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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星雨: 美國80萬失蹤兒童之迷霧

(2009-02-26 12:16:00) 下一個

瀏星雨:美國80萬失蹤兒童之迷霧

作者:瀏星雨

最近,各大論壇出現了不少尋找失蹤孩子的帖子。有的父母變賣家產,足跡踏遍祖國大江南北,懸賞10萬,20萬,甚至100萬人民幣求得自家孩子的蹤影。看著失蹤兒童那一張張俏皮可愛的臉,心情難以平靜。望著失去孩子的父母那憔悴的麵,難以名狀。

二三十年來,販賣婦女兒童愈演愈烈,失蹤人口大幅增加。根據《人民網》的報道,在1995年上海公安部門登記的失蹤人員為4526人,到2001年就達到9627人,6年時間上升2.13倍。可以想像實際失蹤人數將更多。

根據央視《新聞調查》節目,廣州東莞城中村孩子失蹤400多個,其中一條路兩旁就有7個幼兒失蹤。人口綁架和販賣情況,幾乎遍布全國。河南鄭州人販子交代:“3個月中經我手賣掉了12個小孩了”,男孩2萬五千一個,女孩700元一個。山東淄博販賣嬰幼兒案:20多名嬰幼兒被販賣。河南新鄉販特大嬰案:當場解救被販嬰兒31名。江蘇南京特大販嬰案:解救嬰兒40多名。河北邯鄲特大販賣嬰幼兒案:40多名嬰幼兒被販賣。

震驚全國的內蒙古“5.11”特大販嬰案: 販賣嬰兒總數達76人,其中數人死亡。醫生,醫院職工,餐館老板,汽車司機組成了一個“地下黨”販賣鏈條。據販嬰團夥頭子任素彥交代,經她手販賣的嬰兒數量無法詳細統計,但沒有一起被報案。廣西玉林特大販嬰案:參與販嬰的醫護人員有12名之多,共販賣嬰兒118人。其中一次,將28名嬰幼兒手腳困住,強灌藥物,裝進數個編織袋,擱置於長途汽車的行李架上,其中一人在車內窒息死亡。手段之殘忍,令人發指。

根據公安部門的早先公報,僅在1999年的一年內,就破獲拐賣婦女兒童案近6900起,打掉人口販賣集團1640個。這些年來,中國的人口販賣集團內部已經形成了誘拐、綁架、收購、運送、批發和零售等「一條龍」的托拉斯。雲南的一個村,70%的成年人從事人口販賣,人稱“拐賣村”,公安機關隻能選擇罪大惡極的18人進行審判。

人們人-權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造成全國各地廣闊的人口市場需求。也由於警力和辦案經費的缺乏,公安機關隻能每隔一段時間開展一次“打拐”專項行動,刹一刹人口販賣集團的氣焰。然後,就是這樣也還受到經費短缺的困擾。雲南省富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曾破獲一起特大男嬰幼兒的案件,至記者發稿時,被販賣的75名嬰幼兒中,還有66人因無辦案經費,無法進行解救。

那些已經被解救的兒童也會因經費短缺原因而無法得到妥善的安置。在內蒙古特大販嬰案中,解救嬰兒數十個,呼和浩特市兒童福利院隻接受一人。院長說,就是這一個孩子也無法維持。因為每個孩子每月僅有190元經費,吃飯、穿衣、看病、上學、康複費用都包含在內了。在公安部督辦“10·8”專項打拐鬥爭中,也因為經費短缺的原因昆明福利院將解救的孩子送到市郊農民家代養。從福建晉江解救出來的26個孩子,經過公安部下文批準,又被送還到買家手中(買家繳押金2萬元)。雖然刑法第241條規定:為了收養和做老婆為目的,購買婦女兒童的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製。但是,犯罪人數太多,打擊麵不可能過大,這項法律無法得到嚴肅執行。

