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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係列講座--第二十一講 《婚姻與離婚》

(2006-07-25 12:13:38) 下一個
馬 太 福 音
信息:維保羅Pastor Paul Viggiano
根據錄音整理、翻譯:王兆豐
(2004年)

第二十一講 《婚姻與離婚》
《馬太福音》5:31-32

  馬太5:31~32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隻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原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取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我們一起禱告:

  “父神啊,求您讓我們認真地聽耶穌的話,我們求您賜我們智慧,叫我們知道這些話的用意,這些話後麵的原則。父啊,求您通過您的靈,使耶穌所宣講的信息來影響我們的全人。父啊,願我們在此信息,在傳講此信息的那一位麵前低頭,他就是主耶穌基督,他是配得一切頌讚與榮耀的,阿門。”

回顧

  這裏耶穌繼續教導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之必要性(馬太5:20)。這就是今天這段經文的上、下文。“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法利賽人的義,就不能進天國。”這實在應該引起我們的極大注意,他在這裏給出了進入天國的先決條件。

  我想再來說一說,耶穌在這裏所說的,不是外在行為上的數量問題。他沒有說:“你們注意一下他們的行為,然後再比他們多幹那麽一點,你們就沒問題了。”任何能夠討神喜悅的不是外麵義的數量,而是裏麵質量改變的結果。所以,耶穌的這篇道不是要人再加把力、使把勁,他所真正論到的是改變。

  我們現在所麵對的問題答案是,人的行為要出自於信心,當一個人,因著神的恩典求告主名的時候,當神將基督的義白白地算作為他的義的時候,這個人以及他後來的行為才為神所接受。否則,那就不過是表演,你們是不是都明白這一點?在我的任何行為被神接受之前,我的這個人必須先被神接受。我能夠被神接受的唯一方法是當神因著他的恩典,白白地將基督的義賜給我、算作我的,我才能在神麵前被接納,這一切是因為我的義嗎?不!這是因為另一位的義。這裏的偉大恩典是,不僅是現在我的人被神接納,連我的行為也為神所接納。基督潔淨了一切——我和我的行為,離了這,就象法利賽人一樣,僅僅是表演而已,除了基督加在我們身上的恩典,我們的裏麵不會生出任何要討神喜悅的願望。

  我們正在學習的是耶穌指出了多一顆相信的心裏出來的義——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之後,他所舉的六個例子。

  他舉的前兩子例子是十誡的第六、第七誡:“不可謀殺”,“不可奸淫”。他教導說,仇恨、憤怒在神的眼裏就是謀殺,就夠被定罪。他又教導說,哪怕是心裏對別人的不良動機也一樣難逃罪責。

  在這兩個例子中我們學到,單單是外麵行為上沒有殺人、不犯奸淫是不然使我們在神的麵前無罪的,說自己從來沒殺過人,在神的麵前是不夠的。

  今天早上我想從31和32節的學習中來討論3點:

  1、我們會看到人的行為來自思想,他前麵提到的兩條都是我們心裏的:恨與怒。現在他要說和就是行為。
  2、人就是傾向於扭曲聖經來適應自己的願望。
  3、什麽是合法的離婚。

1、 行為來自思想

  現在耶穌開始論到人的外在行為,這行為出自他前麵所提到的內心罪念。坦白地說,淫念就是造成離婚的原因,當我們為心裏的不潔思想找出理由,並且還加以滋養,這些想法、念頭就早晚會在外在的行為上表現出來,不過就是個時間問題而已。因此,我們需要控製自己的思想、念頭。若我們任憑這些念頭發展,早晚就會化作為行為。

  比方說,假如我對鄰居心懷怒氣而不悔改,總有一天裏麵的怒氣會變成外麵的行為,變成一種我會在自己的宗教概念裏加以合理化的仇怒。我們在電影新聞上就看到過,從一些爭吵不和的小事開始,最後導致了殺害鄰居。一開始隻是心裏生鄰居的氣,越來越糟,直到爆發成為殺人。

