 18:42:55) 下一個





對福音的詮釋比許多人都深刻的馬丁路得曾經說過稱義這個教義決定了教會是否站立得穩。他說:「這一信條是教會的房頂,也是教會的房角石,單憑這一條就足以孕育教會、培養教會、建立教會、保守教會和維護教會。若是少了這一條信條,上帝的教會便不能存留片刻。」路得講得非常對。雖然,為了有助了解基督徒新生命的全貌,我們前麵認定重生為最重要的教義,但是稱義卻是信仰的核心。它不隻關係到教會的興衰,也關係到信徒個人靈命的堅立或頹落。我們可以說,如果對這一條教義解釋不夠透徹或者了解有誤,信徒靈命出毛病的可能性,比其他任何一條所帶來的都要容易。當上帝的兒女對上帝的關係失去平安時,對別人愛的關懷枯幹時,又或者對上帝的美善和恩惠漸漸模糊時,都是由於他不再從這口泉源中汲取力量。相反,如果我們在這條教義上紮穩根基,我們會一生享受平安喜樂。

何謂稱義

聖經裏,「稱義」或「算為義」含有成為義的、或者活在一個正確的關係裏的意思。相反,在希臘道德觀裏,義(或者作正直)是他們所推崇的四大美德之一(與節製、良善和勇敢並列)。而對希臘人來說,正直基本上就是指與社會上一般所接納的道德標準相吻合。但是,聖經中的義卻有更高的意境,成為義就是要正確對待上帝和上帝的律法。

「稱義」和「義」都是法律用語。在法庭裏,法官要問的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法律對庭上這個人是怎麽說的。在大英帝國,這個問題還有另一層意思:即這人與君主王權之間的關係現在是怎樣的。因此審訊的案件常常是這樣編檔的:

R vs Ferguson[即女皇Regina控被告人傅格森] 因此,當法庭宣讀判決時,正是在宣告這被告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所以說,聖經中所說的稱義不是說去把一個人變為義的,好像把人的品德改變一樣,而是以宣判的形式算這人為義。也許你會覺得這樣不夠全麵,因為這好像把稱義的教義貶為僅僅一項宣告而矣,稱義竟然變成了一個虛構的法律概念。其實這樣想不太正確。布澈南(James Buchanan)稱義教義經典著作之作者,把人作出的稱義和上帝所作的稱義作了個比較:

人間的法官所作的判詞隻不過是一項宣告,這個判決不能說算這個人有罪還是無罪,隻能在法律之下,宣告這人究竟有罪還是無罪,何況法官的裁判有時還會有錯誤,不是會冤枉好人就是讓壞人逍遙法外。但上帝不是如此,在宣稱一個罪人為義時,上帝作了一件沒有一個人間法官能作的事--他先把這個曾經是不義的人算為義,然後使他被稱為義。當然這一切都是按照他絕不失誤的、依據真理而行使的判斷。

也許你要再問:我們怎麽知道聖經中稱義是先算為義、再稱為義呢?我們可以提供多個證據來證明這一點。

(i) 有罪之人的罪。很明顯,定一個人的罪不是去使那人變成有罪的人,而是宣告他本身的罪,他是按照審判算為有罪的。相對而言,宣判無罪也不能是算人無罪,隻能是宣告無罪的為無罪。(參箴17:15)

(ii)    與「義」相關連的用語具有審判性的特征,例如創世記18:25強調上帝是審判全地的主;類似的話在詩篇143:2也出現過。

(iii)    所有稱義的同義詞或代替詞都沒有「使之變成義」這個意思,而隻有「宣稱、算為」的意思。(參創15:6;詩32:1-2,以及保羅在羅4:3,6-9中各自用到的兩方麵的意思。)

(iv)    有關稱義就是「當眾宣布地位的更改」這方麵的最大證據,要數聖經對主複活的宣告。聖經裏,主的複活是他自己被稱為義的憑證(提前3:16)。我們總不可能從這段經文中得出結論說,主被稱義就是主的品格被改變吧!這段經文隻能理解成,上帝透過基督的得勝和複活為他辯護,證實了他是義者,透過複活顯明了他和上帝之間名副其實的關係(參羅1:4)。