一位長期打拐的刑警曾告訴記者,公安部曾在1999年建立過被拐兒童數據庫,拐入地警方負責收集來曆不明兒童的血樣,送給公安部研究所做親子鑒定,沒有合法收養手續的就是被拐兒童。“當時我們晉江送上去的來曆不明兒童的血樣有290多個,泉州和安溪縣各送了幾千個血樣上去。全國的量更是大得驚人。做一個血樣至少幾百元,前期經費很快就用完了。”刑警歎了口氣說。經費不足導致這個現代化網絡剛剛起步幾個月就擱淺了。不過,有專家披露,這些工作被叫停主要原因是涉及麵太大,國家無力善後,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倫理危機。

根據鳳凰周刊的調查估計:“我國每年約有20多萬兒童失蹤,目前仍然沒有放棄尋找的案件逾60萬件”。據信大多數失蹤兒童屬於被拐賣,甚至被殘害,因為一家媒體在2006年9月所作的調查數據顯示,曆年失蹤的兒童隻有3.4%被找回。這說明,我們的社會對於兒童失蹤問題缺乏應有的重視。

一個孩子失蹤,耗費一個家庭大量精力和金錢。千萬個孩子失蹤,就是社會財富的巨大損耗。更何況,一個孩子失蹤,就是一個家庭破碎。沒有安穩的家庭,哪有和諧的社會。兩會即將召開,全國人大有必要像別的國家那樣頒布一部《失蹤婦女兒童援助法》,給予公安司法和民政部門以專項基金,讓他們有心有力保障祖國花朵所應該享有的人-權(參閱《真實記錄:苦澀無助的尋子日記》)

兒童失蹤不是中國的獨有現象。2002年,美國鹽湖城一名14歲女孩被家裏園丁(曾經)從家裏誘拐,9個月後才被找回,現在這名女孩已經是大學音樂係的學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所發布的《2006年美國人-權紀錄》這樣寫到:“美國兒童的權利缺乏保障。兒童失蹤數量驚人。據報道,美國司法部每年接到近80萬宗兒童失蹤或綁架案。美國司法部稱,美國每年有將近100件危險狀況失蹤案,這些危險失蹤兒童中有40%最後被殺害。”

的確如此。一年失蹤80萬,占同年齡孩子的1.1%,平均每天失蹤2100人。這相當於一所2000人規模的學校,每年要失蹤23人。聽起來有些恐怖,但在美國,99.9%的孩子很快就回到父母身邊,大約隻有幾十人會遭到犯罪分子的殺害,隻是萬分之零點幾的比例。這個比例大致相當於孩子走在馬路上被車撞死的概率。另外,大家也不要憑想像,認為孩子在美國被誘拐或被綁架了,就一定會遭遇不測,其實絕大多數的被誘拐的孩子不會受到任何身體傷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國是如何幫助失蹤孩子家庭的呢?首先,是社會輿論的重視,形成強大的民意,促使國會在1982年立法通過《少年兒童失蹤法》。法律反過來促使人們防範意識的增強,使得警方登記的失蹤少年兒童人數暴增了468%,社會嘩然。這又迫使美國警方調集充分警力成立專門機構以幫助失蹤兒童,根據美國司法部的一份回顧調查,在1968年-2002年的35年間所發生的735件“兒童綁架死亡”案件的初次立案率為98.2%(第一次報告失蹤就立案)。

在1984年,美國國會又授權裏根政府成立“全美兒童失蹤和虐待防範中心”以研究和統籌安排兒童權益保障工作,我國務院發布的《美國人-權的紀錄》中有關美國兒童權益受侵害的不少內容來自於這個機構的工作報告。在美國,兒童遭遇傳統誘拐和綁架,FBI立即介入,並啟動全國性的“琥珀尋人警報係統”。從2005年起,手機用戶可以免費聯網進入這一係統,向全美50個州同時發布失蹤兒童的信息。這比起,中國的失蹤兒童家長在電線杆上刷小廣告,效率要高得多了。

2008年10月,內華達州一名6歲小男孩被綁失蹤,“琥珀尋人警報係統”立即啟動。很快加州洛杉磯居民報告曾在大街上看見,FBI據此派出近百名偵探,輪班工作,幾天後找到。這說明了這個係統的有效性。