  耶穌在這裏論到的行為是離婚,神的百姓已經搞出了一套讓自己感到很舒服的,又用聖經來辯護的離婚規則來。

  馬太5:31:“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

2、扭曲聖經

  有句老話說:隻要你把一句經文不停地歪解、扭曲,它就可以被用來支持任何你想要證暉明的。毫無疑問,耶穌在這裏提到的是申命記24:1~4。說的是丈夫若發現妻子不潔,可以寫一份休書與妻子離婚。我想提醒大家一下,耶穌針對的不是外邦人,而是那些打開聖經,閱讀聖經而又歪曲聖經的人。他不是在對那些說他們不相信聖經的人說話,這段經文從前是,今天仍然是一段比較難理解的經文,因為聖經裏沒有對這裏的“不潔”給出明確的定義。

  當時猶太人的領袖在此事上是有分歧的,希勒爾一派的人說,男人可以以任何理由休了妻子(注:希勒爾是第一世紀猶太聖經注釋家)。席邁派卻認為隻有在嚴重違反婚約(可能是奸淫)時才可以離婚。基督在世的時候,猶太教的領袖們可以任意休妻。唯一的約束是,隻要你寫休書就可以。

  在另外一段經文裏i,耶穌對這段經文作了簡要的解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才寫這條例給你們”(馬可10:5)。但這段解釋並不很詳細,耶穌沒有對這段話作出詳細解釋,他隻說了這段經文的背後原因。人可以馬上就說,“我的心也硬呀”。約翰加·爾文把申命記的這段經文隻看作是一項民事規定。他不認為這是神認為可離婚,而是一項規定,為了使受害的妻子得到保護。假如加爾文的觀點是正確的,那麽神立下的這條民事規定就是為了保護硬了心之人的妻子,而不是對提出離婚一方的認可,加爾文這樣寫到:

  “但他們錯誤地把這條本來是為了讓他們過敬虔與聖潔生活的法則當作了法律。因為法律有時候是為了人而不是為了神設立的,神在設立屬靈律法時,看的不是人能做的,而是人應該做的事。”

  也就是說,加爾文認為神因著人的心剛硬,所以規定了人離婚時要寫下休書,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害的妻子。這不能被看作是神認同離婚,就如以色列人要一個王,神給他們立了一個王,他不是認同他們,說你們要立個王,這很好,我就改變主意給你們立個王吧。事實上,神遷就我們滿有罪的光景決不意味著神認同我們的罪。希望你們能夠理解這一點。

  我們知道,耶穌沒有作解釋,因為他沒有那麽多的時間來花在不真誠的人身上。那些人來想要與耶穌作馬拉鬆式的辯論,目的就是想要為自己的離婚找出理由來。耶穌的回答很幹脆,“不管你怎麽來讀這段經文,它是為了遷就硬了心的人的,你就是這種人嗎?”

  其他人對這段經文有不同的解釋,不管怎樣,耶穌直截了當地宣告:“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可10:7~9)。

  換句話說,無論你怎樣來解釋申命記24,它不應該被看作是一條理由,讓離婚取決於配偶中一方的隨心所欲。丈夫和妻子應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有機體。盡管兩人的婚姻是雙方愛情、想法、決定和宣誓的結果,但聖經看上去在教導說,耶穌在教導說,從最高意義上,在最有權威的概念上,不是我們把自己聯合在一起的人,是神把我們夫妻聯合在一起的。我不知道聽到過多少回,人們為了給自己找出離婚的正當理由,說 “當時我們太年輕、不成熟,還沒有真正準備好,那是一個錯誤”。讓我來告訴你,在婚姻的事上,無論人是多麽容易犯錯誤,但使夫妻雙方聯合在一起的是神。從我們的一方麵,我們總是能找出各樣的理由來,就拿我自己來說吧,我結婚的時候快40了,但我仍然很愚蠢。但耶穌說,神聯合在一起的,人不可分開。

  在我們討論什麽是合法的離婚理由之前,讓我們記住基督所教導的重點,一會兒我會來談到上麵這個問題,但耶穌說的是個大得多的、重要得多的問題。那就是:人不可拿神的律法來作自己自私欲望的擋箭牌。在耶穌舉的前兩個例子——殺人與奸淫裏,這兩條誡命的深度被忽略了。也就是說,不是外在的殺人與奸淫,而是心裏麵的念頭,在這個例子裏,神設立婚約的目的被完全給忽略了,耶穌直接回到創世記,來向他們解釋什麽是婚姻。