稱義的大能

有關這一點的實際重要性是不宜過份渲染的。福音的榮耀就是上帝宣布了人與他自己的關係(而非與罪的關係)回複正常了。但是我們最容易犯的毛病就是希望把人的品德稍稍地算到恩典之上,我們很容易就陷入這樣一種假設裏:我們之所以一直被稱為義,就是在我們人格品德上有可稱義的地方。但保羅的教導是,我們所做的沒有一件是足以叫我們稱義的。他在這方麵強調得如此強烈,以致有人指責他,說他在教導人隨便生活也不要緊,反正上帝已經稱他為義了。上帝既然會按我們的本相稱我們為義,我們還何必講聖潔呢?我們至今仍會麵對一項掙紮,就是我們要不要把福音中上帝如此的恩典帶給世界。你會問:這樣的信息,會不會叫人誤以為,我們把這恩典講得這樣便宜,是不是要告訴人,無論他們怎樣生活都不要緊呢?我們看到,法利賽人當時反對耶穌的理由正是如此!

稱義是不分程度高低的,但上帝在我們心中的工作則是有分別的。我們各有分別,讓上帝的靈在我們心中作工的程度也有分別。聖靈的工作是要把我們塑造成有基督的樣式,因此,無論人與人之間差別多大,他們或多或少也會像基督的。但是,要我們或多或少被稱義是講不通的。保羅不比你更稱義;本仁約翰漫長的悟罪經曆和被罪捆綁的經曆,也不能叫他比你更稱義。何況,稱義過後再沒有第二次的宣判了,因為稱義是末日審判全地的上帝把本來要等到那時才宣布的判決,提前到現在給我們宣告了;而我們本來應得的刑罰,也被提前提到基督的十字架那裏被他承受了。這就是杜普雷狄(Toplady)的偉大詩歌:From Whence This Fear and Unbelief(為何憂疑)中要表達的:

 
神豈未將我眾罪過
盡歸他兒子身上麽?
主已為我還清罪債,
公義之神豈會再來
要我再及重新償還?

你的救贖已完全,
沒有剩下一文錢
要我自己去承擔。
怒氣我今何足懼,
若我藏身你懷裏
靠你寶血來稱義?

你既為我領得赦免,
我惹怒氣已落你肩,
白白賜我免責恩典
神就不會兩邊追討,
先向你釘穿的手要,
再要我自己去消賬。
 

隻有當我們認識到稱義與自然定律是相違背的,我們才會懂得真正感恩。按定律,不義的不可能自動被稱義、被宣告無罪。但稱義是不可能與上帝的本性相違背的。因此接下來的問題就是:上帝怎麽能夠既是公義的,又是會稱不義的為義的呢?

上帝何以能稱人為義?

上帝不是憑我們是何等樣的人或者我們做了何等樣的事來稱我們為義的。保羅在羅馬書1:18-3:20中,用了這麽長的篇幅要證明的就是,人是沒有辦法憑己力叫上帝悅納他們的。若是人真的想憑自己的建樹來換取些什麽,所能換取的隻能是上帝的忿怒而不是被上帝稱義。羅馬書2:1-16提出四大原則,把這一點講論得入木三分:

(i) 人受審判是按照真理,根據事實而受審的。沒有一樣事可逃得過審判之眼的(羅2:2)。

(ii) 上帝是按各人所行來審判的。由於「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3:10),所以,所有的人都被定罪(羅2:5-6)。

(iii) 另外,保羅說上帝的決定是依照人對光的領受多寡來審判的(羅2:12-15)(這話常常被人誤解)。但這也毫不例外,對沒有律法而犯了罪的和有了律法仍然違背律法的,一律都被定罪。

(iv) 最後,上帝藉著耶穌基督來審判人(羅2:16)。在主的光照下,人將毫無藉口。人若想以自己所成就的工夫來到上帝麵前,所得到的隻能是把自己永遠展露在上帝的審判之下。