在今年的2月10日(2009年),有人通過手機向這個係統發送短信,稱紐約州奧爾巴尼一名7歲的小女孩被一名駕駛一輛銀灰色,牌照號碼為72B381卡車的男性綁架。奧爾巴尼市警方立即進行地毯式排查,奧爾巴尼是個小地方,警方很快確認沒有那樣小女孩失蹤。接FBI又查明,72B381牌照屬於美國西南部的亞利桑那州,沒有作案的時間。雖然,“全美兒童失蹤和性剝削防範中心”官員認為這是一起惡作劇,但說明了這一係統的開放性。(在該網頁可以看到美國幫助失蹤兒童的曆程:http://www.missingkids.com/en_US/timeline/flash.html)

在這80萬個美國兒童失蹤案中,按照年齡分,6周歲以下幼兒占12%;6-11歲的兒童占14%;12歲-17歲的少年占76%。按照性別分,男性占51%;女性占49%。下麵,我們就來看看80萬個兒童失蹤案的構成。

一, 在這80萬個失蹤案中,“少年離家”失蹤占大頭。占總失蹤案的45%,平均失蹤時間為3.5天。77%的案例離家時間在1周以內。

二, 在這80萬個失蹤案中,“意願”失蹤占第二,占總失蹤案的43%,平均失蹤時間為3小時。95%的案例失蹤時間在24小時以內。

三, 在這80萬個失蹤案中,“無奈”失蹤占第三,占總失蹤案的8.5%,平均失蹤時間為4小時。93%的案例失蹤時間在24小時以內。

四, 在這80萬個失蹤案中,“親屬誘拐”失蹤占第四,占總失蹤案的7%,平均失蹤時間為8天。80%的案例失蹤時間在1個月內。

五, 在這80萬個失蹤案中,“非親屬誘拐”失蹤占第五,占總失蹤案的2%以下,平均失蹤時間為9個小時。 90%的案例失蹤時間在24小時以內。

六, 在這80萬個失蹤案中,傳統意義上的“拐賣”和“綁架”失蹤占第六,平均每年大約100起,占總失蹤案的萬分之1.25,平均失蹤時間為14個小時。90%的案例失蹤時間在24小時以內。這類被綁架的孩子中,有57%返回;40%被殺害;另有約為3-4%的孩子處於失蹤狀態12個月以上。


看完了80萬失蹤案的構成後,就需要繼續來看看這些失蹤案件的定義。

一,“少年離家”失蹤,美國司法部青少年辦公室(下麵簡稱司法部)的定義是:15周歲以下的孩子在未知會監護人的情況下,擅自離家在外過一夜;或者15周歲及以上的孩子擅自離家在外兩夜;或者18周歲以下的孩子“被迫”離家在外過一夜,致使監護人到處尋找,這些都屬於失蹤。這類失蹤占總失蹤案的45%。失蹤人為15歲以上者占這類失蹤案的68%;12-14歲為28%;7-11歲為4%。

比如-1:父母周五離家去城市另一邊照顧生病的爺爺,計劃在周日晚上返回。家裏兩個孩子,一個17歲,另一個19歲因為玩遊戲而吵架,哥哥讓弟弟滾出家門。弟弟憤而出門,去同學家躲避兩天。到夜裏10點的時候,哥哥冷靜下來後覺得害怕,就到處找弟弟,並報警求助。但在第二天才找到弟弟。這個案例為孩子“被迫”離家失蹤一夜。

比如-2:一個14歲的孩子,厭煩母親要他天天做作業。周五晚上,在沒有征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溜出家門,去遊戲廳打通宵。父母不見孩子,著急報警。第二天早上孩子自動回家。這個案例屬於“兒童離家”失蹤一夜。