  我們應當懂得聖經的全部旨意,這裏是不是很有意思?耶穌完全可以以他的權威來解釋,但他一直追溯到創世記。他是在說:“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聖經是如何論到婚姻的,對照一下你們這麽做是不是合理。”作為基督徒我們應當尋求來理解神的聖潔設計與目的,在一切的大小事上,神的計劃是什麽,目的是什麽。我們應當努力來培養這樣的一種態度以及隨之而來的行為,讓我們發自內心的一切言行是為了榮耀神的名,哪怕要付上自己不舒服的代價。沒有信仰的人不可避免地會找出一套哲學理論來滿足他們自己的欲望。但我們在這裏看到,既使是那些有信仰的人也常常削足適履,把信仰給改變成遷就他們自私的胃口。我認為這正是耶穌在這裏所強調的重點,我們在討論婚姻與離婚的事上,決不可忽視這點。他所做的,是在查驗你所提出的問題是否真的出於信心。我做青少年牧師的時候,不知道有多少年青人跑來問我,“我們可以走多遠才不算違反規矩?”一方麵我們要理解這樣的年青人,另一方麵,我們也應該來問一問他們所提出的問題的動機到底是什麽。你真正應該問的問題是:我們怎樣行才是榮耀神的?“你沒有問我這個問題,你卻問我可以走多遠?”你看,這就是這裏的關鍵所在,我們所關心的是不是神的目的?

  馬太5:31~32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隻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原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取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我的第一個念頭是:為什麽耶穌這樣說?在這段話裏,看上去他隻提到了那妻子的罪,誰取了她就犯了奸淫罪。那個丈夫呢?我們馬上就會來討論這點。我想,可能是因為這些為了雞毛蒜皮之事要休掉老婆的法利賽人在自欺欺人地以為寫上一紙休書他們是在保護妻子的純潔。耶穌對他們說:“不,你們是把她們送進罪中去。”我們教會就遇到過這個問題,那大約是十五年前的事,有個人以為和他妻子離婚,是為了妻子的好處,因為他知道自己是個非常糟糕的家夥,耶穌生活的時代,這類想法很流行。

  在讀這段經文的時候,我們不能以為提出離婚的一方自己與罪無份。在馬太福音的後麵,耶穌教導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取的,若不是為淫亂的原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取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馬太19:9)

  所以,不管怎麽說,決不可用聖經來作離婚的正當理由,要知道離婚是犯罪,不是對方有問題,你想與配偶離婚,你也有問題!統計數據告訴我們,今天的西方教會裏離婚率和社會上沒有兩樣,這就表明,我們已經步上了法利賽人的後塵!我們象法利賽人一樣,置神的神聖定旨於不顧,試圖找出正當的理由來把離婚合法化。讓我們不要忘記,這種做法是出於未蒙重生之心,等一會兒我們馬上就會來討論合理的離婚問題,但問題是,教會的離婚率和社會上的離婚率都是50%,那麽這就說明教會是沒有果子的,教會有問題了。

  讓我們也不要忘記,神對婚姻的設計是作為他與教會之間關係的象征與類比(以弗所書第五章)。神不是先造了亞當、夏娃,然後再看看他們說:“嘿,我看讓他們成為夫妻是個不錯的例子。”神設立了婚姻是為了作為例子讓我們看到他對我們的愛。當人不再重視婚姻之後,就在婚姻所象征的事上投下了陰影。你能想象得出,在一個拿婚姻當兒戲的社會裏,以弗所書第五章的教導還會有什麽意義嗎?若我作為妻子,丈夫一眨眼就把我給拋棄了,那我會怎麽來看基督的新娘呢?

3、離婚的正當理由

  不過,耶穌還是給了一點離婚的理由,我們應該也來討論一下,很明顯,離婚在我們社會裏,是個極大的問題,我們應該來看一看,婚外的性不道德行為是離婚的原因,此外,使徒保羅看上好象走得比耶穌更遠,說離棄也可以是離婚的理由(林前7: 15)。這點我馬上就會來說明,事實上保羅並沒有這麽做。

  原文裏的性不道德一字“Porneia”可以指許多不同的行為。離棄的概念也沒有一種絕對的定義,如保羅所說倘若不信的人去離去,就由他離去吧。(注:合和本譯作“離去”的一詞,英文作“離棄、疏遠”)讓我們來對這些概念作一個討論。