新約聖經中唯一認可的稱義基礎,隻有在基督所成就的事工上。當然,基督之所以會成就這事工,因而使我們之所以能稱義,其最終之因乃在乎上帝的愛。這裏請注意,我們一刻也不應容許自己的思想去肆意曲解聖經的教導,誤以為充滿愛心的救主使我們與一位勉強願意的父和好。但是上帝的愛,即單憑上帝的愛,是不能叫我們稱義的。法院裏的法官不能說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他的孩子,他愛這孩子就隨便稱他為義,宣判他無罪釋放了。要稱他為義還須滿足另外的一些要求。新約聖經提出這樣的論證:我們「因著上帝的恩典,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上帝設立了耶穌為贖罪祭,是憑著他的血,藉著人的信,為的是要顯明上帝的義....」(羅3:24-25)。上帝的愛是使我們能夠稱義的根源,而基督的死則是我們得以稱義的基礎。「我們現在....因他的血稱義。」(羅5:9),這是他順服的結果,他的血就使我們被稱為義了,正如他為我們的過犯被交去處死,又為我們的稱義而複活一樣(羅4:25)。

這些要是都清楚了,你可能仍會問,基督所作的稱義之工為何能夠、如何能夠歸到不義的人身上呢?羅馬書開頭幾章講到的,人不虔不義應如何麵對審判和現在不義的稱為義免受刑罰,前後如何協調呢?上帝是如此公正嚴明,怎麽能稱不義的為義呢?我們用三個步驟來回答這個問題,頭兩個是關乎基督所作的,最後一個表示基督與他的選民所維係的關係,以致他所成就的可以變成我們的,因而「因著這一人的順服,眾人也被列為義人了。」(羅5:19)。

(i) 基督過了一個完全順服上帝的生命。這種順服有時會被稱為「主動的順服」。他被「生在律法之下」(加4:4),並且一生以律法之仆的形象渡過。他道成肉身為人,但與一切有肉身的人不同,他不需要承受罪的代價而死,他是「聖潔、沒有邪惡、沒有玷汙、從罪人中分別出來」的(來7:26),因此他不必承受因違背律法而帶來的懲治。

(ii) 縱使基督是無罪的,他卻被視作罪人看待。在路加福音有關耶穌受難其中一章書裏,就記載了五次有人親口承認耶穌是無罪的(路23:4,14,22,41,47),但是他竟然如同犯人一般被釘。初期教會看主受難這件事,不隻是惡人之手的所作所為,更是上帝之手的工作。聖經常用的字有:他「被交在....」「被交給....」(參太20:19;26:15;27:2,18,26等)。保羅也用過同樣的句子,他說:「他連自己的兒子都舍得,為我們眾人把他交出來。」(羅8:32)。而舊約先知以賽亞講到受苦的仆人時,也用了同樣的觀念,他說耶和華喜悅把他的仆人壓傷,使他受痛苦(賽53:10)。這種受苦的經曆,即基督好像因違背上帝的律法而被定罪受苦的經曆,我們常常稱之為「被動的順服」,用「被動」不是說主不願意主動地順服下來,而是說他的順服是以一種對上帝的旨意心甘情願接受的形式表現出來的。

(iii) 以無罪的代替有罪的受罰,解開這一個迷的鑰匙,就在上帝所建立的基督與他選民之間的契合上。基督道成肉身成為人的兄弟,以致於他能夠站在人的地位上,以人的身份,以他一生的順服,尤其以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代表人,代替人。他替我們承擔了罪,為我們還清了的債。在聖經多處地方特別強調到這個易位的發生,基督站在我的位子上承受本應由我來受的刑罰;而在上帝麵前,我就站在基督本來的地位上,以致我受到了基督該得的宣判--我在上帝麵前被稱為義了。這種位子的易換,從耶穌被指控的兩條罪名上來看,尤其顯著。耶穌被定的罪名,就是人在伊甸園中犯下的罪,人渴望成為上帝,違背上帝的聖律,這就是對上帝位格的褻瀆,對他慈愛權柄的叛逆。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就連對我的救主的控罪,也表明了他不是在該亞法和彼拉多的審判席前,為自己的罪行被定罪,而是站在至高真神的審判座前,代表兼代替罪人領受宣判。所以,在基督裏有這樣一種奇妙的地位對調:他站在不屬於他的位子上,被定罪成為罪人,以致於我們能夠站在不屬於我們的地位上,被上帝稱義,在上帝麵前成為義人。保羅說了一句新約聖經中極其激烈的話:他「替我們成為有罪的」(縱使他自己是無罪的),目的為要使我們在他裏麵成為上帝的義。他自動、甘願地做了上帝咒詛的對象,為要使我們得以免去上帝的咒詛(參林後5:21;加3:13)。這就是稱義的意思了!