比如-3:一對夫婦關係不好,幾乎天天吵架。某天兩人又吵架了,16歲的孩子受不了這種噪音,背起行囊到社區主辦的“少年之家”去住了。吵歇了的父母才發現兒子不見了,枕頭被單也不見了。夫婦到處找,並報警求助。一個星期後,孩子在“少年之家”義工的陪伴下回到了家裏。這個案例為“少年離家”失蹤7天。

比如-4:一個15歲的孩子考試得了3個C。父親教訓他,他和父親頂嘴,父親一氣之下甩了他一個巴掌。少年奪路而逃,躲進“少年之家”。因為害怕回家再挨打,不肯說出姓名和家庭電話。3天後,孩子母親在警察的陪伴下找到“少年之家”裏的孩子。這個案例為遭遇暴力,“被迫”離家失蹤3天。


二,“意願”失蹤,司法部的定義是:除去另外五種種失蹤類型以外的所有失蹤案。隻要監護人想找孩子卻不知道孩子在哪裏並求助於警察或少年兒童保護機構(官方和民間,網絡和實體的都可以)超過1個小時的案例,都是屬於“意願”失蹤案。這類失蹤案之所以被歸類於“意願”失蹤,是因為孩子是否失蹤,完全依照監護人的感覺和意願。有些監護人性格比較擔憂和敏感,一下沒有見到自己的孩子,就急得發瘋,到處尋求幫助。這類失蹤者中12歲以上者占64%;6-11歲占21%;6周歲以下者不到15%。(此類失蹤的英文為“Missing Benign Explanation”)

比如-1:一個1周歲的孩子由成年姨媽帶出去玩,但一個小時後還沒有回來。孩子的媽媽著急了,就到處打電話尋找。兩個小以後孩子的奶奶打電話給警察請求幫助。奶奶放下電話後大約15分鍾,姨媽帶著孩子安全回來了。姨媽說:帶小孩去兒童樂園玩,是要化兩三個小時的,孩子的媽媽則說壓根兒就沒想到要這麽長時間,否則就不會同意孩子出去。這類失蹤案主要是由於溝通“誤解”造成的。

比如-2:一個15歲的女孩放學後去女同學家玩,並過夜,但沒有打電話回家。這個女孩的監護人是她的朋友。她的朋友認為女孩一定在別的地方,於是就擔憂起來並打電話給警察尋求幫助。第二天早上這個15歲的女孩安全回來了。這類失蹤案也是由於監護人過度擔憂造成的。

比如-3:一個7歲的男孩原本在客廳裏看電視,卻擅自跑自家院子裏麵玩去了。她媽媽喊他吃晚飯,卻找不到他,於是發動鄰居幫助尋找。鄰居打電話給警察尋求幫助。實際上,小孩在自家車庫角落裏麵睡著了。這類失蹤案挺具有戲劇性的。

比如-4:一個13歲的男孩在課間的時候從學校溜出來,到街上遊玩去了。學校老師報告警察這個學生失蹤,母親非常擔憂到處尋找。結果3個小時後,這個孩子安全回家了。這類失蹤案不在少數,以初中生為多。

比如-5: 一個14歲男孩放學後擅自去同學家玩,到晚上11點鍾還沒有回來,父親雖然知道他去同學家玩了,但還是擔憂了,因為往常早就回來的。所以他的父親到處給孩子同學的家長打電話,卻偏偏漏掉了他兒子所在的那家。父親打電話報警,半夜1點,這男孩找到。男孩說:周五晚上想在同學家過夜,明天沒有課,以為沒事兒。這類是由於“理解錯誤“而導致的失蹤案。

待續:

瀏星雨:美國80萬失蹤兒童之迷霧(二)


三, “無奈”失蹤,司法部的定義是:由於孩子迷路走失,或者由於受傷不能按時返家,或者由於年幼不知如何返家,或者不知如何聯係家人,導致監護人和孩子失去聯係1小時以上,並試圖知道孩子所在位置的案件。其中受傷失蹤占這類失蹤案的七分之一強。這類失蹤人中12歲以上者65%;6-11歲占25%;6歲以下者占不到10%。