  威敏斯特信仰告白(注:威敏斯特信仰告白及其要理問答成文於1648年,由一百二十一位當時英國最傑出的神學家們花了五年的時間寫成。這是有關基督教信仰最重要的一份文件,其中也討論離婚這類問題。)的作者們對此問題作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了下麵的結論。這份告白雖然從屬於聖經之下,但這是當時一百二十一位最優秀的神學家的共識,我們若對它不屑一顧恐怕是不應該的,讓我們來看看他們是怎麽說:

  威敏斯特信仰告白24:6:“盡管人的敗壞本性傾向於支持分離神所配合的婚姻,但離婚的唯一理由是一方犯奸淫或故意遺棄,並且是在教會或政府的調解均無效之後。離婚手續必須按有關程序公開進行,任何一方都不可按自己的願望和判斷自行處理。”

  這段話聽上去可能有點文縐縐的,讓我來稍加解釋,簡單地說,隻有奸淫和離棄才是合理解除婚約的理由。並且既使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也不能按他們自己的主觀想法與判斷來決定解除婚約是否合理。你若覺到自己是受害者,或是配偶離棄了你,或是他(她)在外有了奸情,你應該將此事報告給教會。你不能說,我已經作了決定了。“告白”說此事要訴諸於政府和教會。但我們生活的這個社會所謂“無需一方犯錯,亦可能解除婚約”(注:這一法律是近年來美國許多州走向自由化的一個惡果,稱為“no fault divorce”)。已經宣告說,“我們對婚姻已經采取無所謂的態度了。”所以說,政府已經放棄了自己在保護婚姻一事上的責任。人要想離婚,隻要付給律師一點錢就萬事大吉了,州政府是不會來過問的。他們已經不再履行他們應該履行的責任,來維護婚姻,保護家庭了。說實話,教會在此事上也同樣失職。但是,政府和教會都應該負起責任,來決定離婚案是否合理。你們明不明白這裏的問題?你作為個人,不應該作出決定。不能主觀地宣布說“我是受害者,我認為我被離棄了。所以我就要去辦離婚。”你需要把這個問題帶到你的教會去,你應當把這件事擺到教會的全體長老麵前,讓他們來決定,你認為所發生的事是屬實的,這種作法是很有益處的。

  下麵讓我們來看一看你向教會報告後,這事應當怎樣來處理。

奸淫

  奸淫可以包括與非配偶有各種不同程度的親密之情。比方說,一個人不能以為他(她)與自己配偶外的第三者手拉手的花前月下漫步,還不算是與奸淫罪有關,這也是違背了自己的婚約。這樣的人應當被帶到教會的長老們麵前來,長老們應當指責他或她違背了婚約,應該認罪悔改。假如他或她拒絕,那麽就可以被定為犯了奸淫罪。

  既使是犯了奸淫罪,修複關係、重新和好仍然比離婚好。然而耶穌允許受害一方離婚的事實是無法否認的。若受害一方的確饒恕了對方,雙方和好了,這事就不能作為將來提出離婚的理由,這不能作為你後半身的離婚“綠卡”。

離棄

  就如“奸淫”包括不同程度的行為一樣,離棄也包括各種不同程度的離棄。離棄並不隻是指地理位置上的離開。若你丈夫去出差或去打仗那說不能算離棄。另一方麵,雖然兩人仍住在一起,但若一方不遵守婚約誓言,仍然是離棄行為。身在心不在,不能免除離棄之嫌。這聽上去還挺麻煩的,那麽到底什麽是婚姻兩方的責任呢?

  婚約的責任包括:①妻子或丈夫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林前7:4),無理地拒絕與你的配偶親近,可以是離棄行為的第一步。假如是有病的話,那就另當別論。②在婚約下,丈夫有責任供應、看顧家庭(提摩太前5:8),不供應、不看顧家庭的在離棄上又誇出了一步。③保護妻子與家庭,丈夫應當保護妻子(以弗所5:25—29)與家庭,失責的也算是離棄行為之一。受害一方也應將這些事帶到教會長老們麵前。

  此外,關於離棄還有兩點:哥林多前書第七章說,倘若不信的要離去,就讓他離去吧(7:15),使徒保羅說,信的一方就不再受約束。我對此的解釋是,這種情況下,他(她)可以重新結婚,威敏斯特信仰告白的教導也是如此。但是假如犯了離棄的是信的一方,那怎麽辦?

