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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之死

(2024-01-09 12:27:53) 下一個
來源|律璞玉律師
作者|律璞玉

題記

修幼失父母嚐謂曰:“汝父為吏常夜燭治官書屢廢而歎!吾問之則曰: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吾曰:生可求乎?

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其平居教他子弟常用此語吾耳熟焉。

修聞而服之終身。

 ——  (節選自《宋史·歐陽修傳》)

 

  無為在歧路 兒女共沾巾

 

大約也是在去年的這個時候,我看到了勞榮枝案二審裁定。此前,我並沒有關注過勞案,也不知道勞案的巨大影響力。我隻是看到了這個裁定中關於法子英供述的爭議,隨手寫了一篇小文章。作為刑辯律師,時刻保持思辯的狀態,培養對刑事問題的敏銳度,是刻意練習淬火成鋼的必要功課。
 
該案曆經一審、二審的公開審理、庭審直播,全案事實已經公開批露。去年春節前後的一周時間,我根據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和公開的辯護意見,寫了一份《勞榮枝不應被核準死刑的法律意見書(修訂)》,獲得了業內人士不錯的評價。
 
勞榮枝已離開這個世界。民眾歡呼,又再殺死勞榮枝一次;法律人集體沉默,這沉默也是力量。
 
裁定全文已經公開,作為一名法律人,也是一名普通公民,就判決其中的疑問,還是想要問一問,說一說。
 

敢問三級法院   死者與你皆無恨乎?

 

第一問:此處“經複核確認”“共謀搶劫等”中的“等”字,是否故意在玩文字遊戲?是否包括了“共謀殺人”?對影響定罪量刑的核心案件事實的認定能不能用“等”字代替?
 
此句句號前表述的是“與法子英共同實施暴力,動取他人財物或綁架他人勒索財物”,應當理解為共謀不包括句號之後的故意殺人。既然沒有共謀,認定勞榮枝“二人······共同實施······故意殺人”可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
 
沒有。否則本案就不會存在爭議。
 
第二問:“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是否是秘密羈押在中寰醫院並進行訊問的適法理由?中寰醫院是南昌市公安監管醫院的證據是否在一審、二審庭審中出示?為什麽辯護律師不掌握這個情況?檢查是否需要8天?做了哪些檢查?證據是否經控辯雙方質證?錄音錄像當中勞榮枝的表現是否是上述問題可以被忽略的理由?
 
“經查···法子英將熊啓義勒死···因此,法子英殺死熊啓義,既是針對熊啟義反抗采取的非除阻礙手段,也為後來二人一起到熊啟義家繼續搶劫創造便利條件,屬於二人共同搶劫致熊啟義死亡”
 
第三問:這是否是以事後諸葛的角度來進行有罪推定?沒有證據證實勞榮枝有殺人和後續去熊啟義家搶劫的共謀,勞榮枝怎知法子英會殺死熊啓義再去熊家搶劫???勞榮枝並不知道熊啓義已遇害,她是如何預知自己離開熊家後熊的妻兒會被害?即使她能預知,她可有能力去阻止?法律期待她采取什麽樣的“有效措施防止被害人死亡的後果的發生”???“我隱約知道法子英可能殺了人”“我不知道被綁小姐和媽咪最後怎麽樣”,既然采信作為證據,也僅能證實其對熊一家三口被害是事後模糊的認知,並不確認,是否應當作為“具有明顯放任法子英殺人滅口的故意”的反證?
 
“隻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為我顧不上別人”,是否也有法子英安全她就安全以自保,無力幹涉、影響法子英的意思?如何能解讀出其與法子英有共同殺人的故意?事隔20年的供述,是否考慮這一心態有多大程度上能確定就是其案發時的心態?
 
第四問:勞榮枝在涉案搶劫事實中認定為主犯並無爭議,但此處是否含混地將搶劫中的主犯與故意殺人的共犯和主犯混為一談?
 
此處關於勞榮枝屬於脅從犯的論證,也回避了辯護律師辯護意見中的事實、證據依據:被強奸、被威脅、被跟蹤、被毆打。電影中以家人安危相威脅,迫使行為人違背意誌的案例比比皆是,他們的人身和意誌自由也不能說完全喪失或受限,自已擺脫逃離或報警的機會甚多,這不構成脅從犯的理由。是否構成脅從犯,應當核實威脅、脅迫的事實是否存在,是否足以影響一個年僅二十歲頭骨被打碎少女的意誌!!!
 