比如-1:上學的第一天,放學時,一個7周歲的學生被班主任老師帶到了一輛不屬於他的校車上。當校車司機發現錯誤,將孩子送回學校的時候,班主任老師已經不在了。學生被安置在校長室,但無人知道家長的電話和地址。學生母親左等右等等了一個多小時,趕到學校發現兒子由校長陪著。這類屬於無心錯誤造成的失蹤案件。

比如-2:一個11歲的孩子在自家後院的樹林裏麵玩,到了吃完飯的時間還沒有回來。母親著急鄰居幫忙尋找,並打電話給警察要求幫助。後來這個孩子自己找到出林子的路,自己回家了。這個屬於迷路失蹤。

比如-3:母親帶一個2周歲的孩子去參加聖誕遊行。母親在上廁所的時候臨時將孩子交給一同前來的鄰居照看。但孩子卻跟著遊行隊伍走了,母親一著急就立即打電話給警察。後來,警察在距離廁所200米的街角找到了孩子。這是由於年幼無知“走失”造成的失蹤案。

比如-4:14歲和11歲的孩子跟著父親去山間小路騎自行車。孩子們得到父親允許先走一步,但一個多小時還沒有返回,父親追到路的盡頭也沒見人影,害得父親到處找。後來姐弟倆自己回來了,但確實迷路了,他們不是從他們想走的那條路回來的。這也是“迷路”失蹤案。

比如-5: 一個16周歲的孩子陪同學去醫院看病,但沒有在預計的時間內返家。母親著急了,孩子的電話又打不通。實際上,他們遭遇了車禍,被救護車送到醫院急救,後來又轉院。5小時後,這個16歲的孩子才打電話回家。這樣,這個孩子由於“受傷”而失蹤5個小時。

比如-6: 一個13歲的男孩在回家的路上崴了腳,就拐到路邊樹林的石凳上看起漫畫書來了。結果男孩母親沒有看到本該到點回家的孩子,著急了。到處尋找,還報警求助。結果在2小時後,被警察找到。這個男孩因為“受傷”失蹤2小時。


四, “親屬誘拐”失蹤,司法部的定義是:孩子的父母,祖父母,哥哥姐姐等家庭成員在沒有征得原有實際監護人的同意,把孩子帶走;或者事先征得實際監護人的同意帶走,但沒有按期送還並試圖不讓實際監護人接觸孩子。如果孩子在15周歲以上,則需要證明大孩子受到物理力量的迫脅或受到比如“挨打”的口頭威脅,才算“親屬誘拐或綁架”。實際上,這類“誘拐”和“綁架”的實施者,大多已經擁有了法律上的監護權,隻是因為原有的實際監護人遲遲不肯放人,導致“誘拐”和“綁架”案的發生。53%的“綁架者”為親生父親,25%的“綁架者”為親生母親,其餘為祖父母哥姐等。

比如-1:一個6歲孩子的離婚父親按照協議規定來接孩子去度周末,孩子的離婚母親謊稱孩子不知道跑哪裏玩去了。並和孩子父親一道到處尋找,孩子父親報警,結果2小時以後警察從孩子的外婆家裏帶回了孩子。這個案例中,這個6歲的孩子因為“母親誘拐”至少失蹤2個小時。

比如-2:一個10歲孩子的離婚父親把孩子接走度周末,按照協議本應在周日下午5點送回的。結果孩子母親左等右等就是等不來,打孩子父親的手機,卻無人接聽,於是孩子母親報警。實際上孩子父親想和孩子多呆一會兒,帶孩子去看馬戲表演,直到10點才送回。這個案例中,孩子因為“父親誘拐”失蹤5個小時。

比如-3:一對夫婦離婚,孩子被判歸母親。父親不服氣,去托兒所將4歲的孩子接走,並送到孩子的嬸嬸家。孩子母親知道父親接走了孩子,但不知道孩子在哪裏。結果通過司法途徑終於要回孩子的時候,已經是1個月以後了。這個案例中,孩子因為“父親誘拐”失蹤1個月。