  首先,任何人都可以自稱是信的,對嗎?那你怎麽知道呢?基督徒如何來確定一個人是否是真正的基督徒呢?我們有自己的一套鑒別方法,不是嗎?我們看他(她)是不是個好人,溫柔、善良等等,當然先是有公開承認信仰,在布道會上作了決誌禱告,或者受過洗,那我們就以為是得救了。但是,我們肯定無法看到他(她)的心裏。要說決誌禱告,不知有多少人作過,不是嗎?事實上,大部分作了“邀請耶穌到你心裏來”的禱告的人。一年之後根本連教會都不去了。我想,耶穌回答了這個問題,他告訴了我們如何來分辨。馬太福音18章說,一個人犯了罪(在我們這個例子裏就是離棄),先是一對一,若不認罪,就告訴長老或教會管理機構(順便說一下,耶穌說告訴教會,我認為不是指教會全體會眾,而是指教會的管理機構),他若仍然不認罪悔改,那麽就把他看作是外邦人和稅吏,也就是不信的。這就是我們作判斷的方法。若人對教會的紀律置若網聞,根本不把教會放在眼裏,在所犯的罪上頑固不悔改,他(她)就被視為不信的。我們不能因自己的好惡來決定。離開了耶穌的話我們沒有資格來判斷人信與否。

  今天,絕大部分教會不再執行教會紀律這個事實使得我們每個人自己在行使開除某人教籍的權力了。“我認為某某人根本就不是個基督徒,”這種個人作論斷、判決的事不斷地在發生。因為教會在此事上完全失責了。

  我要澄清的第二個問題是,使徒保羅說的與耶穌不矛盾。耶穌說,除奸淫之外,但保羅卻加上了離棄,我認為保羅根本沒有加上任何東西。在一方犯了奸淫罪後,受害一方可能很快就會采取離婚行為,但被離棄的一方不一樣,對方已經在事實上與她(他)離了婚,所以保羅才給了受害一方的自由,可以使她(他)不再受傷害。

  我們討論的這些都是很敏感的話題,有很多地方可以詳加討論,我隻是略略地提了一下,但讓我們不要誤解耶穌所強調的。人若試圖用扭曲神的話來為他們自己的欲望辯護,就說明他們不明白神國的真正特征。整個登山寶訓的要點就在此,你是在裏麵還是在外麵?這些是真正在神國裏的人身上的性格特征,這就是他在此所說的。

  這是個恩典與慈愛的國度,這是個承認基督是君王的國度,我們被帶進這國度是因著恩典,我們的公民權不是靠自己的德行掙來的,是基督的恩典與大能白白賜予的。這是我們需要對此國度來認識的,我們所在的國度由基督作王。他把他的恩典與慈愛賜給了我們,把我們帶進了此國度。在我們身上應當反射、反映出這種恩典與愛。事實上,這是一個真正國度裏的人必然會結出的果子。我們應當明白這新約、這國度。耶穌說:“我要用清水撒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以西法36:25,27)。“我必使你們成為新人,你會成為不同的人。我要給你一個新的名字,我要在父麵前以我自己的義、我自己的血稱你為義,我還要改變你的生命,使你開始遵行我的道。”

  這就是神的國度。神以恩典把我們帶進他的國,同時又白白地賜給我們公民權,就象移民局所說的,使我們歸化成為公民。於是我們學了語言,學了憲法,認識了國旗,(當然基督教沒有旗幟,我想你們知道我的意思)。他開始按他的形象培育模塑我們的思想、我們的心思,把我們塑成他獨生子的模樣。對此,我認為所有的基督徒都應加以珍惜。這是神所做的寶貴的事,他收養了我們,領養了我們。把我們帶回家,養育我們,我們應當禱告,求神不斷地將我們模塑成他兒子的樣式。

讓我們一起禱告:

  “父神啊,我們切切禱告,求您使我們更理解您使我們成為公民的這個國度的目的和意義。父啊,願我們成為恩典與慈愛的出口。願我們有耐心,願意犧牲。父啊,願我們將您良善完全的律法視為寶貴,盡心、盡力、盡性、盡意地遵行它們的全部含義。父啊,讓我們不要扭曲、歪曲你的律法來適應我們自己的想象,父啊,願我們象大衛一樣,視您的律法如金子寶石般珍貴。父啊,我們感謝您把我們帶進您的國度。

  父啊,願我們永遠讚美那寶座上的羔羊,他實在是配得一切榮耀與頌讚。父啊,我們為您的一切奇妙作為獻上感恩。我們禱告奉救主基督的名求,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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