二審裁定第34-35頁摘錄了以下證人的證言:

 

1.劉某的證言,明確證實其因搶劫被判刑十五年,期間與法子英相識——可見勞榮枝辯稱法子英以劉軍、雷鳴相威脅,確有其事,否則勞榮枝無從知道搶劫犯劉軍以及雷鳴因女友逃跑將女友一家人滅門的慘案。至於劉某證言中出獄後沒有法子英、勞榮枝接觸過,並不影響法子英利用其惡名威脅勞榮枝。

 

2.陳某證言,證實“法子英在我這裏幹了一兩年保安吧,當時勞榮枝也在我這裏應聘,不過我覺得勞榮枝學曆低就沒用她......法子英當時在九江比較有名,他是回族人,人比較狠,是那種敢拿刀殺人的那種。......法子英人比較強勢,有時候唱歌的時候勞榮枝和別的男人多看了幾眼,他就會對勞榮枝拳打腳踢。而且法子英這個人在路上看上哪個小姑娘就敢直接跟著別人到家裏去的。法子英比較狠,別的女的要是不跟他,他就敢直接說:你不跟我,我就殺你全家。我覺得法子英也肯定跟勞榮枝說過這樣的話。”

 

3.勞榮枝同學孫某證實“我認識勞榮枝的時候勞榮枝人是特別好的,說話也很溫柔,對我也特別好,對所有同學都很好,我都不相信她會犯罪。幾個月後勞榮枝約其見麵,狀態很不好,很憔悴,後勞榮枝說她男朋友過來了,用手推其走,其看到法子英走過來給了勞榮枝一把糖,勞榮枝很怕法子英的樣子。勞榮枝給其打過兩次電話,一次是勞榮枝給其打電話說她沒錢花了,錢都讓法子英花沒了,現在法子英要辦信用卡,想讓其男朋友為法子英擔保辦信用卡,我當時感覺勞榮枝是很不情願給我打這個電話的,應該是法子英逼勞榮枝給我打的。後來還有一次是勞榮枝說她被強奸了,說她上廁所的時候有很多血。但沒說被誰強奸。當時被強奸這種事是不光彩的,當時這種事都是不想聲張的。勞榮枝剛找男朋友的時候是很開心的,後來就不怎麽高興了”。孫某的書麵證言還有其本人視聽資料相互佐證。

 

4.證人桂某證言:大概二十多年前,一個騎摩托車的人敲其家門,問是不是勞榮枝家,其說勞榮枝家在一樓。幾年後在報紙上看照片才知道是法子英。證實了法子英曾去勞榮枝家認門,疑似“踩點”。

 

5.曹某證實:“英子哥做事非常狠,眼神就能殺人,一言不合就拿刀殺人,對付不聽話的女孩子,甚至以家人性命相威脅,英子哥就是法子英,我覺得被他們控製的女孩子都是被脅迫做壞事的”。

 

有一篇文章中,很多讀者有留言,發現其中有些信息還是很有價值的。

 

第五問:《陪審員》法第十六條規定理解起來有爭議嗎?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例外情形能包括第十六條規定的特定案件嗎?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是指獨任審判案件和二審案件合議庭組成的特定情形吧!欺負老百姓不懂法嗎?
 
第六問:勞榮枝案是否屬於“社會影響重大”,還需要判斷嗎?
人民法院的判斷與社會大眾的判斷之間的差異要不要這麽本質?

對於死刑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實的證明標準,必須遵循最嚴格的證明責任,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對於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辯解,司法機關基於客觀公正的義務,同樣要進行調查核實。對被告人的辯解,不能以被告人或辯方未能提出相關證據就予以排除,而是要考慮該辯解的可能性是否存在。

 

就問到這裏吧。並不會有回響。

 

勞榮枝的人生不是她自己選擇的

勞榮枝生於安樂之家,容貌姣好,工作穩定,陽春白雪,本來應當享有一個美好的人生,但其命運在一個朋友婚禮上徹底發生了逆轉。在這個婚禮上,法子英將黑手伸向了她。

 