然而,這麽偉大的教訓,我們有時不把它當作一回事,沒有感受到在我們身上應有的震撼。舉例,有人說「稱義」(justified)就是「好比我從未曾犯罪」(just-if-I’dneversinned)。別說這句話毫無半點屬實,它對聖經的教訓也是極不公平的。為什麽這麽說呢?因為這話沒有充份有力地指出被稱義的人原是一群不義的和有罪的人,而這一點正是聖經教導的核心,也是稱義教義的榮耀。另外,這麽說,是沒有把稱義的全貌展示清楚,因為稱義不僅是把我帶回原本的地位而矣,稱義的教義不隻是告訴我們,我們欠的罪債已經還清了,更告訴我們,我們如今領受了基督的義!我們不再像亞當一樣,從頭再來一次;我們現今是在基督裏。在上帝眼裏,我們不單止是無罪了,而且尤如基督一般的有義,因為我們這義是從基督裏領受的。你有這樣的信心嗎?這是聖經要我們相信的,並且也是叫許多人得到確據的真理:

 
主,你寶血,你的義,
是我美麗,我的錦衣,
在寶座前,服此盛裝,
抬頭歌唱,歡樂不已。

你已全然為我除去
罪過、責難、羞恥、畏懼,
審判大日欣然站立,
主所稱義誰敢問罪?

聖潔、溫柔、無罪羔羊,
父懷中來,真神之像,
竟為我死,竟贖我罪,
欠主之恩,何以還償?

聖潔義袍永不褪變,
天地可易時空可遷,
歲月無法改其榮美,
基督義袍永遠新鮮。
辛讚多夫(Nicolaus Ludwig von Zinzendorf)《我主耶穌是我的義》

正是由於這樣的一種認知和信念,我們前麵一開始才會說稱義是沒有程度之分的,也不會有陰晴圓缺之變的。隻有當我們抓住這些原則;隻有當我們認識清楚稱義是我們在基督裏獲取的,因此我們和基督一樣確切完全的被稱為義;並且隻有我們確信這稱義是白白得來,不能用功勞換取的,我們才能夠享受與上帝越來越深的和諧與平安,並且進而歡喜快樂盼望得上帝的榮耀!(羅5:1-2)

因信稱義

上帝因為基督所作的,公平公正的稱罪人為義。基督成為我們罪的贖罪祭(約壹2:2)。我們若承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公義的,必定赦免我們的罪,潔淨我們脫離一切的不義(約壹1:9)。但是基督的義如何能變成我們的義呢?答案是藉著在基督裏的信。

稱義之道在舊約很早的篇幅中就提到了。保羅在加拉太書和羅馬書,就提到亞伯拉罕,以他來例證稱義的教義。猶太人問:「亞伯拉罕不是靠行為稱義的嗎?我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不是照著我們祖宗的腳蹤行嗎?他豈不是因他所行的討上帝喜悅,所以蒙上帝稱義嗎?」保羅的回答是一個斬釘截鐵的「不」!

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這一點聖經講得很清楚,他被稱為義人是因為他信上帝(羅4:1-3)。亞伯拉罕的子孫就是那些有信心的人(加3:6-7)。況且,亞伯拉罕不是因行割禮而稱義的,因為聖經告訴我們,他是在被稱義之後而不是在此之前行割禮的(羅4:9-12)。那麽,他難道不是因遵行律法而被稱義的嗎?保羅又重新亮出他的底牌:律法隻能定人的罪,律法揭示出人的罪和罪的本質,這樣亞伯拉罕又如何能憑律法稱義呢?(羅4:4)。何況,正如他向加拉太人所說的一樣,若有人以為靠律法可以稱義,就表示這人在聖經知識上的無知。律法是在亞伯拉罕蒙應許、因信稱義後四百三十年才賜下來的。而事實上,律法是「加上的」(加3:19),是從「側門」進來的,為要叫人知道依靠稱義的應許是何等的必要。律法既然是為了揭示罪惡而被賜下的,怎樣能帶給我們稱義呢?那些猶太人(以及許多後來的人)不止是對信心誤解了(這信心是他們根本不去依靠的),也是對律法誤解了(而這律法則是他們所依靠的),所以保羅才會如此大聲地疾呼。