比如-4:一對夫婦分居多年,孩子一直跟母親同住。這對夫婦離婚,孩子被判歸父親,但母親不肯給。一天,這個14歲的孩子在同學家後院玩,孩子父親以已征得母親同意的虛假名義帶孩子去迪斯尼樂園玩。從迪斯尼回來後父親就帶著兒子搬家了,以致母親不知道孩子在哪裏,報警求助。但警方多方查找,也沒有結果。這個案例中,孩子一直處於“誘拐”失蹤狀態。


五, “非親屬誘拐”失蹤, 司法部的定義是:非家庭成員,比如熟人或陌生人將孩子藏匿或限製自由1小時以上者,屬於“非親屬誘拐”或“綁架”失蹤。對於15周歲以上精神正常的孩子,需要在物理力量或口頭威脅的情況下,才算“非親屬誘拐”或“綁架”失蹤。這類失蹤案很少見,大概占總失蹤案的2%以下。將孩子永久保留和收養,或販賣牟利,或殺害不是這類綁架的目的和結果。這類失蹤孩子99%能安全返回。

比如-1:一個17歲的女孩開車去餐館打工,在停車場女孩的前男朋友攔著她,並要找地方跟她說清楚。前男友強迫她到一個購物中心的停車場論理,糾纏了她4個多小時才讓她離開。餐館老板沒見女孩按時上班,就打電話給女孩母親,母親則報警救助。這個案例中,這個17歲的女孩被她的前男友“綁架”失蹤4個小時。

比如-2:一個14歲的男孩在公園的森林裏玩,一個陌生人出現,嗬斥他為什麽跑到他家後院來了。這個陌生人拿著槍逼這個男孩脫去衣服褲子,讓他看看是否偷了他家的東西。然後逼著男孩向森林深處走去。陌生人則乘機脫身。男孩迷路未能按時回家。男孩母親著急到處尋找,並報警求助。男孩終於回家,但比預定時間晚了3個小時。這個案例也屬於被陌生人“綁架”失蹤,同時這個男孩遭遇性侵犯。

比如-3:一所小學校車司機在送學生回家的路上,突發奇想。告訴20幾個孩子說帶他們去華盛頓看櫻花,雖然有幾個孩子反對,但校車還是一路朝華盛頓奔去。20多名孩子的家長不見孩子回來,紛紛給學校打電話。學校也不知道校車在哪?於是報警。聯邦警察應急係統緊急啟動,在靠近華盛頓的高速公路上截獲校車,沒有看到櫻花的學生垂頭喪氣。校車司機被當場逮捕。這20幾個孩子由於校車司機的實際“綁架”行為,而失蹤3個多小時。

比如-4:一個9歲的女孩被一個鄰居老頭用糖果騙到家裏,以給錢為誘餌要女孩脫衣給他看。女孩母親找不到女兒,報警求助。2個小時後女孩自己回家,沒有受到身體傷害。這個案例中,女孩被“誘拐”失蹤2個小時,遭遇性侵犯。

比如-5:一個17歲的女孩和一個17歲的男孩談戀愛兩年多。女孩以母親反對為由拒絕和男孩繼續來往。男孩以請吃“分手飯”的名義騙出女孩,女孩離家前告訴母親說去朋友家玩,2小時後回來。結果女孩被糾纏5個小時,女孩多次提出要走,被男孩拖住,還被男孩強行抱住親吻摳摸。不見女兒回家的母親著急了,給警察打電話求助。這個案例中,女孩被“誘拐”和“綁架”導致失蹤3個小時,伴隨著“性侵犯”。


六, 傳統意義上的綁架失蹤,是“非親屬誘拐和綁架”的極端類型, 司法部的定義是:非家庭成員,比如有點熟的人或陌生人,為了將孩子攫為己有(比如當自己的兒女撫養),為了將孩子用作籌碼作獲利工具或者販賣牟利,甚至為了殺害,而將孩子藏匿扣留一夜以上,或者至少轉移50英裏。這類被綁架的孩子中,有57%能活著返回;有40%被殺害;另有約為3-4%的孩子處於失蹤狀態長達12個月以上。

