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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戒殺之要 ---印光大師 (3)

(2011-09-26 09:14:43) 下一個
●須知人與物類,同此血肉之軀,同此靈知之性,同生於天地之間。但以彼此宿世罪福不同,致使今生形質靈蠢各異。以我之強,陵彼之弱。以彼之肉,充我之腹。快心樂意,謂為福報。而不知其福力一盡,業報現前,墮彼異類,受人殺戮時,則身不能敵,口不能言,中心憂懼痛楚。方知食肉之事,為大罪過。食肉之人,為真羅刹。雖欲不令人殺而食之,不可得也。故《楞嚴經》雲:“以人食羊,羊死為人,人死為羊。如是乃至十生之類,死死生生,互來相啖。惡業俱生,窮未來際。”又況多劫以來,更互相生。既無道力以行救濟,忍使彼受刀砧極苦,我享口舌滋味乎?《入楞伽經》,世尊種種嗬斥食肉,有雲: “一切眾生,從無始來,在生死中,輪迴不息。靡不曾作父母、兄弟、男女眷屬,乃至朋友、親愛、侍使。易生而受鳥獸等身,雲何於中取之而食?”凡諸殺生食肉之人,若念及此,當即怵然驚、憬然悟。寧可自殺,不能殺一切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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