信心隻是一道工具

我們把討論集中到信心這個題目上,你可能因此會誤會,以為我們稱義是因為有信心。希臘文新約聖經用了很豐富、很多樣的方式描述信心和稱義的關係。但有一種表述是從來未曾出現過的,新約從來沒有講過稱義是由於、是基於、或是根據「信心」。(英文R.S.V.版本把羅馬書3:30翻成:「因為他們的信心,稱受割禮的為義。」但同樣一句話,在羅馬書1:17則被翻成「藉著信心」。[譯者按:在中文聖經中,常用到的是「因信稱義」,而「因」這個中文字在這裏的意思是很含糊的,它有「藉著」、「透過」、「通過」的意思,也有「因為」、「根據」的意思。正確的解釋應該是前者。]信心向來都隻是一項工具,一條渠道,藉此我們可以領受恩典和被稱為義。萊爾(J.C.Ryle)對這一立場作了很生動的表達:

真正的信心是沒有任何功德可言的,或在最高層的意義上不能稱作「一種行為」。它隻不過是伸手把自己交付給救主,好像妻子倚偎在丈夫懷裏,病人領取醫生開的藥....而矣。這沒有給基督帶來任何好處,所帶來的隻有一個罪人的靈魂。這個動作不能付出什麽,不能貢獻什麽,不能償還什麽,也不能成就什麽;反之,它隻是在接受,在領取,在收納,在抓住,在抱緊基督所賜下的稱義的恩惠大禮,並且在每一天更新的生活中享受這份禮物。

信心使人無可誇口

我們要再進一步斷言:如果稱義是藉著恩典,那麽人就沒有在上帝麵前誇口的餘地了。這一點也就是保羅用了很激動的語氣反問的一點:「這樣,有什麽可誇的呢?沒有可誇的。」(羅3:27)如果稱義是藉著信心的話,那麽它一定也是藉著恩典的,既然是藉著恩典,那麽就無功勞之可言,因此也無可誇口了。

信心包含了保證

保羅最後強調的一點是,稱義是恩典,是用信心來領受的禮物,以致上帝可以保證他救恩的應許。如果救恩是要靠行為來成就的,那麽人就無法獲取救恩了。即使可以獲取得到,所得的始終是會腐朽的,除非這人可以一直不斷的靠行為稱義。感謝主!幸虧不是這樣,救恩是藉著基督所作的而不是我們所做的。因此,上帝才能夠向我們保證這個效果。上帝保證這救恩歸於我們的,因為上帝不撒謊,他的恩賞和呼召是決不會反悔的(羅11:29)。

一個知道自己已經被稱為義的人,是一個有無限信心和確據的人。他知道無論他有多大的失敗軟弱,都不能改變上帝的判決。這是在永恒裏不變的定案,是絕對有保證的:

 
主外別無避難所,
無助靈魂向主托,
求主切莫將我棄,
仍舊安慰親扶助。
我心惟有主可恃,
我援全由主所賜,
我頭無遮身無蔽,
求主聖翼來覆庇。

主啊!你是我所需,
夠我一切還有餘,
軟弱、跌倒你扶持,
疾病、瞎眼你醫治。
你名至義至聖潔,
我全不義沒良善,
罪中墮落滿罪汙,
惟主救贖顯恩慈。

主前我遇浩瀚恩,
恩廣足蓋我罪深,
醫治恩泉望湧流,
洗我汙穢滌我心。
主是永遠生命源,
流進我心成活泉,
主乃湧泉溢我靈,
千秋灌溉流涓涓。

查理斯•衛斯理(CharlesWesley)《耶穌我靈好朋友》Jesus, Lover of My Soul

請問還有什麽事比這更奇妙呢?有!就是稱我們為義的、作審判官的上帝,現在以父親的身份,邀請我們進入他的家讓我們作他的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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