法子英有前科,有家庭,長相凶惡。二十出頭含苞待放的勞榮枝與法子英成為情人本身就不符合常情常理。是強奸,是毆打,是威脅,是致勞榮枝多次流產、在流產後也會強暴勞榮枝。勞榮枝的頭骨有凹陷,也有就醫證明。而世人常常拿她在KTV那張笑容燦爛的照片來印證她殺人女魔頭的標簽。三級法院也以她幾年裏跟隨著法子英行凶做惡的事實來否定她時刻處於惶恐威脅的可能性、以其一次次卷入搶劫成為追逃罪犯已然被毀滅的人生來證明她就想要這樣的人生。
 
這本不該是她的人生。
 
逃亡期間,勞榮枝安分守已,有追求者,卻不敢也不願結婚。如果她是蛇蠍美人,是殺人狂魔,如果她不是被脅迫,她完全可以再找李子英張子英王子英繼續搞仙人跳。
 
到案後,勞榮枝本來是以一心赴死的心態做筆錄的;活著,對她來說並沒有太多留戀。她對本案被害人的遇害和他們的家屬一直在懺悔,她有責任,但罪不至死。
 
後期她的心態發生了轉變,她想向世界說明真相。
 
本案的一審、二審、死刑複核期間的所有辯護意見我都看了,平心而論,除了程序問題在一審中沒有提及之外,各階段辯護律師對本案的核心問題都進行了深入透徹的論證。劉昌鬆律師更是在大年初八開始,攜團隊去最高人民法院將近半月,審查了勞榮枝的全部同錄,一字一句地記錄了十幾萬字。辯護律師們的辯護工作和責任心無可指責。
 
律師並不是要顛倒黑白,硬要把有罪說成無罪。本案中七個被害人遇害,七個家庭毀滅,誰能無動於衷?!辯護律師不僅有職業良知的要求,也有自己的良知和底線。
 
我知道本文發出後可能會受到謾罵、攻擊。但對於那些閉目塞聽,隻用不需要代價的口水來表達觀點的人,又何必在意呢。
 
有些人認為,一些可能影響到終審裁定的新證據沒有被提交。看看終審裁定回避了哪些問題,理智地冷靜地想一想吧,是不是想多了。
 
本案核心問題肯定是存在爭議的,爭議的存在本身就說明問題。僅就勞榮枝在7條人命中的地位、作用問題,並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也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勞榮枝是否被脅迫等問題,在卷宗中的證據已經比較充足了,有爭議的隻是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這種脅迫沒有每時每刻呈現,在勞榮枝已經卷入犯罪成為逃犯之後,心理上的強迫和作為逃犯的走投無路表現為對法子英的某種依賴,等等複雜因素,使得對勞榮枝的心態的判斷更加困難。而司法機關的裁判表明了自己的立場:站在一種冰冷的非當事人的道德至高點,並沒有從勞榮枝的角度來思考勞榮枝的辯解是否存在合理性,更沒有考慮相關證據證實的勞榮枝受脅迫的高度可能性。
 
本人並不讚同勞榮枝有精神疾病的觀點,但也不讚同核準裁定當中的論證理由,裁定中有偷換概念之嫌。勞榮枝受到的精神控製,是附屬於法子英的前科、凶狠、強奸、毆打、威脅、跟蹤等行為,這些惡害雖非每天發生,但應屬於足以令勞榮枝乖乖就範不敢反抗也不敢逃離的精神控製,尤其是“殺你全家”這樣的威脅,法子英肯定是能做出來的。因此勞榮枝受到了精神控製、心理強製並不一定能達到精神病的程度,屬於正常理性人在遭受如此對待後的正常反應。法子英的“殺你全家”等威脅,是一種隨時可能發生的惡害,給勞榮枝造成的心理強製,類似於黑社會惡勢力給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強製。
 
是誰殺死了勞榮枝?
 
為了不錯放一個殺人狂魔而為之,為了震懾潛在的行凶惡性案件而為之。有一千個理由殺死勞榮枝。
 
隻有一個理由免她不死:

當前證據證實她對故意殺人的事實沒有行為也沒有罪過;即使在搶劫事實中,她也應當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被認定為脅從犯。

就用兩位法律人的以下對話來結束本文吧

不能呈現,你根據什麽說是勞榮枝幹的?法律人就幹法律人幹的事,沒有上帝之眼,就不要冒充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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