比如-1:一個12歲的女孩告訴母親出去跑步,20分鍾後回來。女孩沒有按時回家,母親報警求助。2個星期後一個遛狗的人在她家旁邊的樹林子裏麵發現了她的屍體。警察根據勘查結果認為,女孩在慢跑的時候被罪犯挾持,逼拖到樹林裏強-奸後殺害。這個案例是“綁架”失蹤,強奸殺人案。

比如-2:傍晚,兩個14歲的女孩告訴母親出去買東西,在路上被人以帶路為名騙進一輛轎車,轎車載著女孩到一個偏僻的公園。威逼她們來到樹林裏麵,並強-奸了其中的一個。母親見女孩沒有回來,就出去尋找,未果後報警。公園保安巡視關閉的公園的時候,無意間發現了她們。這個案例是“綁架”失蹤強奸案,但活著返回。

比如-3: 一對生意上的朋友因欠債反目,債主從幼兒園帶出債務人的5歲孩子並藏匿起來,稱不還錢就見不到孩子了。債務人和債主電話溝通未果,已經2個小時不知道孩子在哪裏。故而報警,警察在3小時後找回孩子。這個案件屬於典型“綁架”導致失蹤5小時。

比如-4: 一對不能生育的夫婦,很想要一個小孩。妻子假裝懷孕10個月,丈夫大張旗鼓地告知親朋好友中年得子,送妻子去醫院待產。實際上,他們按照預先計劃,外出盜竊了一個新生兒回家。這對夫婦將孩子養到7歲,被學校懷疑報警。失蹤7年的孩子回到了親生父母的身邊。這個案例是“綁架”失蹤長達7年。這類案例大約數年才會出現一例。

比如-5: 一對不能生育的夫婦,很想領養一個孩子。他們委托親朋好友幫忙介紹,並答應給一大筆錢酬謝。這家女主人的密閨為酬金動心,去南方誘騙了一個2歲的小孩,誆稱小孩父母車禍死亡,孤兒的祖母年邁無力撫養。3個月後,鄰居看到警方的尋人通告產生懷疑,報警。這個案例是“綁架和拐賣”導致失蹤3個月。這類案件及其罕見,大約一年也出不了幾例。

比如-6: 一個2歲的小孩在人潮如流的購物中心和母親走散,母親當即報警救助。孩子父母和警方努力尋找10年未果。孩子仍然處於失蹤狀態中,不知是死還是活,失蹤原因未知。

失蹤了的不一定就是被綁架,被綁架的也不一定100%就造成失蹤。失蹤的概念必須涉及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覺察到失蹤事件。比如,一個女孩被歹徒綁架到一所空房子裏麵淩辱5個小時,但在任何人覺察到女孩失蹤之前,女孩被放回,這樣的案例是綁架,但不計入失蹤案。再比如,一個歹徒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綁架一個小孩至20層高樓頂部要挾政府,孩子父母和警方都知道孩子位置所在,這樣的案例也是綁架,但也不計入失蹤案。

這類傳統意義上的“綁架”失蹤案件,令人毛骨悚然。一旦出現,就是電視報紙上的熱門話題,但非常少見,大約每年在100起左右。以1997年為例,這類綁架案子共有115例,其中90例因綁架導致失蹤。其中受害者為6歲以下者為21例;6-11歲為27例;12-17歲為67例。其中男孩占31%,女孩占69%。綁架的目的主要是“性侵犯”,而不是販賣和敲詐贖金。

另外,司法部2006年發布的一份“少年兒童因綁架而死亡的調查報告”,仔細審查了(1968年-2002年)35年間所發生的735件“兒童綁架死亡”案件,發現被綁兒童在1小時內死亡的占46.8%;在2-3小時內死亡的占29.4%;在24小時內死亡的占88.5%。這份報告還發現被綁死亡兒童89.9%的年齡在6周歲及以上,10歲以上者占68.4%;女孩占74%;55.6%的凶手為朋友或者家庭成員;最多的殺人手段為“勒死”。這說明兒童綁架事件需要及時報案,及時立案。那種兒童失蹤24小時才能立案的規定是極其荒唐的,是無視兒童生存權的體現。

在現代社會,兒童失蹤的的概念有了更深的內涵,更廣的外延:當第一監護人意識到,自己不知道孩子(18周歲以下者)在哪裏並試圖尋找超過一個小時,那麽這個孩子就被定義為“監護人失蹤”;如果在這期間,監護人尋求警察或少年兒童保護機構(官方和民間,網絡和實體的都可以),那麽這個孩子就被定義為“報告失蹤”。

從根本上說,一個孩子是否“失蹤”主要看孩子家長的知識和意識,而不是孩子所處的實際環境和條件。一個孩子出去玩了,有的家長就很當心,一下招呼不到就到處尋找;而另一些家長卻很寬心,孩子兩個小時不見,也不操心,覺得會安全回來的。所以,孩子是否真的失蹤,不是定義孩子“失蹤”的必要條件。導致孩子失蹤的因素很多,比如離家出走,被誘拐,車船晚班,或者僅僅是溝通不暢和計劃安排變動,就會造成失蹤。

當你找不到自家孩子的時候,並懷疑被誘拐或綁架,那麽你應該第一時間報警,並且應該尋求致力於保障少年兒童權益的民間組織的幫助。警察救助是出於職責,難免有官僚脾性;而民間組織人士,則是出於愛心,是出於對保護少年兒童事業的熱愛而幫助你。所以,應當呼籲人大從立法角度多多培育中國的民間慈善組織,替政府分憂,為百姓服務。

警方有警方的權威,民間組織有民間組織的優勢。現在公民權益保障類型的民間組織實力也不能小看,他們也能夠得到政府財政的資助。比如美國“少年兒童失蹤中心”每年從美國政府獲得2000多萬美元的資助,從社會得到1000多萬美元捐款,年預算達4000萬美元。它以100多種語言24小時開通電話報警服務,平均每天接獲300個求助電話,每年幫助1萬餘名失蹤少年兒童回家。

前麵已經說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國經濟快速增長多年,人民生活也漸超溫飽。和諧社會,以人為本。首先應該認識到,兒童安全比有些部門的臉麵要緊,家庭健全也比高樓大廈更重要。兒童失蹤問題,已經肆意二三十年,現在是該下功夫解決的時候了。以往的教訓要吸取;過往的悲劇不能再重演;他國的經驗,我們要吸收。冬去春來,又到“兩會”花開時。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願全社會一起來關注失蹤婦女兒童的安危。

瀏星雨 寫於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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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少年離家”失蹤 + “意願”失蹤 +“無奈”失蹤 + “親屬誘拐”失蹤 +“非親屬誘拐”失蹤 = 45%+43%+8.5%+7%+2%=105.5% 的問題:“Percents sum to more than 100, because children who had multiple episodes are included in every row that applies to them" 大意是,因為有些孩子符合兩種以上的情況,所以在統計的時候,被分別統計在不同的欄目中,這樣就造成百分數之和大於100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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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尚文 回複 悄悄話 中國司法係統基本是靠不住的.法律也不過是紙上說說. 也許有良心的司法人員(極少)也想執法, 最後也隻能同流合汙.

那些從事拐賣兒童的真是人中極品, 剮了都不過份.
虎妞娃娃 回複 悄悄話 中國兒童失蹤同美國不太是一回事兒呀。中國是拐賣多數吧。按我個人的想法,拐的人該槍斃,買的人更應該。這是個供求關係,但首先是有求,才有供,隻有把求給斷掉,才可以有效的阻擋人販子。看到新聞裏,警察去救人,還被村民阻擋,弄翻了警車,覺得可笑。10個警察不行,來個上百的真槍實彈的部隊,然後阻擋的全抓,幾年後,不相信情況不會好轉。共產黨這種事想來應該想做,會做的得心應手才對。
lujizize 回複 悄悄話 CCP does not care until US says something. Sh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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